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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讲课

行政执法讲课

 

一、什么缘故要讲这一课

  第一是司法、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

  各个司法机关、各行政机关都有各自的职权,如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煤炭安全监察机关行使煤炭安全监察职权。

这些权力差不多上依据宪法和法律或行政法规给予的,法律在给予权力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限制,确实是要正确行使权益,权益不能不用,也不能滥用。

滥用权力、不用权力造成后果的,不是违法确实是犯罪,不承担行政责任,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那个地点所说的违法是一样违法行为,不是应负刑事责任的那种违法行为,违法不一定是犯罪,但犯罪一定是违法的,这是法律理论的问题,不多说。

既然滥用权力、不使用权力造成一定后果的,要负责任,那么作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就得明白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

也确实是说只有知法、明白法、才能守法,才能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与履行职务行为有关的犯罪就两种,一种是贪污贿赂犯罪,一种渎职侵权犯罪。

我们今天要紧是研究渎职犯罪,弄清晰渎职犯罪与履行职责的关系,就能促使我们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预防渎职犯罪。

因此我们学习是为了履行职责的需要。

  其次是检察机关宣传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需要

  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这两种犯罪统称为职务犯罪。

从现时期来看,这两种犯罪在社会上的阻碍力是不一样的,贪污贿赂犯罪由于检察机关近二十年来的宣传和打击,能够说差不多深入人心。

一样人都明白将公家的钱揣自己兜里,给别人办事收取好处费是犯罪。

但对什么是渎职犯罪,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多大,都不是十分了解。

就连我们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是专门清晰。

有的人认为,我们不贪不占,差不多上为了工作,确实是没干明白,出了点差错,也不是有意的,如何会是犯罪,因此当被查处时,觉得怨屈。

我们在办案中经常会遇见这种情形,犯罪嫌疑人不明白得,说情者也不以为然,认为我们小题大做。

事实上,不贪不占就不是犯罪这种思想是错误的。

渎职犯罪不需要具有贪和占的情节,它需要看的是你是否正确履行职责,是否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经济缺失。

从危害的后果来看,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比如渎职行为引起的矿难事故,既有人员伤亡,又有直截了当、间接的经济缺失。

这种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造成的那种财产的单一缺失。

之因此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一直没有引起社会的关注,是因为我们关于渎职犯罪的宣传不到位、查处的力度不够造成的。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加强了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和查处力度。

第一将检察机关渎职检察部门升格为反渎职侵权局,与反贪局同级,从组织上、人员上、装备上给予了保证;其次,组织了保证人权、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查处危害资源渎职犯罪等一系列专项行动,加大了查处渎职犯罪的力度,再次,重新修订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从法律角度界定了查处的标准和范畴。

近年来,化州市检察机关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工作一年上一个新的台阶,取得了专门大的成绩,反渎职侵权工作逐步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但查处案件并不是我们实施法律监督的最终目的,查处只是手段,预防才是全然目的,今天与大伙儿一起学习渎职犯罪的有关知识,确实是想让大伙儿了解渎职犯罪,认识渎职犯罪,从而能够在思想上认识和操纵自己行为,明白如何做才能不违法犯罪,从而在源头上遏制渎职犯罪现象的发生,这是我们共同学习的目的。

  二、正确明白得渎职侵权犯罪的概念、特点

  

(一)什么是渎职侵权犯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平性的信任,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缺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的分则共规定了十种类型的犯罪,像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益、民主权益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等。

之因此刑法对犯罪的类型进行分类,是因为每一种犯罪都侵犯了不同的法益,也是是法律所爱护的不同的社会关系,也叫做犯罪的客体。

像侵犯公民人身权益、民主权益的犯罪,确实是由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使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受到了侵害,侵犯财产的犯罪使国家的、公民的财产遭受了缺失。

那么渎职犯罪确实是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使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受到了侵害,使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公平性的信任受到了损害。

因此说,我国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爱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平性的信任。

所谓国家机关的活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执行国家职能,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活动。

这种活动除了必须具有合法性之外,还必须具有客观公平性,因此说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实际上是指合法、客观、公平地执行国家机关职能的活动。

依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学说,国家给予你一定的权力,就要求你在规定的权限范畴内合法、客观、公平地履行你的职责,假如你滥用你的权力,该使用权力时不使用,或不正确使用你的权力,给国家或人民群众造成了一定的缺失,这就构成了刑法所规定的渎职犯罪。

