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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调的内容与方法

尽职调查的内容与方法

一、尽职调查概述

(一)尽调概念

DueDiligence(DD),对目标企业的全面调查。

(二)尽调的适用

投资,并购,上市,综合服务

(三)尽调的目的

合法性,规范性,风险性

上市:

符合上市规定

并购:

价值和风险

综合服务:

规范性

(四)尽调的种类

法律、行业、财务、guanli

(五)法律尽调的依据

法律法规,其他个性需求

二、尽调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1、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

(1)目标企业的设立审批、申请文件及登记文档、营业执照、验资证明(报告);

(2)目标企业登记事项,历次变更、变动情况的合法合规性;

(3)目标企业成立以来的合并,分立,变更及重大改组,重大投资行为;

(4)目标企业年生情况以及是否有影响目标企业合法存续的重大法律障碍,如吊销、注销;

(5)目标企业经营中依法应取得的资质,认证,特别许可等是否已合法取得及是否仍合法有效;

(6)本次并购交易是否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和批准,对并购条件是否限制性要求。

2、目标企业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的审查

(1)目标企业当前的股权结构及合法性;

(2)目标企业股权结构的变革过程及其合法性;

(3)目标企业股权是否存在争议、混乱、矛盾与不清晰;

(4)目标企业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在工商部门本案的章程的规定,包括:

出资方式,出资比例与数额

是否有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出资情况

出资是否被抽逃,挪用

用于出资的有形财产的权属,是否经评估作价

用于出资的有形财产是否移交及过户

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的归属及权属证书

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的类别,剩余有效期

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评估作价,移交及过户

有无出资争议,有无用于出资的有形、无形资产的权属争议,有无潜在出资诉讼或仲裁

用于出资的有形、无形资产是否被抵押、质押、目前状况

出资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续。

3、目标企业章程的审查

(1)章程内容的合法性、完整性,现行章程以及曾生效的章程;

(2)章程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批准手续及是否在公司登记机构登记备案;

(3)章程内容中是否有反收购条款,如有,则查明具体内容;

(4)章程内容是否有所变化,变化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履行了相应手续;

(5)章程内容是否有超级多数条款,并评估其意义;

(6)章程内容是否有董事会分期、分级选举条款,尽职更换董事条款,并评估其意义;

(7)章程的内容是否有特别授权条款,并评估其意义;

(8)章程内容是否有特别程序条款,并评估其意义;

(9)章程内容是否有影响企业并购的其他特别规定,如高薪补偿被辞退的高管人员,股东权利计划等。

(二)公司组织结构

1、公司现在简历的组织管理结构;

2、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审查

(1)公司董事会的构成,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会成员在外兼职情况;

(2)公司和上述主要股东业务往来情况、资金往来情况,有无关联交易合同规范上述业务和资金往来及交易;

(3)公司主要股东对公司业务发展有哪些支持,包括资金,市场开拓,研究开发,技术投入等;

(4)公司附属公司的有关资料、包括名称、业务、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及收入和盈利状况、对外业务往来情况;

(5)控股子公司的有关资料、包括名称、业务、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及收入和盈利状况、对外业务往来情况、内资金河谷业务往来情况;

(6)公司与上述全资附属公司、控股子公司在行政上、销售上、材料供应商、人事上如何统一进行管理;

3、主要参股公司情况介绍。

4、治理结构审查

(1)目标企业内部结构关系;

(2)目标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及职能划分、相互关系、负责人情况;

(3)目标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设置、职能权限、相互关系、机构运行及负责人情况;

(4)目标企业是否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机构、具体情况及经营运行和财产状况;

(5)目标企业近三年来主要(重大)决策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有效性及相关文件;

(6)目标企业股东大会(职代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监事会及其规范运作情况;

(7)目标企业企业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及其他高管层人员情况;

(8)目标企业的独立性,包括:

人员、财务、机构、业务资产;

(9)目标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重大变化及主要管理体制的变动;

(10)目标企业目标企业附属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独立核算的业务部门及其下设机构情况。

(三)供应(采购)

1、公司在业务中所需的原材料种类及其他辅料,包括用途及在原材料中需求中的比重;

2、上述原材料主要供应商的情况,公司有无与有关供应商签订长期供货合同,若有,请说明合同的主要条款;

3、请列出主要外协厂商名单及基本情况,外协不见明细,外协模具明细及分布情况,各外协件价格及供货周期,外协厂商资质认证情况;

4、请列出各供应商所提供的原材料在公司总采购中所占的比例;

