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融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另一途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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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融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另一途径

收稿日期:

2006209212

作者简介:

汪其昌(19632),男,湖南醴陵人,浙江财经学院金融学院副教授,博士;楼远(19472),男,浙江义乌人,浙江财经学院金融学院

教授。

① 在我国应收账款是一个会计学概念在实务中使用,但在国际上是作为一个经济学和法学概念在实务中使用。

本文对此词使用及国际上通

用相同。

《美国统一商法典》定义为:

指任何对售出或租出货物或对提供服务收取付款权利,只要此种权利未由票据或动产契据作为证明,

而不论是否已通过履行义务而取得。

这一定义被普通法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接受。

IRIS(马里兰大学制度改革及非正规部门研究中心)、EBRD(欧洲

复兴开发银行)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都及此基本相同。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颁布《国际贸易应收款融资转让公约》虽未直接定义,也及此基本

相同。

应收账款融资: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另一途径

汪其昌,楼 远

(浙江财经学院金融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摘 要:

分析表明,大量应收账款没有成为担保标是中小企业融资难一个重要原

因。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缺失对应收账款等动产物权法律保护,因而银行针对应收账

款进行融资工具创新激励不足。

本文认为,要在《物权法》中尽快制定包括应收账款在

内浮动抵押规定,保护债权人权利;基于信贷链、产业链和中小企业特点,银行要积累

和完善对应收账款分析技术,加大产品创新力度。

关键词:

应收账款融资;浮动抵押;信贷链;中小企业

中图分类号:

F830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22*******

一、问题提出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却有独特之处,其中之一就是局限于不动产抵押,大量应收账款等动产没有进入担保范围发挥融资功能,形成担保难①。

据中国人民银行和日本国际协力调查,中小企业贷款申请得到批准,最主要原因是提供了不动产抵押,占42%,其次是因为提供了有效担保,占24%,其中企业担保占18%,担保公司担保占6%,这些有效担保中主要又是不动产担保;因企业信誉好和产品市场前景好等原因获得贷款占30%。

申请贷款企业被否决主要原因仍然是没有抵押和担保,占4817%,其次是融资规模过大,占2611%[1]。

另据世界银行对中国调查,截至2004年6月,被调查机构中,各类担保贷款占比如下:

无担保信用贷款占贷款总额18%,由个人和第三方提供担保贷款占38%,有担保物担保贷款占38%,同时有担保物和第三方保证担保贷款占6%,其中动产抵押保仅占4%,动产质押占8%[2]。

可见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是以不动产抵押为主。

根据《国民收入账户和统计年鉴》,我国目前所有企业不动产是88567亿元,其中中小企业41087亿元,农户42092亿元,所有企业应收账款55519亿元,中小企业为3276亿元,所有企业拥有存货达51394亿元,其中中小企业30326亿元。

由于应收账款、存货等动产不能够用于担保,有16万亿元资金被闲置,如果按照50%折扣率进行融资,这些担保可以生成大约8万亿元贷款。

我国中小企业大约50%资产由应收账款和存货组成,而同类资产仅占大企业全部资产30%。

另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2005)调查,样本中小企业平均应收账款比应付账款多243万元,应收账款平均时间比应付账款平均时间多51天,收回一笔销售款比支付一笔应付采购款多12天。

如表1所示,中小企业采购和销售支付工具绝大部分仍是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和信用卡用得极少。

调查还表明,有78%企业从来没有利用过票据及其贴现[1]。

可见,从资产负债表角度看,应收账款多是造成中小企业财务平衡和融资难主要原因。

表1 中小企业交易中付款工具占比单位:

%

现金支票汇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信用卡

采购付款工具1813431123161210213017

销售付款工具2313391023151015213113

  资料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报告》,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

从上述分析对比中,我们不难发现,过分依赖不动产融资,银行可提供信贷资金总量及中小企业可供抵押质押担保资产信用总量存在巨大差额。

因此利用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融资是缩小差额有力措施。

本文讨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不是从理论、政策和宏观方面着眼,而是从信贷链视角,从应收账款融资法律和银行具体操作实务层面进行。

二、企业应收账款及银行融资创新关系

信贷有两类,一类是商业信用,即企业之间信用,企业在生产和消费环节相互借贷,每个厂商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另一类是银行信用,即银行向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

在现实中,商业信用及银行信用交织在一起,形成一个信用链条或信贷网络,也就是每个企业既从自己供货商获得信用,也从银行获得信用。

为清楚地看清信贷链上企业和银行之间资产负债关联结构。

我们首先假设B从A赊购,C从B赊购,也就是B收取C应收账款来偿还A应付账款,并且要保证应收账款大于应付账款,B才有盈利。

对上游企业应付账款,体现为本企业存货和产成品。

由于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存在先后时间差,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这些企业均需要银行贷款,再假设这些企业银行信用来自银行I,现有贷款额分别为La、Lb、Lc、Ld,表2列示出了银行I及企业ABC经过简化资产负债表状况。

以企业B资产负债为例,其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由三部分组成:

银行借款Lb,对A应付账款APa,所有者权益Eb;其资产由三部分组成:

对C应收账款ARc,存货Ib,银行存款Db,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形成资产Ab。

根据上述假设,则企业B会计恒等式为:

Db+Ab+ARc+Ib≡Lb+APa+Eb

(1)