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

  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有各自的特点,都有不同的构成条件。

这确实是刑法上所讲的犯罪构成要件,分为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

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需要从这四个方面来判定,像有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一辈子命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辩认和操纵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有意。

渎职侵权犯罪做为一个类型犯罪,也具有它自己的特点,也确实是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缺失的行为。

渎职犯罪有的表现为徇私舞弊,即出于私情而不客观公平地履行职责;有的表现为滥用职权,即超越职权或者玩弄职权;有的表现为有意不履行职责,即有意不实施应当实施的职务行为;有的表现为失职行为,即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

总之,渎职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专门多,用一句概括确实是干工作没干明白,依照自己的职责,该做的没做,不该做的做了。

那个地点需要强调一点,并不是工作没干明白确实是犯罪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出台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前面我所介绍的那些渎职犯罪的表现形式,只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缺失,达到一定标准时才构成犯罪。

要不然,只要失职就构成犯罪,就要被追究责任,就没有人去干工作了,至于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犯罪,在后面介绍具体罪名时再详细说。

  2、犯罪主体,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即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那个地点需要大伙儿注意一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是指我们通常明白得的具有行政或事业编制的公务员,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和通常所说的公务员在刑法上是有区别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的立法说明是: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治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托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末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安监局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那个司法说明,在我们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不管你是不是公务员,只要你代表安全监察机关行使了监察职责,有了渎职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3、犯罪主观要件。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有意或过失心理态度。

一个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任何犯罪行为差不多上在一定的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的。

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是十分复杂的,概括起来说有有意和过失两种差不多形状。

渎职犯罪中,有的是有意犯罪,有的是过失犯罪,像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等确实是有意犯罪,而玩忽职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环境监管失职等确实是过失犯罪,那么如何区分有意和过失呢?

有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期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期望是积极的追求,如有意杀人、有意损害等。

放任是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漠不关怀,发生也行,不发生也行,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

如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途中又抛下不管,致使被害人死亡确实是放任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属间接有意杀人犯罪。

一样来说滥用职权犯罪专门少有人是抱着积极的期望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去滥用职权的,绝大部分差不多上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确实是说出于本身的职责,明知自己无权决定、处理事务,也明白违反职责行为假如出了事应承担责任,但是他对可能显现的结果是采取漠不关怀、听之任之的态度的,因此属于间接有意犯罪。

那么过失犯罪呢?

过失犯罪对危害结果是不期望发生的,分为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差不多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然而轻信能幸免。

有意犯罪是明明白,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或差不多预见。

玩忽职守确实是典型的过失犯罪。

  渎职罪只是一种类型犯罪的总称,它包含了42种具体的罪名。

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违法发放森林采伐许可证、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由于一些罪名与我们煤矿安全监察机关没有联系,因此我今天只就一些要紧的罪名和大伙儿一起学习一下:

  滥用职权犯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缺失的行为。

  前面说过分析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从主观、客观、主体、客体四个方面来分析,由于我们不是专门学习法律,因此没有必要研究那么深,主体、客体、主观方面我就不说了,我只给大伙儿着重介绍一下,这几种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和检察机关立案的标准。

  滥用职权犯罪的表现形式要紧有两种,一是不正确行使职权,二。

是超越职权。

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职责处理公务,或者利用手中的权力随意处理公务,具体表现为应该如此做而那样做,应该那样做而如此做,不应该做而做,应该做而不做等。

比如说,我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有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治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的职能,那么依照行业的规定,只有煤矿或相关人员具备了一定条件和一定的资格,才能给他们发放许可证明或资格证。

假如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或上级领导,在明知对方不具备发放许可证和资格证的条件,不应该发放却擅自发放或强制发放。

那确实是不正确行使职权,假如因此而发生矿难事故。

那么谁决定发放的,谁就得承担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

原江源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冯某与原白山市煤炭工业局生产科科长许某,在2000年1月分别受朋友亲属所托,在江源县松树镇红利二井主副井没有通贯、通风系统没有形成、没上主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没有通过该局生产技术科和安全科审查的情形下,在该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意见栏加盖江源县工业局的公章。

许某还通过个人关系为该矿办了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并违反规程未将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下发到江源煤炭工业局,而是直截了当通过其亲属将许可证副本交到松树镇红利二井矿主手中,以致该矿在非法经营中转变为合法化,使该矿在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冒险生产,导致2000年3月4日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21人死亡,直截了当经济缺失150万元。

