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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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全市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X〕17号),切实加大X市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我市水环境和水生态安全,根据《X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X政办〔X〕107号)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X市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X—X年)》及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提高饮用水安全为保障,以水污染防治协同治理“三水”为重点,围绕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和城市黑臭水体等城市水体的年度目标,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强化体制机制创新,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责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统筹部署X年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确保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工作目标

集中实施“城市水环境、城市水污染、工业水污染、农业水污染、黑臭水体”治理措施,投资6.5亿元完成6项水污染治理重点项目,确保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100%;水体及其主要支流国控断面的水质达标率达到100%;水磨河水质不断改善,全面消除建城区黑臭水体,全市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三、工作措施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严格环境准入。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源地管理保护要求,严禁建设与保护区级别管理要求不相符的建设项目。

落实《X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实施意见》、《X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分区管理办法》要求,严把环境准入关。

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区域水环境质量、排污权储备指标的储备情况挂钩制度,全面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按照我市水环境质量及排污权储备指标的储备情况,合理分配排污权指标。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

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园林局)、各区(县)政府

工作时限:

长期坚持

2.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各区县对本辖区工业集聚区水污染进行全面排查,X年4月底前完成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整治方案的编制工作,并按计划推进落实,确保园区企业废水经预处理达标排放后全部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X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完成验收。

牵头单位:

各区(县)政府

配合单位:

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

工作时限:

X年

3.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市经信委负责对全市农副食品加工、焦化、氮肥、有色金属、造纸、制药等重点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

市环保局负责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和使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X年底前,宝钢集团八一钢铁有限公司、X石油化工总厂西峰工贸总公司等企业完成焦炉干熄焦技术改造,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X石化分公司、兖矿煤化工有限公司、新化化肥厂等企业完成尿素生产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工作。

牵头单位:

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

市发改委、各区(县)政府

工作时限:

按工作要求时限完成

4.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按照自治区及我市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相关工作部署,认真排查超标排放工业污染源,5月底前制定超标企业达标升级改造路线,实施“一企一策”,落实监管责任和企业治理责任。

X年10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造纸、印染等行业超标问题整治任务。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

市水务局、各区(县)政府

工作时限:

按工作要求时限完成

5.巩固取缔“十小”企业工作成果。

加强对“十小”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巩固X年取缔“十小”工作成果,防止已经取缔“十小”企业死灰复燃,对新发现的“十小”企业立即进行取缔。

牵头单位:

市经信委

配合单位:

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工作时限:

长期坚持

6.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推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自治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部署,组织区县、企业开展排污许可证申报、核发工作,确保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X年6月底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X年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

各区(县)政府

工作时限:

按工作要求时限完成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加快我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新、改、扩建工作,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全部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

推进河西污水处理厂改扩建、七道湾污水处理厂、虹桥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进度并于X年建成投运,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满足污水增长处理需求。

加快河东威立雅污水处理厂下游城北再生水厂三期建设进度,确保X年河东威立雅污水处理厂尾水全部被接续处理。

牵头单位:

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工作时限:

按工作要求时限完成

2.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加强新建城区、城乡结合部区域管网建设和改造,X年底前,建城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牵头单位:

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各区(县)政府

工作时限:

X年底前

3.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对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建立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规范建立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台账,并严格执行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的产生、运输和接收三联单制度;积极采用源头减量新技术,鼓励污水处理厂开展污泥过程减量生产性试验;对现有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进行排查,对不能达标的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进行改造,并于X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

牵头单位:

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

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发改委、市农牧局、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工作时限:

按工作要求时限完成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X年4月底前完成畜禽养殖场(小区)清单的梳理,建立基础信息平台,对养殖种类、数量、废弃物产生、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予以登记备案,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完成更新。

X年6月底前完成“十三五”畜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

加快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按照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X年底前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完善防雨防渗工程,并逐步实现雨污分流。

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选择干清粪工艺并实现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

牵头单位:

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

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工作时限:

按工作要求时限完成

2.加强畜禽养殖环保执法监督。

开展畜禽养殖环保执法监督工作,X年5月底前完成畜禽养殖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的排查,对存在问题,依法予以处理;将畜禽养殖场(小区)执法检查列入环境监察计划,按照《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强化对畜禽养殖场(小区)监督检查,开展畜禽养殖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形成多部门监管合力。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

市农牧局、各区(县)政府

工作时限:

按工作要求时限完成

3.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控制农田化肥农药施用量,积极鼓励发展生态循环绿色农业。

积极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应用范围,推广水肥一体,不断提高肥料利用率。

鼓励开展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合理调整施肥结构,引导农民积极施用农家肥。

加快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有效提升病虫害防治组织化程度和科学化水平。

加快安全用药、绿色防控、农业节水等农业技术示范。

X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85%,建立病虫害绿色防控基地3-5个。

牵头单位:

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

各区(县)政府

工作时限:

按工作要求时限完成

4.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

按照重点河湖水产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要求,加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推广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生态循环水养殖等水产养殖技术,实施水产养殖集约化、标准化改造。

牵头单位:

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

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各区(县)政府

工作时限:

长期坚持

(四)优化空间布局。

1.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

在项目立项上进行调控,一号冰川保护区禁止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严禁在水源涵养区、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域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

加强对水磨沟、南山等风景名胜区,照壁山森林公园,以及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区域内严禁建设高污染、高耗水行业。

牵头单位:

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

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各区(县)政府

工作时限:

长期坚持

2.推动风险源企业退出。

完成城市建成区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重大危险源排查,编制完成现有高风险企业或仓储设施风险源清单,编制完成风险源转移、搬迁年度计划,X年开始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

牵头单位:

市安监局

配合单位: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各区(县)政府

工作时限:

按工作要求时限完成

(五)推进循环发展。

1.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

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辖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在高耗水行业开展试点示范,鼓励钢铁、石油、化工、造纸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到X年底,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

市经信委 

配合单位:

市发改委、市煤炭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工作时限:

按工作要求时限完成

2.促进再生水利用。

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政策,研究建立再生水低价使用机制,逐步完善再生水使用的管理制度。

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推进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造纸等行业,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到X年,我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

牵头单位:

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园林局)、各区(县)政府

工作时限:

按工作要求时限完成

(六)节约用水。

1.控制用水总量。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按照《全疆用水总量控制方案》中对X市提出的要求,推进总量控制与分区限额相结合双控管理,制定年度减水目标及对策措施。

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

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牵头单位:

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农牧局、各区(县)政府

工作时限:

长期坚持

2.严控地下水超采。

开展已建机井的排查登记工作,未经批准及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

X年底前修编完成《X市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开展地下水超采漏斗区综合治理,编制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实施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

年底前完成《柴窝堡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编制和批复,加大柴窝堡湖修复力度,保障湖区2万亩农业休耕工作实施。

严格执行柴西、柴北两个水厂限采措施,启动“分洪补湖”工程建设;实行“退耕还林”、“退耕还草”与“休耕补湖”相结合,严防水土流失。

牵头单位:

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

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各区(县)政府

工作时限:

按工作要求时限完成

3.加强城镇节水。

完成全市公共管网漏损率排查工作,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X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X年控制在10%以内。

牵头单位:

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国土局、各区(县)政府

工作时限:

按工作要求时限完成

(七)严格水资源保护制度。

1.落实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管理、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工作,X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入河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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