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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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docx

某县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某县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X〕17号)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发〔201X〕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群众最关心的水环境问题为重点,按照“四个坚持”(坚持落实分工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完善法规标准,强化科技支撑;坚持推动全民节水洁水,积极构建全民参与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新格局)要求,积极实施“治、用、保、防、控”并举的治污措施,系统推进全过程水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流域生态保护与恢复,着力构建水污染防治大格局,为建设美丽单县、生态单县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胜利河单县段及其支流、东沟河2条市控重点河流基本恢复水环境功能,污染严重水体明显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

月亮湾集中式饮用水源主要指标达到或优于地表水Ⅲ类。

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化工企业聚集区地下水污染防控取得初步进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输水水质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水环境风险高发态势得到遏制。

水资源节约和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明显提高,以高耗水、高污染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方式明显转变。

到2030年,市控重点河流全面恢复水环境功能,水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水环境生态系统基本恢复,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到本世纪中叶,水生态环境根本改善,水环境安全得到保障,水环境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到2020年,胜利河刘寨断面、东沟河后牛楼断面实现水质优良稳定(达到或优于地表水Ⅲ类);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8%;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稳中趋好。

到2030年,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100%,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基本消除,除地质原因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全过程水污染防治

1.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严格环境准入。

根据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要求,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环境准入政策,从严审批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造纸、焦化、化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等重点行业,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20年底前完成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禁止建设新增相应不达标污染物指标排放量的项目,根据承载能力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等参与、各乡镇、办事处负责落实)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制定全县分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对未完成淘汰任务乡镇(办事处),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油、电镀、农药、淀粉、鱼粉、石材加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等参与)

提高工业企业自身污染治理水平。

在确保所有排污单位达到常见鱼类稳定生长治污水平的基础上,以总氮、总磷、氟化物、全盐量等影响水环境质量全面达标的污染物为重点,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2017年年底前,按照国家要求,落实专项治理方案,完成造纸、化工等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任务。

持续完善环保“十个一工程”建设。

(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工业集聚区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2017年年底前,各类工业集聚区要全面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等参与)

推动重金属污染防治。

开展全县涉重企业重金属污染调查,采取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控制新增污染。

加强环境监管,定期开展重金属环境监测、监察,提升企业内部重金属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能力。

对XX澳琪尔电源有限公司等加强监管,完善预警和应急能力。

(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2.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对城镇建成区黑臭水体进行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位置、责任人及达标期限。

以解决城市建成区污水直排环境和垃圾沿河堆放问题为重点,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技术,制定实施方案和整治计划。

2017年年底前实现河面(湖面)无明显漂浮物,沿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

2020年年底前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

(县住建局牵头,县城管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2016年年底前,完成浮岗镇等9处污水处理站新建任务,增加污水处理能力。

2017年年底前,嘉单河污水处理厂和工业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应稳定达到一级A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重点控制好总氮、总磷和全盐量的指标要求。

按照“城边接管、就近联建、鼓励独建”的原则,合理布局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

到2020年,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所有建制镇实现“一镇一厂”。

(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

制定管网建设和改造计划,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实施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

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城镇新区建设均应实行雨污分流,要探索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对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工业废水,不得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2020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逐步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运行。

(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推进污泥安全处置。

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技术,实行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

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

2020年年底前,对嘉单河污水处理厂和工业污水处理厂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城区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3.加强农村生产生活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排查全县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情况,制定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和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制定胜利河及其支流、东沟河等市控重点流域沿岸畜禽养殖企业及养殖户清理方案。

(县畜牧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2016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县畜牧局、县环保局牵头)

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配套建设粪便分流、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没有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的,一律补建。

到2020年,全县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

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引导畜禽养殖专业户向规模化、标准化发展,推广“养殖—粪污处理—种植”结合的生态农牧业发展模式。

对中小型畜禽养殖场或不具备自行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条件的,推行区域性畜禽粪污收集加工处理模式。

