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条商品房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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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条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

)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第一部分协议背景第一条:

协议原则:

鉴于目前买卖双方因为协议不明造成诸多争议,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甲方的合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购买甲方商品房一事达成本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是合同编号为的《成都市双流县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以下简称正式合同)的补充协议,其具有与正式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有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标的:

本房屋位于双流县路号,小区幢单元号,目前施工进度情况参照由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和该房图样。

第三条:

土地权利:

本项目由政府有关机构批准立项,项目的批准文号为:

;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为:

本宗土地原所有权人为:

,原土地使用权人为: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编号为:

;土地使用证号码为:

,土地使用权期限为:

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土地使用权性质为:

(商业或住宅)。

第四条:

相关许可:

用地规划批准部门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部门:

,施工许可证:

,开工证:

建筑企业:

总设计单位:

,建筑师姓名:

,注册建筑师号码:

,总施工单位:

,总监理单位:

第五条:

销售许可:

房屋销售许可部门为:

,房屋销售许可证:

;甲方承诺已经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可以提供、办理并具备办理销售许可的全部文件。

第六条:

商品房标准:

商品房将适用标准为:

作为本商品房的设计和建筑标准。

商品房验收:

由负责验收;由负责进行质量评价。

第二部分房屋质量第七条:

质量原则:

考虑到乙方支付的价款,乙方所购房屋各项验收标准不仅要达到合格要求,还应当达到优良标准;甲方不得仅以房屋质量合格来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在满足基本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同时还需要达到乙方的特别要求,并证明其各项验收标准均达到优良等级。

第八条:

防震减灾:

考虑到乙方所购房屋将可能在未来时间内长期使用,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楼房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测试报告,以使乙方的安全在未来得到保障,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甲方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乙方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九条:

墙体平直:

房屋的墙体及平面均应当平直,倾斜角度不得大于0.5度,计算方法为:

高度差/直线距离;不平直情况并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甲方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乙方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十条:

防水情况:

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甲方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乙方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表面裂缝:

甲方承诺商品房内部无任何裂缝;甲方保证房屋的沉降情况优于各级政府颁布的最高要求,1

并对于可能发生的加速沉降或不均匀沉降情况对质量产生的影响向乙方提供检测及评估报告。

如果双方无法对是否是裂缝达成共识的,则双方从楼内业主中随机选择三人,由这三人确定是否属于裂缝、漏水、渗水、墙体平直等,此三人的观点应当作为有效证据。

甲方有义务申请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评价,如甲方不予以申请,则视为存在裂缝,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

第十二条:

质量文件:

考虑到房屋质量将在未来相当的时间内对乙方的安全与收益要求有巨大影响,而提供完全的质量文件是甲方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为充分保证乙方的知情权,甲方除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外,还应当向乙方提交如下文件:

(1)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3)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4)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5)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合格文件;(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7)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8)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9)抗震评估机构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报告;第十三条:

文件交付:

(1)全部质量文件上述文件应当于入住前交付给乙方,没有上述文件不视为交房;即使乙方入住,仍有权要求甲方每日承担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如无法按时交付上述文件,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甲方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乙方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质量标准:

商品房设计质量不应低于各级政府有关机构颁布的最有利于乙方的标准,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甲方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乙方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质量证明:

考虑到甲方的优势地位,甲方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乙方提供证明其质量合格的申报手续及质量评价报告;当乙方对此报告提出异议时,甲方应当证明这种异议不成立;甲方不能证明的则视为存有质量瑕疵,在瑕疵未消除前不视为交房。

第十六条:

质量评价:

甲方在交付商品房前应当提供质量评价报告;乙方有权查验与商品房质量相关的全部文件,有权委托相关机构对商品房质量进行重新评价;如甲方拒绝提供文件,或者在乙方申请重新质量评价时拒绝进行协助,则视为房屋质量不符合规定而不能交房;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视为未交房,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三部分户型空间第十七条:

商品房户型:

室厅卫浴厕厨,本商品房使用率为:

%;房屋层高:

毫米;室内净高:

毫米;立面图中所列尺寸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净高度。

第十八条:

起居室尺寸:

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第十九条:

书房尺寸:

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第二十条:

卧室尺寸:

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第二十一条:

卫生间尺寸:

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第二十二条:

厨房尺寸:

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第二十三条:

阳台

(一)尺寸:

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阳台

(二)尺寸:

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第二十四条:

套内楼梯:

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第二十五条:

重要门窗

(一):

长度:

宽度:

高度:

下沿距地面:

(毫米);重要门窗

(二):

长度:

宽度:

高度:

下沿距地面:

(毫米);重要门窗(三):

长度:

宽度:

高度:

下沿距地面:

(毫米);重要门窗(四):

长度:

