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程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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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程1

石家庄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程序

第一章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环节主要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代理机构登记、验证年审、缴费登记等内容。

一、参保登记

(一)参保登记范围

新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省级统筹范围内跨地市转入单位、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入单位、分立或合并单位、事业改企业单位、社会保障代理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局)进行参保登记。

办理参保登记后,按照《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规定,到市地税局进行缴费登记。

(二)参保登记

1、申请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携带《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等证件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申请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由参保单位填写,填写“单位类型”、“经济类型”、“隶属关系”等项目时,应按国家规定的代码表填写,填写后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从原参保单位分户重新立户的单位登记时,需提供在职职工管理处核准的《石家庄市参保单位分户立户申请表》(表2-1)。

2、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执业证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成建制转入的单位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介绍信和单位及参保人员相关信息。

3、审核

登记人员受理并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登记证件资料和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登记证件资料真实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给予登记,并确定单位类型(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其他)、缴费比例。

4、建立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档案

登记人员在微机“单位登记主窗口”—“单位登记”操作窗口录入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建立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档案。

给定《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编号,在《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中加盖“经办人专用章”和“社会保险登记专用章”。

参保单位基本信息由下列项目组成:

(1)单位编号;

(2)单位名称;

(3)经济类型;

(4)单位地址;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7)营业执照种类、有效期限;

(8)经营范围;

(9)单位类型;

(10)隶属关系;

(11)所属行业;

(12)上级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名称;

(13)参保单位专管员姓名、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14)邮政编码;

(15)开户银行、户名;

(16)银行帐号;

(17)参保日期;

(18)单位参保缴费状态;

(19)缴费比例(单位缴%、个人缴%);

(20)划入个人帐户比例(单位入%);

(21)统筹范围(省级);

(22)养老金发放形式。

5、参保开户

参保单位持加盖“社会保险登记专用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编号和《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3-1),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单位参保开户手续。

专管员受理并审核单位参保资料,确认单位经济类型(国有、集体、外资、私营、其他),录入《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和单位经济类型,复核单位信息,无误后确认,给定单位编号。

6、核发登记证

单位办理参保开户手续后,将《社会保险登记表》返回“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登记人员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交参保单位保管。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及发证说明

1、《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的编号是按统一规定的流水顺序给定的,进行变更登记时其编号不变。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发正本,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属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发副本。

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一)参保单位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单位类型;

7、主管部门或总机构;

8、经济类型;

9、隶属关系;

10、开户银行及帐号;

11、参保单位专管员;

(二)变更登记

1、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单位携带《石家庄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1-3)等证件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由变更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变更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后,携带《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到市地税局进行缴费变更登记。

2、办理变更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石家庄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3)营业执照;

(4)工商变更登记表;

(5)社会保险登记证;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审核

登记人员受理并审核变更登记证件资料和变更事项,变更登记证件资料真实齐全,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给予变更登记。

4、变更单位登记信息

登记人员在《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1-3)中加盖“社会保险登记专用章”,在微机“单位登记主窗口”——“单位登记”操作窗口录入单位登记变更事项,复核无误后确认,单位原登记信息变更为新的登记信息。

5、重新核发登记证

单位变更登记后,凡《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项目发生变更的,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原编号不变,收回旧证,作废销毁。

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一)参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局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养老保险缴费义务的;

2、参保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参保单位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出的;

4、参保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

(二)注销登记

1、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单位携带《石家庄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4)等证件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二份),由注销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3)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4)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5)拖欠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还应提供市地税局开具的已结清养老保险欠费、滞纳金证明;

(6)有关部门批准转出证明。

3、办理停保及养老金转出手续

注销单位携带《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4)等资料,先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停保手续。

在职职工管理处审核单位是否欠费,无欠费的,签署停保意见,并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转交社会保险登记处,作为注销登记凭证。

注销单位有离退休人员的,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转出手续。

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打印《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表6-9),注明养老金已发放月份。

