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GPS汽车动态行驶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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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GPS汽车动态行驶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营运车辆GPS汽车动态行驶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安委发〔2010〕1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自治区有关运输企业: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营运车辆GPS汽车动态行驶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和企业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营运车辆GPS汽车

动态行驶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道路运输行业推广应用GPS汽车动态行驶记录仪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提高道路运输管理现代化水平,促进安全运输生产,规范全区道路运输GPS汽车动态行驶记录仪使用和管理,根据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境内注册从事道路运输的班线客车、旅游客车、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必须安装使用GPS汽车动态行驶记录仪(以下简称GPS记录仪)。

鼓励引导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和驾驶员培训学校教练车辆安装使用GPS记录仪。

第三条道路运输GPS记录仪是指带有GPS卫星定位功能,能够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信息通讯、指挥调度等综合功能的GPS车载终端。

GPS记录仪监控管理系统,包括运输企业GPS监控平台、GPS车载终端、GPS运营服务平台、自治区GPS服务总平台和安监、交通、公安等管理部门监督平台。

上述平台和安装了GPS车载终端的营运车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安监部门负责协调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研究制定我区GPS系统建设及推广应用方案、技术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交通部门建设全区统一的GPS服务总平台,组织指导运输企业安装GPS记录仪车载终端、建立企业GPS监控平台,纠正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等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应用GPS系统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车内超员、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对GPS记录仪进行首次检定和周期检定,确保记录仪有效,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运输企业应充分发挥GPS作用,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安全防控能力。

第二章运输企业GPS系统的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运输企业必须建立本企业GPS监控平台,成立GPS监控机构,配备专职监控人员,通过GPS记录仪系统加强对企业营运车辆管理和运行状态监控。

第六条运输企业应建立并落实GPS记录仪使用管理工作责任制度、考核与奖惩制度和重要信息通报(报告)制度,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和车载系统的正确使用。

对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超范围经营的处罚标准应与公安和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一致。

第七条企业监控管理平台的职责是:

1.实时监控本企业运行车辆,对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超范围经营的车辆,及时通过语音或短信等方式提示驾驶员纠正违章。

2.准确、完整地录入车辆和驾驶员的基础资料,设定本企业运营车辆的限制速度、中途休息停靠点、电子围栏等;对按照固定线路行驶的营运车辆,应按照电子地图的路段限速标志进行分段限速设置。

3.做好有关监控数据的统计和违规车辆处理情况汇总,定期向当地运输管理机构报送。

第八条 GPS监控系统的监管内容包括:

是否超速行驶、是否超员、是否疲劳驾驶、是否按照核定的客运站点停靠、是否按照核定的线路规范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否进入禁行路段等。

第九条 车辆营运时行车速度的监控标准:

1.实现分段限速的车辆,超速限值的设定不得高于道路法定最高限速;设定统一限速值的车辆,其限速值不得高于其行驶的主要路段的法定最高限速。

2.特殊天气和道路条件下,应提醒驾驶员降低行驶速度,保障安全行车。

3.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客运车辆严禁在三级以下公路行驶,在三级以上(含三级)公路应低速行驶。

第十条企业对GPS监控部门所监控到的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员、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等违规信息要认真分析,确属违章的,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违规信息及处理结果存档,作为企业内部对营运车辆管理、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车辆营运期间必须保证GPS车载终端正常且通讯畅通。

客运班线经营企业对不能保证通讯畅通的车辆,应停止车辆报班经营活动;旅游运输企业对不能保证通讯畅通的车辆,不得开具派车路单;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对不能保证通讯畅通的车辆,不得安排出车运营。

第十二条运输企业应指导和监督本企业驾驶员正确使用和维护GPS车载设备,对本企业安装GPS车载终端的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统计,包括监控正常的车辆数、停驶车辆数、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数。

对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要分析原因,发现车载终端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GPS运营平台,对驾驶员人为破坏或屏蔽GPS车载终端的行为要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第三章GPS相关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自治区GPS服务总平台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建设与管理,其职责是:

1.制定全区统一的GPS记录仪数据交换标准和接口协议,实现GPS运营平台与自治区GPS服务总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实时共享。

