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关于校园商业宣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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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关于校园商业宣传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关于校园商业宣传
与赞助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校园商业宣传与赞助活动管理,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共同创建和谐文明校园,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我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校园商业活动与赞助活动、宣传品的内容、载体、形式,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的言论,不得传播黄色淫秽、封建迷信等各种有害信息,不得利用校园宣传品从事非法商业活动,不得妨碍校园环境观瞻与交通,不得从事加工食品类商业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校园宣传品包括宣传橱窗、宣传栏、宣传板以及横幅、海报等。
校园赞助可以以现金、现金支票或实物的方式提供。
赞助金额指实际金额或实物按照市场价格折算的金额。
第四条社会各界赞助的学生活动,应是校内正式学生组织所组织的,符合学院、系部相关管理规定的活动。
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以组织活动的名义索取社会赞助,为个人谋利。
学生组织接受任何赞助不得损毁学校声誉、违反学院、系部有关规定、超越工作权限做出承诺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本部。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审批办法
第六条学生处、团委、总务处、保卫处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监督和全面协调校园商业宣传与赞助活动。
第七条所有经学校批准并在校园内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业活动,均由相应主管部门管理。
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不得随意扩大经营场地。
第八条任何个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各系、各部门以及各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在学校开展商业宣传与赞助活动,须提前三天将《云南大学滇池学院校园商业宣传与赞助活动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和活动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备案后,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进行。
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如下:
1.学院各级、各类团学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举办的校园文化活动,凡涉及在校园进行商业宣传和商业赞助的,须向学院团委提交《审批表》和活动方案,经学院团委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批准,报总务处安排场地,再报保卫处和财务处备案。
2.任何外来个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学校进行涉及商业活动、商业宣传和赞助活动时(团学系统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除外),须向学生处提交《审批表》和活动方案,经学生处审核批准签署意见后,报总务处安排场地,再报保卫处和财务处备案。
3.对于规模、影响较大的校园商业活动、商业宣传和赞助活动,主办单位须向主管部门提交《审批表》、活动方案,同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由主管部门提请学生处、团委、总务处、保卫处及相关部门协商,确保安全,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后,提请学校领导批准。
4.所有涉及到活动场地需要单独审批的,主办单位需向其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涉及教室使用的,需向教务处申请;涉及设置摊点的需向总务处提交申请,涉及球场使用的,需向体育系提交申请,涉及多功能厅及音响设备使用的,需向学生处和团委提交申请;各审核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安排场地,并对入场活动的单位负有监督职责。
第三章校园宣传品的张贴、放置、悬挂及保存期限
第九条未经学生处批准,严禁任何个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各系、各部门以及各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在校园内开展促销、招聘、义卖、义演等校园内商业活动
3.赞助方要求在校园内以摊点形式开展促销或者销售活动,其产品必须质量可靠,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对学生的价格必须比市场价格有较大优惠。
其赞助金额每天不得少于500元,销售活动原则上不超过两天,时间持续较长者,费用要适当增加。
4.校外企业委托学生团体进行免费派送等宣传促销活动,必须具备产品说明和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提前一周向院团委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一次活动赞助费不低于800元。
5.要求为活动冠以企业或产品名称者,其赞助金额应该服从以下规定:
(1)一般院、系级活动,不低于1500元;
(2)在校内有一定影响的比赛、活动等,不低于3000元。
6.一次性支付5000元以上,建立长期合作协议的商家,或赞助费超过一万元的活动,相关条件从优,由学院主管部门单独申请审批,并与学院签订赞助协议。
第十四条赞助费的使用审批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2000元以下的赞助费用由主管部门审批,承办者管理使用;2000-3000元的赞助费用由主管部门审批并管理使用;超过3000元的赞助费,由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分管院领导批准使用。
所有赞助费用指定专人管理,在财务处的指导下建账,活动结束后提供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任何需由学院出具财务发票的赞助活动,由财务处建账管理。
第十五条校园内商业活动与赞助活动、宣传品的内容、形式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保卫处及时予以制止、取缔外,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条例给予相应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或未按审批指定区域开展的校园商业活动、赞助活动和张贴、放置、悬挂的各类商业宣传品,由保卫处责令立即停止、撤除,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由主办单位或责任人按价赔偿。
第十七条总务处有权根据场地使用实际情况收取每天不超过100元的场地使用卫生保证金,用于保障场地的卫生情况及物资的及时归还,在场地使用完毕,经检查合格后全额退还。
若检查不合格,总务处有权勒令主办单位配合做好善后工作,酌情扣除场地使用保证金,情节严重者报请学院按照实际损坏数额进行赔偿。
第十八条保卫处应在核实审批手续后发予入场准许证,并有权根据场地使用实际情况收取每天不超过100元的场地安全保证金,在场地使用完毕后,全额退还。
第五章奖励与违纪处罚
第十九条学生活动在获得商业赞助后,可视获得金额给予联系赞助事宜的学生团体或学生个人一定奖励(仅限学生活动):
1.获得赞助现金在500元以内的,给予团队或个人10%的奖励;
2.获得赞助现金在500-1500元的,给予团队或个人20%的奖励;
3.获得赞助现金在1500元以上的,给予团队或个人30%的奖励。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对当事人和学生组织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将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学生个人擅自以组织的名义索取社会赞助者;
2、未经批准而接受学生活动社会赞助者;
3、违反规定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毁学校利益者;
4、学生个人私自挪用、侵占集体财物或社会赞助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学院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附: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校园宣传与赞助活动审批表
活动主题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活动内容
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企业名称
(请后附营业执照)
活动地点
(由总务处审定)
活动时间
企业所提供赞助金额(注明实物或现金)
宣传载体
□1.横幅;□2.竖幅;□3.氢气球;□4.气拱门;□5.宣传板;□6.海报;□7.告示;□8.摊点;□9.其他
申请单位(盖章)
团委(盖章)
学生处(盖章)
总务处(盖章,应注明是否收取场地卫生保证金)
财务处
保卫处(盖章,应注明是否收取场地安全保证金)
校园使用场地注意事项:
1.提高消防意识,不违禁使用电器,不乱扔烟头,以免发生火灾。
2.不乱丢垃圾及广告宣传纸张,活动结束后必须清理场地。
3.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秩序。
4.本表一式六份,活动单位、学生处、团委、总务处、财务处、保卫处各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