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金属结构安装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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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金属结构安装监理实施细则
第23章
金属结构安装监理实施细则
23.1总则
(1)本细则编制依据: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工部分)。
2)DL/T5018-94《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3)DL/T5019-94《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4)SL105-95《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
5)DL5017-93《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2)本细则适用于金属结构的闸门与埋件、启闭机安装以及压力钢管安装工程项目。
23.2施工准备工作监理
(1)承建单位应在金结施工60天以前,根据设计文件、合同技术规范和有关规程、规范,结合地形、施工水平和施工条件编制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施工措施计划应包括主要内容:
1)安装现场布置及说明、主要临时建筑设施布置及说明。
2)劳动力、材料和设备(包括辅助工程设备设施)配置计划。
3)安装进度计划。
4)闸门和启闭机的调试、试运转和试验工作计划。
5)设备的运输和吊装方案。
6)金结构件的安装方法和安装质量控制措施。
7)焊接工艺及焊接变形的控制和矫正措施。
8)质量保证和检验措施。
9)施工组织管理机构。
10)安全措施。
(2)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4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机构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1份,原文件不退回。
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3)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按期向监理机构申请开工许可证。
监理机构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4)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机构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若承建单位在期限内未收到监理机构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23.3施工过程监理
(1)金结构件安装前应具备以下资料:
1)设计图样和技术文件(设计图样包括总图、装配图、零件图、水工建筑物图及金结构件关系图)。
2)金结构件出厂合格证。
3)金结构件制造验收资料和质量证书。
4)发货清单。
5)安装用控制点位置图。
(2)设备运至发包人指定交货地点,各有关方检查清点,并详细记录签字备案。
安装承建单位正工接收各项设备后,制定运输保管计划,把设备安全运到工地。
(3)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照报经批准的施工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同时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收集、记录、整理和施工总结工作。
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技术规范要求时,应及时调整或修订施工措施计划,并报监理机构批准。
(4)当承建单位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修改报经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并致使施工技术条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时,承建单位应于此类修改措施计划实施7天前,报监理机构检查认证。
必要时监理机构可抽测或要求承建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测。
(5)为确保工程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测量和检测成果及时报送监理机构检查认证。
必要时监理机构可抽测或要求承建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测。
(6)除非号行报经监理机构批准,否则应在上一工序经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均应在承建单位的三级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承建单位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
(7)发生事故时,承建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延伸和扩大,记录事故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立即报告监理机构。
(8)承建单位应每周、月定期召开生产会,检查本周、月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分析未完成计划的原因和研究解决措施,并安排好下周、月生产计划,确保工程施工按预定施工进度均衡进行。
