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古茶树资源保护办法.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5666795 上传时间:2022-12-3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9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临沧市古茶树资源保护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临沧市古茶树资源保护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临沧市古茶树资源保护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临沧市古茶树资源保护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临沧市古茶树资源保护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临沧市古茶树资源保护办法.docx

《临沧市古茶树资源保护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临沧市古茶树资源保护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临沧市古茶树资源保护办法.docx

临沧市古茶树资源保护办法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草案)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古茶树资源,实现古茶树资源的永续利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法规,结合临沧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古茶树是指临沧市行政区域内的野生茶树和树龄100年以上的人工栽培茶树。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临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古茶树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古茶树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古茶树科学研究、就地保护和培育利用。

在古茶树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宣传教育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茶树保护利用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二章古茶树保护

第六条古茶树分为重点保护古茶树和一般保护古茶树。

重点保护古茶树名录及保护范围,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茶叶管理部门按管理职责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者撤销;一般保护古茶树名录及保护范围,由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茶叶管理部门按管理职责拟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者撤销。

古茶树保护范围,应当明确四至界线,设立保护标志。

第七条在临沧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茶树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对破坏古茶树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控告。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茶树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古茶树的保护和管理。

资金主要来源: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上级资金扶持;

(三)企业投入;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资金来源。

第九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古茶树保护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古茶树的调查、监测、科学研究、建档及保护管理工作。

茶叶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人工栽培古茶树的认定、建档、设立保护标志等工作;建立古茶树种质资源库。

发改、财政、公安、农业、环保、国土资源、住建、旅游、水务、交通运输、科技、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古茶树保护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要制定村规民约,切实保护好辖区内的古茶树资源。

古茶树所有者、经营者有直接保护古茶树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古茶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移动、破坏古茶树保护标志;

(二)未经批准采伐、移植古茶树;

(三)对古茶树进行挖根、剥皮、刻画、台刈、嫁接换种、根部围砌(必要的保护措施除外)等;

(四)修枝、伐树采摘和使用对古茶树有破坏作用的机械采摘。

(五)施用化肥、生长调节剂和农药等;

(六)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周边500米内修筑对大气、水流、土壤有污染的设施;

(七)排放废气、污水、粉尘;

(八)倾倒、堆放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九)种植影响古茶树生长的高大乔木、经济林木和农作物;

(十)改变古茶树自然生长状态和环境;

(十一)其他危害古茶树的行为。

第十一条禁止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新建永久性建筑物。

因特殊情况需要建设的,要符合古茶树保护利用规划,经县(区)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文化交流及公益建设等需要采伐、移植、运输古茶树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因教学实习、影视拍摄、科考探险等活动,需要进入非自然保护区古茶树保护范围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城镇、交通、水利、民用建筑等建设用地应当避开古茶树保护范围。

确需占用的,用地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征占用地审批手续,并对用地范围内的古茶树进行迁地移植保护。

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利用古茶树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需编制旅游项目实施方案,分别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茶叶管理部门会同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过程中,由林业、农业、茶叶、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进入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的,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古茶树利用

第十五条古茶树资源的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应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古茶树开发利用。

搭建古茶树交易平台,规范交易市场,保障古茶树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培育古茶树品牌,利用古茶树资源开展旅游休闲文化活动等。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科学合理利用野生古茶树资源开展旅游等活动。

茶叶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人工栽培古茶树管理标准,规范古茶树品牌行业管理,培育重点品牌、地域商标。

茶叶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要引导茶叶企业、茶叶行业从业者,科学利用古茶树资源,同时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抵制破坏古茶树资源的行为。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引导发展茶叶专业合作组织,鼓励古茶树所有者积极参与古茶树茶叶产品和茶叶市场的开发。

第十八条茶叶经营加工企业开发利用古茶树资源,采取合资、合作、租赁、承包、挂牌托管等方式,保障古茶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古茶树所有者可以自主决定参与开发和合作的方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外的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移动、破坏古茶树保护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

限期不恢复的,按照重新恢复所需的实际费用赔偿损失,可并处每个标志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采伐、采挖、移植、运输古茶树的,没收采挖工具、实物、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古茶树进行挖根、剥皮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修枝、伐树采摘古茶树叶、芽、花、果的,按本条第三项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修筑对大气、水流、土壤有污染的设施的;

(二)排放废气、污水、粉尘的;

(三)倾倒、堆放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外的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茶叶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限期整改:

(一)在古茶树保护范围施用化肥、农药和生长调节剂的;

(二)使用有破坏作用的机械采摘古茶树叶、芽、花、果的;

(三)对古茶树进行刻画、台刈、嫁接换种、根部围砌的;

(四)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古茶树生长的高大乔木、经济林木和农作物的;

(五)改变古茶树自然生长状态和环境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在自然保护区外的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环保、国土资源、茶叶等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工建设旅游项目、开展旅游活动的;

(二)建设交通设施、水利设施及房屋建筑的;

(三)开展教学实习、影视拍摄、探险考察活动的;

