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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滁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市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强化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技术创新,着力培育省级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和《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滁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我市对全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市经信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我市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原则上为每年4月15日。

第五条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两年以上,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原则上为3000万元以上,近两年企业净利润均为正数。

(二)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在我省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科技研发投入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五)企业技术中心拥有知识结构合理的技术人才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八)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并运行一年以上。

(九)三项限定性指标最低标准: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第六条认定程序:

(一)企业依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发展局、所在县市区经信委(发经信委)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滁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1)、《滁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2)和《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附件5)等。

(二)所在县市区经信委(发经信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发展局会同同级发改委、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市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联合行文将推荐企业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经信委(材料一式3份),同时报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直企业直接报送市经信委。

(三)市经信委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滁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3)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依据初评结果,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五)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依据国家产业和技术创新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告、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三章评价

第八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滁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3),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非评价年度,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只需要报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

第九条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发展局、所在县市区经信委(发经信委)。

评价材料包括《滁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4)、《滁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2)和《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附件5)等。

(二)数据初审。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各县市区经信委(发经信委)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4月底前报市经信委(评价材料一式2份)。

(三)数据核查。

市经信委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同时也是省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评价年度上报的评价材料,可以用上报省以上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评价材料一式2份)代替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第十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85分(不含85分)之间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为基本合格;

3、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五条(九)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一条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由市经信委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调整与撤消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消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三条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调整与撤消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四条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经核实如提供了虚假材料,取消企业申请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市及市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市经信委每年定期组织,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地查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因第十二条原因被撤销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及市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六条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享受滁州市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表彰,优先推荐申报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所在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县市区经信委(发经信委)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委,同时抄报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第十九条市经信委优先支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报《安徽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安徽省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和《安徽省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计划》、《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计划》,优先列入《滁州市技术改造项目库、技术创新项目库、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库》;优先支持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市发改委优先支持申报国家和省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产业技术开发等高技术项目;市科技局优先支持申报国家和省各类科技专项计划。

通过项目获得专项资金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快技术创新步伐,促进市级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依据滁州市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相关优惠政策,每年安排一定数额专项资金列入预算,鼓励企业技术中心购置研发、检测、试验仪器设备,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

第二十一条市税务部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政策规定,鼓励和促进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大力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滁经〔2008〕106号《关于印发<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滁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编写提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内和省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

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

原始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三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推荐部门意见

推荐意见(盖章)

 

附件2:

滁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营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4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5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6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7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8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合计

合计中: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合计中:

对外合作项目数

9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0

新产品利润总额

万元

11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2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3

企业职工总数

14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5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16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17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18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9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20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21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22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23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其中:

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24

通过省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其中:

国家、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25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26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其中:

发明专利数

27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其中:

发明专利申请数

28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29

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数

其中:

驰名商标数

30

企业获得的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数

其中:

中国名牌产品数

31

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项目数

其中:

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32

工业增加值

万元

33

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资金

万元

注:

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

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B107-1、B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见附表1-11)。

主要包括:

(1)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明细;

(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3)对外合作项目;(4)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5)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6)拥有专利及受理专利申请;(7)主持和参与制定的标准;(8)省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证实验室;(9)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中国名牌、安徽省名牌;(10)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

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

(T-1)年指报告年度的前一年。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

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企业营业利润总额。

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

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计算公式:

营业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

指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指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

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

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

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

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

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

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9、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0、对外合作项目数。

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1、新产品销售收入。

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

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

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

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

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

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

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2、新产品利润总额。

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总额。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账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4、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5、企业职工总数。

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6、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

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7、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指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

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

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

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

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18、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

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19、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

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20、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1、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23、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

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24、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

即人数×月数,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25、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指技术中心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设立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

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指是指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机构内,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26、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7、通过省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指国家有关部门、国际组织以及省认定认证的在有效期限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28、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29、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件数。

30、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1、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两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32、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数。

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含国际驰名商标数)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定的省著名商标数。

33、企业获得的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数。

指企业拥有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评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中国名牌产品和安徽省名牌产品数。

34、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项目数。

指企业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以及安徽省科技进步奖项目总数。

其它奖项不予统计。

35、工业增加值。

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计算工业增加值通常采用两种方法。

一是“生产法”,即从工业生产过程中产品和劳务价值形成的角度入手,剔除生产环节中间投入的价值,从而得到新增价值的方法。

二是“分配法”(又称要素分配法),即从工业生产过程中制造的原始收入初次分配的角度,对工业生产活动最终成果进行核算的一种方法,

(1)生产法计算公式:

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现行价)-工业中间投入+工业产品的应交增值税。

(2)收入法(分配法)计算公式:

工业增加值=工资+福利费+折旧费+劳动、待业保险费+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盈余。

或:

工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36、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资金。

指企业实际获得的国家、省和各市鼓励与支持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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