宽度:

高度:

下沿距地面:

(毫米);重要门窗(五):

长度:

宽度:

高度:

下沿距地面:

(毫2

米);重要门窗(六):

长度:

宽度:

高度:

下沿距地面:

(毫米);其他重要门窗:

长度:

宽度:

高度:

下沿距地面:

(毫米);第四部分房屋面积第二十六条:

建筑面积:

(1)文字定义:

商品房销售的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

(2)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阳台建筑面积:

平方米,另室内墙体面积为:

平方米。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二十七条:

建筑面积变化:

(1)面积范围:

乙方所购商品房约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至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超出:

乙方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平方米的,甲方无权要求乙方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不足:

乙方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平方米的,甲方应当根据与约定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乙方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当此面积小于平方米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视为未交房,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4)面积费用:

鉴于目前乙方所购商品房面积所适用的契税为%,如果因为甲方的原因使面积扩大,导致乙方不得不支付比原来税率更高的税费,因此而多支付的税费,由甲方承担;乙方同时有权不支付由于面积扩大所引起的各种费用(物业管理费等)的增加,必须支付的由甲方承担,乙方保留退房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分摊的公用面积:

(1)文字定义:

可分摊的公用面积是指与商品房在同一幢楼内且为本楼提供公共服务的建筑面积。

(2)基本原则:

此部分仅存在于与本楼内部并与本楼建筑结构中存有相连结的部分并且仅向本楼居住者提供非营利性服务,不符合此条件的建筑不得计入公摊面积。

(3)分摊构成:

公共门厅、楼梯前厅、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及仅为本楼服务的其他设备间;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4)面积核实:

因分摊的公用面积涉及范围大、操作过程复杂,使乙方无法核对及查实;为保证交易的公平性,甲方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提供公摊面积的构成与尺寸,以使乙方可以根据自有的条件对面积进行核对。

第二十九条:

套内建筑面积:

(1)文字定义:

套内建筑面积为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三者之和。

(2)面积范围:

乙方所购商品房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至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面积超出:

乙方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平方米的,甲方无权要求乙方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4)面积不足:

乙方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平方米的,甲方应当根据与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乙方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5)比例增加:

交房后,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发生增加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比例大于套内建筑面积增加比例的,乙方无须为任何增加的面积支付费用。

(6)比例减小:

交房后,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减少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减少;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小于套内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的,甲方应当按照最有益于乙方的原则退款,包括要求甲方退还全部房款或面积变化应退的房款,乙方有权选择诸多退款方案中的一个。

第三十条:

套内使用面积:

(1)文字定义:

套内使用面积是指各功能使用空间(如卧室、起居室等)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面积构成:

卧室

(一)面积:

平方米,卧室

(二)面积:

平方米,书房面积:

平3

方米,客厅面积:

平方米,餐厅面积:

平方米,卫生间

(一)面积:

平方米、厨房面积:

平方米,面积的数字以甲方现有的平面图纸为标准。

第三十一条:

使用面积变化:

面积范围:

乙方所购商品房约定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至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三十二条:

屋顶花园和露台面积:

鉴于屋顶花园和露台面积并不计算在乙方购买面积之中,甲方将面积为:

平方米的屋顶花园和露台之使用权交付给乙方,乙方在使用过程中无须支付物业管理费;如甲方或者第三人或者行政机构阻碍乙方使用此部分面积,则甲方应当根据平均房价与按屋顶花园和露台总使用面积计算应当退还给乙方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测量机构:

测量机构应当是取得中央政府机构测绘专业管理机构颁发的测量资格的机构,测量义务不得委托给他人;没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测量的数据无效,乙方有权拒绝支付房款。

第三十四条:

面积核实:

乙方有权根据测量报告对任何一个尺寸进行核实,此等核实无需复杂的测量工具,仅凭于任意一个市场上购买的米尺等测量工具即可进行测量。

第三十五条:

面积自测:

乙方有权在入住前或入住后对室内全部长度、宽度、高度尺寸进行测量;如果需要对全楼进行测量的,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与本楼相关的图纸,乙方也可以召集楼内其他业主共同进行测量。

第三十六条:

面积自测:

乙方有权在入住前或入住后对室内全部长度、宽度、高度尺寸进行测量;如果需要对全楼进行测量的,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与本楼相关的图纸,乙方也可以召集楼内其他业主共同进行测量。

第三十七条:

测量争议:

乙方入住前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入户进行测量,如果测量结果与甲方提供的测量结果有差异,则双方有权提请法院或者有关机构进行最终决定,在此以前乙方有权先行入住,并且根据最有益于乙方测量的结果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通知到场:

当乙方对公共面积进行测量时,如果发现甲方提供的尺寸与事实不符,则可以通知甲方到场进行共同测量,此等通知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普通信函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者传真,甲方得知通知后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乙方即可自行进行测量。

