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资产管理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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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资产管理合同协议书范本

期货资产管理合同

委托人(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和邮编:

电子邮箱:

 

委托人(机构客户):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住所和邮编 

管理人: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址和邮编:

 

托管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住所和邮编:

  

第一章 前言 

一、为规范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为了充分保护本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和管理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协商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二、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已阅知并签署了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资产合法性及投资者适当性承诺书,进行了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并已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明确自行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三、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承担损失。

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四、资产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起即成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当事人。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当事人。

本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除非本合同当事人在本合同签订之后另行签订了补充协议,否则,其他与本计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五、本资产管理合同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六、《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资产合法性及投资者适当性承诺书》以及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七、托管人作为计划资产的托管机构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人的计划资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第二章 释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资产委托人:

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有关监管规定、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合格投资者(在本合同中根据适用情况也称为投资者、客户或委托人)。

二、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本计划:

指            资产管理计划。

三、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

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补充或变更。

四、资产管理人: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

五、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托管人:

指            。

六、委托资产、委托财产、计划资产、计划财产、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指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合法处分权,并委托管理人管理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七、委托资产管理:

指委托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管理人签订本合同,由管理人按本合同规定将委托人委托的资产投资于国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股指期货品种、商品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的行为。

八、工作日、交易日:

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期货交易所:

指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九、期货交易账户:

根据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管理人为委托资产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开设的专用期货交易账户。

十、委托资产总份额:

指本计划项下的资产份额总数。

计划成立日的委托资产总份额为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1元。

十一、委托资产总值:

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权益、银行存款本息、计划应收款及其他资产及闲置资金的价值总和。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委托资产净值:

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资产管理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十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指计划份额净值和计划历史上累计单位派息金额(计划历史上所有分红派息的总额/计划总份额)之和。

十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平均份额净值、份额净值/平均份额净值:

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委托资产总份额。

本计划的初始份额净值为1元。

十五、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十六、清算:

依据委托资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资产管理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委托财产清算费用后,返还给资产委托人的行为。

十七、资管结算账户:

指委托人开立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的、用于向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办理委托资产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的银行帐户。

十八、托管账户:

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十九、委托资产期货保证金账户:

指管理人为委托资产在期货公司开立的从事期货交易的账户,用于存放委托资产期货保证金、支付期货交易结算款和相关费用、以及向期货结算账户划回结算回款等,该账户与期货结算账户建立唯一的银期转账关系。

二十、合同存续期、存续期:

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二十一、元:

指人民币元。

二十二、不可抗力:

指委托人、管理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非因合同一方或多方原因导致的通讯或电脑及相关交易系统的故障,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罢工、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二十三、期货盘中市价:

是指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时的买卖盘价格。

收盘价:

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结算价:

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成交的,用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结算价是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确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依据。

资产管理计划依据不同的价格计算计划份额净值,会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存在差异。

本计划以估值当日该期货合约结算价进行估值。

二十四、代理销售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本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机构为            。

二十五、年、年度、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十六、认购: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二十六、参与: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第三章 声明与承诺

一、委托人声明与承诺

(一)委托人具有合法参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二)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的包括但不限于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若发生任何变更,委托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人;

(三)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已听取了管理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条款、资产管理方案和交易策略的讲解,已经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清楚认识委托投资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承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并就合同条款与管理人进行了充分协商,达成一致;

(四)委托人声明对市场及资产管理计划风险具有适当的认识,已了解资产管理方案和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委托人接受管理人的审慎评估并经自我评估认为具备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承受能力,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五)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以本人/本机构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的资金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或采取份额拆分转让等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方式认购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委托资产中没有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计划资产不涉及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主张,也没有任何其它限制性条件妨碍管理人对该计划资产行使投资管理权;

(六)委托人确认,管理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七)委托人声明已知悉并同意管理人不聘请投资顾问/聘请            为本计划投资顾问。

资产委托人同意资产管理人接受投资顾问为本计划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提供投资建议,承诺在投资建议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接受因管理人采纳该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所带来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资产委托人同意支付相关投资顾问费用;

(八)本合同由委托人本人亲自签署,如果委托人为机构客户的,委托人应保证其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有充分和完整的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在本合同上加盖委托人公章。

本合同经委托人正式签署后即构成对委托人合法、有效、可执行及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人声明与承诺

(一)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期货经营机构,并已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报备,具备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二)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三)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向委托人承诺或担保取得最低收益或分担损失;

(四)管理人承诺已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风险揭示书;

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向委托人承诺或担保取得最低收益或分担损失;

管理人承诺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五)管理人声明禁止本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资产管理委托或对客户做出最低收益和分担损失的承诺。

三、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

(一)托管人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二)托管人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客户计划资产,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托管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保证客户计划资产本金不受投资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四)托管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第四章 资产管理计划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方式:

封闭式运作。

本计划存续期间不设开放期,计划份额不可参与和退出。

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不得低于      个月)。

三、资产管理计划规模:

委托人的起始委托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大写):

人民币      万元整。

委托资产采取现金方式汇入、追加、提取或清算。

四、资产管理计划类型:

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五、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净值:

人民币1.00元。

六、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7限: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为      年,自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计算。

如本计划存续期届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则本计划结束日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本资产管理计划可提前终止或延期。

