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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中石油昆仑燃气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高处作业管理,保证高处作业的安全,根据《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编制分公司高处作业管理相关规定;
(二)参与对一级和特级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签发;
(三)负责对所属各单位的高处作业许可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所属各单位职责:
(一)负责二级以上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核和上报;
2.负责组织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签发;
3.负责对二级以上高处作业许可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负责对基层站队的高处作业许可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基层站队职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各级高处作业许可申报资料及现场情况进行审查;
2.对所负责区域内的三级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审批;
3.对所负责区域内各级高处作业现场的监督。
第六条高处作业实施单位职责:
(一)负责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申请;
2.按照通过审批的高处作业许可证组织实施;
3.识别作业风险,熟悉作业内容;
4.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4.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5.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6.负责对高处作业许可执行过程的监护。
第七条相关人员职责:
(一)生产区域负责人职责:
1.参加高处作业许可的书面审查;
2.负责组织所辖生产区域内高处作业许可的现场核查和批准;
3.负责安排人员对高处作业许可执行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二)作业批准人的职责:
1.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
2.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3.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4.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批准和取消作业。
(三)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2.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3.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4.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四)作业监护人的职责:
由作业单位应派出高处作业现场监护人,监护人必须持证上岗(持政府部门或上级单位下发的安全管理或监督类证书)
1.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处理异常情况;
2.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暂停作业;
3.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4.发生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章高处作业分级
第八条高处作业根据作业高度不同分为以下级别:
(一)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2m以上至5m;
(二)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
(三)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
(四)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30m以上;
(五)在强风、雨雪天、雾天、夜间、作业面结冰等复杂气象条件以及必须带电、悬空情况下的高处作业要升级管理。
第三章高处作业许可证管理
第九条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制度,未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第十条高处作业许可证办理前,作业负责人应准备如下相关资料:
(一)高处作业内容详细说明;
(二)工作前安全分析结果;
(三)坠落保护计划;
(四)相关安全培训证明和会议记录;
(五)其他。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管理权限
(一)一级高处作业和特级高处作业由所属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高处作业许可证》(附件1)及准备申请材料提出申请,经本单位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报分公司。
由分公司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负责审核,报安全总监或其授权人进行审批通过后签发《高处作业许可证》(附件1)。
分公司在技术力量有困难时,可报请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审批或请求公司相关人员去现场协助审批。
(二)二级高处作业由生产(作业)区域负责人申请,由所属各单位安全部门进行审核,经所属各单位安全总监审批后签发《高处作业许可证》(附件1)。
所属各单位在技术力量有困难时,可报请分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审批或请求分公司相关人员去现场协助审批
(三)三级高处作业由作业方提出申请,经作业区域(站队)负责人审批后签发《高处作业许可证》(附件1)。
(四)紧急状态的高处作业经请示分公司安全总监或其授权人授权后,可先进行高处作业,后补签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
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次数。
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延期、关闭及分发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监护人员应及时取消作业,终止相关作业许可证,并通知批准人。
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二)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三)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四)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
(五)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六)事故状态下。
第四章作业要求
第十五条高处作业基本要求
(一)高处作业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高空作业的安全。
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
1.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
2.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3.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4.使用边缘限位安全绳,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5.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安全绳。
如果以上防护措施无法实施,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二)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对于频繁的高处作业活动(如栈桥巡检),进行了风险识别和控制,并有操作规程或方案,可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三)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培训。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疾、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十六条消除坠落危害
(一)在作业项目的设计和计划阶段,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设计方案,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避免高处作业。
(二)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减少或消除攀爬临时梯子的风险,确定提供永久性楼梯和护栏。
在安装永久性护栏系统时,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
(三)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凡涉及高处作业,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作业,应制定坠落保护计划。
(四)项目设计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熟悉坠落预防技术、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
安全专业人员应在项目规划的早期阶段,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
第十七条坠落预防
(一)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坠落危害,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等。
(二)应避免临边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作业。
如必须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三)应预先评估,在合适位置预制锚固点、吊绳及安全带的固定点。
(四)尽可能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等作为安全作业平台。
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应设置作业平台。
(五)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
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围栏。
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六)梯子使用前应检查结构是否牢固。
踏步间距不得大于300mm;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
禁止踏在梯子顶端工作。
用靠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
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
(七)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措施。
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为宜。
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
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
第十八条坠落控制
(一)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的坠落危害,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抓绳器、吊绳、锚固点、安全网等。
(二)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吊绳、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抓绳器、缓冲器、缓冲安全绳或其组合。
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
(三)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严禁与缓冲安全绳一起使用或与其连接。
(四)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处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施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五)吊绳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安装和使用。
水平吊绳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
垂直吊绳从顶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垂直状态。
安全绳应通过抓绳器装置固定到垂直吊绳上。
(六)全身式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挂方式。
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
(七)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
使用时应按GB5725-1997进行安装和坠落测试,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安全网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
掉入安全网的材料、构件和工具应及时予以清除。
第十九条其他安全要求
(一)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
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安全带一般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二)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
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
(三)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四)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
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五)禁止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空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空作业应按GB/T4200-2008的要求轮换作业。
(六)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七)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八)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
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围栏、挡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作业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
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九)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
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
人字梯底角要拉牢。
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十)高处作业人员禁止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
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
(十一)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涉及的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高处作业:
是指任何可能导致人员坠落2米及以上距离的作业(包括在孔洞附近区域作业或安装拆除栏杆等作业等)。
(二)坠落高度基准面:
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三)临边:
地板、甲板或栅格板的边缘。
(四)登高架设:
特指脚手架登高架设作业。
脚手架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政府认可的机构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证书。
(五)防坠落装置:
是指防止人员坠落至低处的装置。
防坠落装置包括栏杆、防护网和安全警示带等。
(六)坠落保护系统:
是指当坠落发生时防止坠落者触及低处障碍物或地面的系统。
坠落保护系统包括锚固点、连接装置、全身式安全带等。
(七)吊绳:
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绳,固定到一个锚固点上或两个锚固点之间,可以在其上面挂安全绳或安全带。
(八)安全绳:
安全带上保护人体不坠落的系绳,用于将安全带和锚固点或吊绳相连接。
(九)锚固点:
用于其上固定吊绳、引入线或安全绳的固定点。
(十)锚固点连接器:
把坠落保护设施固定到锚固点上的一个部件或装置。
(十一)全身式安全带:
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救生索上的两根系索。
(十二)缓冲装置:
安装在安全带系索上的,能够在坠落制止过程中吸收能量以达到减轻坠落者所承受的冲击力的装置。
(十三)自收缩式救生索:
可以缓慢拉伸,但在坠落时,能立即锁住的坠落防护系统。
可以在需要进行有限度的垂直移动的场所使用,比如在罐、检修口、压力容器里或屋顶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分公司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KLRQ/JL-G10-14ZD-01高处作业许可证
2.KLRQ/JL-G10-14ZD-02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