4、注销登记、封存参保信息

注销单位持签署停保意见的《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4)和《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表6-9)及注销登记证件资料,到“社会保险登记”窗口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登记人员受理并审核注销单位上报的证件资料和注销原因及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转出手续,证件资料真实齐全,离退休人员待遇无遗留问题的,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给予注销登记。

在《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中加盖“社会保险登记专用章”,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做销毁处理。

注销登记后,信息中心封存其参保信息。

四、代理机构参保登记

(一)参保登记

1、申请参保登记

经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的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和其他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为企业、为个体人员保管档案、代办养老保险业务的,必须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等证件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局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2)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人事代理开户证;

(6)职业介绍许可证。

3、参保登记

登记人员受理并审核代理机构提供的证件资料,证件资料齐全,符合参保登记条件的给予登记,确认单位类型、缴费比例,录入代理机构基本信息,给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

4、参保开户

代理机构持《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参保开户手续。

专管员审核相关资料,确定单位经济类型,给定单位编号,办理参保开户手续。

5、核发登记证

办理参保开户手续后,代理机构将《社会保险登记表》返回“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登记人员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交代理机构保管。

(二)变更登记

代理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局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方法与本章“二”相同)。

(三)注销登记

代理机构解散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在3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局进行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方法与本章“三”相同)。

(四)按期申报缴费

代理机构应在当月11日至次月5日为代理企业申报缴费,申报缴费人员和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

五、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年审

(一)办理验证年审手续

市社会保险局和市劳动保障局每年定期联合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进行一次验证年审。

参保单位根据市劳动保障局下发的社会保障年审通知,携带《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审手册》等证件资料,按时到规定的地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年审手续。

(二)办理验证年审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3、营业执照;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6、缴费申报表及缴费凭证;

7、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审核

验证年审人员受理并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证件资料,重点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审手册》(表一)单位登记基本信息和(表六)社会保险登记时间、登记证编号、养老保险申报缴费金额、应缴人数、实缴人数、应缴金额、实缴金额。

验证年审合格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上作验证记录,加盖“社会保险登记验证专用章”。

验证年审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把问题记录在《石家庄市社会保险验证年审问题登记表》(表1-5)中,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和验证年审人员分别在此表中签字。

(四)验证年审问题的处理

1、验证年审发现问题时,要求单位限期改进。

未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要求在30日内补办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

对少报参保人数、瞒报工资总额的、要求在3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补缴瞒报的养老保险费。

逾期不改的,提交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对连续12个月未申报缴费的单位,提交在职职工管理处,进行停保处理。

信息中心封存其参保信息。

(六)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补证

1、《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验证期满后予以更换新证。

2、参保单位遗失或毁坏《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应及时申请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补证申请上签字。

3、登记人员进行审核,处长复核,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方可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

六、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一)缴费登记

新参保单位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市社会保险局核准的《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和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复印件及市地税局要求提供的缴费登记有关证件资料,到市地税局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二)缴费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自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之日起15日内,持市社会保险局重新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和核准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1-3)及市地税局要求提供的缴费变更登记有关证件资料,到市地税局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三)缴费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自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之日起15日内,持市社会保险局审批的《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4),到市地税局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第二章参保单位管理

   参保单位管理环节主要包括单位参保、单位拆分与合并,单位分户立户、单位破产、单位成建制转入、单位成建制转出等内容。

 一、单位参保

 

(一)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1、参保范围凡在我市市区内的中央、省属、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建制镇乡镇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都要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重点抓好以下企业和人员的参保工作:

 

(1)在国有企业基本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农民工和城镇临时性用工的参保工作;

 

(2)抓好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的参保工作;

 (3)抓好城镇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工作;

 (4)做好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和非全日制工作者的参保工作。

 2、调查摸底社会保险登记处要主动与市工商、税务、统计等行政部门以及各行业协会和个体协会进行联系,摸清各类企业名称、企业类型、隶属关系、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和用工人数,并深入企业逐一进行调查摸底。

