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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中索赔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中索赔条款

  篇一: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规定的可以合理补偿承包人索赔的条款

  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规定的可以合理补偿承包人索赔的条款

  篇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索赔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对索赔的时限、程序、依据的规定及提供索赔机会的条款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有关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有关土木工程的施工合同文本,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台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示范文

  本》的推行,为开展施工索赔创造了条件。

  一、《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36条专门制定了索赔条款

  这个条款对索赔时限、索赔程序和索赔的依据都作出了严格的约定。

在履行合同时,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现全文抄录如下:

  36.索赔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从上述内容足以说明证据是索赔的关键。

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是不能成立的。

证据是在施工过程中,也就是合同履行中产生的,常见的可以索赔的证据除合同文本外有如下多种:

  l.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是组成施工合同的重要部分,其内容包括承发包双方的

  要约和承诺,在索赔要求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

  2.会议纪要。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及有关方面针对工程召开的一切会议的纪要。

但纪要要经过参与会议的各方签认,或由发包人或其代理人签章发给承包企业才有法律效力;

  3.往来信件。

合同双方的往来信件,特别是对承包企业提出问题的答复信或认可信等;

  4.指令或通知。

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各种指令、通知,包括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暂停等指令;

  5.施工组织设计。

这是指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并经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施工现场的各种记录。

如施工记录、施工日报、工长日记、检查人员日记或记录,以及经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中停电、停水、停气和道路封闭、开通记录或证明等;

  7.工程照片。

这是指注明日期,可以直观的工程照片;

  8.气象资料。

现场每日天气状况记录。

请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证的气象记录;

  9.各种验收报告。

如隐蔽工程验收报告、中间验收工程报告、材料实施报告以及设备开箱验收报告等:

  10.建筑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和使用等方面的原始凭证;

  11.政府主管工程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调整造价的方法和指数等;12.各种可以公开的成本和会计资料;

  13.国家发布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文件,特别是涉及工程索赔的各类文件,一定要注意积累。

  在索赔管理中,除了及时提出和注意收集证据外,还要保证提出的索赔报告的真实性、全面性和证据的法律效力。

采取摆事实、讲道理,利用公关手段,力争索赔成功。

  二、《示范文本》提供索赔机会的条款

  篇三: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索赔条款

  表6-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规定的可以合理补偿承包人索赔的条款

  篇四:

建设工程索赔费用的审核方法及其合同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索赔费用的审核方法及其合同法律依据

  摘要:

本文对工程索赔的定义进行了介绍,总结了工程索赔的原因及其合同法律依据,并结合实例分析工程索赔费用审核的难点和处理方法。

  一、工程索赔的定义及现状

  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引起索赔的原因,可能在业主,也可能在承包商方面。

从专业角度看,国际工程中通常把承包商对业主的索赔叫做“索赔”,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叫做“反索赔”。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招投标制度的推行,而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物”非定型产品,履行期限长、合同条款多而复杂,在漫长的履行过程中,必然引发这样那样的实际问题,工程索赔(反索赔)在所难免。

而如何合理确定工程索赔的费用和工期,是工程合同管理和我们进行结算评审所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工程索赔的主要原因

  计算工程索赔的费用和工期首先要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能出现索赔,引起索赔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方面:

  1、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

  2、合同变更;

  3、不可抗力事件;

  4、法律的修改;

  5、工程师指令,如暂停部分工作、停工(全面暂停)、终止合同;

  6、合同缺陷或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并造成损失;

  7、行使权利过当、增加特殊要求(如:

增加检验项目且检验合格)而造成的损失;

  8、对方原因导致项目缺陷(包括对未最终移交的工程不恰当使用)而发生损失;

  9、支付延误造成的损失;

  10、物价上涨、汇率变化、政策法令变化等。

  三、工程索赔的合同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的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施工企业来说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自己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

索赔的依据有:

  第一,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以及第一百一十一条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还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不论什么情况,只要是发包人的责任,使承包人遭受到合同价以外的损失或影响工期,承包人就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要求赔偿权,就是依法索赔权。

  第二,合同依据。

工程索赔的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依据是施工合同,目前国内大量的工程合同普遍使用的国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合同范本(GB/T50326-XX),其根据对FIDIC单价合同(红皮书)的研究,对引起变更、索赔的事项做了归纳,FIDIC合同条件具体规定了进行索赔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索赔和反索赔证据的成立、必须具备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和符合特定条件,这就有赖于完整的基础资料、如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及附件、各种签约、工程图纸、技术规范、施工组织设计、会议纪要、施工现场有关文件、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国家物价和工资指数及法律、法令、政策文件、材料进场凭据等、都必须认真系统地收集积累、任何一方由于信息管理不善,都会错失有效的索赔和反索赔。