这确实是不正确履行职责。

  超越职权,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职责而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

也确实是说行为人手中没有此项权力,却超越了其职权范畴,擅自行使此项权力,违法地作出处理决定。

讲一个林业方面的案例,抚松县兴隆乡林业工作站站长王毅在担任站长期间,东岗村有个村民在自己承包的林地内,按照正常的林业规划设计采伐林木后,觉得不够,找到了王毅,想多采伐一些,林木采伐应由县林业局批准并下发采伐许可证,林业工作站没有权力批准。

王毅为徇私情,以交罚款代替批采伐指标的手段,同意那个村民连续采伐,致使该村民在原设计采伐量的基础上滥伐林木蓄积200立方米,给国家造成了经济缺失。

王毅也因此受到了法律的追究。

因此说没有权力却行使权力确实是超越职权了。

  不正确行使职权与超越职权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所滥用的权力是否属于其依法所应有的权力,属于其应有的权力而滥用,确实是不正确履行职权,不属于其应有的权力而滥用,则属于超越职权。

如我们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合法经营的煤矿进行行政处罚,确实是不正确履行职权。

假如我们在查处煤矿违法违规事件时,擅自决定对相关人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确实是超越了职权了。

  立案标准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滥用职权犯罪,应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峻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截了当经济缺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截了当经济缺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缺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截了当经济缺失20万元,或者直截了当经济缺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缺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末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截了当经济缺失20万,或者合计直截了当经济缺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缺失100万元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反、缓报、谎报情形,导致重大事故危害结果连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峻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阻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缺失的情形。

  直截了当经济缺失的问题

  “直截了当经济缺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截了当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我们在运算缺失时一样差不多上对死亡人员赔偿多少就算多少直截了当经济缺失,但有关物品或其他的缺失可能没有运算在内。

这在今后我们对事故调查时是否应该考虑一下。

“间接经济缺失”,是指由直截了当经济缺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缺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形下能够获得的利益和为复原正常的治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缺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这部份我们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没有运算,由谁运算,如何运算,值得研究。

  玩忽职守犯罪

  玩忽职守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峻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缺失的行为。

  客观表现:

一是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行为,二是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缺失。

两者必须兼备,缺一不可。

那么如何明白得玩忽职守行为呢?

是指行为人在工作过程中严峻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

不履行职责是指依照职责要求,应该作而不作,或者舍弃职守,擅离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一样是指尽管履行了职责,但不认真,马马虎虎,粗心大意,或者草率从事,敷衍了事。

原白山市八道江区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科科长张某,在2005年年初工作检查时发觉,八道江区泰安矿业公司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下进行生产经营,这按照规定,应该赶忙停止生产,可张某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禁止泰安矿业这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违规生产的情形,致使该公司长期违规生产,2006年发生了事故,死亡2人。

那个案件中,张某在履行职责中,严峻不负责任,该禁止的不禁止,导致事故发生,是玩忽职守。

  立案标准规定: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峻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截了当经济缺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截了当经济缺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缺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截了当经济缺失30万元,或者直截了当经济缺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缺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末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截了当经济缺失30万,或者合计直截了当经济缺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缺失150万元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治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峻来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峻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阻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缺失的情形。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是指工商行政治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峻的行为。

  犯罪主体:

是行政执法人员,即在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工商行政治理人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海关工作人员等。

没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煤矿安全监察机关具有行政执法权,是本罪的主体。

  客观表现:

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峻的行为。

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违法行为处理过程中,关于差不多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照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2001年国务院公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又下发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这些文件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们煤炭安全监察机关在对煤矿进行监察时,发觉涉嫌犯罪的案件应该按上述文件要求向司法机关移送。

发生矿难事故的,不仅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案件要移送,关于在事故处理中发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显现的渎职犯罪案件,也应当向检察机关移送。

那个地点简要介绍一下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区别(责任事故主体为自然人,劳动安全事故主体为单位,责任事故表现为不服从治理,违章作业或强令工作冒险作业,劳动安全事故是有关部门或职工发觉事故隐患,经提出后,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仍不采取措施改正,以至发生事故。

  说明一下本罪中的几个概念,所谓的徇私舞弊,在本罪中指捏造、隐瞒事实,仿造、隐匿证据,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等。

所谓应当移交而不移交,是指明知他人的行为差不多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却不移交司法机关而有意使犯罪嫌疑人躲避刑事追究的行为。