摸清底数后,将符合参保条件的企业及人数列表汇总,并报主管局长和上述有关部门。

3、督促企业依法参保社会保险登记处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按照人员分工分别深入国有、集体企业督促尚未参保的农民工和城镇临时性用工及时参保;深入未参保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督促其依法参保。

要求新建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市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登记处应主动到企业主管部门要求给予支持配合,督促所属企业依法参保。

对拒不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由社会保险登记处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参保,逾期仍不参保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4、汇总报表社会保险登记处每月业务结算后,按企业类型汇总应参保单位数,实参保单位数;应参保人数、实参保人数;新增参保人数、新增中断缴费人数、续保缴费人数,扩面目标任务及完成率,制表并报主管局长。

(二)、单位参保

1、参保登记新建单位或其他单位首次参保时,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等证件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登记”窗口进行参保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

 2、申报参保开户新登记单位,携带经社会保险登记处审核盖章的《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和《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3-1)及等证件资料,向在职职工管理处申请办理参保开户手续。

处长按系统分工,指定专管员负责该单位参保工作。

3、参保开户给定单位编号专管员受理并审核单位上报的参保证件资料,符合参保开户条件的,在登记人员录入参保单位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在微机“在职单位管理”——“单位投保”窗口录入《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复核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无误后给定单位编号,办理单位参保手续。

 二、参保单位拆分与合并

(一)参保单位拆分企业因改制等原因将集团或总公司分为几个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时,或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因工作需要一部分职工统一由一家企业调入另一家企业时,在职职工管理处可做“单位拆分”处理。

 1、单位需要做“拆分”处理的,由接收单位和被接收单位共同向在职职工管理处上报拆分相关批文复印件和《单位拆分申请》(申请应注明:

拆分原因、拆分人数、拆分时间、是否欠费等内容)。

 2、处长审核拆分单位上报的《单位拆分申请》和拆分相关批文等资料,符合拆分条件的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后,予以拆分。

接收单位向专管员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拆分参保职工花名册》(花名册应注明:

被拆分单位编号、单位名称;接收单位编号、单位名称;个人编号、姓名、性别)。

专管员在微机“在职单位管理”——“单位拆分合并”操作窗口,分别录入被拆分单位编号、接收单位编号、个人编号,核对无误后确认,完成单位拆分工作。

 3、被拆分单位人员被拆分到新建单位的,新建单位应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被拆分单位如有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必须将欠费一次性补缴,补缴款到帐,基金管理处记实个人帐户后,再办理“单位拆分”手续。

如暂无能力偿还欠费的,应出示“偿还欠费协议”。

 5、接收单位参保职工增加后,缴费工资通过报盘(报表)方式进行调整。

 

(二)参保单位合并企业因改制、破产等原因被兼并时,在职职工管理处做“单位合并”处理。

 1、接收单位向在职职工管理处上报企业改制批文复印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合并申请》(申请应注明:

合并原因、合并人数、合并时间、是否欠费等内容)。

 2、处长审核接收单位上报的《单位合并申请》和企业改制批文等资料,符合合并条件的予以合并。

接收单位向专管员提供《被接收单位参保职工花名册》(花名册应注明:

被接收单位编号、单位名称;接收单位编号、单位名称;个人编号,姓名、性别),专管员在微机“在职单位管理”——“单位拆分合并”操作窗口,分别录入被接收单位编号和接收单位编号,核对无误后确认,完成单位合并工作。

 3、被接收单位如有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将欠费如数补缴,补缴款到帐,基金管理处记实个人帐户后,再办理“单位合并”手续。

如暂无能力偿还欠费的,应出示“偿还欠费协议”。

4、被接收单位如有离退休人员,应先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离退休人员“单位合并”手续。