七、投资范围: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法上市交易、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期货品种。

八、资产管理人: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

九、资产委托人的适当性:

委托人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五章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及账户

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资产,由资产托管人保管。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资产。

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

三、除本章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管理、保管、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四、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

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强制执行。

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独立性。

五、委托资产账户

(一)期货资产管理账户

管理人应代表本计划,按照期货市场相关开户管理规定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

开立专门的期货账户作为本计划的资产管理账户,并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系统为资产管理账户申请交易编码,委托人应配合提供开户所需的相关材料,账户开立后由管理人予以妥善保管。

该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

管理人授权托管人选择具有期货保证金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办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本计划的管理人负责申请或者注销交易编码,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单独标识、单独管理。

(二)期货结算账户

委托人应按照期货行业关于保证金安全存管的相关规定,在银行开立期货结算账户并开立柜面银期转账功能,用于办理委托资产的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本计划委托人的期货结算账户信息为: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上述期货结算账户仅限于与本资产管理账户之间办理与本计划相关的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等用途,并与委托人的其他期货结算账户或资金账户严格分离。

(三)托管账户

1、托管人负责本计划有关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托管账户应与期货资产管理账户、非期货类资产管理账户建立对应关系。

2、托管人在商业银行代理开设托管账户,保管计划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托管人负责,本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管理人在确定托管账户名称时应考虑满足三方存管、银行间市场开户要求等需要。

3、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

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借本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计划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4、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资产托管人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用于本计划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

2、本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本计划业务需要。

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本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资产托管人负责,相关账户的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负责。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由托管人或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2、因投资运作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由托管人或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注册机构的规定开立。

如该账户是以管理人名义开立,由管理人负责开立的,管理人应保证该账户专款专用,可聘请资金监管机构对该账户的资金划付进行监管。

相应的投资回款及收益,也由管理人负责及时原路划回托管账户,已聘请资金监管机构的,管理人应配合资金监管机构完成投资回款的划付。

管理人开立此类账户后需及时通知托管人。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4、对于非由托管人管理的账户,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职责。

第六章 委托资产的汇入、追加、参与退出、清退、转让

一、委托资产的汇入、追加  

(一)委托资产的汇入:

本计划初始委托资产以货币资金形式汇入,委托人初始委托资产规模:

人民币现金资产      万元;(大写)      万元整[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 

(二)委托资产的追加: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管理人同意,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追加委托资产,但需要提前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追加资金申请,追加的最低金额至少为人民币1万元或其整数倍。

追加委托资产参照起始委托资产办理汇入手续,追加部分资金由资产委托人划拨至委托资产期货保证金账户。

管理人确认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后,向委托人发送书面确认,并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追加部分的委托资产。

二、委托资产的参与、退出

1、委托资产的参与退出

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的      个月为封闭期。

在封闭期内,委托人不得参与、退出本计划。

(封闭期不得低于      个月)。

本资产管理管理计划存续期不得退出。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封闭期过后,计划每月设立不多于      个开放日,管理人将提前      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官方网站等合同约定的方式公告具体的开放日日期。

委托人课在开放日申请办理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

若相关监管部门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资产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2、参与和退出的方式及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价格以开放日当天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2)资产管理计划采用金额参与和份额退出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3、计划参与份额的计算

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确认依据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参与计划份额=参与金额/开放日当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4、计划退出金额的计算

净退出金额=退出份额×开放日当天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上述涉及计划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计划财产承担。

委托人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收取/不收取参与和退出费用。

5、参与程序

委托人应于每个开放日前      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参与申请,并于不晚于开放日前  个工作日将相应的参与资金支付至托管账户。

6、退出程序

封闭期结束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委托人应不晚于开放日前      个工作日之前向资产管理人以书面方式提出退出申请,由资产管理人对退出申请进行审核。

如资产管理人同意资产退出的,资产管理人将委托人申请退出的要求      个工作日内告知托管人。

7、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资产委托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购买金额应不低于

100万元人民币。

当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时,资产委托人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人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

当资产管理人发现资产委托人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的,资产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资产委托人的提取退出份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

当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时,需要退出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人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如因退出引致的损失由计划财产承担。

8、委托人应为管理人预留充足的变现时间,资产委托人需至少提前      个交易日向资产管理人提交提取资产书面申请,(一次性提取金额高于人民币    万元的,需至少提前      个交易日向资产管理人提交书面申请),以保证资产管理账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提取金额,若因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确实无法及时变现的,管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提取请求。

资产管理人不承担由于资产委托人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

 

9、巨额退出

在一个开放日,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申请超过上一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10%,为巨额退出。

出现巨额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可根据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退出或部分退出。

资产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资产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当资产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计划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资产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计划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

未受理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退出申请,退出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当发生退出延迟办理时,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及托管人。

10、拒绝或暂停参与或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若出现不可抗力、证券期货市场临时停市等重大事件或委托人的参与或退出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委托人或利益相关方利益时,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拒绝或暂停客户的参与或退出申请,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三、委托资产的清退

经委托人、管理人协商一致后,资产委托人可在委托期限未满前退出的,管理人将资产管理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委托财产清算费用后,返还给资产委托人。

委托期限不足      年的,委托人需支付      %的退出费用。

本合同委托期限届满,管理人依据委托资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资产管理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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