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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旅游业

2018年中山市旅游业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动我市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中山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7〕106号)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结合中山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旅游局统筹管理,用于扶持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镇区初审、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专项资金项目信息的公布、申报、评审、公示、验收及绩效管理等流程在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内同步进行,实行资金信息统一公开、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旅游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制定详细计划;组织、受理有关企业申报专项资金,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分配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

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

加强产业扶持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增强财政扶持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

第二章扶持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扶持对象:

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中山旅游发展有促进作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必须是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项目单位为旅行社类不限地区);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项目审批相关手续及文件齐全,且项目在当年可完成报批程序和具备动工条件的在建项目,以及上一年度结转续建的重大项目;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1.项目单位近3年因违法违规受查处的;

2.项目单位当年发生旅游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

3.项目单位有任何属于“一票否决”的相关事项的;

4.项目单位违反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的。

(五)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只能在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助类资金中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申报,项目单位不得多头申报。

第八条扶持范围:

(一)旅游公共设施建设类项目

包括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生态停车场、慢行街区、旅游厕所、旅游景区标识系统、旅游驿站、旅游公共信息化建设、旅游商品销售平台等为游客提供旅游公共服务,公益性强,对提升城市旅游公共服务水平有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

(二)新业态旅游项目

包括游学旅游、自驾车(房车)营地、体育旅游、创意文化旅游、康养旅游、森林旅游、低空旅游、民宿、互联网+旅游等业态新、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

(三)乡村旅游项目

包括新建乡村旅游景区以及原有乡村旅游景区丰富产品业态、改善基础设施和弘扬优秀农耕文化等方面提升景区品质的旅游项目。

(四)旅游品牌建设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广东省或国家旅游局发文评定的省级以上的具有示范作用的旅游品牌。

(五)组织接待过夜游客的旅行社。

组织游客在中山市辖区内酒店过夜的旅行社。

要求入住的酒店必须是我市的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酒店、国际品牌连锁酒店或床位达到100个以上(含本数)的酒店。

第九条扶持标准:

(一)旅游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1.旅游厕所。

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并达到AA级以上标准的旅游厕所,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15万元(含本数)。

2.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生态停车场、慢行街区、旅游景区标识系统、旅游驿站、旅游公共信息化建设、旅游商品销售平台等旅游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含本数)。

(二)新业态旅游项目

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

(三)乡村旅游项目

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

(四)旅游品牌建设

1.旅游景区(点)品牌建设。

对首次被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景区(点)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提升A级的景区(点),给予差额奖补。

2.酒店品牌建设。

对首次被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提升星级的饭店,给予差额奖补。

3.创省级以上旅游品牌。

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广东省旅游局以及国家有关政府部门组织评定的荣誉、奖项、示范基地等旅游品牌。

首次被评为省级旅游品牌的奖补不超过5万元;首次被评为国家级旅游品牌奖补不超过10万元。

(五)组织接待过夜游客的旅行社(含分社)

旅行社组织接待外地游客到中山过夜,按每人每晚15元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补,过夜两晚及以上的奖补20元。

第三章申请程序、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申请程序:

(一)旅游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新业态旅游项目类、以及乡村旅游项目类申请程序

1.项目单位向属地镇区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镇区旅游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

2.项目单位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3.市旅游局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次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予以退回;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市旅游局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上确认并通知申报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二)旅游品牌建设类项目申请程序

1.经属地镇区旅游主管部门加具书面意见后,由项目单位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2.市旅游局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次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予以退回;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市旅游局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上确认并通知申报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三)组织接待过夜游客的旅行社类项目申请程序

1.项目单位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2.市旅游局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次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予以退回;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市旅游局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上确认并通知申报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旅游公共设施建设类、新业态旅游类、以及乡村旅游类的项目单位填写《中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公共设施类/新业态旅游类/乡村旅游类)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固定资产投资立项文件、达到预期目标承诺书、其他证明文件)。

(二)申请旅游企业品牌建设类的项目单位填写《中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品牌建设类)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所获认定品牌或称号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扶持组织接待过夜游客的旅行社(含分社)的项目单位填写《中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旅行社类)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年度接待游客团队资料备案复印件,过夜游客情况表包括接待时间、人数、天数、入住酒店名称、酒店联系人姓名、团队行程、导游姓名电话、导游资格证号等,酒店发票复印件)。

第十二条审批程序:

(一)项目评审。

1.旅游重点项目类审批程序。

市旅游局按照有关规定,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请项目开展竞争性评审,并依据专家意见拟定拟扶持项目名单。

(1)成立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小组人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应有1名财务管理专家。

(2)组织评审。

书面评审。

评审小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确定进入公开答辩环节的项目名单。

公开答辩。

采用演讲、现场答疑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公开答辩,评审小组现场确定进行实地考察的项目名单。

实地考察。

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出具考察意见,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

安排专职监察人员对竞争性评审进行全程监督。

2.旅游品牌建设类项目审批程序。

由市旅游局对镇区、企业填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实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

3.扶持组织接待过夜游客的旅行社项目申报程序。

市旅游局委托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旅行社提交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再由市旅游局根据审核意见拟定扶持名单。

(二)拟定项目。

市旅游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及拟扶持名单并提交党组研究,拟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及资金分配方案。

(三)公示。

拟扶持项目名单在中山旅游网、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旅游局拟定扶持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送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公告。

市旅游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在中山市旅游网、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上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按照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在指定期限内向市旅游局提交《使用中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合同书》,市旅游局核定有关资料后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同一年度同一单位只能在本专项资金中进行一次申请,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资金扶持。

第五章资金使用、验收及绩效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支出标准或有关规定开支,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支出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且与专项资金规定用途一致。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批准下达的项目内容、项目期限、绩效目标、专项资金使用用途。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收到旅游扶持资金后,应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要健全报账手续,严格报账程序,规范财务审批,严禁“白条”入账和大额现金结算,杜绝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

接受市旅游局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项目验收时上报资金详细使用情况及单据凭证。

市旅游局将聘请专业部门重点对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在项目任务期结束后2个月内向市旅游局提出验收申请。

市旅游局根据《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2013]24号)组织第三方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一)项目验收主要审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是否按照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资料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是否达到预期绩效目标,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是否合法规范等。

(二)验收内容、验收材料、验收程序、验收监督和责任等依据《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2013]24号)要求执行。

(三)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单位,应按专家建议和市旅游局要求进行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如完成后不申请验收或验收再次未通过的,按相关程序追回已发放专项资金,并中止该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资格三年。

(四)市旅游局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配合市财政局、审计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审核、审计等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经督查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市旅游局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支付专项资金、追回已发放专项资金、中止项目单位三年专项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理。

(一)上报材料具有虚假内容的;

(二)项目不按计划进行,或无故停止项目的;

(三)旅游重点项目经费未能专账管理,违反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将经费挪作它用的;

(四)不配合专家评审和验收的;

(五)不配合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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