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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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浙江省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健全和完善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促进图书资料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4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8年浙江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4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浙江省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55号)、《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图书资料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文献信息与服务、阅读推广、信息技术管理、古籍保护研究、综合管理等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

(一)文献信息与服务:

从事文献借阅服务、资源建设与组织、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

(二)阅读推广:

从事讲座、展览等各类读者活动策划组织,新媒体宣传推广的专业人员。

(三)信息技术管理:

从事网络管理、系统维护、信息自动化管理的专业人员。

(四)古籍保护研究:

从事古籍保护研究,地方文献整理、开发与研究的专业人员。

(五)综合管理:

从事图书馆综合管理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

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其中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研究馆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积极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图书资料行业提升和事业建设。

第六条 符合《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43号)规定的担任高级职务学历资历条件的,可申报图书资料专业高级任职资格评价。

(一)副研究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聘任馆员职务满5年。

2.具有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聘任馆员职务满2年。

3.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者,在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副研究馆员资格。

(二)研究馆员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聘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

第七条 直接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突破第六条规定,具有直接申报资格。

  

  

(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项者,可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

  1.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成果的主要贡献者,或主持完成2项市(厅)级科研项目。

  2.本专业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3.入选“浙江省公共图书馆拔尖人才”、市(厅)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

  

(二)具有图书资料副研究馆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项者,可申报研究馆员资格:

  1.国家级科研项目成果的主要贡献者,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4项市(厅)级科研项目。

  2.2篇以上本专业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3.入选“文化厅优秀专家”或省“151”人才、“四个一批”、“五个一批”、“万人计划”、“群文之星”等省部级以上重要人才项目称号获得者。

第八条 其他条件

(一)专业考试要求:

须通过浙江省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

(二)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参加相应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的学时。

(三)年度考核等次要求:

近5年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九条 转评申报条件

  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工作岗位变动,现实际从事图书资料工作满1年的,需转评与现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

转评后聘任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累计相加。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条件(符合直接申报条件的人员除外),还须达到相应的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申报者应全面、系统地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应具有相应的理论研究能力和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能力。

(一)副研究馆员

1.较系统地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学科知识和所从事岗位的理论知识与专业技能,熟悉业务范围内的政策法规、服务标准和操作规程。

2.对本学科领域的发展动态有较为全面的了解,有较突出的专业研究成果。

3.能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二)研究馆员

1.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全面系统地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学科知识和所从事岗位的理论知识与专业技能,精通业务范围内的政策法规、服务标准和操作规程。

2.及时研究跟踪本学科领域发展前沿和动态,有系统的研究和突出的成果。

3.是本单位图书馆学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 工作能力和业绩要求

申报者应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具备解决业务问题的能力,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应具有较强的规划指导、业务协调、综合总结和解决重大、疑难业务问题的能力。

(一)副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业务项目或服务案例2项以上,能较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业务问题,效益良好。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市(厅)级以上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或业务管理的标准、规范、章程等2项以上,实施效益良好。

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工作,成效显著,在同类单位中处于领先水平,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4.在县级以上本专业业务培训中,曾系统地讲授过本专业课程,有一定的教学实绩。

(二)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主持完成业务项目或服务案例2项以上,能提出并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重大的业务问题,成效显著。

2.主持制定市(厅)级以上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或业务管理的标准、规范、章程等2项以上,实施成效显著。

3.主持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工作,成效显著,在业界达到领先水平,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4.在全省本专业业务培训中,曾系统地讲授过本专业课程,有明显的教学实绩。

第十三条 学术成果要求

申报者应具有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研究水平,取得相应学术成果。

申报副研究馆员者,须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申报研究馆员者,须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发表3篇以上);须同时符合以下学术成果条件。

(一)副研究馆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主持完成县(处)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或重点工程项目1项。

2.正式发表或出版专业作品累计2万字以上,不包括个人论文集。

3.专业成果获得市(厅)级以上部门、中国图书馆学会及全国性相关专业学术团体颁发的二等以上奖励1次或三等以上奖励2次,或浙江省图书馆学会一等奖1次。

(二)研究馆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或重点工程项目2项。

2.正式出版专业著作1部;或编译、点校整理、汇编资料类作品2部。

3.专业成果获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1次;或市(厅)级以上部门、中国图书馆学会及全国性相关专业学术团体颁发的二等以上奖励2次,或浙江省图书馆学会一等奖2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建立图书资料专业高级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详见附件),并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五条 图书资料系列职改办建立专家组,根据评价标准,综合运用面试答辩、论文盲审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评分并提出推荐意见。

