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小麦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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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小麦保险条款
附件2:
山东省政策性小麦保险条款
保险目的
第一条为促进小麦生产发展,使种植小麦的农户在遭受本保险条款列明的自然灾害所致小麦损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自救,特举办小麦保险。
保险标的
第二条小麦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不包括在房前屋后零星土地上种植的小麦)向保险公司投保。
1、经过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认)定的品种;
2、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3、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4、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雹灾、风灾、冻灾、涝灾造成的损失,损失率在10%(含)以上;旱灾造成的损失率在40%(含)以上,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责任条款进行赔偿。
第四条发生上述灾害时,为抢救保险标的、减少损失而进行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免除责任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及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2、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故意扩大损失行为。
3、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期限
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小麦出苗起,至保险小麦成熟收获完毕时止,具体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签定的期限为准。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七条小麦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分为以下两个档次。
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
表1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一览表单位:
元/亩
档次
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保险费
1
200
火灾、雹灾、风灾、冻灾、涝灾
5
2
500
火灾、雹灾、风灾、冻灾、涝灾、旱灾
8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投保人应在起保之日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积极配合好防火及气象部门的消雹工作。
第十条发生灾害后,被保险人应积极采取减灾措施并在24小时内通知村委会,村委会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以村为单位,向保险公司提供村委会证明和遭受损失清单。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上述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小麦发生责任损失后,被保险人应主动如实告知保险人投保情况、受损失情况等信息。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应聘请有关专家,立即到现场查勘,实地勘查评损,出具评损报告,保险人核实受灾面积后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保险小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小麦不同生育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育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表2小麦不同生育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表
生育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越冬期—抽穗前
每亩保险金额×60%
抽穗期--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第十三条如果保险小麦在遭受保险责任损失的同时又遭受到非保险责任损失,对非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小麦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小麦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相应的保险金额;若受损小麦按比例赔偿时,该费用也按与小麦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六条保险小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该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
小麦出现二次受灾后,根据评估,结合保险金额计算赔付,但最高不超过投保限额。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组织核定灾情,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自行消失。
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仍然有争议达不成协议,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不得擅自解除本保险合同。
山东省政策性玉米保险条款
保险目的
第一条为促进玉米生产发展,使种植玉米的农户在遭受本保险列明的自然灾害损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自救,特举办玉米保险。
保险标的
第二条玉米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不包括在房前屋后零星土地上种植的玉米)可向保险公司投保。
1、经过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品种;
2、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3、播种的玉米品种在当地种植一年以上;
4、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5、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因雹灾、风灾、涝灾造成的损失,损失率在2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发生上述灾害时,投保人为抢救保险标的、减少损失而进行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免除责任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及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2、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故意扩大损失行为。
3、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
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玉米出苗起,至保险玉米成熟收获完毕时止,具体的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签定期限为准。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七条玉米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分为以下两个档次。
,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
表1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一览表单位:
元/亩
档次
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保险费
1
300
雹灾、涝灾、风灾
6
2
400
雹灾、涝灾、风灾
8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投保人应在起保之日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投保人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消雹工作。
第十条发生灾害后,被保险人应积极采取减灾措施并在24小时内报告村委会,村委会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提供村委会证明及遭受损失清单。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上述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玉米发生保险责任损失后,投保人应主动如实告知保险人投保情况、受损失情况等信息。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应聘请有关专家,立即到现场查勘,实地勘查评损,出具评损报告,保险人核实受灾面积后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玉米不同生育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育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表2玉米不同生育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表
