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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论中国古代的德主刑辅思想

论中国古代的德主刑辅思想

摘要:

“德主刑辅”是中国几千年来治国理政基本经验的总结。

儒家法律思想是我国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

而“德主刑辅”则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核心,其基本内容,就是要求统治者治理国家必须以礼仪教化为主,以刑事惩罚为辅。

儒家德治思想的基本观点就是认为道德乃立国之本,把德治上升到关系国家强弱、治乱、兴亡的高度,对道德的社会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

儒家的重德传统渊源流长,其萌芽于西周,形成于春秋,理论化于汉代中期,法典化于唐朝,并被其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继续尊崇沿用,并不断丰富和发展,长期影响着中国的封建立法和司法活动,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

明德慎刑;儒家;德主刑辅

 

目录

引言…………………………………………………………………………………………1

一、德主刑辅思想产生的渊源……………………………………………………………1

(一)“德主刑辅”的基本含义……………………………………………………………1

(二)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形成……………………………………………………1

二、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2

三、汉代“德主刑辅”思想的制度化……………………………………………………4

四、隋唐时期“德主刑辅”思想制度化的进一步完善…………………………………7

(一)隋朝《开皇律》……………………………………………………………………7

(二)唐朝法律“德主刑辅”思想最终成型……………………………………………7

结语…………………………………………………………………………………………9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引言

德法兼治是中国传统的治国方略,发端于西周、确立于西汉、巩固于唐代的“德主刑辅”是中国德法兼治历史传统的主导倾向。

德主刑辅是我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精髓,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基本命题,是我国封建社会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

在历史上,“德主刑辅”作为儒家治国理念已延续两千多年,本文从“德主刑辅”建立的时代背景谈起,研究了在中国古代为何要实行“德主刑辅”这一治国理念,着重讲了周公以德服天下,明德慎罚的思想,讲了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从仁爱思想出发,继承并发展壮大“德主刑辅”这一治国政策。

尔后,又从群儒之首董仲舒的思想谈起,明确了“德主刑辅”观念的正式确立。

对中国法律传统中“德主刑辅”的思想内容、实现方式作了简要分析与阐述。

一、德主刑辅思想产生的渊源

(一)“德主刑辅”的基本含义

“德主刑辅”是中国几千年来治国理政基本经验的总结。

“刑”在中国古代是“法”的代名词;“德”则有两层基本的意思:

一是“为政以德”的“德”,指与“法”相对应的国家与社会治理措施,即执政者治国的措施应该得到民众的认同,符合民众的利益;二是“大学之道,在明明德”的“德”指一种社会规范,即以社会民众普遍认同的是非观、价值观为基本内容的道德。

“德主刑辅”算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治国理念,在中国盛行千年、历久不衰。

(二)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形成

西周统治者继承了夏商时期的天命思想和神权观念,从“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认识出发,首次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新命题,并在现实的治道中形成了“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政治思想和法治原则。

所谓“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也就是要求统治者严于律己,勤于政事,绝对不可骄奢淫逸。

所谓“慎罚”,就是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当然,“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并不是对民众只讲仁慈德政,而是有条件限制的。

对于那些“犯上作乱”的“小人”要“刑兹无赦”

在“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以及“刑兹无赦”等思想的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明确提出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罚适用原则,即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和社会形势的变化,领过调整刑事政策和法律适用: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这一原则把“明德慎罚”与“刑兹无赦”的法律思想巧妙的结合起来,构成一个辩证统一的整体,增加了德礼教化与刑罚镇压的可操作性,从而体现了“以德配天”的崇高要求。

西周统治者将“天命”与“民意”、德礼与刑罚紧密联系在一起,表明他们已经由夏商时期的崇信天命神权和专任刑罚手段,逐步发展为注重德礼教化、慎用刑罚镇压以及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制宜地灵活调整刑事政策和决定法律适用。

这种崇尚礼治德化、先教后刑、刚柔相济、恩威并举的法律思想和法制原则,标志着西周统治者的立法技术日渐成熟,适用法律的手段更为灵活,为后世“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二、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动荡与激烈变革,必然反映到人们的意识形态领域。

