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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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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毗边区:
是指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为对其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类事项行使管制而设置的区域。
专属经济区:
国家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
过境通行制:
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国际航行的海峡。
过境通行制度允许任何外国船舶通过,同时也允许外国飞机在海峡上空飞越。
海湾:
海洋深入陆地较深,入口较小的明显水曲,该水曲面积应大于以入口宽度为直径所做的半圆的面积,无害通过权:
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大陆架:
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公海:
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
公海自由:
公海自由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公海六大自由为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
登临权:
一国的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可识别的政府船舶或飞机,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合理根据认为其行为符合《海洋法公约》所列不法情况(海盗、贩毒、非法广播、船舶无国籍)时,拥有登船检查和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紧追权:
沿海国拥有对违反其法规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的海域向公海行使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
国际海底区域: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底土,及国家领土、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底土。
领海基线:
是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内海)之间的界限,即测定领海宽度的起算线。
国际上采用的领海基线有三种:
a.正常基线;b.直线基线;c.混合基线。
内海:
是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洋水域。
包括a.海湾、海峡、海港、河口湾;b.测算领海的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水域;c.:
被陆地所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海域。
过境通行制度:
是指专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
大陆架: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
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床土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毗连区:
是在领海以外而又毗连于领海的一个区域,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
专属经济区: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
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领海:
领海:
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连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12海里。
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登临权:
指靠近和登上被合法的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进行检查的权利。
平行开发制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进行勘探和开发应遵守的制度。
方便旗:
指在船舶登记宽松的国家进行登记,取得该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
国际海底区域:
即为公海海底区域,包括各国大陆架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毗连区:
指沿海国在毗邻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对若干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区域。
过境通行制度:
指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事航行和飞越自由。
海峡:
两端连接海洋的狭长的天然水道。
专属经济区:
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受本部分规定的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在这个制度下,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均受本公约有关规定的支配。
群岛基线:
连接群岛最外缘各点的直线基线。
大陆架: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简答题
何谓毗连区沿海国在毗连区内享有哪些权利
毗边区是指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为对其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类事项行使管制而设置的区域。
沿海国可以在毗连区行使下列管制:
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国家不得对区域或其任何部分行使主权或主张主权权利,任何人不得将区域或其自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
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各国都可以为和平的目的加以利用。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
沿海国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对该区域内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由此对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活动构成一定程度的限制。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
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包括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有权建造并授权建造、操作、使用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它们拥有管辖权;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关系。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200海里范围内是一个重叠区域,都是国家管辖范围,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两者关系密切。
但两者形成方式和过程不同、法律根据不同、沿海国在两个区域的权利义务不同、两者范围不同、、沿海国对两者权利的依据也不同。
所以,二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内海与领海的区别。
答:
a.地理概念上不同:
内海是指领海基线朝向陆地一方的水面。
该区域形状不规则,且面积分散零散;领海则是领海基线朝向海洋的一面的,12海里等宽带所覆盖的水域和底土。
b.法律地位的不同:
内海在国际层面与一国陆地领土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沿岸国对其享有完全主权。
相比之下,沿岸国在领海的主权则受到一定限制,既外国船舶无需沿岸国许可,就可依照国际法规定在领海中无害通过。
海洋争端解决的原则和方法。
答:
海洋争端的解决原则为和平解决原则。
方法:
a.调节。
是国际争端政治解决的一种方式。
通常由争端各方协议成立的包括第三方参加的调解委员会负责调查争端的事实,然后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敦促争端各方达成协议。
b.仲裁。
既争端当事各方自愿将争端交付他们自己选任的第三者仲裁员裁断,并互相约定接受裁决结果。
c.特别仲裁;d.国际法院裁决;e.其他途径,毗连区定义及法律地位。
答:
是在领海以外而又毗连于领海的一个区域,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对违法者行使紧追权。
什么是公海自由?
答:
公海自由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公海六大自由为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
领海和毗连区的法律地位有何区别,
答: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领海是从领海基线算起12海里以内的外海。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领海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但根据国际惯例,外国商船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行权。
毗连区是指从一国领海基线算起24海里以内的外海部分,但除掉领海部分。
毗连区不属于一国领海,外国船舶和航空器可以自由进入,但沿海国对毗连区享有卫生、税收等权利,以及“紧追权”。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管辖权有那些,
答:
a.对于人工岛屿等的专属权和专属管辖权b.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
c.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大陆架的划界原则有那些,
答:
a.自然延伸原则b.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原则c.公平原则
海峡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什么区别,
答:
海峡是指连接两面海洋的一条狭窄的海道。
海峡两岸属于一个国家时,此峡是该国的领峡;如分别属于两个不同国家时,此海峡的法律地位由其宽度决定:
若宽度大于两岸领海宽度之和时,领海部分分别由沿岸国管辖,超过部分为公海。
如该峡为两岸领海所覆盖,分界和管辖由两沿岸国协议解决。
国际航行的海峡,在地理特点上,这种海峡是连接两面公海或两面专属经济区,采用新的通行制度“过境通行制”。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划定直线基线的方法、适用条件和限制条件有哪些,
划定直线基线的方法:
在大陆沿岸突出处和岸外岛屿最外缘选定一系列适当的基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划出一条条直线,构成折线的基线。
适用条件:
(1)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
(2)在因有三角州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
(3)在依据
(1)可以采用直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
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
限制条件:
)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1
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2)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3)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说明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划分大陆架的三种原则。
P136
(1)自然延伸原则;
(2)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原则;(3)公平原则。
简述群岛水域的定义及其法律地位
(1)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基线以内,河口、海湾和港口封闭线以外索包括的水域。
答:
群岛国按照群岛基线的划定方法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即构成群岛水域。
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
(2)法律地位:
?