生育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幼苗期
每亩保险金额×50%
小喇叭口至大喇叭口期
每亩保险金额×80%
灌浆期至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玉米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玉米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施救费用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相应的保险金额;若受损玉米按比例赔偿时,该费用也按与玉米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玉米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赔偿金额相应减少。
玉米出现二次受灾后,根据评估,结合保险金额计算赔付,但最高不超过投保限额。
第十六条玉米发生保险事故后,对不需要测产的,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确认后,签署保险损失确认书;对需要测产的,在玉米收获前15日内,参照相邻未受灾玉米进行测产确定;对已经收获完毕的地块不予赔付。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赔偿权利的,其权利自行消失。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仍然有争议达不成协议,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及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山东省政策性棉花保险条款
保险目的
第一条为稳定棉花生产,保障棉农种植的棉花因遭受雹灾及涝灾损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自救,特举办棉花保险。
保险标的
第二条棉花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棉花(不包括在房前屋后零星土地上种植的棉花)可向保险公司投保。
1、经过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品种;
2、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3、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4、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雹灾、涝灾造成的损失,损失率在2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发生上述灾害时,投保人为抢救保险标的、减少损失而进行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免除责任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及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2、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故意扩大损失行为。
3、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
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棉花出苗起,至保险棉花成熟收获完毕时止,具体的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签定期限为准。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七条棉花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为下列表格投保档次。
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
表1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一览表单位:
元/亩
档次
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保险费
1
600
雹灾、涝灾
18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投保人应在起保之日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投保人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积极配合好气象部门的消雹工作。
第十条发生灾害后,投保人应在24小时内报告村委会,村委会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公司提供村委会证明及遭受损失清单。
投保人如不履行本条上述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棉花发生保险责任损失后,保险人接到村委会报案,应聘请有关专家,立即到现场查勘,实地勘查评损,保险人核实受灾面积后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保险棉花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棉花不同生育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育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表2棉花不同生育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表
生育期
最高赔偿标准
苗期
每亩保险金额×50%
蕾期
每亩保险金额×80%
花铃期至霜降
每亩保险金额×100%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棉花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棉花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面积计算赔偿。
第十四条保险棉花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相应的保险金额;若受损棉花按比例赔偿时,该费用也按与棉花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棉花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棉花出现二次受灾后,根据评估,结合保险金额计算赔付,但最高不超过投保限额。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组织核实灾情,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自动消失。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仍然有争议达不成协议,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及保险人不得无故解除保险合同。
山东省政策性塑料大棚蔬菜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
第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塑料大棚及棚内种植的蔬菜(以下简称“棚内蔬菜”)均可列入本保险标的范围:
1、塑料大棚符合建造技术要求,投保时使用正常;
2、棚内蔬菜种植符合大棚蔬菜种植技术规范要求,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条件的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全部投保。
但对同一地块的塑料大棚及棚内蔬菜不得重复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二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塑料大棚棚体损毁及由此而引起的棚内蔬菜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2、风灾、雪灾、雹灾及冰凌造成的棚体损毁导致棚内蔬菜冻害;
3、卷帘机及大棚薄膜被盗。
免除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农作物生物灾害及药害;
2、被保险人及雇用人员管理不善或故意、过失行为;
3、光照不足造成冻害;
4、塑料大棚的自然损毁;
5、他人故意行为。
保险期限
第四条保险期限6个月。
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合同载明的期限为准。
期满续保需另办保险手续。
保险金额
第五条塑料大棚:
保险金额按棚体的主要材料分项,以当地市场价格确定。
每亩分项保险金额为:
塑料大棚棚膜800元;覆膜300元;草毡及拉绳800元;骨架1400元;墙体800元;棚内蔬菜:
保险金额1600元;盗抢险责任金额:
300元,其中卷帘机电机200元;保险金额合计6000元。
保险费
第六条参保塑料大棚蔬菜的农户每亩支付100元保费。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受灾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八条投保人与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的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合同规定的重要事项发生变动或危险程度加大时,被保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条被保险人应妥善管理保险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并接受保险人的防灾建议,积极做好保险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的防灾防损工作。
第十一条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做到:
1、采取必要施救措施,使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同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查勘。
