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与基坑围护工程合同合同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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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与基坑围护工程合同合同书范本

 

**项目桩基与基坑围护工程合同

合同书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第四部分附件

1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与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2承包围、承包方式与容

2.1承包围:

包含试桩工程、样板区桩基、大区桩基工程与基坑围护工程、桩基检测配合,以与大师新工艺钢管支撑,桩基围护不做围护压顶。

2.2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括但不限于:

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等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工作容)

2.3工作容:

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工程规所示,本工程承包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容:

2.3.1区域所有桩基以与基坑支护工程(采购、制作、加工、运输、试桩、打桩、送桩、接桩、泥浆清理外运、基坑支护方案设计完善、养护土钉墙、钢板桩、水泥搅拌桩、钻孔灌注桩、基坑支护挖运土方、止水桩与护壁桩引土土方、桩间土土方、基坑土石方转运等)的包工包料施工。

2.3.2按甲方与监理认可的桩基以与基坑支护方案施工桩基(含试桩)以与桩基支护工程与降水工程(含集水井)。

2.3.3本项工程中的砼护坡与压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2.3.4放线定位,确定桩基以与基坑支护施工区域与施工道路区域;现场桩基以与基坑支护施工区域场地平整、地表水排放;在该区域围或周边的绿化、树木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甲方认为有必要保存的树木应进行良好的迁移或保护;在该区域围或周边甲方认为有必要清除的杂草、渣土、建筑垃圾等障碍物进行与时清除,并按甲方要求清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场地平整并恢复场地整洁,以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措施项目费用。

2.3.5由于本项工程方案的任何调整引起的支护与降水方案的相应调整(如开挖深度调整在±0.6M以,支护基坑围的增加或者减少,井点降水套数的增加或者减少),乙方同意此合同总价(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不会作任何调整或补偿。

2.3.6由于乙方施工原因导致桩基以与基坑支护质量问题,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并相应采取补救措施,承担所有费用,且工期不延长。

2.3.7本工程施工围可能有遇障碍物(包括废弃管线、废弃旧桩、拆房时留下的旧基础、旧地下室等),由乙方在满足政府规定办理完成相应手续许可的前提下自行负责处理,以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措施项目费用,且工期不予延长;

2.3.8由于乙方施工方案措施不力造成的桩基工程、支护结构工程、市政管线、其他房屋建筑渗漏、移位、沉降、变形,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赔偿损失、补救措施等责任,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延长。

2.3.9基坑支护完成后,若需拆除支撑,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措施项目费用。

2.3.10若有)已竣工工程在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基坑降水排水。

排水井、盲沟、排水沟、沉淀池、回灌井等降排水措施工程应在工程移交时同时移交给甲方,同时乙方还应负责日后封井后续工作,且以上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中。

若甲方在工程移交以后需要乙方继续进行降排水,乙方承诺按全费用综合包干含税单价元/台班计取抽水台班费;

2.3.11补充说明:

2.3.11.1乙方必须按照政府要求办理桩基以与基坑支护工程招投标、施工手续,完善基坑支护方案调整至通过专业评审、通过施工图审查、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等符合施工的需要,在规定时间获取中标通知书、施工证件。

乙方需同时支付招标代理、专家评审等一切费用(除有明确规定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以外),以与政府部门要求办理的一切其他相关手续,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费用;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的条件,从而导致甲方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做顺延。

2.3.11.2按甲方要求在规定的工期进场完成桩基以与基坑支护工程,包括多次进场,次数不限,按实际工作需要,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措施项目费用;

2.3.11.3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试桩或工程桩检测不合格,乙方需重新打桩并承担相应费用。

同时相应的桩基检测费用也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做顺延。

2.3.11.4按甲方与总包要求提供竣工档案资料,竣工档案资料应在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款的95%以前按甲方与土建总包方要求移交土建总包方统一归档管理,待竣工验收后由土建总包方移交甲方。