以儒、道、墨、法四家为代表,各个学派分别形成了各自的法律思想与法制主张。

儒家学派创立于春秋末年的孔子。

“儒”原来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仪的人,由于孔子一生招收门生,传授知识,并且曾以“相礼”为业,是“儒”中的佼佼者,因此他所创立的学派被后人称为儒家。

身为日渐没落的贵族势力的代表,孔子亲身感受了春秋后期的社会动荡与激烈变革,亲眼目睹了一向为自己所倍加推崇的西周宗法等级秩序和礼乐典章制度的全面崩溃,试图竭力挽救行将就木的旧制度。

为此,孔子拼命提倡“礼治”,重视“人治”,强调“德治”的法律观点。

维护“礼治”,即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宗法为秩序,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重视“人治”,则指提倡“圣人治国”,将国家权力集中于圣贤的君主;强调“德治”,表现在认为法律强制也即刑罚仅仅是确立和推行“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以德服人”、“为政以德”。

“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

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体恤民情,慎用刑罚。

孔子则对德进行了继承和改造,将“仁”入德,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另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法律,是区分“仁君”与“暴君”的标准,是执政、司法的指导方针。

表现在法律思想上,孔子从“仁爱”思想出发,进一步发展了“明德慎罚”思想,主张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极力提倡“德治”,认为统治者如果能“为政以德”,实行“德治”,人民就会心悦诚服地接受统治。

正如他所说:

“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

“仁”是孔子思想的核心,孔子说“为政在人,取人之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他把“仁”作为最高道德标准和各种美德的源泉。

孔子从“仁爱”思想出发,进一步发展了“明德慎罚”思想,主张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极力提倡“德治”。

在统治方法上,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的基本特征就是主张“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

而“以力服人”是以往奴隶主贵族统治劳动人民的传统方法。

奴隶主贵族根据“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一贯认为“折民惟刑”。

即迫使劳动人民服从统治的唯一有效的方法就是刑罚,也即暴力。

孔子曾经把这种传统的方法和他的“德治”的方法加以对比,认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在这里,他虽然亦未完全否定“政”、“刑”的作用,但与“德”、“礼”相比,则等而下之,他认为只有推行“德化”和“礼教”。

才能使人民从内心对犯罪感到可耻而安分守己,服从统治。

战国时期的孟子继承和发展孔子“礼治”、“德治”之类的法律思想,重申“教以人伦”、“贵德而尊士”、“辅世长民莫如德”之类的政治主张。

为了缓和不断激化的社会矛盾,他把孔子的“仁学”思想发展为“仁政”学说,劝诫统治者“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提倡“以德服人”,公开声讨专制暴君滥杀无辜,明确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的“民贵军轻”思想。

孟子发展了孔子的德治思想,在性善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仁政说”。

他告诫统治者必须依靠道德教化来争取民众的支持和服从,“以德行仁者王,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

当然仁政也需辅之以刑,“莫如贵德而尊士,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国家闲暇,及是时,明其政刑,虽大国必畏之矣”。

但他又针对当时各国封建统治者滥用刑罚的现象而提出了“省刑罚”的主张,“无罪而杀士,则大夫可以去;无罪而戮民,则士可以徙”。

荀子基于其性恶论,以儒家学说为基础吸收了法治的思想,反对教化万能论,主张礼、法并重,提出了隆礼重法的政治文化模式理论,并逻辑地引申出了其德刑关系构架:

先德后刑、反对不教而杀;德主刑辅,主张以礼统法。

“故厚德享以先之,明礼义以道之,致忠信以爱之,尚贤能以次之,爵服庆赏以申之,时其事、轻其任以调养之、长养之,如保赤子。

政令以定,风俗以一。

有离俗不顺其上,则百姓莫不敦恶,莫不毒孽,若祓不祥,然后刑于是起矣。

”荀子的德主刑辅思想和孔孟有了明显的区别,已流露出重刑的苗头:

“赏重者强,赏轻者弱;刑威者强,刑侮者弱”,“故制号政令,欲严以威;庆赏刑罚,欲必以信”。

孔子是春秋末期思想家中最强调“德化”、“礼教”的一个,第一次较为系统地论述了政与德、刑与礼的关系。

在秦汉以后,孔子的政治、法律思想,特别是他的“德主刑辅”思想,长期在法律思想领域中处于支配地位,成为历代封建统治者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也为中国封建法律的实践开通了理论先河。