其他企业资产负债表及企业B类同。

H表示个人消费者,其资产结构假定为购买最终消费品Xh,其他固定资产FAh,个人储蓄

存款Sh,其负债为银行消费借款Lh,则其会计恒等式为:

Xh+FAh+Sh≡Lh

(2)

对于银行I资产负债表结构,其资产结构由两部分组成:

贷款L,分别对应企业La、Lb、Lc等和消费贷款Lh;证券资产S,包括国库券、企业债、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债券等。

其负债结构由三部分组成:

银行自有资本C,来自个人储蓄S,企业存款D,则银行I恒等式为:

(La+Lb+Lc+⋯⋯+Lh)+S≡C+(Da+Db+Dc+⋯⋯)+Sh(3)

由此,银行资产负债表和企业、个人资产负债表构成信用链如下表:

根据表2,我们可以发现:

1.企业所需流动资金是根据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和利润留存计算出来理论值。

2.在缺乏其他融资渠道情况下,如果银行不给予企业应收账款、存货融资,增加证券投资,则会造成企业之间信贷链断裂,使企业发展陷入困境,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同时也会减少银行存款。

3.如果企业应收账款现金流入小于应付账款现金流出,即使银行给予应收账款融资,企业则有不能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风险。

4.如果企业之间产品链条中,最终产品没有最终消费者,或者最终产品销售不好,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入小于现金流出,银行对应收账款、存货融资也会产生风险。

5.如果企业违约等情况发生,法律要有切实保障银行应收账款债权变现执行力。

否则,银行难有积极性进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创新。

6.对应收账款融资风险控制,银行不能只关注单个客户,要着眼于整个产业链和信贷链。

7.银行实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创新,有利于最终产出提高①。

三、对应收账款融资工具创新若干问题分析

世界银行认为,在支持信贷市场法律和制度方面,中国是全球最差20%国家之一[2]。

导致我国不仅动产担保比例低,只有4%,而且银行缺乏对应收账款融资创新激励。

1.中国应收账款等动产担保信贷法律障碍

首先,我国《担保法》限制了应收账款等动产担保物权设立。

我国《担保法》只允许下列种类合意担保物权:

非转移占有性抵押、转移占有性质押和转移占有性权利质押。

由于《担保

1世界银行认为,应收账款等8项动产担保指数(允许对财产一般性描述、允许对债务人一般性描述、任何债务人或自然人都可以毫无限制地接受或设立担保物权、一个统一机构负责对动产担保物权登记、能够通过互联网进行登记、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合约执行人可以协商执行步骤、债权人可以不通过法庭占有和出售担保物)得分高国家,信贷可获得性越容易,金融体系愈加稳定,不良贷款比例小,贷款成本也低。

如果满足上述8项指数中任何一项,私营部门信贷占GDP比就会提高6%。

(见世界银行:

《2005年全球企业经营环境报告》)

法》对可供担保资产范围定义采取物权法定原则,逐项列出哪些资产允许担保,哪些资产禁止用于担保。

在可供担保资产范围中没有应收账款和存货。

《担保法》还要求对动产担保物进行具体描述,包括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这也排除了利用存货、应收账款等浮动资产作为担保物。

这就使得我国现行法律只在非常狭窄范围内允许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如公路收费权、学生宿舍收租权、出口退税账户,而这些应收账款只占企业全部应收账款极少一部分,更多种类应收账款无法作为担保物为企业融资服务。

这种法律限制,使得银行对担保物偏重不动产和第三方保证。

其次,对应收账款等动产缺乏明确有效公示和实现担保标物权机制。

《担保法》对非转移占有性抵押和转移占有性质押设立和公示提出不同要求:

抵押要求登记,质押要求占有。

对于权利质押,《担保法》以两种不同方式对待,即对流通票据和具备权属证明权利质押要求占有,而对公司股票和知识产权质押要求登记。

除少数应收账款明确了担保物权登记如公路收费权(交通局)、出口退税(商业银行出口托管账户)、学生公寓收费权(教育局)外,我国法规和政策对其他大量应收账款权利质押没有明确规定物权登记,是否需要以某种形式金融票据或权属证明来印证,或者实际占有这些金融票据或权属证明,都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登记机构和登记效力规定。

这对接受应收账款银行来说,既难以操作,又成本高昂,更是难以获得对抗第三方效力,担保物权难以实现。

第三,对应收账款等动产缺乏明确优先受偿权。

对于如何解决担保物权人和其他竞存债权人(如担保物买受人、非合意留置权人)之间争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对于动产优先权规定。

《担保法》不承认下列原则:

已产生对抗第三方效力动产担保物权对于买受人购买担保物具有追及力。

《担保法》允许某些产品和服务供应商有权留置已经占有债务人动产,以担保其提供产品和服务价值清偿,这种留置权无需登记。

通过立法或司法程序产生其他类型留置权,如税收留置权、海关留置权和判决留置权等,基本在《担保法》规范之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等只对少数有争议留置权进行了规范,如担保物权人权利优先于胜诉债权人,不得对已经设质出口退税执行判决,企业破产中,动产担保物权优先于职工工资和安置费等非合意优先权,但是,因为法律和法规没有规定非合意留置权人对任何动产担保进行登记公示,也不存在披露此类留置权高效透明制度,所以,银行此类优先权在执行上常常得不到保证。

也就是银行通常所说“赢得了官司,赢不了钱”。

2.对银行以应收账款融资创新产品分析

从表3,我们可以看到,近几年银行有些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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