  立案标准

  1、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旧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连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仿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峻的;

  三、如何看待矿难事故与渎职犯罪

  我们通常所说的矿难事故并不是一个法律名词,在法律上他是指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矿难事故不仅造成人员的伤亡,而且造成了财产的庞大缺失,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煤炭产业是白山市的支柱型产业,大大小小的煤矿有200多家,近几年来煤炭行业矿难事故频发,2005年白山市共发生死亡的事故53起,死亡67人,2006年发生死亡事故43起,死亡64人,造成的经济缺失就有几千万,甚至上亿元。

因此说社会危害性是庞大的。

在这96起矿难事故中,我们查了其中13起渎职犯罪案件,只占13.5%,这说明了一个问题,并非每一起矿难事故都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我们是煤炭安全监察机关,对所发生的每一起事故的缘故是最清晰的,在我们地区,矿难事故一样差不多上责任事故,专门少或全然没有自然事故或技术事故。

既然是责任事故,我们就得分析显现这种责任事故的缘故,归纳起来说,显现责任事故的缘故差不多上违章操作,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能够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但这背后不一定都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依照最高检和国家安监总局的规定,当事故发生时,检察机关同时介入调查,我们介入调查的是事故企业是否证照齐全,来源是否合法,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是否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到位。

由于对煤炭企业进行行业治理的部门专门多,如煤管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劳动局等,这些部门对煤炭企业各有各的监督治理职责,假如是由于监督治理不到位而发生的矿难事故,那么,这些部门就存在渎职行为,我们就要侦查。

但假如事故企业证照齐全,来源合法,相关部门监督治理也到位,那就不存在渎职行为,也就不是我们检察机关所能监督的事了。

因此说矿难事故背后往往存在着一些行政执法机关人员的渎职行为,但不是绝对。

2000年3月4日,白山市江源县松树镇红利二井发生了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1人死亡,2002年年7月4日,富强煤矿(红利煤矿改名)在非法生产中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39人死亡。

我们在对这两起矿难事故的侦查中,发觉松树镇红利二井在取得证照过程中违法,富强煤矿在转让、办理证照过程中也存在违法,涉及到地矿局(国土局)、煤管局等部门。

为此我们共立案侦查了9人,现已对其中8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矿难事故与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

  渎职行为能否必定导致责任事故,这是一段时刻以来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有的人认为:

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截了当缘故一样系违章作业,而渎职行为仅是间接缘故,为此相关责任人不能构成渎职犯罪。

从因果关系角度看,这一观点是按照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得出的结论。

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不是如此一种因果关系。

有如此一个案例:

某县一小煤矿,在一次安全生产检查中,由于证照不齐和工作面无进风巷、回风巷等问题,被监管部门发觉并被责令停产整顿,同时派出两名监管人员24小时现场监督,电力部门被通知给该矿拉闸停电,煤监部门被通知停止审批火工品,后由于有关现场监管人员脱岗、电力部门人员在矿主私接电路后为多收电费而不加禁止、煤监人员连续审批火工品,导致该矿得以非法生产,10天后由于瓦斯超标、通风不畅和工人明电照明引起瓦斯爆炸,造成14人死亡。

在这起事故中,尽管引发事故最贴近的缘故系该矿电工明电照明、明刀闸、明接头所致,但这不是唯独缘故。

那些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特定义务人的渎职行为,矿主在停产整顿期间的非法生产行为,均是引发事故的直截了当缘故。

其中缺少哪一个缘故都不可能引在形式逻辑中的因果关系,要紧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合因一果等几种形式。

一因一果,是指只有某一特定缘故,才能产生某一结果;多因一果,即不同的缘故,均能产生同一结果;合因一果,则是指几种缘故共同作用,才能产生某一结果。

就上述案例而言,渎职行为、非法生产行为和违章作业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共同缘故。

三个缘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就像一个链条一样缺少任何一个环节。

都不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事故型的渎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差不多上差不多上如此一种合因一果关系。

因此说,在煤矿行业这种多部门监管的环境下,任何一个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监管到位都不可能显现矿难事故。

  四、如何预防渎职犯罪

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社会各阶层、各领域、各部门共同参与,而且需要通过法律的、机制的、体制的教育等多种手段和途径进行综合治理。

近几年我院先后查处了一批有阻碍的案件,在分析这些职务犯罪案件根源时认识到:

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预防职务犯罪单靠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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