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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章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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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章程(最新版)
妇联职能与目标
1988年9月第六次全国妇代会召开,规定了妇女联合会的基本
社会职能是:
代表和保护妇女利益,促使男女同等。
工作目标是:
团
结教育广大妇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建设兴盛、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中发挥踊跃作用,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推动妇女解放事业。
基本任务是:
1.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参加经济建设,促使社会发展。
2.教育、指引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升素质,促使妇女人材成长。
3.代表妇女参加社会磋商对话,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察,参加有关妇女少儿法律、法例、条例的制定,保护妇女少儿合法权益。
4.为妇女少儿服务。
增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少儿办实事、办妥事。
5.稳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促使四个现代化建设和祖国一致大业。
踊跃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善交往,增进认识和友情,保护世界和平。
为了保证妇女联合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保证妇女
联合会在*民主生活中发挥作用,参加立法,参加决策,保证妇女
联合会在妇女少儿方面的建议权和监察权,*在各级人民*和政治
磋商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中都设有妇女联合会的代表。
各级人民*建立妇女少儿特意委员会或妇女少儿特意工作小组,负责研究审议有关议案、法案和推动妇女少儿方面的立法工作,并依法监察社会各方面执行有关保护妇女少儿权益的法律。
组织制度
妇女联合会推行地方组织和团领会员相联合的组织制度。
依照国家的行政区划成立地方各级组织。
它的全国和地方各级领导机构,由全国和地方各级妇女*选举产生。
机关和事业单位成立妇女委员会,厂矿公司的基层工会女员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员工委员会均是妇女联合会的团领会员。
其余在*门登记的全国性和地方性
的妇女集体,各行业妇女自发组织的为社会、妇女服务的协会、联谊会、宗教集体和其余民众集体的妇女组织,自发申请,经全国妇女联合会或当地妇女联合会赞同,可作为妇女联合会的团领会员。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益机构是全国妇女*,每五年召开一次。
全国妇女*的职权是:
议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的目标、任务;审讲和赞同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正妇女联合会的章程;选举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大会确立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五年时期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计划,改正章程并选举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会并选举、决定全国领导机构成员。
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休会时期的领导机构,下设书记处,由常务委员会选举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构成,主持平时工作。
全国妇联机关的主要工作任务:
依据党的中心任务,指导各级妇联依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妇女*的决策,展开妇女少儿工作;联系团领会员,并赐予业务指导。
检查研究全国不一样地域妇女和少儿的状况、问题,实时向党和政府反应,提出建议。
指导和推动全国乡村妇女的“双学双比”活动及城镇妇女的“巾帼立功”活动。
组织、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指导地方各级妇联的宣传舆论工作。
教育、指引广大妇女,展开妇女职业技术培训和多层次的妇女干部培训,全面提升素质,促使妇女人材成长。
代表妇女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察,促使妇女参政,参
与有关妇女少儿法律、法例、规章的拟订,保护妇女少儿的合法权益。
为妇女少儿办实事、办妥事。
成立与各族各界妇女的联系,稳固妇女
的大团结。
踊跃展开同港澳台地域及华侨妇女的联谊,促使祖国一致
大业。
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善交往,增进友情,增强合作。
包办
*、*交办的有关事项。
依据上述主要工作任务,全国妇联机关设
7个职能部门和机关党委。
*妇女少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妇联
机关内设机构,不定规格,不配专职领导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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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民众组织,是*领导下的人民集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民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展开工作。
中国妇女是建设**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列宁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
在*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高举**伟大旌旗,坚持党
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大纲、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坚持和发
展*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同等基本国策,团结、指引广大妇女坚
定不移地走**妇女发展道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踊跃作用,为建设兴盛民主文明和睦的*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中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
代表和保护妇女权益,促使男女同等。
第一章
任务
第一条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在**伟大实践中发挥踊跃作用。
第二条代表妇女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察,参加有关法律、法例、规章和政策
的拟订,参加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政策和妇女、少儿发展大纲的实行。
第三条保护妇女少儿合法权益,聆听妇女建议,反应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辅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损害妇女少儿权益的行为,为受损害的妇女少儿供给帮助。
第四条教育和指引广大妇女践行*核心价值观,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升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
宣传*主义妇女观,推动落实男女同等基本国策,创造有益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宣传表彰优异妇女典型,培育、介绍女性人材。
第五条关怀妇女工作生活,拓宽服务渠道,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壮大巾帼志愿者队伍,增强妇女之家建设。
增强与女性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全社会为妇女少儿和家庭服务。
第六条稳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
增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域及国外华侨华人妇女、妇女组织的联谊,促使祖国和平一致大业。
第七条踊跃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和妇女组织的友善交往,加深认识、增进友情、促使合作,为保护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妇女联合会推行全国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团领会员相联合的组织制度。
妇女联合会推行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全国和地方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妇女*选举产生。
妇女联合会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妇女*选举产生或由妇女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条各级妇女*代表名额及产生方法,由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足表现选举人的意志。
选举采纳无记名投票方式,能够直接采纳差额选举方法进行选举;也能够先采纳差额选举方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再进行等额选举。
第十二条执行委员应执行妇女*和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决策,踊跃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亲密联系妇女民众,努力展开妇女工作。
在执行委员会休会时期,执行委员可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应有关妇女工作的状况、问题,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依据工作需要,能够补充委员。
执行委员会委员中专职妇女工作者走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行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联合会,设区的市、自治州妇女联合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联合会,地域妇女联合会,依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五条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全国妇女*,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招集。