群岛国应尊重与其他第三国的现有协议,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
群岛国应承认直接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某些区域内传统的捕鱼权和其他合法活动;?
群岛国应尊重其他国家所铺设的通过某水域而不靠岸的现有海底电缆;?
其他国家在群岛水域内享有航行权。
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方法有哪几种:
(1)谈判、协商和交换意见;
(2)调解;(3)仲裁;(4)司法诉讼解决;(5)用尽当地补救方法;(6)缔约国可自行选择任何其他方法解决争端。
说明公海管辖权的主要内容。
(1)公海管辖权的种类:
船旗国管辖和普遍性管辖;
(2)行使管辖权的方式:
查明权、登临权和紧追权;(3)军舰和政府船舶管辖权的豁免。
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及含义
(1)国际海底区域,即为公海海底区域,包括各国大陆架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2)《海洋法公约》规定:
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对区域与其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
理局“代表人类行事”。
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领海界限是如何划定的,
(1)两国之间如有协定则根据协定处理;
(2)除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情况另有协议外,则两国领海通常以中间线为界;(3)若发生领海重叠的情形,则通过充分协商以协议来解决。
简述划定群岛基线的限制性条件
(1)群岛基线的划定应按照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和水域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
(2)群岛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
(3)群岛的主要岛屿应包括在群岛基线以内。
(4)群岛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
(5)除在低潮高地上建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者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资金的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的宽度外,群岛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始点。
(6)群岛基线不应以隔离另一国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联系的方法划定。
(7)群岛基线应在大比例尺的海图上标出,并连同地理坐标表一起妥为公布,并应将各该海图或坐标表的一份副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处。
简述紧追权
紧追权:
沿海国对违反该国法律并从该国关系范围内的水域驶向公海的外国商船进行追赶的权利。
各国在行使紧追权时应遵循下述规则:
(1)紧追必须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水域开始;
(2)被紧追的外国船舶必须违反了沿海国的法律规章;(3)紧追必须在外国船舶视听范围内发出视觉或听觉停驶信号后才能开始;
(4)紧追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
(5)紧追在被追逐者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的领海时必须停止;(6)紧追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进行;
(7)紧追权的行使应当谨慎,“在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的情况下,在领海以外被命令停驶或被逮捕的船舶,对于可能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该获赔偿”,追逐国应承担赔偿责任。
简述《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公海自由的具体内容
(1)航行自由;
(2)捕鱼自由;(3)飞越自由;(4)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5)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海洋科学研究自由。
简述海峡的通过制度
(1)过境通行制度是指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事航行和飞越自由。
(2)无害通过制度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毋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继续不停地迅速地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制度。
(3)自由通行制度是指船舶和飞机在海峡内的非领海部分享有航行和飞跃的自由。
如何判定海湾,如何划定海湾的领海基线
(1)海湾是指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的水曲。
但只有当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所划的半圆时,这样的水曲才能称为海湾。
(2)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24海里,则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为内水。
海洋争端解决的原则和方法
原则:
和平解决海洋国家争端的原则
方法:
(1)谈判、协商和交换意见;
(2)调解;(3)仲裁;(4)司法诉讼解决;(5)用尽当地补救方法;
(6)缔约国可自行选择任何其他方法解决争端。
大陆架的划界及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划分的原则
(1)《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如果到大陆边缘超过200海里,则最多可扩展到350海里。
(2)?
自然延伸原则;?
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原则;?
