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食品抽采样作业指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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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食品抽采样作业指导书.docx

出入境食品抽采样作业指导书

 

出入境食品抽/采样作业指导书

 

版本号:

B版

发布日期:

2007.11.12

文件编号:

BJQS31006180(非受控)

 

编写人:

食品处

审核人:

法综处

批准人:

伦立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BEIJINGENTRY-EXITINSPECTIONANDQUARANTINE

BUREAU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出入境食品抽/采样作业指导书

1.目的

为统一规范北京地区出入境食品检验检疫抽/采样工作,确保出入境食品检验监督工作质量,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北京地区出入境食品检验检疫抽/采样工作的质量控制。

3.职责

3.1食品监管处负责管理北京地区出入境食品检验检疫抽/采样工作。

3.2各口岸分支机构负责本口岸出入境食品检验检疫抽/采样工作。

3.3动植食处负责经国际邮局邮寄入境的食品检验检疫抽/采样工作。

4.依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447号令)

4.4《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源性食品、深加工食品分册〉、〈动物源性食品、食品包装及化妆品分册〉,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版)

4.5《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

5.作业要点

施检人员经过现场查验后,应根据食品的不同种类、品种、包装形式和检验要求实施抽/采样。

抽/采样要有充分的代表性。

从样品的采集至送抵实验室的整个过程不得有任何污染,确保样品的真实性。

5.1抽/采样操作的原则

5.1.1应按照随机规则抽/采样。

不能有意识地只抽好的或差的,特殊需要的例外。

5.1.2抽/采样的部位应具有代表性。

应从批的整体中各部位抽取,如从四角+中间;分上、中、下层;或上、中上、中、中下、下层;梅花点式等。

5.1.3抽样的数量能充分代表批的整体。

除了按照理论的抽样数量抽取外,也可根据实践经验和既往质量史等具体情况掌握。

5.1.4抽/采样工具和容器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不得将有害物质带入样品中。

如:

供细菌检验的,用于盛装样品的容器和工具必须消毒,采样时严格遵守无菌操作程序;需检验铅含量的,容器应进行去铅处理;检验铬、锌时,采样工具和容器不宜使用镀铬或镀锌的制品;检验3,4-苯并芘时,样品不能用托蜡纸制品盛放,并应防止太阳光照射;需检黄曲霉毒素的,应避免阳光和紫外光的照射等。

散装食品作微生物学检验的,要采用无菌采样。

所有接触样品的工具、容器都必须保持清洁,除了塑料袋、纸袋等不能洗涤的容器外,其他工具容器在使用前和使用后都应洗净、沥干,包装好。

需要消毒或灭菌的,可采取干热或湿热方法进行灭菌。

5.2工具和容器

5.2.1开启容器和包装的用具。

主要有钳子、锤子、螺丝刀、剪子、扳手和开桶板手、凿、钻等。

5.2.2取样工具。

镊子、刀子、铲子、勺子、匙子、探管和探子、吸管、棉拭子等。

5.2.3容器。

玻璃瓶、塑料袋、纸袋、布袋、金属容器、冷冻箱等。

5.2.4辅助工具。

手电筒、放大镜、胶带、搅拌器等。

5.3抽/采样操作

5.3.1采样前,应当了解该批食品的详细情况,包括该食品的既往史;所有有关的证件;有关的加工工艺、配方、运输和储藏条件等;仔细检验整批食品的外表情况,有无包装破损、变形、受污染、霉变、生虫、腐败变质等情况。

5.3.2需无菌操作时,须用75%酒精消毒手和采样工具,必要时可将工具用酒精棉球灼烧灭菌;用酒精棉球将待启处周围擦拭消毒。

固体、半固体和粉末状样品可用匙、勺、铲等器具取样,液体的混匀后使用吸管吸去,放于灭菌容器内,在火焰下迅速盖好或封口。

擦拭取样时,使用棉拭子瞻无菌生理盐水反复擦拭约100cm2,放于盛有无菌生理盐水或保存液的试管中,盖好送检。

无菌采样时,应从未打开的包装容器内取样。

5.3.3如发现包装不良,可能受污染时,应按感官性状的不同或污染程度轻重,分别进行选择性采样。

5.3.4不同样品的采样方法:

5.3.4.1散装液体。

以一罐、一舱等为单位,尽量搅拌均匀后,分上、中、下部分别各取一份样;流动卸货时的采样,可定时定量从输出的管口处取样,一般3-5次混成一个混合样品,也可各成一份样品。

5.3.4.2散装固体样品。

可按堆积形状和面积、体积采用分区设点或分层采样。

设点方法是:

每区不超过50平方米,各设中心、四角共5点,两个区以上的区界上为共有点,两个区设8个点,三个区设11个点,依此类推,周边的点应距离边缘50厘米处。

5.3.4.3大包装液体。

一般使用铁桶或塑料桶包装,容器不透明,很难看清容器内的实际情况,所以一般须用长采样管直捅容器底部,取出下层样品,再依次取中、上层样品。

5.3.4.4大包装固体。

可按区位使用金属探管探取,也可拆开封口线,用铲子取样,一般以3-5个包装为一个混合样。

5.3.4.5小包装食品(多指500g以下)。

可整包取样,一般2公斤以下的都可取整包样。

取样件数可根据生产日期、班次、批次以及包装规格的大小确定。

冷饮食品、蛋类、中小鱼类(2公斤以下)等,不论有无包装,均可按个、条等计数取样,较大的鱼可割取局部,特小的可取混合样。

5.4抽/采样数量:

不同类别食品抽/采样量应严格按照《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源性食品、深加工食品分册〉、〈动物源性食品、食品包装及化妆品分册〉,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版)规定要求执行。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要求如下:

5.4.1小批量进口食品原则上按1‰比例采样,每个品种采集样品数不得少于3件,每件样品重量不得少于0.5公斤(小批量进口食品的定义为:

进口食品单一品种在100吨以下和非单一品种在500吨以下的)。

5.4.2对进口食品品种多、数量少的特殊情况,可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即每次抽取品种的10%左右。

5.4.3对进口品种多、价值高、数量少、单个包装净含量少的特殊情况,应以满足检测和留样数量要求为原则,可酌情减少或增加取样份数;对分类抽样,每类至少抽取1个品种,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抽样:

1)第一次进口的品种;

2)过去曾经出现质量问题的品种;

3)进口数量较大的品种;

4)有过进出口记录但未抽样检验过的品种。

5.4.4对进口品种单一、价值高、数量少、单个包装净含量较大、进口次数较为频繁的特殊情况,可以采用按批次进行抽检的办法。

5.4.5对进口品种单一、价值高、数量少、单个包装净含量较大、进口次数较少的特殊情况,应在正常取样的同时,注意剩余样品的保存和退回。

5.4.6对进口品种单一、价值高、数量少、单个包装净含量较小的特殊情况(如香精等食品添加剂),应根据实验室确定的最低检测量确定抽/采样数量。

5.4.7进口的食品样品除用于办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核备案或所进样品很少无法实施抽样的,仅作感官检验,不抽取样品外,其余的均需抽取样品,做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抽/采样数量要求同上。

5.4.8进口卷烟的抽/采样数量要求:

同一牌号、同一类型、同一包装为一个检验批,原则上按照每检验批千分之一的比例无偿采样。

通常以一条(10盒、200支)为一个样品单位,每检验批最少采十五个样品单位,当一条卷烟不是10盒(200支)包装时,应调整样品单位以达到要求的卷烟数量(3000支)。

5.4.9进口预包装食品进行标签符合性检测所用的样品一般应与该批食品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的样品相同,不作单独抽样。

5.4.10特定情况下根据国家局要求执行特殊采样要求。

5.5抽/采样品后施检人员要出具《抽/采样凭证》,注明样品名称、规格、数量、抽/采样日期,货主或其代理人和施检人员双方签字。

第一联交货主或其代理人,第二联存档。

5.6样品抽/采样后,施检人员要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标准规定项目,参照食品品种、感官检验情况和输出国的食品卫生状况,确定必要的检验项目并认真填写《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样品送检单》一式三份,一份连同全部样品送至有关实验室进行检验,一份归档存查,一份由施检部门留存。

实验室接样人员应在《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样品送检单》上签字确认。

5.7凡进口粮食、糖(不含原糖)、精炼食用油、奶粉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除按我国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外,还可加做动物急性毒性试验。

其他食品则根据情况必要时加做动物急性毒性试验。

进口食品加做动物急性毒性试验的管理办法,由食品监管处另行规定。

5.8样品的保存和运送

为了保持样品的原始状况,从采集到送检的过程中,施检人员应做好样品的保存工作,使样品不发生变化。

5.8.1样品的容器应扎紧、盖好,必要时用石蜡封口;

5.8.2易变质的,应放置在冷藏容器内,但不可直接放在冰块上;

5.8.3有些特殊样品应在现场作适当处理。

如:

准备作霉菌分析的样品,应低温保存或置于1~3%的甲醛的保存液中;也可在5%的乙醇或乙酸溶液中,供霉菌形态学鉴定。

有活昆虫的,应先用乙醚或氯仿棉球将昆虫杀死,以防止逃脱和繁殖。

有挥发性物质的,应采取防止挥发逸散的措施,如加固定液固定等。

5.8.4运送样品时,应防止容器破损和样品的洒漏。

必要时可贴上封条、写明日期、加盖公章,防止样品被更换。

5.9感官检验和抽/采样工作完成后,施检人员应填写《入境食品、化妆品检验监督记录》,双方签字;同时告知:

食品送检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调拨、加工、使用和销售。

5.10存档

有关单证档案应保存在检务部门,其中带*号的也可同时在施检部门保存。

抽/采样凭证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样品送检单*

6、相关记录

《抽/采样凭证》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样品送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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