第三十九条:

违约条件:

乙方以约定方法得到的任一个尺寸结果,与甲方提供的图纸不符,则视为甲方提供的公摊面积不合法,乙方有权拒绝支付公摊面积的费用;甲方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交付房屋,并仍应及时为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四十条:

违约责任:

当出现上述违约条件后,甲方应当在3日内双倍退还公摊面积的价款作为违约金,不能退回的,逾期则每天应当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五部分建筑设备第四十一条:

用水供应:

甲方在乙方入住时提供24小时供水,水源由市政机构提供,压力为。

第四十二条:

排水设施:

甲方在入住时保证乙方室内和露台的排水设施可以使用。

室内排水共有地漏个,屋顶花园和露台排水共有地漏个,分布在卫生间、厨房等。

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乙方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甲方应向乙方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四十三条:

管道密封:

甲方应当在乙方入住时提供管道压力测试数据,并保证管道不会出现任何泄露;如果室内发生液体或气体泄露,导致乙方的装饰装修家具损坏的,如果乙方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则甲方应当以5倍装修家具款额或者每人每日500元作为赔偿,以补偿乙方在选择装修企业、设计施工所支付的费用与耗费的时间。

如液体或气体的泄露给乙方或其亲属或其他人员造成伤害,则甲方应当同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第四十四条:

管线安装:

甲方承诺不在商品房内通行任何公用管线。

所谓公用管线是指管线内的物、气体不直接从此管内进入到乙方室内且供乙方单独使用;如有通过,则视为合同的变更,乙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修改;在修改完成以前,视为商品房仍未交付;不能修改的,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乙方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四十五条:

消防设施:

甲方提供的消防设施为:

;并在交房时取得消防机构的认可;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乙方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六部分电气部分第四十六条:

电力供应:

负荷KVA,供电平面图,可使用时间:

年月日。

4

第四十七条:

通讯设施:

线路数量条,出口位置:

见图纸,使用时间为:

年月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乙方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四十八条:

其他线路:

有线电视数据线和宽带线至少一条,出口位置在:

和,使用时间:

年月日。

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乙方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七部分燃气第四十九条:

燃气品质:

燃气设备:

,计量设备:

,计费方式及价格:

;燃气安全装置为。

第五十条:

使用时间:

燃气交付使用时间为年月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乙方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八部分室外环境与绿化第五十一条:

采光保障:

甲方应当知道在本楼房与其南侧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并承诺此距离绝对不会影响乙方所购房屋的采光;其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8,以保证乙方所购商品房之室内能够直接被阳光所照射。

第五十二条:

绿地面积:

房屋交付时本社区的绿化率不低于30%,交付使用时间:

年月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乙方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甲方向乙方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九部分社区及设施第五十三条:

社区名称:

本商品房所属社区经政府地名管理机构确定为:

,本小区属于政府管理机构认可的合法社区。

考虑到社区名称的稳定性有利于乙方购买房屋的增值,因此甲方承诺将在未来时间内始终使用的名称为;如此名称发生变化,甲方承诺将赔偿给乙方总房价的百分之三,作为因名称变更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赔偿。

第五十四条:

建设概况:

本社区总用地面积为: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商品房面积为平方米,公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重要指标容积率为:

第五十五条:

施工进程:

社区共有楼房幢,工程的开工时间与竣工时间分别为:

年月日和年月日。

第五十六条:

设施使用:

社区所属的共用设施系为社区居民生活、工作方便而建设,不应向乙方及其家庭成员收取费用,其功能不得侵害乙方利益,设计及建筑标准均不低于建设部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十七条:

参考标准:

本社区的公用设施的具体质量、数量由甲方提供数据标准,其标准不低于政府就《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规定,不能提供的应当按照甲方的各种广告资料作为标准,最终是否达到标准则甲方自己证明,否则推定甲方有违约责任,其违约责任为每平方米1000元。

第五十八条:

公共设施:

邮政交付使用时间:

年月日;电话和宽带接通时间:

年月日。

第五十九条:

道路交通:

道路质量:

;所述公路或者道路应当可通过车辆,否则不视为交付,交付使用时间年月日;本商品房可使用道路为宽度不低于米,社区内应当有人车分行的道路,以保证乙方与家庭成员安全交通,道路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或成都市最高标准。

第六十条:

居住安全:

交付时社区内不应有正在建设的建筑物,在乙方可能经过的道路绝对不允许有任何可以产生坠落的物品;道路平面绝对不得有可能阻碍行人或者车辆的坑、沟、井或者其他产生危险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六十一条:

商品房标识:

社区内的所有建筑物应当有明确的标识,以利于乙方的特殊家庭成员能够顺利找到乙方所购商品房。

第六十二条:

建设标准:

甲方承诺本社区的设计与施工标准不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最高标准,如果成都市有更为有利的设计规范,乙方有权适用此规范,双方对标准的选择有争议时,乙方有权从不同的标准选择较为有利的条款适用。

第六十三条:

违约确定:

对甲方提供的各种设施是否合符约定,应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乙方与甲方共同随机选择三人,选择方法见本合同争议解决中的约定,由其对此争议做出仲裁裁定。

5

第六十四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交房时间从承诺全部履行完毕之日开始计算,详细条款见本合同的违约责任;甲方不能在宽限期(日)内完成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乙方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十部分价格付款第六十五条:

公平价格:

乙方所购房屋价格为元(大写:

元);其中每平方米的价格是元(大写:

元)。

第六十六条:

分期付款:

如房屋目前尚不能交付使用,而乙方一次将全部房款交付给甲方显然存有巨大风险,为此双方商定以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房款:

(1)第一次付款:

由乙方自行于签订合同后日内支付元;(此房价款含已付定金)

(2)第二次付款:

由乙方自行于签订合同后日内支付(3)第三次付款:

由乙方通过贷款银行于房屋交付使用且入住后日内支付元;(4)甲方向乙方代收天然气入户费:

元,光纤入户费:

元,对讲系统元,一户一表元,乙方应于房屋交付使用且入住后日内支付;(5)甲方向乙方代收按揭贷款保险费元,他权费元,公证费元,按揭合同印花税0.05%元,乙方须在公证时支付;(6)其他约定:

第六十七条:

工期证明:

上述施工进度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而且甲方应当提交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出具的证明,此证明除证明工期已经达到付款期限外,还应当由签字证明人承诺如果不能证明工期进度的,则签字企业及签字人承担连带欺诈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银行贷款:

如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取得银行贷款,则甲方在10日内比照退房条款归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六十九条:

乙方原因:

甲方证明系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取得银行贷款,则甲方在10日内比照退房条款归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十一部分房屋交付第七十条:

交付含义:

本合同所称交付是指占有及使用的交付,以保证乙方可以正常使用,以实现居住目的,并不代表所有权的转移。

第七十一条:

交付时间:

商品房交付时间为年月日,社区设施环境交付时间为年月日。

第七十二条:

交付程序:

(1)入住通知:

甲方向乙方发出入住通知书;

(2)书面签收:

乙方书面签收“收到入住通知书”;(3)钥匙收条:

乙方书面签收“商品房钥匙收到条”;(4)随附资料:

甲方提供商品房质量备案表、商品房长度高度细节尺寸及面积测量结果;(5)其他条件:

其他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也应当具备,房屋交付时甲方及其他任何第三方不应再收取任何费用作为乙方入住的先决条件,否则乙方有权依此每天获得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赔偿金。

(6)不视为交房:

上述条件缺少任何一条,均不构成商品房的交付。

第七十三条:

入住费用:

入住前乙方应当支付以下费用:

产权证费用及其他由乙方享受服务的代办费用,除此外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物业管理费在乙方入住时支付。

第七十四条:

强行入住:

考虑到乙方在入住前已经支付了大量房款,因此甲方在交付房屋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乙方入住,甲方同时应当保证所聘请的先期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乙方入住;当此等阻碍情况发生后,乙方有权不经过任何机构或人员的许可强行入住,此时任何人的阻挡行为均视为违法。

第七十五条:

交付验收:

乙方在甲方所建房屋完工后,可以进入室内进行观察,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评价,甲方及其聘请的机构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乙方及有关人员进入。

乙方可以进行如下项目的评价与验收:

建筑质量、室内设施、室内外环境、社区质量及其他验收。

第七十六条:

延迟交付:

当甲方无法按期交付时,则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或者以予甲方日的宽限6

期,在宽限期内甲方仍然不能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十七条:

交付效力:

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后,乙方即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占有权、出租权、收益权,并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

第七十八条:

文件内容:

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其内容不得低于政府最高标准。

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乙方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十二部分初步验收与保修第七十九条:

初步验收:

鉴于商品房质量无法立即做出判断,乙方无法在交付使用后立即对质量做出判断,因此双方共同认为质量的评价与验收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乙方仅能对外观部分进行初步使用性评价。

第八十条:

保修内容:

主体结构、公用部分、环境设施、建筑外表部分、装修部分、室内电气部分及其他由甲方提供的内容(如质量保证书的要求)。

第八十一条:

责任承担:

如果入住后发生漏水、裂缝等质量瑕疵,应当由甲方承担责任,并立即进行修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此责任转移至第三方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乙方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八十二条:

保修期间:

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不低于建设部《房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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