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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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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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战时防护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与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现在国家以及各地方政府单位对于人防工程防护相当重视,为了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提高产品质量,制定了相关的企业管理规定,那么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都有哪些内容,下面的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战时防护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498条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设于人防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出入口、连通口、进(排)风口及排烟口等各种孔口,用以堵截冲击波、生化毒剂、电磁脉冲、弹片等武器破坏效应的专用设备。
常用防护设备按功能可分为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电磁脉冲门、密闭阀门、密闭观察窗、给排水防爆波设备(防爆波地漏、防爆波清扫口、防爆波闸阀等)、防化专用设备、隔震专用设备等。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企业资格认定许可制度。
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的企业,必须按本规定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办公室”)负责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定点厂”)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设立定点厂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省级人防办公室负责本辖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厂管理及产品的生产和安装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资格认定
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不含防化、隔震专用产品)定点厂资格的企业,必须为非外资企业,独立法人,证照齐全,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员
(一)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特点及相应的生产、安装工艺。
(二)质量管理及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三)技术人员中,防护专业工程师不少于1人,机械专业工程师不少于2人,结构和电气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熟练工人中电焊工不少于5人,车工等机加工人员不少于3人,钳工不少于5人,电工不少于1人。
(四)电焊工、车工、铣工、刨工、电工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操作等级证书,吊车、行车、探伤仪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具有特种操作证书。
(五)具有一支熟悉防护设备安装调试工艺的现场安装队伍。
(六)生产和安装现场都应配备持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场地
(一)生产场地具有一定规模,厂房布局合理,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相对分开。
其中结构件车间不小于1000平方米,并配有载重量不低于3吨、起吊高度不低于4米的行车;机加工车间不小于200平方米;仓储区(含备品备件库)不小于1000平方米;办公区不小于200平方米,并有加装了安全设施的图纸资料室。
(二)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存放场地要有防水、防潮、防变形措施。
(三)生产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的定点厂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养护室。
(四)生产环境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要求。
三、设备
(一)结构件加工设备:
加工平台(尺寸不小于6mX4m,平整度公差不大于0.5mm)、振动平台、电焊机、切割机、除锈设备、校形设备、消除内应力设备等。
(二)机加工设备:
车床、铣床、刨床、钻床等。
(三)生产设备应保证企业能自主完成产品总加工量(标准件除外)的80%以上。
(四)生产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四、质检
(一)企业设有专门的生产(工艺)部门和质检部门,配备专职质量检验员,针对拟生产的各类人防设备产品,制定全面、严格的生产工艺过程和质检操作规程,对产品质量进行全过程监控。
(二)质检设备:
大小钢尺、游标卡尺、千分尺、螺纹检测仪、焊缝检测仪、同轴度检测仪、平面度检测仪、塞尺、拉力计、垂直度检测仪、漆膜附着力划格器、回弹仪、气密性测量装置等。
质检设备应定期标定,使之处于有效精度状态。
对需使用大型精密仪器检验的项目,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部门代。
检。
(三)对产品建立完整的质检档案,每樘防护设备都有一套完整的生产和安装质检记录。
(四)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在产品的显著位置固定标有厂名、产品编号、生产日期等内容的铭牌。
五、管理
(一)企业应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1、组织管理制度
2、岗位责任制度
3、生产管理制度
4、质量管理制度
5、物资管理制度
6、档案管理制度
7、安全保密制度
8、售后服务制度
(二)企业应在取得许可证后3年内通过ISO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第六条申请人防工程防化专用设备定点厂资格的企业应有不少于2名防化专业工程师,并具备相关的设施设备,其它条件参照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申请人防工程隔震专用设备定点厂资格的企业应有不少于2名隔震专业工程师,并具备相关的设施设备,其它条件参照第五条执行。
第八条企业申请定点厂资格,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地市级人防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生产审批表》。
(二)市级人防办公室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考察,符合条件的报省(自治区)人防办公室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申请定点厂资格直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审查。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按第五条认真审查把关,确认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国家人防办公室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国家人防办公室办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生产审批。
审查合格,发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生产通知书》,试生产期限最长一年;不具备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
(五)定点厂试生产的防护设备产品只能用于质量检验,不得进行销售。
试生产的每一品种都应由省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当地没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由国家人防办公室授权有关技术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质检报告。
企业申请试生产的所有品种全部质检合格后,填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审批表》,经省级人防办公室审查确认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要求后,报国家人防办公室审批,发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含正本和副本);试生产产品质量未达到标准要求,或试生.产期满没有提出复审申请的,停止试生产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收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生产通知书》,上交国家人防办公室销毁。
第九条各定点厂必须严格按许可证批准的生产品种组织生产,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范围。
许可证上的生产品种有以下类型:
(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
(二)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
(三)阀门(指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
(四)电控门
(五)防电磁脉冲门
(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在许可证上增力口品种,必须先试制,经省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国家人防办公室授权有关技术单位)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在换证的同时上报,经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在许可证上增加该品种。
第十条各地申报定点厂时,要根据当地人防工程建设对防护设备的需求量和防护设备维护保养、平战转换的工作量统筹布局,合理申报;国家人防办公室对定点厂数量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章市场准入
第十一条为了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满足平时维护和战时平战功能转换要求,各定点厂生产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销售,须接受工程所在地的市级人防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各定点厂生产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须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登记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登记备案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制定。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组织人防工程定额管理部门根据当地材料差价,制定产品指导价格,定期发布,在本行政区域内参照执行。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定点厂的产品质量(包括生产质量和工程安装质量)由所在地人防工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人防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人防办公室颁布的统一质量标准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定点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定点厂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定点厂资格的;
(二)涂改、出借、套用或转让许可证的;
(三)无正规图纸生产的;
(四)制假售假的;
(五)私改图纸的;
(六)偷工减料的;
(七)有严重质量问题或不良竞争现象的;
(八)生产条件过于简陋,达不到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的。
第十六条定点厂必须在许可证上登记的企业地址进行生产,严禁异地私设加工点。
第十七条严禁非定点厂安装防护设备。
第十八条定点厂应严格按照防护设备产品的有关要求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产品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由于生产或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责任事故,由定点厂负全责。
第十九条未经国家人防办公室鉴定的防护设备(军地有关单位依法鉴定并得到国家人防办公室认可的产品除外)和非定点厂生产的防护设备,一律不得在人防工程中使用。
第二十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各种图集、标准和规范由国家人防办公室统一组织编制并批准、发布。
定点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的图纸和标准组织生产。
产品的定型图纸厂家无权更改,如确需修改设计,必须征得设计单位的书面认可。
第二十一条定点厂应加强各类标准、图纸和工程有关技术资料的管理,严禁私自复制和扩散涉密载体。
取消定点厂资格的企业,其各类标准、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必须交回定点厂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资质管理
第二十二条定点厂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负责。
定点厂年检时,重点检查生产和安装质量,并填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年检表》,产品出厂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都要达到98%以上才能通过年检。
年检不合格的,勒令停产,限期整改。
如果产品出厂验收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达不到90%,即取消其定点厂资格。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三年年检都合格的定点厂,填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换证审批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国家人防办公室,国家人防办公室根据上报材料组织审查换证工作。
第二十四条定点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更换法人、厂名、厂址、所有制形式时,必须申请更换新的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人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对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的内容的归纳总结。
由此可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的管理,提高生产的质量。
所以各定点企业一定要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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