5、公司有无进口原材料,若有,该进口原材料的比重,国家队进口该原材料有无政策上的限制;

6、公司与原材料供应商交易的结算方式,有无信用交易;

7、公司对主要能耗的消耗情况。

综合服务:

关注流程是否规范,管理改造

上市:

判断是否有对供应商依赖,是否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四)业务和产品

1、公司目前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及业务描述,各业务在整个业务收入中的重要性;

2、主要业务所处行业的的该行业背景资料;

3、该业务的发展前景;

4、主要业务近年来增长情况,包括销售、收入、市场份额、销售价格走势,各类产品在公司销售收入及利润中各自的比重;

5、公司产品系列,产品零部件构成细分及明细;

6、公司产品结构,分类介绍公司目前所生产主要产品情况和近年来销售情况,产品需求状况;

7、上述产品的产品质量,技术含量,功能和用途、应用的主要技术、技术性能指标、产品的竞争力等情况;针对的特定消费群体;

8、公司是否有专利产品,若有,公司有哪些保护措施;

9、公司产品使用哪种商标进行销售,上述商标是否为公司注册独家使用;

10、上述产品所获得的主要奖励和荣誉称号;

11、公司对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品档次、增强产品竞争力等方面将采取什么措施;

12、公司新产品开发情况。

主要关注:

核心竞争力

(五)销售

1、简述公司产品国内外销售市场开拓及销售网络的建立历程;

2、公司主要客户有哪些,并介绍主要客户的有关情况,主要客户在公司销售总额中的比重;

3、公司产品国内主要销售地域,销售管理及销售网络分布情况;

4、公司产品国内外销售比例,主要国家和地区;

5、公司是否有长期固定价格销售合同;

6、公司扩大销售的主要措施和营销手段;

7、销售人员的结构情况,包括人数、学历、工作经验、分工等;

8、公司对销售人员的主要激励措施;

9、公司的广告策略如何,广告的主要媒体及在每一媒体上广告费用支出比例,公司每年广告费用中支出数额及增长情况,广告费用总支出占公司中费用比例;

10、请列出公司在国内外市场上主要竞争对手名单及主要其主要资料,以及相互在市场上所占的市场比例;

11、公司为消费者提供哪些售后服务,具体怎么安排;

12、公司的赊销期限一般多长,赊销部分占销售总额的比例,坏账情况;

13、公司是否拥有进出口权,若无,公司主要委托哪家外贸公司代理。

(六)研究与开发

1、请详细介绍公司研究所的情况,包括成立的时间,研究开发实力、已取得的研究开发成果,主要研究设备、研究开发手段、研究开发程序、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结构等情况;

2、公司技术开发人员的结构,工程师和主要技术开发人员的建立;

3、与公司合作的主要研究开发机构名单及合作开发情况;合作单位主要情况介绍;

4、公司目前自主拥有的主要专利技术、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情况;

5、公司每年投入的研究开发费用及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

6、公司目前正在研究开发的新技术及新产品有哪些;

7、公司新产品的开发周期,

8、未来计划研究开发的新技术和新产品;

关注:

技术的权属,取得合法性,对技术保护程度

(七)公司主要资产

1、目标企业土地使用权性质、使用权归属及证书与实际是否相符;

2、目标企业房产权归属及证书与实际是否相符;

3、目标企业主要机械设备,设施的相对性及与实际是否相符;

4、目标企业专利类别,数量,权属,存续及剩余有效期

5、目标企业商标类别,数量,权属,存续,适用大类;

6、目标企业版权类别,数量,权属,存续;

7、目标企业其他无形资产情况;

8、目标企业资产抵押、质押情况;

9、目标企业租赁的性质,类别,期限;

10、目标企业车辆类别,产权归属,年检,车况及使用年限,保险;

11、目标企业其他财产的清单,产权归属现状等;

12、目标企业财产保险情况;

13、目标企业经营性资产评估报告;

14、目标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

关注:

权属,合法性,价值

(八)主要债权和债务

1、重大债权债务的来源

(1)公司目前主要有哪些债权,其形成的原因;

(2)公司目前主要的银行贷款,该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到期时间及是否有逾期贷款;

(3)公司对关联人(股东、员工、控股子公司)的借款情况;

(4)公司对主要股东和其他公司及企业的借款进行担保及低抵押情况;

2、审查要点

(1)重大合同的主题及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

(2)重大合同在目标企业控制权改变后是否仍然有效或合同约定是否产生变更;