(四)新建永久性建筑物的。

第二十三条古茶树保护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县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年月日起施行。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古茶树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现将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临沧是云南茶叶大市、著名的滇红之乡、世界茶树起源的核心地带,具有悠久的种茶制茶历史,分布于双江邦骂雪山万亩原生古茶树群落,已有2500多年历史,是迄今为止发现的世界上面积最大、树龄最长、海拔最高的原生古茶树林,是茶树驯化和种植发祥地的历史见证。

悠久的历史蕴育了丰富的古茶树资源,据初步调查,全市有野生茶树面积约40万亩,人工栽培古茶树面积约11万亩,它们是临沧茶文化发展的见证和传承,具有较高的科研、文化、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

随着古茶树茶叶价格的提升,受经济利益驱使,一些地方出现了伐树采茶、不规范采挖移植古茶树等破坏古茶树资源的现象,古茶树的生存受到严重威胁,加强古茶树保护,妥善解决在古茶树保护和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在国家、省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出台符合临沧实际,能够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临沧古茶树资源的相关法规非常必要。

二、《条例》的起草、修改过程

根据市委安排,2016年3月初,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由赵副市长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起草小组,负责草案的调研、起草、论证、修订和报审等工作。

早在2014年5月,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大农业工委、市林业局、市茶办等组成联合调研组,深入全市8县(区)、15个乡(镇)23个行政村、9个茶叶企业,开展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实地查看,广泛听取基层干部、茶叶企业人员和群众的对古茶树保护的立法建议,为《条例》起草获取了基础资料。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由起草小组草拟形成了《条例》初稿,2016年3月10日市林业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3月11-14日,征求了县(区)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及市林业局所属各科、室、局、站、所等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研究和多次修改,形成《条例》(草案)。

三、《条例》起草的依据

主要参照的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1994年9月2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

2.《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3.《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1995年9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4.《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五章二十七条,分别为:

总则、古茶树保护、古茶树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包含制定参照依据、古茶树法律定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茶叶企业及古茶所有者(经营者)开发利用、禁止和限制行为、处罚措施。

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行政执法主体,规范了古茶树利用行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关于《条例》的名称。

2005年市人民政府制定了《临沧市古茶树资源保护办法》,曾经在2014年9月定名为《临沧市古茶树保护利用办法》。

而古茶树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是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开展的,故名称定为《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

(二)明确古茶树的法律概念。

根据《分布于云南省境内的国家珍贵树种名录(第一批)》,野茶树属于二级珍贵树种,不分树龄大小,按照《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均应纳入保护;《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而临沧种茶历史悠久,古茶树较多,参照规定,将树龄100年以上的人工栽培茶树作为本条例的保护对象。

将古茶树分为重点古茶树和一般保护古茶树。

重点保护古茶树中的野生茶树、人工栽培古茶树,分别由市林业局、市茶办认定,报市人民政府公布;一般保护古茶树,由县(区)人民政府公布。

(三)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

《条例》第十条明确了市、县、乡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古茶树所有者的管理责任,市、县级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应当对古茶树进行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明确了古茶树所有者和茶叶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四)明确了古茶树保护经费的来源渠道。

《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古茶树保护专项资金的五项来源渠道:

财政预算安排、争取上级资金扶持、企业投入、接受社会捐赠、其他资金来源。

(五)禁止和限制了对古茶树的破坏行为,明了开发利用古茶树的行政许可制度。

《条例》第十一条禁止了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从事的活动和对古茶树有破坏行为的活动。

《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了限制和禁止在古茶树保护区域开展的各项活动,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审批的活动及审批机关等。

(六)明确了法律责任。

本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措施标准,均在相关法规设定的范围内,既结合地方实际,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有严肃性,又有可操作性。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茶叶管理部门负责古茶树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破坏古茶树的行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处罚内容包括移动、破坏古茶树保护标志及非法采伐、采挖、移植、运输古茶树,修枝、伐树采摘等行为;污染古茶树及古茶树保护区域的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处罚内容包括在古茶树保护区周边修筑对大气、水流、土壤有污染的设施以及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排放废气、污水、粉尘,倾倒、堆放垃圾等的行为;在古茶树保护和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不规范行为,如施用化肥、农药、生长调节剂,对古茶树进行刻画、台刈、嫁接换种、根部围砌(必要的保护措施除外),种植影响古茶树生长的高大乔木等行为,按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处罚依据,由茶叶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教育、引导、整改,实现古茶树保护、开发利用。

(七)关于《条例》参用的相关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动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采伐珍贵树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伐工具、实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批准树种、数量、地点、时间和方式采伐或者采集本省珍贵树种的,没收采伐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挖取树根,采集技叶、果实、种子,剔剥活树皮等毁坏本省珍贵树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外国人擅自对本省珍贵树种进行野外考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采集的珍贵树种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本省珍贵树种采集证件、出口批件或者许可证明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经批准移植珍贵树种活立木的,没收采挖工具、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砍伐森林、开山采石、狩猎、开垦、烧荒、开矿等;

(二)倾倒废弃物;

(三)超标排放污水。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一并审核。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动态背景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