(9)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或违反国家有关安全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环境和劳动保护条例,或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监理工程师有权分别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监理通报,直到指令返工、停工整顿等方式予以制止。
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施工延误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10)承建单位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方针,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管理。
施工过程中,坚持四员(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调度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对出现的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及时向监理机构报告,并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23.4施工质量控制
23.4.1焊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1)从事现场安装焊缝焊工,必须持有有效期内的劳动人事部门签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合格证书。
焊工中断焊接工作6个月以上者,应重新进行考试。
焊工焊接的钢材种类、焊接方法和焊接位置等均应与本人考试合格的项目相符。
(2)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有国家专业部门签发的资质证书。
评定焊缝质量由II级或II级以上的检测人员担任。
23.4.2焊接材料
(1)承建单位采购的每批焊接材料,应具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监理机构的指示在使用前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报送监理机构。
(2)焊接材料的保管和烘焙应符合DL-T5018-94《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第4.3.6条的规定。
23.4.3焊接工艺评定
(1)在进行本合同项目各构件的一、二类焊缝焊接前,必须根据母材的焊接性、结构特点、使用条件、设计要求、设备能力、施工环境和强制性条文要求拟定焊接工艺方案,并必须通过焊接工艺评定鉴定。
经评定合格后,编制焊接工艺指导书(参见强制性条文有关规定)。
按DL/T5018-94第4.1节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承建单位应将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监理机构审批。
若承建单位需要改变原评定的焊接方法时,必须按监理机构指示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2)承建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DL/T5019-94第4.3节的规定编制焊接工艺规程,报送监理机构审批合格扣,方可施焊。
23.4.4焊接质量控制
(1)焊缝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工部分)表5.2.1.5-1分三类。
(2)一、二类焊缝焊接宜采用手工焊和埋弧焊。
首次采用气体保护焊,应在现场经过一段时间试用,证实其焊接设备和焊接材料性能优良、稳定,能满足焊接工艺要求,可以保证焊缝质量后,方可采用。
(3)焊接各类焊缝所选用的焊条、焊丝、剂应与所施焊的钢种匹配,详见DL/T5018-94表4.3.2。
(4)异种钢板焊接时,应采用强度高的钢板的焊接工艺施焊。
焊接材料按图样规定,并应经焊接工艺试验评定。
(5)遇有穿堂风或风速超过8m/s的大风和大雨、雪天以及环境温度在-5OC以下、相对湿度在90%以上时,焊接处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保证焊接处有所需的足够温度、焊工技能不受影响,方可施焊处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保证焊接处有所需的足够温度、焊工技能不受影响,方可施焊。
(6)一、二类焊缝,应经检查合格,方准施焊。
(7)施焊前,应将坡口及其两侧10~20mm范围内的铁锈、熔潭、油垢、水迹等清除干净。
(8)承建单位应每周、月定期召开生产会,检查本周、月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分析未完成计划的原因和研究解决措施,并安排好下周、下月生产计划,确保工程施工按预定施工进度均均衡进行。
(9)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或违反因家有关安全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环境和劳动保护条例,或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监理工程师有权分虽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监理通报,直到指令返工、停工整顿等方式予以制止。
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施工延误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10)承建单位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何证体系,加强质量管理。
施工过程中,坚持四员(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调度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对出现的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及时向监理机构报告,并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23.4施工质量控制