(3)重大合同中是否存在纯义务性条款或其他限制性条款;

(4)重大合同有关接触、终止合同的约定对并购会产生何种影响;

(5)对外担保合同的具体情况及主合同履行情况;

(6)债权的性质、合法性、有效性、数量及实现债权的障碍;

(7)债权质量状况;

(8)债务性质、合法性、有效性,数量及履行情况;

(9)债务偿还期限,附随义务及债权人对其是否有特别限制;

(10)贷款文件,贷款数额,还款期,逾期利息及罚金情况;

(11)外债情况,合法性,批文及登记证明;

(12)外债担保文件、履约保证书情况及批准登记手续;

(13)资产抵押、质押清单及文件、债务履行情况;

(14)负债是否已被追索、是否已被提起诉讼或仲裁、是否有潜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15)目标企业及分支机构、子公司财产保险情况(包括保险人、险种、保额、有效期、保险范围、理赔额)、正在进行及可能的保险索赔或争议。

(九)争议与解决情况(重大诉讼、行政处罚)

(1)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或仲裁裁决,案由、目标企业的地位及执行情况;

(2)是否有正在进行的法律诉讼或仲裁,诉讼地位、仲裁地位及案由、可能的结果;

(3)是否有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及其案由、可能的结果;

(4)是否有因环保、税收、产品责任、劳动关系等原因而受到相应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5)是否有因环保、税收、产品责任、劳动关系等原因而正在接受相应行政调查,调查进展情况及可能的结论和处罚结果;

(6)是否有因环保、税收、产品责任、劳动关系等原因而被进行相应调查,调查进展情况及可能的结论和处罚结果;

(7)正在进行的或已收到警告的政府调查(国内外)情况,有关文件,已做出的有强制力的决定、裁定、执行令等;

(8)与他人自行和解、调节、协议取得或放弃的权利、主张、要求或禁止进一步行动的情况;

(9)所收到的有关主张目标企业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和主张目标企业违法、违规的函件等。

(十)人力资源

(1)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人数,劳动合同的期限,岗位分布及现状;

(2)目标企业可分流人员范围、数量及构成;

(3)伤、残、离、退职工的数量,目前状况及相应协议和执行状况;

(4)目标企业的三险一金是否按时足额缴纳;

(5)目标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是否按时足额发放;

(6)目标企业事实劳动关系及交叉劳动关系情况;

(7)目标企业需新签、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

(8)目标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社保关系是否已接续好,相互间债权,债务关系状况及是否已解决;

(9)目标企业停薪留职、内退、请长假、长期学习、参军入伍、挂名、自谋职业、因私出国、女职工“三期”职工数量及目前状况;

(10)目标企业职工持股、管理层持股状况;

(11)目标企业职工激励计划情况,职工福利制度计划安排;

(12)目标企业职工会建立及运作情况;

(13)目标企业劳动卫生、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14)目标企业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情况;

(15)目标企业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执行情况,有无处罚。

有无潜在处罚的可能性。

(十一)投资项目(上市)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主要情况介绍,包括项目可行性、立项情况、用途、投资总额、计划开工日期、项目背景资料、投资回收器、财务收益率,达产后每年销售收入和盈利情况;

2、投资项目的技术含量,技术先进程度,未来市场发展前景和对整个公司发展的影响;

3、公司目前已完成主要投资项目有哪些,完成的主要投向项目情况介绍。

(十二)行业背景资料

1、请介绍近年来行业发展的情况;

2、国家队该行业有关产业政策,管理措施,及未来可能发生的政策变化;

3、该行业的市场竞争程度,并介绍同行业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

4、国外该行业的发展情况;

5、国家现行相关政策对该行业的影响

6、目前全国市场情况介绍,包括年需求量,年供给量,地域需求分布,地域供给分布,生产企业数量,是否受同类进口产品的竞争。

三、尽调方法

(一)基本方法

(1)取得目标企业的配合,调阅目标企业的档案资料及其他文件文字材料;---书面审查

(2)约见目标企业的管理层或业务人员配合调查有关情况,并制作谈话笔录;---访谈

(3)通过互联网、纸质媒介公开披露的有关目标企业的宣传介绍及其他资料等;---网络

(4)根据目标企业提供的线索、信息以及其他渠道进行调查;

(5)通过目标企业注册登记机关调查其成立、变更、年检、注销、吊销等情况;

(6)通过相应的主管机关调查不动产的转让、抵押和权益的质押等情况;

(7)通过目标企业所在地政府及所属相关职能部门调查;