2.3.11.5乙方须对工程的外围与现场其他施工单位提供配合(例如监理单位、土建单位、桩基检测单位、基坑检测单位、土石方单位等)。

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措施项目费用;

2.3.11.6若乙方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容未发生,甲方有权保留相关扣款的权利;

2.3.11.7其他补充:

/

以上工程容和承包围的划分是暂定的,在合同期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发展需要,随时调整上述工程围或其容,乙方不得有异议或因此拖延施工。

3工期

3.1总工期:

试桩4个日历天、06地块24个日历天、01/03地块45个日历天、11地块15个日历天。

3.2本工程暂定开工日期:

试桩2016年12月25日、06地块2017年1月2日、01和03地块2017年2月15日、11地块2017年3月16日;暂定竣工日期:

试桩2017年12月28日、06地块2017年1月25日、01/03、11地块2017年3月3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本条相对工期计算的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指自开工之日起的绝对日历工期,已考虑冬雨季与恶劣气候(如大风、沙尘、冰雹、持续高温等)、政府政治性会议或其他事件(如高考、运动会、重大节假日)等因素对工期的影响。

3.3工期具体节点详见专用条款。

3.4工期违约详见专用条款。

4工程质量

4.1质量标准:

详见专用条款第5条;

4.2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与地方标准和规。

若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与地方标准有异,则按要求较高者执行。

5合同价款

5.1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以下简称“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玖拾万壹仟贰佰叁拾伍元(RMB¥13,901,235.00元),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为[11%],详见附件《合同总价汇总表》。

5.2除非另有规定,合同价款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所描述工作的全部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可以预料到。

6计价与计量

6.1计量规则:

6.1.1工程量计算规则:

成型预制桩按设计桩长*数量;搅拌桩按截面面积*数量*设计长度(截面面积分套打和非套打分别计算工程量;灌注桩(商砼)按截面面积*数量*设计长度;灌注桩(钢筋)按图示计算;搭接均不重复计算。

6.1.2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与确认。

无论通常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的计量均应以6.1.1约定计算的净值为准。

6.2计价方式:

6.2.1本合同采用承包方式二

6.2.1.1承包方式一,即采用闭口包干性质,包括总价与综合单价均闭口包干,措施费用包干使用;

(1)总价包干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工资与物价升降所有间接费、政府部门协调费、专家评审费、办证费、综合费、大型机械一次或多次进、退场费、排污费/垃圾清运费、现场苗木保护费、地下障碍处理费、基坑排水降水费用(此费用已包含所有降排水台班、降排水措施:

排水井、盲沟、排水沟、沉淀池、回灌井等)、安全文明施工费、场地和场地四周城市管网与管道保护费、各类保险(含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利润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与政府部门协调费、增值税销项税额与其他税金、甲供材税金(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赶工补偿费、成品以与半成品保护费、必须的加班费、仓储、运输、二次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人员住宿、现场外租用场地、材料转场、甲供材装卸费等等,以与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综合单价包干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增值税销项税额与其他税金,以与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具体合同价详见工程量清单与其组价表;

6.2.1.2承包方式二,即采用综合单价闭口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措施费用包干使用;

(1)综合单价包干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增值税销项税额与其他税金、保险,以与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暂定数量将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竣工图予以核算。

(3)暂定数量的调整对投标总价包干费用的影响以与中标后在履约期对乙方义务的影响(如:

工期),乙方在投标时须一并考虑,并须包含在投标综合单价中。

无论如何,今后有关暂定数量的调整而引致的乙方的各类费用索偿、工期索偿等任何额外要求将不会被考虑。

(4)具体综合单价详见工程量清单与其组价表。

6.2.2措施费用〔开办费用〕,如大型机械进出场与安拆费、临时行车道路修建费、临时设施费用、安全明施工费、夜间照明施工费、夜间施工费、环境保护修复费、竣工图费、支撑拆除费、专家评审费、建筑垃圾外运费、高压线防护措施费、防噪音措施费、防污染措施费、基坑排水降水费用(此费用已包含所有降排水台班、降排水措施:

排水井、盲沟、排水沟、沉淀池、回灌井等)、赶工补偿费、风险费以与其他所有措施费用和报监手续费用等,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措施费用单列并价格包干。

6.2.3综合单价不作任何调整,即合同单价不会因人工与物料费用或汇率之升降而调整,不会因暂定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而调整。

6.2.4在完成桩基工程(含试桩)以与基坑支护工程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3个月以的窝工、停工、机械设备租金与折旧费、大型机械进退场费、仓储、运输、工资与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价、费率变动与其他任何停工损失所产生的费用,甲方不会再作任何补偿。

6.2.5土建总包的配合以与协调管理费用(照管费用),不包括在报价,由甲方直接向土建总包方支付。

6.2.6乙方已充分考虑政府行为的交通管制和停工要求,以与停电、停水、二次驳运、施工场地可能不足、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的设计、施工、安装、运行和维护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影响施工的因素并采取合理措施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所增加的费用。

6.2.7任何未列在工程量清单而却是完成招标图纸容必须的项目,其价款已被包含在其他已填报价款的项目中,今后不作调增,意即:

任何的缺漏项(除非招标图纸上没有,而施工图上有)的错误皆由乙方承担并视为已被双方接受。

6.2.8任何未列在措施费用报价表而却是完成本合同乙方工作容必须的措施项目,其价款已被包含在其他已填报价款的项目中,今后不作调增,意即:

任何的缺漏项皆由乙方承担并视为已被双方接受。

6.2.9其他补充条款:

插入围护结构中的型钢不回收,已含在合同单价与总价中。

6.3合同价款的调整

6.3.1合同价款允许调整的情况:

6.3.1.1暂定工程量(仅针对采用承包方式二的合同);

6.3.1.2甲方确认并经签字盖章的变更和签证;

6.3.1.3本工程量清单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综合子项取消,该综合子项相对应的费用在结算时予以扣除;

6.3.1.4本合同图纸围外的新增工作,按第6.3.2条的约定处理。

6.3.2变更价款的原则和顺序如下:

6.3.2.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价格,应按合同规定的单价和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6.3.2.2合同中无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以此作基础参照,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6.3.2.3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在变更时提出变更项目细节和单价组成,由甲方审核确认。

7付款方式:

7.1本工程无预付款;

7.2进度款支付按不超过已完工程量65%核定(如有10%工程款抵房,另外增加10%的付款比例);

7.2.1进度达到06地块非示区桩基与围护完成时,甲方按合同(暂定)总价付32%;

7.2.2进度达到01/03地块桩基与围护完成时,甲方按合同(暂定)总价付26%;

7.2.3进度达到11地块桩基与围护完成时,甲方按合同(暂定)总价付7%;

7.3施工完毕并经甲方验收通过,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75%(如有10%工程款抵房,另外增加10%的付款比例);

7.4工程结算完毕,且地下结构全部完成,支付至结算款的95%,乙方向甲方提供100%全额发票;

7.5剩余结算总价的5%将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按本协议第10.2条约定支付,申请保修金支付时乙方须提供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的认可文件。

7.6在完成第7.2条约定的工程付款节点后,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统一格式填制付款申请,并经土建总包方签字确认后,报甲方书面审核;甲方完成书面审核后十日按照合同规定比例并扣除应扣款项向乙方支付进度款;如乙方未与时提出申请,或没有土建总包方的签字确认,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7.7每次乙方应在甲方支付费用前,依据甲方批准的金额,先行向甲方提供足额合法且符合当地税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其应当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证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税率)为[11%],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的5日送达甲方。

乙方确保向甲方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品目、价款等容与本合同一致。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日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后支付相应款项,如认证不通过甲方有权延迟支付相应费用而不被视为违约,亦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7.1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容必须与本合同约定的采购或服务容完全一致,对于甲方一揽子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发票必须按明细容填开或者同时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7.7.2乙方承诺,本合同签署的乙方公司名称与发票开具单位与收款单位一致,乙方不得以其他理由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求调整发票开具单位或收款单位,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7.7.3本合同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金额、数量、服务容等)经双方同意变更的,如果变更的容涉与到采购商品品种、提供服务事项、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当依规作废、红冲、重开、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7.4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未执行就解除的,甲方应就向乙方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如有)开具收据。

