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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银行协议存款合同

 

协议存款合同

甲方:

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1999]351)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商业银行试办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的复函>的通知》(保监发[1999]201号)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磋商,就协议存款事宜达成约定如下:

1.协议存款金额:

乙方在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分支行存入人民币叁拾亿元整(¥3,000,000,000.00元)。

2.协议存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协议存款(以下简称“协议存款”)期限为5年0月1天,自乙方存款到达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之日(即起息日)起算。

协议存款起息日、到期日以甲方向乙方开立的协议存款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为准。

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自起息日开始计息。

3.协议存款账户:

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提供有关文件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自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开立后乙方向该账户划付本协议项下的存款资金。

乙方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用于存放本笔协议存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组合N号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号:

4.协议存款利率:

4.1本合同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1)本合同中协议存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年利率以基准利率+10%执行。

其中基准利率为4.75%。

【基准利率可以表述为:

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3MShibor|7天回购定盘利率等,基准利率表述应清晰明确。

(2)本合同中协议存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水平为。

4.2本合同期限内,如遇国家实施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市场化导致合同计息基准不存在的,本合同利率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确定。

协商不成的,乙方应于利率市场化后10个工作日内偿还剩余协议存款本金,并按利率市场化前一日的执行利率支付利息。

4.3利率调整按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1)固定利率,利率不做调整。

(2)利率在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1日根据基准利率水平调整,每个计息期内不再调整。

(3)利率于基准利率调整日调整,计息期内调整次数不限。

(4)其他:

5.存款划款日及计息规则:

5.1乙方将协议存款金额划入其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不迟于N年N月N日,自乙方存款资金到达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定期存款账户之日起开始计息。

5.2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协议存款利息时,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款计息的规定,采用实际天数法每日计提利息。

计息期间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利率×存款实际存续天数÷360。

6.协议存款地点:

甲方指定如下分(支)行为协议存款存放地点:

中国ⅩⅩ银行辽宁省分行。

7.协议存款凭证:

7.1甲方应依据本合同提前将存入金额、日期、存款地及存款账号书面通知乙方。

7.2甲方保证于协议存款自乙方账户汇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定期存款账户之日,为乙方开具协议存款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可简称“存款证实书”)壹张,作为本合同项下协议存款的存款凭证,金额、存期、利率等要素以本合同为准,存款起息日为划拨资金到达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定期存款账户之日。

存款账户户名为“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组合N号”,存款金额合计为叁拾亿元。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应注明“协议存款”和“按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签署的《协议存款合同》(合同编号:

xxXX协存2013年第N号)条款执行”字样。

7.3甲方应于乙方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起息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交付给乙方。

甲方应对所移交的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在乙方正式收到存款证实书之前由于存款证实书丢失、损毁等引起的一切后果。

7.4乙方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遗失或单位印鉴遗失、毁损,必须持单位公函,依据甲方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挂失、补办手续。

7.5甲方保证自协议存款起息日起提供书面协议存款对账服务,按乙方要求提供协议存款询证服务。

8.还本付息方式:

8.1付息方式为以下第种方式:

(1)本合同项下存款按季|年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年的*月20日。

付息日为每季度末月|年的*月21日。

存款按季|年付息,最后一期利息利随本清。

利息均按照本合同第4、5条约定的规则计付。

(2)本合同项下存款到期一次性结息,利随本清。

利息均按照本合同第4、5条约定的规则计付。

8.2甲方于付息日将利息款项自动划付至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付息账户内,利息支付以转账方式划入乙方指定账户,甲方的划款凭证为已付利息的有效凭证。

乙方指定账户为:

账户名称:

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组合N号

账号:

开户行:

支付系统号:

8.3付息日或本息归还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的,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支付,对于该顺延期间的利息,甲方应当依据本合同第4、5条规定的利率计付。

甲方自愿承担顺延延期期间产生的利息,且不得提出异议。

8.4乙方执行本合同项下取款时,应依法出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预留印鉴和甲方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

乙方应对上述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依法对上述文件依照银行结算制度要求进行核验,如核验无误,将乙方所取款项依法划付至本合同8.2条约定的账户。

协议存款到期后乙方未支取或未全部支取存款款项的,逾期未支取部分按实际支取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9.资金安全特别条款:

