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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承保政策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责任保险承保政策

 

总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部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雇主责任保险类5

一、雇主责任保险(包括雇主责任保险A/B、工伤责任保险)5

二、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8

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包括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9

第三章产品责任保险类10

第四章职业责任保险类13

一、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13

二、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13

三、医疗责任保险、免疫接种责任保险、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工程监理责任保险、工程(项目)监理责任保险、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责任保险、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14

第五章公众责任保险类及其他责任保险类15

一、公众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A/B、火灾公众责任保险)15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17

三、展览会责任保险19

四、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19

五、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20

第一章总则

一、下列业务应提交总公司审核:

(一)超过分公司核保权限或业务管理授权的业务;

(二)需要增加自留额或办理临时分保的业务;

(三)使用非我公司报备的标准主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的业务;

(四)涉及下列产品的核保权: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

2、出口产品责任保险;

3、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4、产品召回保险。

(五)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超过800万元人民币的以下业务:

1、司法管辖为世界范围的责任保险业务(酒店、商业楼宇公众责任险除外);

2、承保基础为“事故发生制(OccurrenceBasis)”的产品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

3、保险期间超过12个月的长期业务(不包括与建筑工程相关的责任险业务);

4、设追溯期的新保业务;

5、扩展传染病责任的业务;

6、核风险相关业务;

7、涉及泄漏、玷污、污染责任的业务(此处指附加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承保政策见后面险种部分);

8、扩展恐怖主义风险的业务。

(六)每人赔偿限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雇主责任险类业务;

(七)雇主责任保险(包括雇主责任保险A、雇主责任保险B、工伤责任保险、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险)承保人员的职业类别在2014年度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中对应五类及五类以上且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大于等于50万元的业务。

(八)物流责任保险业务。

(九)没有年累计赔偿限额的产品责任险类业务;

(十)追溯期、发现期设定超过条款、费率规章约定的业务;

(十一)需要使用小于1.0的经验/预期赔付率调整系数的下列分公司的雇主责任险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雇主责任保险A/B、工伤责任保险、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业务、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

重庆市分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贵州分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山西分公司;

二、除本章第一条规定的需提交总公司审核的业务、第五条规定的禁止承保业务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之外,因特殊需求拟承保的禁止承保业务,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且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小于等于800万元人民币,可由分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部自行决定:

1、有优质关联业务,且所有关联业务上年满期赔付率不高于45%;或特定业务渠道,且该业务渠道所有业务上年满期赔付率不高于45%。

2、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非车险禁止承保业务审核操作的通知》(国寿财险非车险〔2009〕47号)中对关联性禁止业务核保通过的条件。

三、除本章第一条第十一款规定的机构及险种以外,总公司统一授权各分公司使用费率规章中的经验/预期赔付率调整系数,不再逐笔业务单独授权。

需要使用小于1.0的经验/预期赔付率调整系数的业务应谨慎承保。

四、对于上年度经总公司审核通过的续保业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由分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自行审核:

(一)风险状况无显著变化;

(二)我公司承保份额内的赔偿限额不高于上年;

(三)承保条件不低于上年;

(四)上年满期赔付率不高于45%;

(五)不需安排临分。

五、下列业务禁止承保:

(一)受联合国、美国、欧盟制裁及保监会监管限制的业务;

(二)承担额外的合同责任的业务;

(三)产品责任险中的纯经济损失;

第二章雇主责任保险类

一、雇主责任保险(包括雇主责任保险A/B、工伤责任保险)

(一)禁止承保

1、远洋船员;

2、飞行中的飞机机组人员;

3、海上石油及天然气作业;

4、从事石棉制造、供应、运输的人员;

5、涉及放射性材料风险的人员;

6、常驻美国、加拿大境内的雇员;

7、水雷风险;

8、从事下列行业所导致的损失:

(1)从事烟花爆竹、保险丝、弹药、军火、火药、硝化甘油及任何爆炸物制造;

(2)压缩或液化气体;

(3)丁烷、甲烷、丙烷以及其他液化气体;

(4)赛璐珞。

9、涉及爆破作业的采石场;

10、建造、维修、拆除水坝/围堰;

11、武装部队和执法机关。

(二)谨慎承保

下列业务应在承保前进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适宜的承保条件,谨慎承保。

1、造船、修船、拆船(游艇除外)人员;