如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所有款项(如有),或从应付未付款项中扣除乙方违约金、赔偿金后再行支付款项的(如有),乙方应按扣除违约金、赔偿金后净额金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乙方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依规作废、重开或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8在本分包合同中,乙方必须按期支付相应款项至甲方指定的材料供应商或分包商,如乙方未按期足额支付的,则甲方在收到材料供应商或分包商通知后,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7.8.1甲方立即停止向乙方支付后续款项,直至乙方将拖欠材料供应商或分包商的款项支付完毕,且该情形下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无须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7.8.2甲方有权采取票据(支票、汇票、本票等)互换或背书形式,将乙方拖欠材料供应商或分包商的款项支付给相应单位,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否则乙方须向甲方承担所拖欠款项金额[20%]的违约金。

7.9在乙方向甲方报送工程进度款中,若出现如下情况,甲方免于承担因不能与时支付进度款的一切责任:

7.9.1在进度款申请报告中,未能明确体现当期所完成的工程付款节点;

7.9.2没有按甲方的指示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7.9.3乙方报送的资料证据不全、不真实;所报送的资料不详尽;报送不与时。

针对以上情况,乙方应使甲方免于承担因不能与时支付进度款的一切责任,乙方承诺不因进度付款计量或付款数额的争议迟延或停止施工。

7.10本合同涉与的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作为货币单位计算。

双方账户信息如下:

7.10.1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地址:

8号

户名:

公司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7.10.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纳税人基础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纳税人基础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1

开户银行:

账号:

8结算价格计算方式

合同结算价格=合同围工作的结算价格±甲方确认并签字盖章的变更签证价格-甲方代付代缴费用-所有罚款以与违约金等,乙方必须开具甲方代付代缴费用与所有违约金、罚款(如有)的全额发票。

9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

9.1本合同采用方式一

9.1.1方式一:

乙方中标后一周需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合同总价(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5%,即人民币7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通过且无任何违约责任时由乙方申请15个工作日无息返还;如有违约责任则需进行结算,按结算后的最终数目进行返还;如果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甲方有权对超出部分要求进一步的赔偿。

9.1.2方式二: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20天需向甲方提供履约保函,金额为:

合同总价的(含增值税销项税额)5%,即人民币/元,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从合同签订到竣工验收通过,若期间履约保函失效或有其他情况不能起到担保作用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进度款中扣除相当于保函金额的合同价款,且不视为甲方违约;无任何违约责任时由乙方申请15个工作日无息返还;如有违约责任则需进行结算,按结算后的最终数目进行返还;如果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函金额,甲方有权对超出部分要求进一步的赔偿。

9.1.3其他/

10质保期与质量保修金

10.1桩基工程为桩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自项目竣工备案完成之日起计;基坑支护工程为两年,自项目竣工备案完成之日起计。

10.2质量保修金支付程序如下:

自基坑支护监测结束之日起两年,如无任何工程质量问题,无息退还保修金。

工程保修按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11乙方承诺按时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履约期因乙方引起的民工闹事,每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贰拾万元,同时甲方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12组成本合同的文件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2.1本合同协议书;

12.2本合同专用条款;

12.3本合同通用条款;

12.4本合同书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量清单等;

12.5中标通知书与确认回执;

12.6回标文件之商务部分,如投标书、工程量清单等;

12.7回标文件之技术部分(另外单独成册);

12.8过程文件,包括招标疑问澄清、承诺函、补充招标文件等;

12.9招标文件(包括技术要求等);

12.10合同图纸与目录(合同图纸经乙方盖章确认后单独装订);

12.11廉政文件(包括廉政须知、廉政承诺书);

12.12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

12.13安全管理协议;