(8)通过目标企业聘请的中介机构调查;

(9)通过目标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调查;

(10)履行可以依法通过收集文字资料、约谈并记录,走访、查阅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档案;

(11)与相关方核对事实;

(12)实地考察;

(13)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二)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1)调查所取得的应是原件、正本、不是原件或原件不便保留在律师卷中的,应及时将复印件、传真件、副本、节录本与原件、正本核验,并由提供人在复印件、传真件(非热敏传真纸)、副本、节录本上签字或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以证明复印件、副本、传真件、节录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2)对于重要但缺少相关有效证据支持的事实,应当取得相关单位或人员对该事实的书面确认,律师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说明此情况;

(3)对于特殊事项进行公证、见证,并透支有关单位及人员办理;

(4)简历文件资料、证明等的交接清单,签收工作,严格遵守交接要求,并保管好所收到的文件、资料、证明等,建立并严格遵守借阅、复制规定;

(5)律师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证明等的确认应注意:

由谁提供、来源;

形成方式和过程;

签发或签署的时间;

以何种载体存在或保存;

是否获得确认

内容和形式

资料之间的内在联系

资料要证明的事实

(6)对以电子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由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证明等,律师必须进行备份归档,并应当转换成纸面形式,由提供人或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尽调流程

(1)就委托进行尽调的目的、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等与委托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并作出能否承办及是否接受委托的决定。

(2)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订委托合同、办理委托手续。

委托合同应必备的实质性内容为:

承办律师、委托事项、服务范围、工作方式、工作成果的形成及交付、双方权利义务、服务期间、费用、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争议的解决;

(3)律师与目标企业签署“尽职调查保密协议书”;

(4)接受委托后要及时组成律师尽职调查工作小组,明确分工和责任,保证能依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展开工作。

(5)承办律师应在正式开始工作前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目标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并及时与委托人通报。

(6)承办律师应在正式开始工作前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目标企业的具体情况拟就使用的调查提纲及问卷清单。

尽职调查清单的结尾部分应注明可能根据业务的进展随时向目标企业发出补充的文件清单或要求。

律师将其准备好的尽职调查清单经委托方确认后发至目标企业;

(7)收到目标企业提供的资料后,核对复印件与原件,做好资料清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

(8)进场尽调:

书面审查,文件调取,访谈;

(9)律师对资料不全、情况不详,应要求对方做出声明和保证;

(10)对所有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并制定必要的工作底稿,作为日后重要的工作依据。

工作底稿的内容应大体包括:

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制作项目的时间或期间、工作量统计;制定的工作方案、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客户所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回忆记录的摘要;与客户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的记录,对客户提供资料的审查、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客户出具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对保留意见及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其他相关的重要文件或资料。

上述资料应注明来源。

(11)起草并向委托方提交准确、完整、详实的尽职调查报告。

五、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一)尽调报告的用途

客户做出投资或上市决定的依据;

做出上市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二)内容

开篇:

开始部分应当说明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委托方对尽职调查的要求,并简要说明律师所进行的调查过程和做了哪些主要工作,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责任限制或声明。

定义:

设计的建成、概念

正文:

应将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一一列明,说明问题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影响、可行的解决方案。

对此次并购可能形成障碍的问题应特别明示,并把实体上、程序上应注意的问题,解决的方案特别说明。

总结:

主要问题

六、尽职调查的纪律要求

全面性,真实性,保密性,合法性,独立性

(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审慎严谨。

(2)律师应严守所知悉的委托人、目标企业及执业中所知悉的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律师本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人谋取利益。

(3)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服务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法律专业素质及企业并购运作、财务会计、企业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4)律师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指引的要求,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独立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指派具备要求的律师承办,实习律师(含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或其他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承办,但可协助律师完成相关的工作。

(6)律师承办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必须经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指派。

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7)律师从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严禁建议或协助委托人或目标企业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虚构实施的行为,只能对委托人要求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合法的解决方案。

严禁亲自及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证明等。

严禁向委托人及监管、审批机构等提供律师经合理谨慎判断怀疑是伪造或虚假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8)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如实,准确,完整地向委托人披露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并作出适当的法律分析与评估,不得故意隐瞒,遗漏主要信息或做虚假陈述。

(9)律师应当与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密切配合,通过专业分工协作和充分的业务沟通,共同保障受托法律业务的顺利进行。

(10)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调查所取得的文件、资料、证明的分类归档及查阅制度,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制作的内部审核制度,以及内部质量保障制度、

 

2016-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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