2、任何建筑、工程的拆除和残骸清理人员;塔楼、尖塔、烟囱、矿井、桥梁、隧道、水井、水坝、围堰等地上和地下、水下工程的建造、维护人员;

3、粉末状物资的搬运、包装和运输人员;玻璃、陶瓷、水泥原料的破碎、过筛和配料人员;

4、机械工业的铸造、消砂除锈作业人员;陆上石油及天然气作业人员;码头装卸及海港、海岸作业人员;

5、装卸搬运工、锅炉工、电工、汽车修理、运钞押运员、长期境外工作人员、航空公司人员、保安等;

6、采石、采矿作业人员

(三)雇主责任保险(A)费率表适用

为提高雇主责任保险(A)费率表“人员类别调整系数表”适用的精准度,“人员类别调整系数表”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使用:

1、首先将承保人员的职业类别在2014年度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中进行查找,然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对应:

2014年意外伤害保险

职业分类表

人员类别调整系数表

(雇主A费率表)

调整系数

(雇主A费率表)

1类

1类

0.8-0.9

2类

2类

0.9-1.0

3类

3类

1.0-1.2

4类

4类

1.2-2.0

5类

5类

2.0-2.5

6类

6类

2.5-3.5

特别费率

7、8、9类

3.5-10.0

2、雇主责任保险(A)费率表“人员类别调整系数表”对人员职业的分类高于2014年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的,适用“人员类别调整系数表”,低于2014年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的,按照上面表格的对应关系适用。

3、核保人可以根据具体业务的风险情况提高人员类别调整系数的使用,但不能降低人员类别调整系数。

4、承保人员为高处作业人员的,人员类别调整系数不应低于5类。

高处作业人员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M以上(含5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室外空调安装工、高楼外立面清洗工、电梯维修工、电梯安装工、电缆架设人员等;

5、雇主责任保险B、工伤责任保险的行业调整系数的确定参照适用。

(四)鼓励承保

承保行业人员分类为1-3类的业务(雇主A条款),以及行业类型风险系数≤1.5的业务(雇主B条款)。

二、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

(一)禁止承保

1、从事以下高风险工程:

任何建筑、工程的拆除和残骸清理;尖塔、水塔、烟囱、冷却塔、矿井、矿山、地铁、桥梁、隧道、堤坝、围堰、港口、码头等地上和地下、水下工程的建造、维护;

2、从事以下特殊专项工程:

建筑幕墙工程、脚手架工程(含安装、拆除)、起重吊装工程(含安装、拆除)、电梯安装工程、高耸构筑物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等;

3、选择性投保的高危工种: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脚手架搭设作业人员、安装拆卸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等。

(二)鼓励承保

从事以下工程且资质健全的建筑施工企业:

一般民用、商用房屋建筑;不含桥梁建造、隧道工程的公路、铁路施工项目;明挖施工的地上管线铺设项目。

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包括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应以区域统保方式开展,禁止承保零散业务。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应上报总公司审核承保条件,审核通过后分公司可在承保权限范围内进行核保操作。

(三)禁止承保安全生产条件较差,不能保证生产活动正常进行,需要限期整改的企业。

(四)禁止承保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立即停产整顿或依法关闭的企业。

第三章产品责任保险类

一、禁止承保

(一)适于0-3岁儿童的玩具枪,玩具弹丸(包括飞镖游戏),蹦床和婴儿玩具;

(二)婴儿食品;

(三)保健品;

(四)烟草或烟草制品;

(五)安全头盔;

(六)动物饲料,杀虫剂,农药,肥料,除草剂,杀菌剂和/或农用化学品;

(七)药品、化妆品(包括隆乳产品)、医疗设备、医疗试验品;

(八)乳胶手套,奶嘴和含有乳胶的医疗设备;

(九)直接或间接由于对人类器官、移植器官、血液、细胞、分泌物和任何衍生物有关的生物合成进行实验、获取、预备、加工、制造、改造、调整、处理、分配、存储、采用或者利用等导致的索赔;

(十)航天器、卫星、飞机、热气球任何部件及可能被用于飞行器控制的产品;轨道、水上和空中交通工具及其配件;

(十一)汽车、摩托车及其关键零部件(此分类包括制动器或制动称片、电池、轮胎、内胎、车轮、轮轴、引擎组件、传动列、悬架、转向器、点火器、电子或液压系统或汽车中这些系统的任何组件)以及安全设备(例如安全气囊);