评审委员会根据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任现职后取得,并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重点工程项目指古籍保护计划、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资源项目、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三大项目。

(二)条件中所规定的论文(著)均为独著或为第一作者;研究课题成果中的“主持”,指课题研究的组长(第一责任人)或第一执笔人;重点工程项目成果中的“主持”,指实施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三)科研或重点工程项目的主要成员、主要贡献者,系指个人排名列前3位的成员。

  (四)条件中所规定的业务项目须提供项目计划、项目完成总结、项目完成后单位的认定或考核、评估材料;服务案例须提交完整案例的编写文档、效果反馈或参与行业交流、出版等佐证材料。

(五)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公布的当期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专业一级刊物指《中国图书馆学报》、《大学图书馆学报》、《情报学报》三种学术期刊。

(六)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时间可计算至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

(七)“市”指设区市。

(八)条件中所指省部级以上重要人才项目包含省委宣传部、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省文旅厅等单位以及省部级以上单位推行的具有重要影响力且与申报专业有关的人才项目。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

浙江省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

标准

附件

浙江省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

指标

一级

二级

三级

最高

分值

计分方式

备注

专业技术基础

(20分)

学历

(6分)

博士研究生(博士学位)

6

按最高学历和学位计分

硕士研究生

(硕士学位)

4

专业资历

(14分)

专业工作

年限

6

0.25n

n为年份

现聘岗位

等级

聘任专技五级/八级

6

2n

n为年份

聘任专技六级/九级

1n

聘任专技七级/十级

0.5n

继续教育

3

近5年继续教育每年达90学时的得1分;超过90学时的,每6个学时得0.4分。

 

工作能力和业绩

(50分)

 

工作能力和业绩

(50分)

 

业务获奖

(10分)

国家级奖项

10

10n

n为获奖项数

1.仅指以个人名义获得的(集体奖项不计分),奖项中第二排名者按50%计分。

2.若奖项不设等次,按照第二等次计分,须提供获奖原始文件;

3.中国图书馆学会奖项参照市(厅)级奖项计分;

4.浙江省图书馆学会奖项参照县(处)级奖项计分。

省(部)级奖项

8n

市(厅)级奖项

最高等次

3n

第二等次

2n

第三等次

1n

县(处)级奖项

最高等次

1n

人才工程

(8分)

国家级

8

8n

n为入选人才工程次数

省(部)级

6n

市(厅)级

4n

县级

2n

年度考核

(2分)

2

0.5n

n为年度考核优秀次数

业绩鉴定

(25分)

25

根据《浙江省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第十二条

(一)或

(二)1—3条款,填写《业绩认定表》。

〔完全胜任90-100分,胜任70-89分,基本胜任60-69分,不胜任0分标准计分〕*25%;单位按照所列业绩具备1项为基本胜任,2项为胜任,3项及以上为完全胜任的标准给出意见,专家参考单位意见,结合提供的业绩材料,给出具体分值,取平均分。

培训授课

(5分)

省(部)级

以上

5

5n

n为培训授课次数;培训级别按主办单位级别确定。

市(厅)级

1n

县(处)级

0.5n

 

学术

成果

(30分)

 

学术论文、

专著和其他专业作品(15分)

专业一级

刊物

第一作者

15

6n

n为论文篇数;

专业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转载,每篇加8分;被《新华文摘》摘要或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每篇加3分。

第二、三作者

2n

核心期刊

第一作者

3n

第二、三作者

1n

公开发行刊物、国际会议论文

(第一作者)

发表在《图书馆研究与工作》上

1n

其他

0.5n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文汇报》上发表学术性、理论性文章

6n

n为文章篇数;

文字原则上要求2000字以上,通讯报道不计分。

在省级党报及全国性专业报上发表学术性、理论性文章

3n

专著

8n

专业作品须是正式出版物。

n为作品数

独立完成的编译、点校整理、汇编资料类作品

4n

著述类作品

(第一责任者)

2n

汇编类作品

(第一责任者)

1n

论文鉴定

(5分)

5

由2位专家对送审论文进行鉴定,取平均分。

(优秀90-100分,良好70-89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0分)*5%;

研究课题

(10分)

国家级

课题

主持/第一执笔人

10

10n

1.研究课题须完成结题,n为课题数;

2.省社科联课题参照市(厅)级计分;

3.省学会课题参照县(处)级计分;

4.课题组成员排名第二、第三的按50%计分。

省(部)级

课题

主持/第一执笔人

6n

市(厅)级

主持/第一执笔人

4n

县(处)级

主持/第一执笔人

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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