23.4.1焊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1)从事现场安装焊缝焊工,必须持有有效期内的劳动人事部门签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合格证书。
焊工断焊接工作6个月以上者,应重新进行考试。
焊工焊接的钢材种类、焊接方法和焊接位置等均应与本人考试合格的项目相符。
(2)无抽检测人员必须持有国家专业部门签发的资质证书。
评定焊缝质量应由II级或II以上的检测人员担任。
23.4.2焊接材料
(1)承建单位采购的每批焊接材料,应具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监理机构的指示在使用前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报送监理机构。
(2)焊接材料的保管和烘焙应答合DL/T5018-94《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第4.3.6条的规定。
23.4.3焊接工艺评定
(1)在进行本合同项目各构件的一、二类焊接前,必须根据母材的焊接性、结构特点、使用条件、设计要求、设备能力、施工环境和强制性条文要求拟定焊接工艺方案,并必须通过焊接工艺评定鉴定。
经评定合格后,编制焊接工艺指导书(参见强制性条文有关规定)。
按DL/T5018-94第4.1节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承建单位应将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监理机构审批。
若承建单位需要改变原评的焊接方法时,必须按监理机构指示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2)承建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DL/T5018-94第4.3节的规定编制焊接工艺规程,报送监理机构审批合格后,方可施焊。
23.4.4焊接质量控制
(1)焊缝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工部分)表5.2.1.5-1分三类。
(2)一、二类缝焊接宜采用手工焊和埋弧焊。
首次采用气体保护焊,应在现场经过一段时间试用,证实其焊接设备和焊接材料性能优良、稳定,能满足焊接工艺要求,可以保证焊缝质量后,方可采用。
(3)焊接各类焊缝所选用的焊条、焊丝、焊剂应与所施焊的钢种匹配,详见DL/T8015-94表4.3.2。
(4)异种钢板焊接时,应采用强度高的钢板的焊接工艺施焊。
焊接材料按图详规定。
(5)遇有穿堂风或风速超过8m/s的大风和雨天、雪天天以及环境温度在-50C以下、相对湿度在90%以上时,焊接处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保证焊接处有所需的足够温度、焊工技能不受影响,方可施焊。
(6)一、二类焊缝,应经检查合格,方准施焊。
(7)施焊前,应将坡口及其两侧10~20mm范围内的铁锈、熔渣、油垢、水迹等清除干净。
(8)焊接材料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烘焙和保管:
1)焊条、焊剂应放置于通风、干燥和室温不低于50C的专设库房内,设专人保管、烘焙和发放,并应及时作好实测温度和焊条发放记录。
烘焙温度和时间应业格按厂家说明书规定进行。
2)烘焙后的焊条应保存在100~150oC的恒温箱内,药皮应无脱落和明显的裂纹。
3)现场使用的焊条应装入保温筒,焊条在保温筒内的时间不宜超过4)小时,超过后,应重新烘焙,重复烘焙次数不宜超过2次。
5)焊丝在使用前应清除铁锈和油污。
(9)焊缝(包括定位焊)焊接时,应在坡口上引弧,熄弧,严禁在母材上引弧,熄弧时应将弧坑填满,多层焊的层间接头应错开。
(10)定位焊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类焊缝的定位焊焊接工艺和对焊工要求与主缝隙(即一、二类焊缝,下同)相同。
2)对需要预热焊接的钢板,焊定位焊时应以焊接处为中心,至少应在150mm范围内进行预热,预热温度高出20~300C。
3)定位焊位应距离焊缝端部30mm以上,其他长度应在50mm以上,间距为100~400mm,厚度不宜超过正式焊缝高度的1/2,最厚不宜超过8mm。
4)施焊前应检查定位焊质量,如有裂纹、气孔、夹渣等缺陷均匀应清除。
(11)工卡具、内支撑、外支撑、吊耳及其他临时构件的焊接和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需要预热焊接的钢板,焊接工卡具等构件时,应按《压力钢管制安装及验收规范》6.3.10条中b的规定执行。
2)工卡具等构件焊接时,严禁在母材上引弧和熄弧。
3)工卡具等构件拆除应按《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5.1.5条规定执行。
(12)一、二类焊缝预热应符合下列规定期:
1)预热温度可进行斜Y型焊接裂纹试验来确定。
当板厚拘束度大时,还应增作窗形拘束裂纹试验,在试验中取裂纹率为零时的预热温度为斜Y型焊缝裂纹试验的防止裂纹预执温度。
也呆参照《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表6.3.12的规定。
2)环境气温低于5oC时,应采取较高的预热温度;对不需要预热的焊缝,当环境气温低于0oC时,也应适当预热;手工焊应采用氢型焊条。
预热时必须均匀加热。
预热区的宽度应为焊缝中心线两侧各3倍板厚,且不小于100㎜,其温度测量应用表面测量计,在距焊缝中心线各50㎜处对称测量,每条焊缝测量点不应少于3对。
(13)在需要预热焊接的钢板上,焊接加劲环、止水环、入孔门等附属构件时,应按焊接工艺评定确定的预热温度事按和焊接主缝相同的预热温度进行预热。
(14)焊接层间温度和后热消氢处理温度应由焊接工艺评定确定,也可参照下列要求执行。
1)厚度大于32㎜的高强钢和低合金钢应作后热消氢处理。
2)后热温度。
低合金钢宜为250~350oC,高强钢宜为150oC,保温时间低合金钢宜为0。
5~1小时,高强钢宜为1小时。
3)层间温度应不低于预热温度,且不高于230oC。
(15)高强钢和XX大于38mm的碳素钢,厚度大于25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