(十二)烟花爆竹、保险丝、弹药、军火、火药、硝化甘油及任何爆炸物;

(十三)枪支,弹药,武器。

二、谨慎承保

(一)承保区域(销售区域)在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除外),保费低于20000元人民币的业务或免赔额低于5000元人民币的业务;承保区域(销售区域)为世界范围,保费低于5000美元的业务或免赔额低于5000美元的业务;

(二)造船厂、修船厂及航海机械设备生产商;

(三)起重机、千斤顶、吊车、升降机和挖掘机等重型设备;工业用锅炉、机床;

(四)铅产品;熏剂、消毒剂、工业清洁剂及工业去污剂、染料等;

(五)自行车、脚踏车、踏板;运动器械;

(六)圣诞灯具;

(七)折叠家具、梯子、摇椅、睡床;

(八)野营用瓦斯煤气用具;

(九)安全救生设备。

三、鼓励承保

鼓励承保销售区域与司法管辖均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并被评为国优、部优、省优的以下类别产品,投保人应提供相关的产品合格证书、认证及其他相关证书:

(一)螺钉、螺母、铆钉、螺丝钉,垫圈制品(不包括航空产品);钉、别针或长钉产品;

(二)金属罐制品;木制或纸质盒子或容器;塑料瓶、塑料罐;玻璃瓶和玻璃罐;砖类产品;家用塑料或橡胶产品;纸制品;复写纸或色带产品;计算机产品(不包括软件或专业性个人电脑);

(三)纺织品;皮革产品、皮毛外衣;地毯、垫子类产品;皮鞋、靴子或拖鞋;服饰产品(不包括睡衣裤);

(四)家具(不包括儿童家具);床垫或弹簧床垫、雨伞或拐杖产品;刷子或扫帚产品;肥皂产品;橡皮、图章产品;

(五)钟表、珠宝、电子产品、照相器材、磁带、唱片和光盘;棋盘类游戏产品;乐器;

(六)大型家电(电视、冰箱、空调、DVD机、VCD机等,但家用洗衣机除外)。

第四章职业责任保险类

一、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一)禁止承保:

工程设计资质等级为下表中列为禁止承保的建筑设计企业。

(二)鼓励承保:

1、区域性统保业务;

2、资质、信誉都较好的建筑设计企业。

同时,应遵循下列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参考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鼓励承保

谨慎承保

禁止承保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甲级、乙级

丙级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甲级

乙级、丙级

丁级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甲级

乙级

丙级

二、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除应遵循上述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外,还应符合项目设计标准。

禁止承保:

高架道路、高架或高速铁路工程;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工程等;防洪设施、水利枢纽、船舶码头、水坝、隧道、跨海大桥等;航空航天工程、核电站等高危险的建设工程。

谨慎承保:

化工类、冶金类、医药类等工业项目。

鼓励承保:

仓库、普通厂房、园林绿化、各类民用住宅大楼、宾馆及综合性大楼、学校教学楼、商务办公楼、普通道路、普通铁路建设工程;邮政、通信网络、电信枢纽等通讯项目。

三、医疗责任保险、免疫接种责任保险、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工程监理责任保险、工程(项目)监理责任保险、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责任保险、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

(一)谨慎承保:

单独投保行为(含以个人名义或单独企业名义)。

(二)鼓励承保:

区域性统保业务;通过特定渠道销售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与其他产品组合销售的业务。

第五章公众责任保险类及其他责任保险类

一、公众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A/B、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一)禁止承保:

1、制造、生产、存储、加注、填充、拆卸、供应、分配和销售以下气体、爆炸物和有毒污染物的企业;

(1)烟花爆竹、保险丝、弹药、军火、火药、硝化甘油及任何爆炸物;

(2)易燃液体;易爆、易燃物品;生化危险物质、有毒物质和有毒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垃圾堆放处);

2、干船坞、码头、埠头、港口;

3、飞机场、航空站、控制塔和发射基地;商用飞机、航天器;

4、海上石油、天然气作业;

5、水雷风险;

6、垃圾场;垃圾添埋、处理厂;污水处理厂;

7、建筑、安装或修理中的桥梁/隧道;

8、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9、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10、临床试验;