合同签订的甲乙双方在合同谈判时就要注意有关索赔条款的约定,一般应明确出现什么情况时可以进行索赔,索赔的时效,出现新增及变更项目时的各种费用的计取方式等。

  四、工程索赔费用的审核

  索赔的性质属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

索赔是当事人的权利,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

但索赔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索赔的特征是:

(1)不主张不补偿;

(2)索赔方事后或事中提出;(3)依法、以约定和惯例解决的过程。

  在对工程索赔费用进行审核的难点有二个,一是判断那些费用可以索赔,二是确定可以索赔的费用应如何进行计算。

我们在审核工程索赔时应首先分析产生索赔的原因,分清责任,并对照合同条款,确定索赔是否成立。

如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一般合同中规定承包商是可以索赔的,但如果是因为承包商原因,工程没有按期完工,而不可抗力发生在原合同工期之后,则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期不能再索赔。

当已确定索赔成立后,则要注意索赔费用的组成及其审核方法。

  1、索赔费用的组成。

索赔费用一般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分包费用、工地管理费、利息、总部管理费、利润等费用组成。

  2、索赔费用的审核原则和方法。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遵循下述原则:

所有赔偿金额,

  都应该是施工单位为履行合同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按此金额赔偿后,应使施工单位恢复到未发生事件前的财务状况,即施工单位不致因索赔事件而遭受任何损失,但也不得因索赔事件而获得额外收益。

  根据上述原则可以看出,索赔金额是用于赔偿施工单位因索赔事件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支出的额外成本的失掉的可得利润),而不考虑利润。

所以索赔金额计算的基础是成本,用索赔事件影响所发生的成本减去事件影响时所应有的成本,其差值即为赔偿金额。

  索赔金额的审核方法很多,各个工程项目都可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

总费用法、修正的总费用法及实际费用法。

总费用法和修正的总费用法由于不够准确,在此不再详述。

  实际费用法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比较复杂,但能客观地反映施单位的实际损失,比较合理,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在国际工程中广泛被采用。

通常分三步,第一步,分析每个或每类索赔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不得有遗漏,这些费用项目通常应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项目一致。

第二步,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索赔事件影响的数值,通过与合同价中的费用价值进行比较即可得到该项费用的索赔值。

第三步,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得到总费用索赔值。

  五、实例分析

  某室外排水管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了总价包干合同,施工中,在开工后第5天遇季节性大雨而停工2天,随后工程开挖时发现地下有一段坚硬石带,而管沟必须穿越这段石带,实际施工中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聘请了有资质的专业爆破公司对该石带进行爆破施工,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5天,承包方对此以上两个事件向发包方提出了索赔,要求补偿现场工人10人窝工费用30元/天,共7天,现场大型机械窝工1台,按500元/台班,共7台班,爆破工程分包费用共30000元,爆破工程工地管理费共1500元,总部管理费900元,利润1200元。

因此承包方索赔的总金额为:

  10×30×7+1×500×7+30000+1500+900+1200=39200元,索赔工期为7天。

  在审核该工程结算时,经过对索赔事件的分析,我们认为季节性大雨不是特殊气象,是一个有经验承包商可以预见的,该事件引起的费用及工期索赔均不能成立;而由于发包方事先没有提供地质资料,且该工程地处市区,一般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并不能预见在该地段开挖会碰到坚硬石,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的风险,因此索赔成立。

审核采用实际费用法对索赔费用进行计算,由于现场除石带位置外还有其它工作面,承包方应对工人进行灵活调配,不应出现窝工,工人窝工费不予考虑;现场已确认窝工的1台机械不能按正常施工机械台班500元/台计算,只能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机械台班停滞费150元/台班计算;索赔金额是用于赔偿承包方因索赔事件而受到的实际损失,而不考虑利润,因此承包方索赔利润1200元不予计取。

由于工期延误导致工地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增加,同意计算,按原合同价中管理费总数除以合同天数得出工地现场管理费为200元/天,总部管理费为100/天。

审核后的索赔金额为:

  1×150×5+30000+200×5+100×5=32250元,同意工期顺延5天。

  以上例子为笔者在工程结算审核中所遇到实例,其审核方法仅供大家参考,在实际工程索赔中,合同双方应依照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参考文献

  1.田世宇主编《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知识产权出版社,XX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XX

  3.FIDIC《土木工程施工国际通用合同条件》第4版

  信息来源:

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篇五:

施工合同条件索赔依据条款

  施工合同条件索赔依据条款

  一、我国工程索赔的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多少年都是采用行政手段进行土木工程建设,长期没有“合同管理”,也没有“工程索赔”一说。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党中央改革开放政策的指导下,鲁布革电站工程成为大型土建工程对外开放的“窗口”和水电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在我国首次实行土建工程国际竞争性招标。

1984年,鲁布革工程管理局和日本大成建设公司签订了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承包合同。

从此,国内便面对第一个土建工程施工国际承包合同的管理,而“索赔”也就成为我们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而崭新的课题。

  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承包合同实施后,日本大成建筑公司以:

业主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合格的三级标准现场公路,承包商车辆只能在块石垫层路面上行驶,造成轮胎严重的非正常消耗,要求业主给予400条超消耗轮胎补偿的“业主违约赔偿”。

在外国专家的帮助下,我们只补偿了208条轮胎。

这本来是一项普普通通的索赔,可是对此,引起

  了一场舆论风波:

说什么“索赔款哗哗地流进了日本人的腰包”,“什么低标价,鲁布革赔掉了一条洞子”;有的报告文学甚至还把这说成是“拳击老手打来得一记记重拳”,称“我们输的太惨了”,不一而足。

为什么这样一项正常而普通的索赔业务会引起如此大的风浪呢?

这主要是因为我们长期处于封闭的环境之中,不太了解外界类似的事物,在鲁布革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的初期阶段,缺乏合同观念和合同意识,对索赔不认识,不理解。

  在鲁布革承包工程经历了几次索赔处理的实践之后,我们通过学习、研究、探讨,并得到外国驻现场的咨询专家的帮助,逐渐形成了一套可谓比较程序化、规范化的处理索赔的方法和步骤、鲁布革工程管理局还制定了“恪守合同,公平合理、平等互利、友好合作”这一对外合同管理的指导方针。

监理工程师本着鲁布革工程管理局制定的上述十六字对外合同管理的指导方针,参照国际惯例,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为准绳,并为有利于工程的后续工作,与日本大成建筑公司协商解决索赔事宜,总的来说是比较顺利地处理了鲁布革承包工程发生的各项索赔事项。

尽管如此,索赔惯例对我们来说仍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索赔程序等尚需进一步明确、具体、合理化和科学化、规范化与理论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于1991年3月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两部分组成。

该示范文本既借鉴了国际通行的FIDIC

  条件和经验,又体现了“以我为主”的原则,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索赔在内的各个方面作了切实可行的一般规定,同时还对需要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内容提出了一些建议。

可以说,该示范文本是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索赔惯例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的施工合同和索赔惯例工作开始与国际接轨,并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发布之前的我国工程承包实践中,由于没有良好的合同文本来规范,不能做到科学合理地索赔,有时再由于各种不适当的行政干预,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有关工程价款、工期等方面的争议时,不是采取科学的方法有理有据地谈判协商解决,而是相互“扯皮”,并且往往是扯皮时间很长,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后仍无法得以合理解决,最后只能由上级主管部门“砍一刀”了事。

现在就不同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不仅有专门的索赔条款,并对索赔的条件、时限都有具体的要求和规定,而且其他许多相关条款也为科学合理地进行索赔提供了很好的法律基础,使索赔工作有法可依,结束了国内工程索赔无法可依和法律依据不足的历史,这将有助于国内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合同意识和索赔意识,科学合理地进行索赔,使承包企业得到应该得到的合理经济补偿和工期的延长。

  1993年6月26日至28日,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工程建设索赔专题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来自各地的有关建设

  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高等院校、建行系统、建设部政策法规中心、国家计委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和代表。

本次研讨会就我国工程索赔现状、存在问题、工程索赔的意义和作用等方面进行了热烈的研讨。

会后,建设部于1993年10月3日以(93)建建招字第43号文下发了《关于促进工程建设索赔工作健康开展的意见》通知。

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工程索赔工作,对促进我国工程索赔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提高我国索赔工作管理水平起到了推动作用,几年来我国索赔工作管理水平在逐步提高。

  二、我国施工合同条件与FIDIC条件中索赔依据条款的比较分析

  

(一)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介

  为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工程施工合同制度,为适应和促进工程建设监理制的推行,建设部从1988年起就着手研究制定统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在1990年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0]13号文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请示》后,国家工商同字[1991]第83号文联合颁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1-0201)》。

该《示范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

  款》两部分组成,基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1年第4号令)的规定,除某些有特殊要求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的可自行制定合同文本外,“实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后,当事人在签约时应当使用经济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设