三、汉代“德主刑辅”思想的制度化

秦统一中国是在法家法治思想指导下,凭借武力而获得成功的。

秦朝的帝国大厦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农民起义的烈火中轰然倒塌后,在秦帝国的废墟上,建立了汉朝。

汉朝是我国古代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发展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历史时期。

在法律制度方面,汉朝统治者一方面直接继承并扬弃了前朝法制,另一方面又吸取了前朝的历史教训,有新的创造和发展,选择了法律儒家化的新方向。

西汉初年,经历了秦朝十五年的暴政以及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经济凋敝,国库枯竭,粮食短缺。

面对这种情况,恢复和发展生产、与民休息、恢复民力、就成为了十分紧迫的任务。

在汉朝初期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黄老思想风靡一时,思想家以谈论黄老为时尚。

黄老思想的核心是“清静无为”。

要求统治者面对现实,因势利导,轻徭薄赋,约法省刑,修养生息,以缓和社会矛盾,发展封建经济。

汉朝统治者制定一系列与民休息的政策,一是减轻赋税徭役,二是大力宽省刑法。

使生产发展,社会矛盾缓和,人民安居乐业。

随着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强大的物质基础,政权得到了巩固。

汉初统治者崇尚黄老思想,并不是一味的排斥其他学说。

他们一方面崇尚黄老,另一方面又标榜“仁义”一旦社会条件和同志环境发生了变化,其统治理论和法制指导思想便也随之进行调整和变化。

汉武帝即位时,西汉王朝经过七十年的休养生息,已一改立国初期残破凋敝的景象,在各方面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西汉中期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型,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是当时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的客观需要,汉武帝个人的才智和个性,儒家思想家的极力提倡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这一思想领域的变化最突出标志,就是董仲舒的维护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皇权的新儒学的形成。

为“群儒之首”的董仲舒,是西汉中期儒家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人称“汉代孔子”。

他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最完备而又最系统地神化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全面论证封建制度的合理性和永恒性的思想家。

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主,并吸收阴阳五行家、法家以及殷周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创造了一种新儒学。

这种“大一统”的主张,在政治上,要求实行君主集权,将一切权力集中到汉武帝手里;在思想上,要求“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孔子之术”来统一诸子百家的思想;在法律上,要求“大德小刑”,“德主刑辅”。

新儒学影响法律的结果,就必然形成以儒学为指导的正统法律思想。

董仲舒主张德治,以阴阳学说作为其理论根据。

他说:

“天道之大者在阴阳。

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

是故阳长居大厦,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

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

在董仲舒看来,德、刑之间有主次之分,天道是“阴者,阳之助也”;治理国家便是“刑者,德之辅也”,两者的关系是德主刑辅。

同样道理,就像阴阳二者不可缺一,礼法也必须并用。

“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

礼与法二者的效用是一致的。

首先,董仲舒提出了“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的君权神授思想,将皇权神化,认为皇帝是百姓与上苍的中介,或者说代理,可以代天行赏或行罚。

皇帝的至尊权威不受任何侵犯,否则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

凡是侵害皇帝个人和皇权统治的行为均视为最严重的犯罪。

均构成“死罪”,如“欺漫”、“诋欺”、“诬”、“废格沮事”、“诽谤”甚至“腹诽”和“阿党”,“通行饮食”、“见之故纵”等罪名,有一些是对皇权统治构成危胁的罪名但更多的是对皇帝个人权威的法律保护,即皇帝个人代表了国家意志。

这与以后儒家强调皇帝的权威是分不开的,而董仲舒则利用神化将其合法化。

本来法律是用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儒家化的汉律则首先赋予皇帝特殊的人格,不受任何限制。

其至尊地位,在法律上规定任何侵犯皇帝言行的行为都是大逆不道的罪行,甚至心理活动都不可以,如“腹诽”罪即在心里诽谤朝政,大臣颜异因此而被杀。

这正是儒家重视内在修养这一特点在立法上的表现,儒家思想中的“八目”相当重视内在修养,而儒家化后的汉律也将心理因素做为犯罪与否和犯的是什么罪的依据。

针对保护皇权的法律就更是如此。

其次,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之思想,法律教育互补说,而非单纯的惩罚目的说,也据此减刑了许多肉刑,使犯罪者得以改过机会,而非将其处死做为处罚目的。