9.1为确保资金安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包括每年支付利息和到期本息、提前支取的款项)、违约金等必须划至本合同第8.2条约定的乙方指定账户内,不得划入其他账户。

9.2任何情况下,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以及相应的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转让或以任何方式被质押、抵押、转让或背书。

9.3为办理本合同项下协议存款,乙方仅在甲方开立定期存款账户,不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9.4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以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组合N号(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为户名的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划入本合同项下存款本金。

10.陈述与保证:

甲乙双方在此陈述并保证:

10.1甲方为一家依法正式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拥有充分有效的法定权利、资格或授权从事经营活动;

10.2甲乙双方均具有充分的法定权利、能力或授权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已采取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要的全部行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内部行动),并已取得全部必要的同意或批准或授权;

10.3为本合同的签署、有效及履行,甲乙双方均已向各政府部门取得全部必须的并充分合法有效的授权、批准和同意;

10.4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均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双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等要求申请并实现本合同项下对方义务与责任的强制执行;

10.5甲方承诺为保障乙方的利益和资金安全,降低存款风险,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定期(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年]一次)或在遇到特别风险事项时,随时向乙方提供审计报告、揭示银行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的相关资料或简单风险提示;

10.6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并不会违反其章程、或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判决、裁定、裁决、授权、协议或义务或与之相冲突;

10.7甲乙双方进一步陈述并保证,前述陈述与保证截至本合同签署及生效日以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均为且始终是真实和准确的。

11.违约及违约责任:

11.1乙方应按本合同第5.1条约定的期限划款,如乙方未能正常履约,且经甲方催告,乙方在甲方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仍未足额划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2甲方应按期支付本金和利息。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第8条约定于付款日将应付款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则甲方应按照延期到账的实际天数和尚未支付的协议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余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经乙方催告,甲方在乙方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仍未足额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支付协议存款全部本金、截至付息日的应付利息(按照本合同第4、5条的规定计算)及相应违约金。

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行为或主张不能免除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违约责任的义务。

如果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或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发生任何索赔、诉讼、仲裁或纠纷的,该等索赔、诉讼、仲裁或纠纷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3如果甲方作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陈述或保证成为不真实、不正确的或具有误导性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支付协议存款全部本金、截至付息日的应付利息(按照本合同第4、5条的规定计算),此外如果乙方或资产管理计划因此发生其他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以及乙方或资产管理计划因此发生索赔、诉讼、仲裁或纠纷的,该等索赔、诉讼、仲裁或纠纷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4如任一方违反本合同之规定擅自披露本合同条款内容,应承担法律责任,并向对方或资产管理计划作出赔偿,该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因此而发生的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对方进行索赔、诉讼、仲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

11.5甲方就其在本合同项下其他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因违约给乙方或资产管理计划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以及乙方或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索赔、诉讼、仲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12.提前支取:

【期满五年】

12.1双方签订合同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发生本协议12.2条情形或已经按照本协议第16条规定提前解除合同外,存款未到期时,乙方不可全额或部分提前支取本协议项下存款。

12.2如因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导致甲方无法按照本合同第4、5条约定利率及计息规则支付利息的,则视为甲方违约,提前支取部分的利率按照存款起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接近实际存款期限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进行计息(该整存整取期限不得大于实际存款期限),甲方另支付乙方就该提前支取部分的存款按本合同第4、5条规定的利率及计息规则计算在实际存款期间应产生的利息和该部分存款实际获得的利息的差额作为对乙方损失的补偿。

12.3如乙方提前支取存款的,甲方应于乙方通知的提前支取日将乙方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本金和截至提前支取日相应的应付利息(按照本合同第4、5条约定的利率及计息规则计算)支付至乙方于本协议第8.2条指定的账户。

12.4如乙方提前支取部分存款金额的,提前支取后的剩余存款金额,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

13.支取方式:

存款支取手续办理采用以下方式:

乙方执行本合同项下取款时,应依法出具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预留印鉴和甲方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

乙方应对上述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依法对上述文件依照银行结算制度要求进行核验,如核验无误,将乙方所取款项依法划付至本合同第8.2条约定的账户。

协议存款到期后乙方未支取或未全部支取存款款项的,逾期未支取部分按实际支取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14.保密责任

14.1除非根据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等行政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及/或司法程序之规定等要求披露信息,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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