2.指导规范全区GPS运营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督促运营商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系统的检定、开发、维护和升级改造。

3.对GPS运营商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GPS运营商基本情况、服务质量、不良记录等。

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4.依托运营商,做好全区统一电子地图测绘工作,定期更新电子地图,确保电子地图信息的准确性。

5.为全区三级运管机构GPS监督平台提供统一的监控管理系统软件,并对监控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6.为安监、公安部门预留数据接口,及时提供相关数据。

第十四条GPS运营服务平台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由通过统一招选和技术审查确定的GPS运营商负责建设,运输企业自主选择。

运输企业应与GPS运营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矛盾纠纷处理办法等。

各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不得直接或变相参与运营服务平台的经营。

第十五条GPS运营服务平台的职责是:

1.做好GPS运营平台系统运行、终端数据上载、用户授权、数据分析等工作,保证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全天24小时随时能够获取车辆监控信息。

2.为运输企业监控平台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监控管理系统软件,负责对运输企业监控岗位人员进行培训。

3.做好运输企业监控管理系统软件和车载终端的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处理系统的技术故障,确保GPS记录仪系统正常运行。

4.及时登记入网营运车辆基本信息,实时向自治区GPS服务总平台上传规定数据。

运营平台要保证上传数据的真实性,不得人为篡改监控数据。

5.配合自治区GPS服务总平台,做好电子地图的测绘和更新工作。

第十六条运管机构GPS监督平台的职责:

1.对辖区运输企业车辆安装和使用GPS情况进行检查。

2.通过抽查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运行状况,指导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工作,督促企业监控平台实时监控运行车辆;对抽查时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车辆,及时告之车属企业对其违法违规进行纠正处理,并限期反馈处理结果;对于构成行政处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3.每月对企业车辆的在线率、违章情况进统计,并将违章车辆情况及时抄告车属企业,责成车属企业对其进行教育、处理并限期反馈处理结果。

4.做好有关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将企业GPS系统的使用和对发生问题人员的教育、处理情况,通报各相关科室,作为企业信誉考核考评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公安交警GPS监督平台的职责:

1.抽查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运行状况,对抽查时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车辆,要及时告之车属企业,并责成车属企业对其违法违规进行纠正、处理,并限期反馈处理结果;对于构成行政处罚的,应当移送当地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2.每月对企业车辆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情况进统计,并将违章车辆情况及时抄告车属企业,责成车属企业对其进行教育、处理并限期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安监部门应协调交通、公安等部门做好运输企业GPS记录仪日常管理中的相关工作,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我区GPS推广应用和日常管理使用中的有关问题。

在对运输企业进行安全评估时,对企业GPS日常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严格考评。

第十九条交通部门要将营运车辆安装GPS记录仪作为客运、货运市场准入和年度审验的必备条件,凡没有按规定安装GPS记录仪的或安装不在检定有效期内的GPS记录仪的班线客车、旅游客车、包车客车、危货车辆、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一律不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十条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输企业GPS记录仪系统使用和运输全程监控情况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运输企业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对于构成行政处罚的,由道路运输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安部门应用GPS系统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车内超员、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质监部门要充实检测能力,提升检测水平,保证检测质量,提供必要的条件,方便送检客户,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GPS记录仪检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安监部门发现运输企业GPS监管管理工作中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除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评估标准》扣除相应分值外,同时抄告交通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交通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运输企业违法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停业整改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1.运输企业在车辆未安装GPS记录仪或GPS记录仪设备使用不正常的情况下安排出车的;

2.运输企业对驾驶员不开启GPS车载终端、人为破坏或屏蔽GPS车载终端等行为,不予及时处理的;

3.运输企业未通过企业GPS监控平台对车辆进行监控的;

4.运输企业未对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员、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规定站点停放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对于查处的未按规定安装GPS终端的车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抄报交通运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GPS运营商由于技术、服务等原因造成GPS车载终端使用不正常,致使运输企业车辆不能正常经营造成损失,经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确定的,应对企业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十六条对质量信誉考核为不合格的GPS运营商,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GPS运营商资质。

运输企业可按合同约定追究GPS运营商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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