  [1993]78号)则更加明确地规定: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件。

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适用于建设工程的规范的指导性的施工合同文本。

  

(二)FIDIC合同条件简介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了尽快地重建欧洲,便大兴土木建筑工程,并发展国际性的工程承包。

为了维护业主和外国承包商双方的利益,需要尽快地完善国际性工程承包的标准合同文件。

在这一客观需要的推动下,1945年12月制定发布了国际性土木建筑工程承包施工的通用标准合同条件,即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InternationalDesIngenieursConseils,缩写为FIDIC)牵头命名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初版,在国际工程界简称为FIDIC合同条件。

  篇六:

施工合同索赔条款(2页)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可能提出索赔的合同依据:

  篇七:

合同索赔条款

  摘要:

索赔是企业利用客观性、合理性、合法性及双赢性,获取补偿的经济活动;是企业防止效益流失的重要的造价管理工作。

关键词:

施工索赔工程造价管理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自身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或社会影响,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时差补偿的合理及合法的要求。

  施工索赔是索赔中的一种,它不应被理解为是一项强词夺理或是文过饰非的行为,而应是非常真实客观、合法、合理、时效性合规的经济活动。

施工索赔事件发生后,应当依据合同条款、法律规定作妥善处理。

  下面,笔者根据工作实践,结合对施工索赔的认识及运用探讨正确运用施工索赔,为维护施工企业利益,以改善日趋滑坡的施工企业效益。

  1施工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和构成条件

  在合同涵界范围内,施工索赔与违约责任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根本区别的两个载体。

施工索赔是处理非主观过错违约责任的一种方法,它的客观因素或不定因素含量高;施工索赔是合同当事人为正确履行合同义务而采取非人身惩罚或不追究责任,只计算补偿当事人经

  济利益的一种手段。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主要特征是合同当事人有主观上的过错,且过错事实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主观条件。

构成施工索赔必须满足以下几方面条件:

  

(1)客观性

  必须确实存在不符合合同或违反合同的事件,并提供确凿的证据,此证据足以证明对承包人的工期或施工成本已造成影响。

  

(2)合理性

  索赔要求应合情合理,符合实际情况,真实反映由于事件发生在时效内非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预料到而造成了实际损失。

  (3)合法性

  事件非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按照合同条款对方应给予补偿,索赔要求应符合合同的规定。

  (4)双赢性

  施工索赔固然要争取成功,但在竞争中,并不一定要争得你死我活,大度一点,宽容一点,也是施工索赔的成功要诀。

  2施工索赔成功的起码条件

  认识和掌握施工索赔内容,才能有效地收集、记录索赔证据,培养索赔条件,积极防范反索赔不利因素发生。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结合铁路和公路的施工特点,施工索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因素

  不利的自然条件主要包括12级台风,41℃以上温度,暴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山崩,雪崩,暗河,岩爆,级以上地震(设计图标明的以设计图为准)。

  人为因素主要包括:

战争,结算货币贬值,主材政策性涨价,材料运输方法供用方式发生变更,地方资源涨价突变,工程资金没有按计量规定额度支付,导致工期延误、中断,施工设计图晚到,施工干扰,招标文件差错,投标战略博奕技巧等。

  招标文件差错是由于合同文件不严密所造成,主要指取费方法、费

  率比例、工期要求与政策法规相违背,征地拆迁、三通一平不能按时完成或是达不到开工标准,工程数量误差超过15%以上。

施工图差错除利用正常变更弥补外,还会出现因施工设计紧迫致使钻探取岩芯达不到设计要求或是漏列,导致结构物隐蔽工程地质不符,路基土石方实际施工比例与设计比例不符,土石方调配不合理,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方法不科学或是不切合实际。

  

(2)当事人非主观过错出现违约责任

  施工单位在市场经济中往往是站在"被告席"上,这并不是由于施工单位行为不规范所造成的局面,而很大程度上在于施工单位要将设计蓝图、业主意图、监理指示,以及在有限的空间、资金、时间内,通过自己的优化劳动组合,变成固定资产,施工单位分分秒秒都处在业主,设计、监理及地方政府的监督之下工作,稍有闪失,就成为"被告".按合同关系会经常出现以下几方面非主观过错引发的违约事件:

  ①地质资料不详,导致停止、窝工、缓建;

  ②擅自提高质量标准,导致施工单位成本增大;

  ③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生产条件,致使施工单位不能按期开工或

  错过黄金施工季节;

  ④不能及时足额计量支付,影响施工进度或社会信誉;

  ⑤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或办理竣工结算,延长维修保质期。

  (3)国家政策和地方物价信息发生变化

  (4)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想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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