探索建立畜禽养殖等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收集、转化、应用三级网络社会化运营机制。

以发展生态养殖场、生态家庭农场为重点,推行农牧结合、种养配套、生态高效、资源循环的生态种养模式。

(县畜牧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认真实施全县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

全面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

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

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

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因地制宜建设小湿地群净化农田排水。

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

(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

在河滩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引导和鼓励农民调整种植结构,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减少面源污染。

在缺水区域试行退地减水,适当减少用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

适当调减用水量较大的小麦种植面积,在深层地下水超采区,改冬小麦、夏玉米一年两熟制为种植玉米、花生、大豆等杂粮作物一年一熟制。

2018年年底前,全县综合治理灌溉面积和退减水量分别达到国家和省市要求。

(县农业局、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局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对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将城镇周边村庄、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体系,远离城镇的社区、集中连片村庄因地制宜建设环境基础设施,探索建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社会化机制,确保农村污水、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处置。

(县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深化“以奖促治”,实施“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沟渠清淤疏浚,创新管护方式,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二)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1.严格用水管理。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

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

将再生水、雨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2017年年底前,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和动态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强化公众参与。

进一步明确节水措施“三同时”制度要求,提出强化监管措施。

到2020年,全县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达到国家下达考核指标要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至10立方米以下。

(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

加强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压缩地下水开采量,在超采区内确需取用地下水的,要在现有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内调剂解决。

对重点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地下水位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线,严格实施地下水取水量和水位“双控”,建立地下水动态预警管理机制。

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对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逐步实施水源置换。

2017年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

编制地面沉降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

(县水务局、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提高用水效率。

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

开展高耗水行业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

通过工业布局和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水源替代、循环利用、采用先进节水工艺、禁止生产销售高耗水设备和产品等,促进全过程、多环节节水。

到2020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2%,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达到国家、省市下达的考核指标要求,电力、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县经信局、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实施生活节水改造,禁止生产、销售并限期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

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2017—2020年全县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分别控制在省控制目标以内。

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鼓励对现有硬化路面进行透水性改造,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

到2020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水务局、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加强灌区节水改造,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

到2020年,闫潭引黄等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县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国家目标要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省目标要求。

(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参与)

加强水资源保护。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

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建立科学合理的闸坝联合调度体系,出台加强闸坝调度和流量调控办法,制定并实施水量调度管理方案,维持河流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2.构建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

推进工业企业再生水循环利用。

理顺再生水价格体系,引导高耗水企业使用再生水,重点推进火电、化工、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不得新增取水许可。

推广园区串联用水和企业中水回用、废污水“零排放”等循环利用技术。

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

(县经信局、县发改局牵头,县水务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再生水循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

2020年年底前,全县新增再生水利用工程。

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用水等有条件使用再生水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并规定使用再生水比例,对达不到使用再生水比例要求而使用新水的,实行“惩罚性”水价。

在污水处理厂和区域再生水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同步配套建设再生水回用管网,研究制定再生水利用奖惩办法,完善中水价格机制。

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到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

(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提高区域再生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

统筹区域再生水生产、需求和湿地接纳能力,利用季节性河道、闲置洼地,因地制宜建设再生水调节库塘,进一步拦蓄和净化再生水。

完善区域再生水资源调配、输送及循环利用工程,将再生水用于农田灌溉、工业回用和城市杂用。

结合再生水调蓄库塘建设,合理布点高耗水企业,最大限度地实现区域再生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县环保局、县发改局牵头,县水务局等参与)

(三)加强生态保护与恢复

1.严守生态红线。

划定生态红线。

2016年年底前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完成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将重要水域、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等与水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重要区域划入生态红线保护范围,细化分类分区管控措施,做到红线区域性质不转换、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责任不改变。

(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优化空间布局。

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到2020年完成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实行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根据承载能力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制定城市建成区重污染行业企业退出方案,严格执行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引导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造纸、印染、医药、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县经信局牵头,县环保局等参与)