12.14合同履行中双方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议纪要、补充协议。

12.15其它______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补充协议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最高优先顺序,其中以签订时间在后的文件解释顺序优先。

13合同生效

13.1合同订立时间:

___2016__年__12_月_____日

13.2合同订立地点:

__号楼____

13.3合同双方约定本协议书经双方盖章后_立即___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

法人或获授权代表签署:

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

乙方:

盖章

法人或获授权代表签署:

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

2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4临时设施

14.1临时构筑物

14.1.1乙方的办公室和货棚

14.1.1.1乙方可在土建总包方划拨的指定区域自费建造所需的办公室、仓库与货棚(包括易燃物货棚)等临时设施,乙方须于竣工后将该等临时设施拆除和搬走,并修复现场。

14.1.1.2乙方应为他自己使用的办公室考虑必要的办公家具和设备。

14.1.1.3只要没有引起任何建筑结构部分的荷载超过设计的荷载量,以与不阻碍整个工程的完成或分段竣工,乙方可经土建总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在指定的工程的完成部分贮存材料。

14.1.1.4易燃物货棚必须在经土建总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位置独立建造,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如油漆、煤油、稀释剂、纤维素真漆、沥青或沥青产品等。

乙方不准在进行施工的建筑物贮存任何易燃易爆物品。

14.1.1.5以上是在分包工程需要且现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施。

否则,乙方应另外租赁场地。

14.1.2乙方的工人生活基地

14.1.2.1乙方应考虑为他雇用的工人自建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若乙方认为土建总包方划拨的区域面积不够营建,须自费额外租赁场地解决。

14.1.2.2在工程完工后,乙方应立即拆除设在现场以与现场外任何此类临时建筑并恢复地表原状。

如拒不清退,甲方将暂停计价支付、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工作,乙方并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比如造成甲方被第三方索赔的事宜。

14.1.2.3以上是在分包工程需要且现场条件允许、征得土建总包方和乙方允许的情况下实施。

否则,乙方应另外租赁场地。

14.2临时施工用水、用电

14.2.1甲方提供乙方临时施工用水、用电与照明的接驳点,乙方负责从现场各临时供水点、供电点接驳至其工作面,完工后负责拆除和搬走。

14.2.2施工期间乙方须加强现场管理,保护土建总包方敷设于现场的全部临时水电设施,以与不得浪费临时施工用水、用电,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4.2.3所有临时电力设备装置应正确安装,做接地保护,使其符合国家规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安全条例,保证临时供电全天候安全使用。

所有室外敷设和使用的临时照明和供电用的插头、插座、接线、变压器、临时开关和保险丝等,应符合防水要求。

14.2.4施工期间乙方不得因政府限制用水、用电而要求额外索赔或延长工期。

15脚手架与施工机械

15.1乙方、其雇员、工人与其他一切有一样权利的人员,在进行本工程施工时,有权使用任何土建总包方已安装在现场尚未拆除的的施工机械、脚手架、梯子、起重设备(如塔吊)、升降机等临时设施,若土建总包方现有的以上设施已拆除或不能满足乙方施工要求时,乙方需自行搭设提供,与在工作完成后将其迁走。

15.2虽土建总包方负责现场脚手架和施工机械的安全,但土建总包方对脚手架和施工机械的性能、状况与适用性不作任何保证或负任何责任。

乙方在使用现场脚手架和施工机械的过程中,必须按土建总包方的指示维护和使用脚手架与施工机械,确保安全使用。

15.3乙方自行在现场搭设的脚手架(如有)、棚架、工作平台、梯子、工具、机械设备等施工机械,须符合土建总包方现场管理要求与满足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

15.4所有施工机械的维修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进行。

为了保证工程不受任何一部机械设备的停机影响而中断,乙方应提供足够的各种类型的备用施工机械。

15.5若甲方或其授权代表认为乙方所提供的施工机械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过于残旧、或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时,甲方有权发出指令要求乙方改良、彻底维修、更换、禁用该等施工机械。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甲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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