公平原则。
论述题
论述领海的法律地位。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出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
国家对领海的主权是不需要宣告的,只有领海的宽度需要宣告。
与领土其它部分惟一不同的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这是对领海主权的限制,通过必须是无害的,必须是连续不停迅速通过,不得停泊和下锚,除非遇到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
试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区别。
(1)两者的形成方式和过程不同。
大陆架是沿海国领土的自然延伸,包括被海水淹没的陆地、海床和底土,而专属经济区不是自然延伸,而是根据一定的宽度,即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海洋区域;
(2)两者的法律根据不同。
大陆架的概念一方面是基于自然科学的大陆架概念基础上形成,另一方面又基于习惯国际法,并得到《大陆架公约》的承认;而专属经济区是20C70Y才出现的概念;(3)沿海国在两个区域的权利义务不同。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包括全部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而在大陆架的权利仅限于非生物资源。
(4)两者的范围不同。
200海里是大陆架最小宽度却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可能是大陆架;(5)沿海国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权利的依据不同。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依据它对大陆架的占领或宣告,而是作为沿海国存在的事实,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则有赖于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如无宣告,它仍是公海。
试述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是指国家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
专属经济区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
沿海国对该区域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对该区域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享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由此对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活动构成一定程度的限制。
专属经济区的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和底土本身的法律地位。
论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关系。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以内是一个重叠的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
不同:
1、依据不同。
大陆架是自然形成的事实依据,专属经济区需要国家主张(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不是根据事实本身所存在的权利,而沿海国必须宣布建立其专属经济区并说明其宽度),否则仍是公海;2、范围不同。
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
3、权力和义务不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所有的资源都有主权权利,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当在国际法法院规约第
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使得公平解决。
这条规定与关于大陆架划界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依据国际公约,中国有权收回日本占领的一
美国出于地缘政治的考虑,将本来属于切领土。
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
中国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私相授受给日本,从而为中日两国的领土争端埋下了伏笔。
中日两国建交谈判的过程中,中国政府出于中日两国关系发展大局的考虑,希望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问题能够搁置起来,不会成为影响中日两国关系发展的障碍。
但是,日本政府不信守承诺,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问题上大做文章,结果导致中国政府不得不按照国际法的基本准则,进一步重申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并且采取有效步骤捍卫国家的利益。
请从海洋法的角度为中国对钓鱼岛行使主权提供法律依据。
答:
首先,从领海毗连区的角度来看,虽然在毗连区之内中国不享有主权,但是,在领海毗连区的范围内中国享有专属的管辖权,对那些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法律的行为,中国政府可以依法在领海毗连区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管辖权。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国毗连区宽度自领海基线算起24海里,换句话说,除了中国享有12海里的领海之外,还享有领海毗连区12海里。
其次,从专属经济区的角度来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在专属经济区内,可以勘探和开发、养护、管理海床上水域和专属经济区内底土的自然资源,可以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可以开展海洋科学研究以及从事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属于中国的领土,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所拥有的不仅仅是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同时还拥有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内的一切权益包括海上和海底的权益都属于中国所有。
因此,保卫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对于中国未来发展的意义不言而喻。
最后,从大陆架的角度来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领海以外依照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但如果大陆架超过200海里,则可以拓展到350海里,沿海国应将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情报提交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会应当就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事项向沿海国提出建议,沿海国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划定大陆架界限应有确定性和拘束力。
沿海国对大陆架资源的勘探开发享有专属性的权利,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确表示同意,不得从事勘探开发活动。
现在,中国海洋管理部门正在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要求,向联合国有关部门提交中国关于延伸大陆架的有
关法律文件,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将会根据中国政府提交的有关文件,进一步确定中国在大陆架上的基本权利。
专属经济区渔业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对海洋渔业的主要影响
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产生预示了世界渔业管理的国际资源变成了一批属于各国的国内资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能使这些资源受到较合理的管理和利用。
远洋渔业国现在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与沿海国的谈判和签订协定来取得对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入渔权,因此,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意味着远洋渔业国捕鱼机会的减少,从而降低了过度开发生物资源的可能性。
说明用于国际航行的领海海峡的航行制度
实行过境通行制度的领海海峡。
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领海海峡适用过境通行制度。
这类海峡包括:
两岸为一国所有,宽度不超过领海宽度的2倍的海峡;两岸分属两个或多个国家,宽度不超过领海宽度的2倍的海峡。
但是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有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则不适用过境通行制度。
群岛水域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全部水域称为群岛水域。
上述的定义有一个例外,在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群岛国可根据关于基线划定的一般规定用封闭线在河口、海湾和港口划定内水的界线。
这种界线封闭的水域为群岛国的内水,而不是群岛水域。
严格地说,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基线以内,河口、海湾和港口封闭线以外所包含的水域。
珊瑚礁内的环礁湖应算群岛水域,而不是内水
群岛水域不同于内水也不同于领海。
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拥有主权,此项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
然而,此项主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其他国家在群岛水域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其中包括外国在群岛水域的航行通过权和传统捕鱼权以及有关现有协定和现有海底电缆等规定(P95)。
简述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沿海国的主权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1.主权权利: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主权权利限于自然资源和其他经济活动。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这种
主权权利涉及生物资源,也涉及非生物资源。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也享有在该区域内从事其他经济性开发的主权权利。
这些经济性开发包括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活动。
2.管辖权: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管辖权与上述的主权权利在内容和范围上密切相关,主要限于与开发管理自然资源及其他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活动上。
3.义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其专属权利时,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还应适当顾及国际法和其他有关国家在经济区内的利益,并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二、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限于与国际交流、交往有密切联系的诸多活动,即有关航行自由,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活动。
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均享有航行自由,飞越自由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有关的并符合公约其他规定的用途。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作了哪些原则性的规定,
(1)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定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