他主张以德教为主,兴办学校,提倡儒家教育,把犯罪苗头从心理上消灭掉。

而刑罚只是辅助之作用,而不像秦朝统治以刑罚多、刑罚重,一味强调“刑以杀为威”并且以刑罚做为目的而忽视教育的作用,这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吸取了秦朝残酷统治的历史教训,结合西汉初年统治阶层无为而治的统治思想,取其中间位置的德主而刑辅,即不单纯采取法家单纯的苛刑重典不近人情的惩罚目的学说,又不单纯的以教育为唯一方式,而是采取了儒家所谓中庸之说有主有辅,而孔子的刑罚教育目的学说在这里发挥了极大作用。

孔子的认为教育以德礼教化百姓,便可达到“礼仪之邦”无为而治的目的。

而对于那些“斗筲之性”的人则刑罚,而这种人只占少数,因此以德礼教育为主,刑罚为辅即可将统治推向仁政,因此在汉朝的立法上比秦朝更倾向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维护和家庭伦理观念的约束。

其思想实质便是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这便引出了-礼律融合,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指导立法或者说是指导了法律的价值取向。

董仲舒的理论学说是在先秦儒学的基础上,吸收各家学说中有益的成分而形成的,以儒法合流为特色的一种新的封建思想体系。

他的“德主刑辅”思想是对孔子“宽猛相济”、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他来源于先儒又高于先儒。

这一思想被汉武帝采纳以后,便构成了与秦朝法家严刑峻法和汉初无为而治迥然有别的一种新的治国方案。

作为一种法制指导思想,它影响了汉武帝以后的汉王朝乃至整个封建社会。

汉律儒家化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历朝历代统治者无不礼法并用,只是礼法何重何轻根据各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有所不同,可“三纲五常之道”成为行为规范的核心这一点照搬不误,引礼入律直至清律都未有改变,如“亲亲得相首匿”等。

儒家思想不仅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主流思想,更直接将其经典条文化,法律化,“三纲五常、纲常伦理”近乎成为指导中国封建社会人们行为规范的习惯法,君权、父权、夫权、成为封建社会的权力核心,而法律对其维护倍至,“仁、义、礼、智、信”则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这与封建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基本适应。

但到封建制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有些内容已不尽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时有少部份改动,但其思想核心部份即“三纲五常”之道,“纲常伦理”之说和“阴阳天人”之论均未受到动摇,如清律中的“秋审”和家庭制度等。

四、隋唐时期儒家“德主刑辅”思想制度化的进一步完善

(一)隋朝《开皇律》

到了隋唐时期,隋文帝杨坚的《开皇律》使中国法律儒家化在法典形式方面初步定型。

它确定了封建法典体例、确立封建五刑。

《开皇律》中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笞、杖、徒、流、死。

定型“十恶”,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它直接危害封建皇权、违犯封建礼教,被视为是封建法律首要打击的对象,因此被单独列出,置于《名例律》“五刑”条之后。

“十恶”制度从隋初确立到清末《大清新刑律》时正式废除,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1300余年之久,对有效维护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进一步扩大贵族官僚特权,《开皇律》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为有罪的贵族、官僚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特权。

隋初制定的《开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袭了前朝法制长期发展的丰富经验,经过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编纂进一步系统、规范,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化作出了极为宝贵的贡献。

由于《开皇律》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继承,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隋《开皇律》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

(二)唐朝法律“德主刑辅”思想最终成型

唐初统治者吸取了之前历史各朝代交替的经验教训和各朝统治的不足之处,采取了前秦《荀子》的集大成者的儒家思想,荀子除了“内圣外王”外更有“隆礼重法”之说,唐朝统治者据此提出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扰昏晓阳秋相而成者也”。