2016年年底前编制完成现有高风险企业或仓储设施风险源清单和转移搬迁年度计划,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县环保局、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安监局等参与)

留足城市水生态空间。

2016年年底前,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和水域岸线用途管制,明确河、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的保护和控制界限,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城市水域,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于2020年年底前退出,严格限制重要水库集雨区生态保护与水源涵养区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

(县住建局、县国土局牵头,县水务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2.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

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

开展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确保饮用水安全。

尽快完成生活饮用水水质基线调查,确定重点监测、监控的水质指标。

对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

实施“月亮湾水库”等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开展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

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

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制定超标水源水质达标方案,逐步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2017年6月底前完成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调查,2018年6月底前完成农村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

(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卫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参与)

保障重要饮用水源及南水北调水质安全。

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及南水北调水质安全保障专项行动计划。

对影响水源地、重要河流的道路、桥梁、输油、输气管道进行全面排查,完善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防泄露等环境安全防护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逐一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改造。

发布危险化学品禁运名录,加强道路航运等流动风险源监管。

(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务局、县交通局等参与)

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控。

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整改措施。

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防渗处理。

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简易、临时堆放点的整治。

加强对已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的环境监测力度,及时对防渗层发生损坏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修复,防止地下水污染。

以地下水污染、历史遗留场地和垃圾填埋场、污灌区等环境突出地区为重点,开展土壤、地下水修复试点。

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地下油罐一律使用双层油罐。

2017年年底前,对全县加油站的地下水油罐应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县经信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发改局等参与)

报废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

在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调查、保护、改水、修复”的原则,实施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控专项行动计划,有序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县环保局、县国土局牵头,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等参与)

3.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

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

在支流入干流处及其他适宜地点,因地制宜地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努力提升流域环境承载力。

在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企事业单位、大型社区排污口,建设与城市景观相结合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

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和居住环境,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要推广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

在农村地区,以微型湿地群和小型氧化塘为重点,有效处理农村生产生活污水。

按照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指南,规范人工湿地的建设和运营。

(县环保局、县林业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

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全力推进国家级湿地公园建设。

(县林业局牵头,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构建水污染防治大格局

1.坚持党政主导。

县政府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个控制单元确定水质目标、治污策略和工程项目,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各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

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终身追责。

将水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

县政府与各乡镇(办事处)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把目标任务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目标任务实施情况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等参与)

对目标任务实施情况较差的,要约谈乡镇(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乡镇(办事处)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县监察局、县环保局负责)

建立环境保护督察机制。

全面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自2016年起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

(县环保局牵头,县监察局参与)

2.加强部门联动。

建立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上级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逐步建立上下游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完善部门联动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

(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3.推动公众参与。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定期公布各乡镇(办事处)水环境状况。

对水环境状况差的乡镇(办事处),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有关评先树优资格。

健全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真实、全面、及时地公开各类环境信息。

排污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按照规范实施排污口改造并公开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卫计局等参与)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探索建立河段监督员制度,深入开展“环境监测开放日”、建成区污水直排环境和黑臭水体“随手拍”、“晒企业治污、晒环保监管”等活动。

依托“互联网+”创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模式,完善县、乡二级环保微博工作体系,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环保执法联动机制。

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

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

(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4.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开展自行监测或者委托第三方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信息公开等责任。

国有企业及省控、市控重点企业要带头落实,相互监督治污成效,共同承担治污责任;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建立环保自律机制。

强化企业环保“十个一工程”高水平建设。

(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等参与)

不断完善“河长”负责制。

对全县5条主要河流及污水直排口继续实施“河长”责任制,充分发挥“河长”负责制的重要作用,对河流水质每月取样监测、检查一次,并对河流水质治理情况进行通报。

(县环保局、县水务局牵头,县城管局等参与)

(二)健全法规标准

加快修订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依据控制单元治污现状和水环境功能区要求,提出严于国家、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限值要求。

继续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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