2、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在30日内向保险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投保人、被投保人如不履行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约定的有关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塑料大棚和棚内蔬菜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应聘请有关专家,立即到现场勘查,实地勘查评损,出具评损报告,由保险人核实受灾面积后的20天内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塑料大棚
(一)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时,最高赔偿金额以各分项保额上限为准。
参保面积大于实际种植面积时,则按实际种植面积赔偿。
塑料大棚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赔付后,塑料大棚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按损失程度和分项保险金额赔偿。
当保险塑料大棚面积小于实际塑料大棚面积,且无法区分为保险面积部分时,则按保险面积与实际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棚内蔬菜
(一)全部损失
发生全部损失时,根据保险棚内蔬菜面积,按本条款第五条所规定和《蔬菜不同生长期有效保险金额比例表》进行赔偿。
保险棚内蔬菜面积大于实际面积时,按实际损失面积赔偿。
保险棚内蔬菜发生全部损失,赔偿金额达到每亩最高保险金额的,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
损失程度按本条款第五条规定标准及《蔬菜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表》计算赔偿。
当保险棚内蔬菜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且无法区分为保险面积部分时,则按保险面积与实际面积的比例赔偿。
当保险棚内蔬菜保险面积大于实际种植面积时,则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棚内蔬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多次发生部分损失时,发生最新一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时的实际有效保险金额为当期有效保险金额扣除以前各次赔偿金额后的余额,每次赔付后应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注明已赔偿金额。
若多次赔偿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保险金额时,棚内蔬菜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表1蔬菜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表
生长期
苗床期
分苗到定植
定植到开花
开花到果实成型
果实成型到采收
每采收1%
每亩有效保险金额(元)
保险金额×10%
保险金额×30%
保险金额×50%
保险金额×70%
保险金额×100%
保险金额减少一个百分点
三、卷帘机电机和覆膜发生盗抢责任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单项保险金额为限。
但5月1日至10月1日期间发生的覆膜盗抢责任除外。
第十四条塑料大棚及棚内蔬菜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同时又遭受到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的,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总损失中扣除。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申请保险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及受灾情况等方面的书面情况。
以集体方式统一投保的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可委托协助办理保险的单位代办申请赔偿事宜。
发生盗抢责任,被保险人应及时报案,并委托村委会及乡(镇)派出所出具被盗证明。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责任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
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编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仍然有争议达不成协议,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山东省政策性西瓜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集体或个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所种植的生长正常的西瓜,均可按照本条款,向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雹灾、涝灾、风灾及重大病虫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
第三条保险西瓜的责任期限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四条西瓜每亩保险金额1000元,每亩保险费50元。
第五条被保险人种植的西瓜在同一地块的,必须全部投保,并一次交清保险费,中途不得退保。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保险西瓜遭受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报告村委会,村委会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及时查勘处理。
第七条被保险人要加强灾后西瓜的田间管理,及时采取抗灾救灾措施,尽量减少经济损失。
第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款时,应将保险单、损失清单及已经出售西瓜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并协助做好勘查定损工作。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应及时组织有关核损理赔专家,组成勘查小组到现场查勘,实地勘查评损,出具评损报告,保险公司核实受灾面积,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签字后10天内进行赔偿。
赔偿处理
第九条保险西瓜遭受保险责任规定的自然灾害后,保险公司根据西瓜不同生长期、实际损失程度和受灾面积计算赔款。
第十条如果发生一次以上赔款,有效保险金额逐次递减,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上所列明的保险金额。
已采摘过的瓜地受灾后,出售的西瓜要按照比例从保险金额中剔除。
第十一条开花至果实形成以前的地块,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保险事故,经实地勘查后,在有效保险金额的50%以内酌情赔付。
第十二条成熟度在60%以下的西瓜,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全部绝产,按有效保险金额的70%计算赔付;部分绝产,按绝产部分所占有效保险金额比例的70%计算赔付。
非绝产,按不同受灾损失程度及损失比例计算赔付,但最高赔款不超过有效保险金额的70%。
第十三条成熟度在60%以上的西瓜,因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全部绝产,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00%计算赔付;部分绝产,按绝产部分所占有效保险金额比例的100%计算赔付。
非绝产,按不同受灾损失程度及损失比例计算赔付,但最高赔款不超过有效保险金额的80%。
第十四条受损的西瓜若有残值要在赔款中扣除。
残值大小由双方商议而定。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受灾的实际情况,如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或追回多付的赔款,并视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仍然有争议可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山东省政策性苹果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
第一条应用当地普遍采用的生产技术措施,树龄在五年以上(含五年),生长正常的果园,均可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低温冻害、雹灾、风灾及暴雨造成的投保苹果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免除责任
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其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
4、被保险人管理不善。
5、已采收的果实。
第四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
第五条保险期限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率为4%。
保险金额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
每亩3000元,其中低温冻害保额不超过1000元;每亩2000元,其中低温冻害保额不超过800元;每亩1000元,其中低温冻害保额不超过500元。
其对应的保费分别为:
每亩120元,每亩80元,每亩40元。
投保时,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
投保人应提供准确的果树面积、位置及树龄等信息,详细填写在投保明细表中。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投保亩数
应交保费=投保亩数×每亩保费
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