在特别状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议论决定,可提早或缓期召开。
全国妇女*的职权是:
(一)议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目标、任务及重要事项;
(二)审讲和赞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改正《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六条全国妇女*休会时期,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妇女*的决策,议论并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人事安排事项。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领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招集。
第十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领会议选举主席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构成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休会
时期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议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按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察。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别状况下,可提早或推延召开。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由常务委员会选举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构成,主持平时工作。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十九条妇女联合会依照国家的行政区划成立地方各级组织。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和它所产生的执行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招集。
在特别状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议论决定,可提早或缓期召开。
地方各级妇女*的职权是:
(一)议论、决定当地域的妇女工作任务;
(二)审讲和赞同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在妇女*休会时期,执行上司妇女联合会的决定和同级妇女*的决策,按期向上司妇女联合会报告工作,议论并决定当地域妇女工作的重要问题。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领会议,每年起码举行一次,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招集。
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当地域妇女联合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地方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休会期
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议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按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察。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别状况下,可提早或推延召开。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社区成立妇女联合会。
乡镇、街道社区妇女*,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妇女*休会时期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全领会议选举主席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
执行委员会全领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乡村的.行政村、城市的居民委员会等建立妇女代表会,有条件的行政村可成立妇女联合会。
妇女代表会由居住地区、辖区单位的妇女代表构成,选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平时工作。
妇女代表会一般每三年举行一次。
代表任职时期若有改动,能够补选。
第二十五条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成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
妇女委员会由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妇女委员会全领会议选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平时工作。
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妇女代表磋商产生。
第二十六条在居住分别的乡村山区、牧区,农、林、渔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市场等女性相对集中的地方,妇女组织的形式从实质出发灵巧设置。
第六章
团领会员
第二十七条公司基层工会女员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员工委员会是妇女联合会的团领会员。
第二十八条凡在*门登记的以女性为主领会员的各种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社会集体,自发申请,认可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或当地妇女联合会赞同,可成为妇女联合会的团领会员。
第二十九条妇女联合会要增强同团领会员的联系,帮助和支持团领会员展开工作。
团领会员应接受妇女联合会业务指导。
第三十条团领会员应执行以下义务:
(一)宣传和执行妇女联合会的决策;
(二)向妇女联合会反应妇女状况,报告工作,提出建议和建议,
执行有关工作任务;
(三)向妇女联合会介绍优异妇女人材。
第三十一条团领会员享有以下权益:
(一)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
(二)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责备建议;
(三)团领会员的负责人参加或出席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会议。
第七章
妇女联合会干部
第三十二条妇女联合会依照干部革命化、年青化、知识化、专业化的目标和品学兼优、以德为先的原则,建设政治坚定、勇于创新、求真求实、热爱妇女工作、熟习本职业务、遇到妇女信任的干队伍伍。
应深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成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体制、监察管理体制和激励体制,推动干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
第三十三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应成为培育和输送女干部的重要基地。
应增强干部的培育,重视培训工作,增强培训基地建设。
妇女联合会干部应合理流动。
妇女联合会应常常向各方面介绍输送优异女干部,特别要注意培育介绍输送少量民族和青年女干部。
同时汲取各方面优异人材到妇女联合会工作。
第三十四条妇女联合会干部应努力做到:
(一)政治坚定。
具备相应的*主义理论水平,坚持以*理论、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目标政策。
(二)勤劳学习。
学习法律、政策、科学、文化和妇女工作业务
等知识,不停提升综合素质和实质工作能力。
(三)忠于职责。
开辟创新,勤劳工作,在组织、指引、服务妇
女和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努力做出实绩。
(四)作风扎实。
深入检查研究,亲密联系民众,自觉接受民众
监察,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
(五)遵纪守纪。
恪守国家法律法例,依法做事,清廉奉公。
第三十五条妇女联合会应肩负对下一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的辅助管理职责。
各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人选应预先征采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建议,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存案。
县以上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时间不超出两届。
第八章
经费及财富
第三十六条妇女联合会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供给经费保障,列入各级财政估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添或工作需要逐渐增添。
第三十七条各级妇女联合会所属经济实体,一定仔细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例和政策,努力为妇女少儿服务。
第三十八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依法采纳热情妇女少儿事业的
国内外人士及组织的资本和其余物件的捐献,并依法管理,接受监察。
第三十九条国家交各级妇女联合会据有、使用的不动产和妇女联合会所创办的实体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犯。
妇女联合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九章
会徽会旗
第四十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为圆形,由汉字“女”和英文“WOMAN”的第一个字母“W”经艺术造型构成,象征着中华全国妇
女联合会和中国妇女的进步、发展,象征着中国妇女和各国妇女的友情、团结。
第四十一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可在妇女联合会办公地址、活动场所、会场悬挂,也可作为徽章佩带。
第四十二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旗的旗面为红色,左上角缀有黄色会徽。
会徽会旗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英文译名是“All-China
Women'sFederation”,缩写为“ACWF”。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解说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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