而后,再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单位合并”手续。

三、参保单位分户立户

(一)申请分户立户企业改制或其他原因由集团(厂)或总公司分为几个具有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分厂)时,单位向在职职工管理处上报《石家庄市参保单位分户立户申请表》(表2—1),申请分户立户。

(二)办理分户立户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3、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分户立户有关批文;

 4、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分户立户条件:

 1、有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

 2、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有独立的单位法定代表人;

 4、有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分户立户批文和独立的人事权。

(四)审核、审批处长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证件资料,参保单位不同时具备分户立户条件的,不予分户立户,仍由集团(厂)或总公司负责其养老保险业务。

符合分户立户条件的,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

 (五)办理分户立户手续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单位分户立户手续。

分户立户单位携带经批准的《石家庄市参保单位分户立户申请表》(表2-1),到社会保险登记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单位破产

(一)企业破产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载定,宣告企业破产:

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2、企业在整顿期间,财务状况继续恶化,由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的;

 3、整顿期间,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二)及时了解破产企业参保和缴费情况

1、人员情况企业破产后,综合计划处应及时了解该企业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供养亲属、工伤职工等人员情况。

 2、缴费情况了解破产企业是否欠缴养老保险费、欠费金额、欠费原因、偿还办法等。

(三)破产企业人员安置

1、提前退休安置企业破产后按有关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

但需按规定,缴纳提前退休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否则,扣减其缴费年限。

计算退休待遇时,每提前一年退休,扣减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

 2、其他在职职工安置不具备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有代管单位的,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代管单位,由代管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无代管单位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手续,保留个人帐户,进入失业期。

失业期间再就业的,由就业单位为其办理恢复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失业期满后未再就业的或失业后自谋职业的,可以个体人员身份续保,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个体参保处。

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可自愿缴纳,不缴纳的,扣减其缴费年限。

 3、离退休人员安置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有代管单位的,移交到代管单位管理;无代管单位的,移交到社区管理,并按规定缴纳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用。

(四)破产企业欠费清偿

1、欠费清偿企业破产后,综合计划处及时派人参与破产清算小组工作,将破产企业欠费金额及时准确的提供给破产清算小组。

并根据冀政[1998]1号文件规定,由清算小组从清算企业财产中,优先向社会保险机构清偿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2、欠费核销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帐户资金后,社会保险机构应及时记录个人帐户,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五)注销破产企业参保信息法院宣布破产后,由代管单位携带企业破产批文及注销登记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局,办理破产企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注销登记后,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五、单位成建制转入

(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单位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入和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地市转入及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应携带成建制转入资料和《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等证件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二)办理参保开户手续转入单位携带社会保险登记处审核盖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和《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3-1)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证件资料,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参保开户手续。

专管员受理并审核转入单位上报的参保证件资料,符合转入条件且养老保险转入基金到帐的,在微机“在职单位管理”-“单位投保”窗口录入《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复核单位基本信息,无误后给定单位编号,办理单位参保手续。

 六、单位成建制转出

 

(一)办理停保、待遇停付手续参保单位成建制转出时,转出单位携带《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4)等证件资料,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停保手续。

无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管理处在《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中签署停保意见,加盖“在职职工管理业务专用章”。

转出单位有离退休人员的,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停付手续。

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打印《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表6-9),并注明养老金已发放月份,加盖“养老金审核专用章”。

 

(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转出单位携带签署停保意见的《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4)和《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表6-9)到“社会保险登记”窗口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登记人员审核注销登记有关证件资料,单位无欠费和已办理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停付手续的,给予注销登记。

 (三)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转出单位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转入地社保机构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等资料,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窗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业务员审核有关资料,符合成建制转出条件的办理转出手续。

成建制转入省、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和在统筹范围内转出的,打印《石家庄市成建成制转出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转移表》(表2-2)一式二份和《石家庄市成建成制转出单位职工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明细表》(表2-3)一式二份,一份送交基金管理处,作为基金转出付款凭证,另一份由转出单位转交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

在统筹范围内成建制转出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移的,按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规定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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