11、码头责任、货运代理责任、仓储责任、装卸责任等属于水险责任的风险;

12、没有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情况下的纯经济损失。

(二)谨慎承保

下列业务应在进行现场查勘、完成现场风险评估后,确定较为合理的承保条件和自留额的基础上,谨慎承保:

1、第三者高度集中的场所:

饭馆酒楼、游乐场、歌厅、迪厅、酒吧、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游泳池、洗浴场所、滑冰场、滑雪场、大型体育场馆、大型游乐公园;

2、容易造成自然环境污染或大面积影响的企业:

印染厂、造纸厂、自来水厂、石化企业;除桥梁、隧道以外的各类建筑、安装、拆除工程;采矿、采石、开挖行业、水下作业或其他水下工程;

3、没有年累计赔偿限额的业务。

(三)鼓励承保

1、办公楼、写字楼、通讯、邮局、银行、证券投资公司等主要从事文字处理工作的机构;

2、包装、工艺品制造、影视或声像作品制作、电子产品制造、纺织服装业、食品加工制造、汽车生产及修理、酿酒业、酒店等低风险行业。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一)承保方式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以共保方式参与政府组织的区域统保项目,禁止以分散形式开展零散业务。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上报总公司审核统保业务的承保条件,审核通过后分公司可在该承保条件下开展业务并在分公司承保权限范围内进行核保操作。

分公司不得擅自降低承保条件或擅自扩大保险责任。

(二)禁止承保业务

1、禁止承保责任

(1)扩展承保渐进性污染责任;

(2)扩展承保由于员工操作失误、排污设备单独损坏等由于被保险人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污染。

以上保险责任如包含在统保业务的承保条件内则不得参与该统保项目。

2、禁止承保企业类型

(1)排污管理不规范、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主要包括存在如下情况的企业:

需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新、扩、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竣工时环保验收不合格;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主要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合格率低于80%;严重拖欠排污费;近三年因环境违法受过较大处罚;近五年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如发生水污染事故、有毒气体泄漏事故)或发生公众有效环境污染投诉;不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或固废处置极不规范;其它环境违法行为。

(2)存在火灾、爆炸重大风险隐患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未通过消防验收、发生火灾、爆炸损失记录不良、未采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的企业。

(3)环保设备残破陈旧、质量低劣或维护保养不善,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企业。

(4)突发事故应急管理不善的企业:

无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相关制度与措施,无发生意外事故时防止污染物扩散的制度与措施。

(三)谨慎承保业务

1、以下行业当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污染防治设施齐全,运行正常,符合各项环境管理要求,通过ISO14001认证或者清洁生产审核;模范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综合考虑风险查勘结果、赔偿限额等因素后,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谨慎承保:

(1)涉重金属企业。

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

(2)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

2、除以上高风险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型排污企业。

三、展览会责任保险

(一)禁止承保

1、各类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展览;

2、航空展览的飞行表演部分。

(二)鼓励承保:

各种房地产、家具用品、花卉、电子产品、轻纺产品、机械产品、农牧业产品以及工艺品等展览会。

四、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

(一)禁止承保: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准运条件的承运人,具体条件是:

1、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不受此限);

2、有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谨慎承保:

单程运输业务。

(三)鼓励承保:

区域性统保业务;信誉好、管理严格、专业水平高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

五、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一)禁止承保

1、承运人不具备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2、承运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货物运输经营准运条件的;

3、承运人在最近3年内有行车责任事故记录、运输服务质量事件记录、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

4、运输车辆不具备有效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检验合格证》、《道路运输证》/《车辆营运证》的;

5、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6、运输车辆未按有关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7、驾驶人员不具备与运输车辆类型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的;

8、驾驶人员未取得有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

9、驾驶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10、驾驶人员在最近3年内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的;

11、承运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的承运人。

(二)谨慎承保

1、承运人为个体工商户的;

2、运输车辆为非集装箱车辆的;

3、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三级的;

4、运输车辆登记时间超过8年的;

5、单程运输时间超过4个小时的;

6、承运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的承运人(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已明确此类货物非经特约不得扩展,如需特约扩展承保,应逐笔上报总公司审批)。

(三)鼓励承保

1、区域性统保业务;

2、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高、经营资质较好、人员素质较高、资产规模较大、车辆和设施较好、经营效益较好、服务质量及信誉较好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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