可见唐统治者更注重以儒家的礼教道德思想来教化和禁锢人民的思想,将犯罪的苗头消灭于思想的源头,以达到治久安,维护其世代统治的目的,依照《荀子·王制》中“故先王明礼义以一之,……若是故奸邪不作,盗贱不起,而化善者劝勉矣”,在此指导思想下,立法唐律则实行了“一准乎礼”的原则,即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依据。

更以“三纲”之意按顺序,轻重制定了定罪量刑之标准。

如“十恶”之次序和量刑轻重便明显体现了“三纲”中轻重次序的精神体现,首先是维护君臣之纲的君权统治的犯罪,并予以最重的刑罚,其次告维护“父子之纲”的律例,现再次便是维护“夫妻之纲”的条文。

而在亲属关系的长幼尊卑,亲疏远近也左右其定罪量刑的标准。

可见礼学不仅成为其立法依据,更成为其定罪量刑的标准,除此以外还以礼注律。

可见唐律的立法思想是以“君臣、父子、夫妻”的儒家礼教的社会统治、家族俗理和道德伦理做为指导思想。

唐律的立法理论以儒家人性思想为其逻辑前提,已是儒家法思想系统的立法理论。

儒家引礼入法的企图在汉代已经开始,而以儒家人性思想影响法律决狱,政令实施和以章句注律实为法律儒家化运动的一种风气,日益根深蒂固。

降至隋唐,统治者和立法者完全自觉地以儒家人性思想为修订律法的逻辑前提。

儒家人性思想包括人性是什么和性可移与否两方面。

于唐律中所体现的是“禀气含灵”与“情恣庸愚,识沈愆戾”的善恶之性和其皆可被教化而知耻且格两方面。

性的善恶论成为唐律立法理论道德教化和刑罚制度同时并在的理论依据,而人性皆可被教化的思想成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主刑辅的理论诠释。

唐律的立法理论充分吸收和涵容了儒家人性思想,并将其渗透入建构的治人模式中。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全形成在唐朝。

唐朝法律的最大特点在于“德主刑辅、礼法并用”而《唐律》更被称为一准乎礼。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在唐代,统治者力图做到德刑相济、礼法并用,即重视“德”的指导作用,又不放弃刑罚的使用。

《唐律》十分重视以礼为立法依据。

严格维护父权、夫权、族权。

赋予尊长在家庭中的绝对权力并进一步确立男尊女卑而且严格要求婚姻制度与儒家礼治的一致性。

“更为重要的是《唐律》最终完善了封建伦常关系和嫡庶之别”。

此外,《唐律》在以礼注释经典、完善司法原则与制度方面都将法律儒家化完善地巩固下来。

可以肯定地说,唐代这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定型时期最终完成了整个封建帝国的礼法合一。

唐朝时期《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

从此儒家思想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并为以后历朝历代所沿袭。

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起,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至隋唐最终定型,之所以要经历这样一个漫长曲折的演变过程,其原因在于中国法律法律儒家化实为历代统治阶级对于一个庞大封建帝国运作方式的具体、深远、长久的试验和探索的过程。

结语

儒家的德主刑辅同礼法融合思想相辅相成,作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它一经形成,对中国社会就产生了深刻影响。

它逐渐地对封建立法和司法实践起着指导作用,这种状况一直延续了两千年。

德主刑辅思想是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

在中国古代社会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宗法社会结构和专制统治下,道德的一统天下和法律长期居于辅助地位的局面却不能再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

即使如此,以辨证和发展的观点看,它包含有许多积极的、合理的因素,我们应当借鉴。

因此,我们必须以发展的、全面的眼光重新审视它,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在任何社会发展阶段,法律与道德都是并存的,不可偏其一。

以“德主刑辅”为基本内容的中华德治传统,是中华传统美德和政治文化智慧的结晶,几千年来对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发展从而对中华多民族统一国家的确立,都起了巨大的积极作用,是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的中华民族须臾不可丢失的传世国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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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学报,2004.

 

致谢

美好而短暂的本科生活留给我的是美好的回忆和无限的感动,它将是我一生宝贵的财富。

感谢我尊敬的蔡世杰老师,您治学一丝不苟,教导学生时深入浅处、旁征博引、循循善诱。

您无私地将自己的学问和人生经验倾囊相授,令学生受益颇多。

在此对蔡老师致以衷心的感谢,祝事业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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