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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贷款制度

招商银行贷款制度

篇一:

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

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版)

第一章总则

1目的

为深入推进二次转型,贯彻执行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业务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2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授信金额

(1)500万元(含)以内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和

(2)个人经营贷款。

其中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是指向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指符合国家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对公贷款业务;个人经营贷款是指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解决经营资金需求的贷款。

本办法中“借款企业”指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借款企业;“借款人”指个人经营贷款借款人(含个体工商户);“借款人经营实体”指向我行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的用款企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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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所经营字号商户。

“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控制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自然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2.1企业单一最大持股股东,且持股10%以上;

2.2有股东会决议及法人代表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其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中股东会决议签字人数占总股东人数不低于2/3,且符合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要求的比例。

对于此类实际控制人,

客户经理在贷前实地调查中,应通过对企业员工、上下游企业或商户周边经营者进行调查进行认定。

2.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商的公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现役军人)等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向我行申请贷款。

2.4我行暂不接受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非盈利性组织作为借款企业或用款企业的小微企业贷款。

不接受承包或挂靠形式的企业或自然人申请办理小微企业贷款。

3产品分类

本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分为总行标准化产品和分行区域化产品两类:

3.1总行标准化产品包括:

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授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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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含)以内的]、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小微企业AUM信用贷款、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小微企业POS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该7个产品均须按照总行统一制定的三查模板开展业务。

3.2分行区域化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授信金额500万元(不含)以上的]和小微企业其他担保贷款。

分行开办该2个产品前,须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业务细则和三查模板,并按照分行制定的业务细则和三查模板开办业务。

4质量记录

本办法中涉及的各类表格单据详见总行统一下发的质量记录,总行未制定统一质量记录的,分行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质量记录。

第二章基本规定

1贷款对象和条件

1.1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1.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人士)。

1.1.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年龄加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0岁,最高不得超过70岁。

1.1.3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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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案件。

1.1.4对于抵质押类小微企业贷款(指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下同),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应具有贷款用途所对应行业2年以上(含)持续经营经验,对于非抵质押类小微企业贷款(指除抵质押类小微企业贷款以外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下同),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应具有贷款用途所对应行业3年以上(含)持续经营经验。

1.1.5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应在三级(含)以上,无征信记录视同征信记录二级。

1.1.6个人经营贷款中,借款人须为借款人经营实体前三大股东之一且持股10%以上(含),或借款人为企业实际控制人。

对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但按照当前政策规定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如农户、渔民)以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办私立课外辅导培训机构、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者,在其能提供相关合法经营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可办理个人经营贷款。

1.1.7小微企业对公贷款中,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须为贷款提供全程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1.1.8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已资不抵债(即家庭净资产<0)的,不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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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小微企业贷款。

1.1.9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制裁类或监管类名单人员。

1.2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2.1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有稳定的赢利模式和稳定的现金流。

1.2.2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无不良经营行为或从业记录。

1.2.3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所在地须与贷款经办机构处于相同城市行政管辖区,且处于贷款经办机构有效管理半径内。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不受此限:

1.2.3.1足额抵押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所在地须位于经办机构相同城市行政管辖区或位于经办机构2小时汽车车程范围以内。

1.2.3.2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所在地须位于经办机构同一省份或位于经办机构2小时汽车车程范围以内。

对于符合我行行业导向,且品牌企业属于各行业内优质企业的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经过总行对项目进行核准后,可突破借款人经营实体所在地的限制。

1.2.4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借款企业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2.4.1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已办理贷款卡并已经过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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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借款企业信誉良好,贷款申请时贷款卡显示企业当前无不良贷款,无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物价行政处罚等)。

因银行数据报送错误,数据更新延迟等非企业主观原因造成的逾期或

欠息,如能提供书面证明的,可不计入不良贷款记录。

2统一授信管理

2.1准入要求:

2.1.1企业已在我行对公条线办理企业贷款(不含承兑或贴现业务)的,不得再在我行办理小微企业对公贷款业务,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前三大股东也不得再以该企业作为借款人经营实体在我行办理个人经营贷款。

2.1.2同一企业不得既在我行办理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又办理以该企业作为借款人经营实体的个人经营贷款,反之亦然。

2.2单户管理规定(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2.私钻客户指持有我行私人银行卡或钻石卡的客户,下同;

3.非抵押类指除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和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外的小微企业贷款。

3小微企业行业准入要求

3.1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应严格加强行业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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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合法经营原则,企业应具备经营资质,且不得有涉黄、涉赌、涉毒及涉黑行为。

