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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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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篇一: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三项岗位”人员含义

  “三项岗位”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这三类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例如:

企业中设置的安环科、安环部的负责人就是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可分为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二、“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第23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82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6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9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30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管理规定》第40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41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2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的资格证书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号令、30号令、44号令,省安监局鄂安监管[20xx]1号文件规定,以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1、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应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3、特种作业人员(电工作业(电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电焊工)、高处作业(架子工)、制冷与空调作业:

是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以下工种不属于安监部门组织培训发证:

电梯操作、起重机械操作、锅炉司炉工、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气瓶)和压力管道操作工、客运索道工、大型娱乐设施操作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如叉车驾驶)。

  四、注意事项

  及时提醒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复审、换证,避免因证件漏审、过期影响企业的行政许可事项;通过登记使企业应按法律、法规数量要求配备“三项岗位”人员,避免不按规定配备“三项岗位”人员,及一证多用;严禁无证人员从事“三项岗位”的工作;坚决杜绝“三项岗位”人员不按规定持证上岗。

  篇二:

三项岗位

  我今天给大家讲一讲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中经常提到的“三项岗位”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这三类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

  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

  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例如:

企业中设置的安环科、安环部的负责人就是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可分为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负

  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区别:

  安全管理人员:

负责企业的所有安全包括消防、运输等;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专门负责企业现场的生产安全;像

  人员的操作规范、现场隐患的排查等。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下面,我们先具体说一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旧安全生产法要求,必须

  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但前一段时间,3月13日李克强总理签批了一个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

  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xx11号)的文件,其中的,附件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中的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8项,其中准入类4项,水平评价类24项)里面的第三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已取消)。

  其实在新的安全生产法里面,早已经体现出来了,就是我们在当时学习的时候,没太注意。

  先说一下第二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直接、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因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

  一般来说,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熟悉和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要对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安全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并能够较好地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来说,还需要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有比较具体的、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并能熟悉地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运用。

  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新安法删去了原来规定的“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中的“方可任职”,对矿山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不再与能否任职挂钩。

这样修改实际上取消了考核合格作为任职的前置条

  件这一行政许可。

我们要从三个方面理解这一处的修改:

  第一、考核不再与任职资格挂钩,并不意味着削弱和放松考核,恰恰相反,要更加严格地进行考核,更加严格地把关。

负责考核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内容、考核程序,创新和丰富考核的方法和手段,进一步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确保通过考核,使有关高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真正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考核不再与任职资格挂钩,只是从法律制度上不再把考核合格作为任职资格条件,取消了一项许事项,但并不意味着有关方面的任命、聘任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不可以把考核结果作为条件来掌握。

相反,对此应该鼓励。

也就是说,在实际工作中,任命或者聘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有关方面完全可以把是否考核合作为一个重要条件,真正把那些懂安全、懂管理的人选拔出来。

  第三、实践中,对考核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连续组织考核,直至考核合格。

未经考核合格前,可以考虑暂由其他经考核合格的人协助或者替代其履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不受影响。

  本条还规定有关部门对上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总的来说,我理解大概意思就是首先是取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的资格考核,其次是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确保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有能力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还有一点就是,第三款为在企业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作铺垫。

减轻企业负担、

  下面,在来说特种作业,关于特种作业国家安监总局发布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据国内外有关资料统计,由于特种作业人员违规违章操作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占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总量的比例约80%。

因此,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对保障安全生产十分重要。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以及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都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

新安全生法第27条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

  篇三:

三项岗位人员培训

  20xx年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计划

  为了进一步加强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我们根据公司,县、市培训计划组织选好学员进行培训。

具体培训工种人数如下:

  a类管理人员复训5人

  b类安全管理人员复训5人

  c类班组长培训4人

  巡检员培训2人

  瓦斯员培训4人

  安全员复训2人

  采煤机司机培训2人

  掘进机司机培训4人

  主提升司机复训5人、培训2人

  探水工复训3人、培训2人

  总计:

40人次

  a、b、c类人员全部进行年度再培训

  总计:

30人次

  专业学历提升:

  a类人员达到涉煤本科以上学历;b类人员达到涉煤专科以上学历;c类和特殊工种、特有工种达到中专以上学历。

执业资格证取得:

  a类人员全部取得中级以上职称,其中技术总工取得高级以上职称;b类人员全部取得初级以上职称;c类和特殊工种达到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特有工种取得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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