3.1.2坚持绿色信贷原则,优先支持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等绿色环保企业,对于“两高一剩”、“五小企业”或环保不达标企业应予以限制。

3.1.3关注行业风险,对于行业整体不景气的,应谨慎办理小微企业贷款。

篇二:

招商银行贷款政策

招商银行成都分行信贷政策

经营型贷款

1.抵押贷款

A.3年期,质押模式:

质押50%,时间半年,综合年化7.59,月息6厘3。

还款方式:

前35个月归还划15%本金及对应利息,最后一个月归还85%本金及剩余利息。

B.项下提款模式。

不质押,直接贷款,利率上浮后年化8.4%-9%

C(随借随还:

单笔100W以内,用几天算几天。

要求:

资产大于负债;客户企业经营2年以上;3个月流水覆盖贷款金额;住房抵押7成,主城区别墅7成、商业用房6成、郊区只接受底层商铺抵押。

如贷款人非法人或股东,则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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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证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信用贷款

成都户口;2套以上房产,可按揭;3年以上公司,资产净值2倍于贷款金额,本名名下信用贷款不超过2笔。

利率12%

消费型贷款

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银行流水6个月,收入证明,产权证原件。

(房产需是成都五城区房产),贷款利率9%,(金额100万以内,30万以内可提现)。

抵押:

直系亲属或公司股东

信用:

可个体工商户,夫妻,未成年子女

篇三:

招商银行贷款转化管理办法

招商银行贷款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贷款转化操作,强化对贷款转化的管理,有效控制和降低贷款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转化管理必须坚持“分类指导、真实反映、降低风险”原则。

分类指导是指区分不同类别的贷款转化,实行差异化管理,突出关注重点。

真实反映是指贷款转化必须如实揭示和反映贷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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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弄虚作假,掩盖资产风险。

降低风险是指贷款转化必须能真实有效地降低贷款风险,不扩大贷款本金,禁止以贷收息。

第三条各分行(深圳管理部,下同)应该把贷款转化作为管理重点,切实落实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条总行负责审批超过分行权限的贷款转化、分行权限内贷款转化的报备复审、监测和检查。

第五条分行负责贷款转化的具体操作。

第六条总分行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及时追究贷款转化中的违规责任。

第二章贷款转化分类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转化”是指在原贷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履约结清到期贷款,银行对原贷款条件所作的调整。

第八条贷款转化方式主要包括:

减免利息、豁免债务、贷款展期、借新还旧、债务主体置换、担保条件变更、业务品种转换、以物抵债等。

债务主体置换包括借款主体置换,和/或担保人主体置换。

担保条件变更是指贷款的担保方式、抵(质)押物种类和数量等发生变更。

第九条贷款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担保、保理、账户透支、法人按揭、商业票据贴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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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证、贸易融资等表内外资产业务。

第十条贷款转化包括两类:

一类是“正常贷款转化”,即在借款人经营正常的状态下,银行同意对合同条款进行的调整;另一类是“风险贷款转化”,即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存在较大风险时,银行对合同条款做出的调整。

第十一条“风险贷款转化”包括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的转化,也包括已经出现风险苗头或隐含较大风险隐患,但暂未划入后三类的正常类、关注类贷款的转化。

除“风险贷款转化”外的贷款转化属“正常贷款转化”。

第三章正常贷款转化审批

第十二条正常贷款

转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借款人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未出现风险苗头或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二)贷款转化不影响贷款的质量,转化后借款人能正常履约还贷;

(三)原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与企业经营实际所需期限不匹配,如企业生产、建设周期长于贷款周期,贷款一次性偿还量偏大等。

第十三条以下两种贷款转化视同正常贷款转化:

(一)全额货币、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债质押等低风险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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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

(二)在借款人经营正常,财务状况无重大不利因素的前提下,以及额度到期前,授信额度内的贷款转化。

第十四条正常贷款转化的目的,是在贷款到期后,贷款风险未增加的前提下,继续维持与借款人正常的借贷关系。

第十五条对正常贷款转化,分行按照其一般风险业务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章风险贷款转化审批

第十六条风险贷款转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借款人能按时支付利息;

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贷款担保条件不弱化;

属于周转性贷款。

第十七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风险贷款转化,总、分行按照一般风险业务授权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如申请转化的贷款不符合本办法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但通过转化确实能够保全我行资产、降低风险、减少损失的,分行也可以按照风险贷款转化的要求进行审批,但必须从严控制。

第十九条分行对风险贷款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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