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5613987 上传时间:2022-12-29 格式:DOCX 页数:28 大小:42.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x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x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组织机构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四章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第五章安全用电管理

第六章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第七章安全教育

第八章安全检查

第九章安全值班

第十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十一章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十二章安全生产奖罚

第十三章现场安全标识管理

第十四章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五章班组班前安全讲话

第十六章安全纪律

第十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全体施工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集团公司和土木工程总承包部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项目施工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分公司、项目部所属施工作业范围内以及参施的各分包单位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级人员,均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组织机构

第三条项目部在安全生产上实行逐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其安全组织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北京市、集团公司和土木工程总承包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组成和配备。

1.根据项目施工需要,按规定要求,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落实上级和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指示与要求,指导、协调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保工作。

项目设专门安全管理部门或配足3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委会(安全领导小组)职能,并负责日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和监督检查。

2.外施队及分包队伍必须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纳入项目安全统一管理,逐级落实上级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协调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

履行安全职能,并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

3.项目经理部各级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负责本岗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抓好项目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进行现场巡回检查、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

第四条安全队伍建设

每个分包队伍必须按每50人设置于1名专职安全员,要按施工、机械、消防等专业设置兼职管理员,组成分包队伍安全管理组,负责安全工作。

第五条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要选择责任心强,并有相应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安全员要按规范要求做好各项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好检查记录。

第六条安全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并落到实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得随意撤并,保持基层安全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基层安全员的调动要得到公司安全管理部的同意。

第四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一般安全规定

1.施工现场必须有详细的施工平面布置图,标明建筑物的位置、运输道路、临时用电线路布置、加工场所、机械设备位置、材料堆放位置、安全色标布置、出入通道等。

2.现场应悬挂安全管理规定、安全色标、安全板报等,提示进入工地人员注意安全。

3.现场应做到道路畅通、排水良好,以防止雨水灌入基槽或地下室。

4.施工区域应划分安全责任区,责任到人。

5.基坑开挖前应向有关部门索取地质资料,探明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等情况,确保安全施工。

开挖前基槽应按设计放坡或采取可靠支护措施,弃土距坡顶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米,并且高度不得超过1.5米。

6.基坑处应设1.2米高的防护栏杆或加盖,夜间设红灯示警,应设专人指挥。

7.上下基坑或作业面,应搭设马道,坡度为1:

3。

两侧设护身栏和挡脚板,坡道用木板铺设,防滑条间距为30厘米。

8.出入口、进料口应支搭3米宽、6米长的防护棚,两侧绑护身栏并用立网封闭,悬挂醒目的出入标志和示警标志。

9.使用外挂架的结构施工应按规定正确支挂安全网。

首层必须固定一道6米宽的双层锦纶水平安全网,距地面高度5米(网下不得堆放物料),每隔10米必须再支一道3米宽的锦纶水平网;采用双排落地式脚手架的工程,在外排立杆内侧应用密目网封闭。

10.电梯井内首层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且与井壁封严。

电梯井口应设1.2米高,开启式防护门。

11.楼梯边应随结构安装栏杆或绑扎两道高1.2米的护身栏,用密目网封闭。

12.框架结构四周应绑两道牢固的1.2米高的护身栏杆并用密目安全网封闭。

13.楼层上的预留洞等孔洞,应按规定加盖板,超过1.5×1.5米宽的孔洞设置防护栏,悬挂水平安全网封闭。

14.卸料平台必须有方案、有计算书,不得与外架子连接,三侧设1.5米高的防护栏,密目网封闭,钢丝绳直径不小于12.5毫米,搁置点必须与结构固定;倒运材料不得长时间停放,并应有限载标志。

15.提升架及外用电梯卸料平台进料口必须设1.2米高开敞式防护门。

不用时随时关闭,其两侧设两道1.2米高的防护栏杆加密目网和挡脚板防护。

16.高处作业:

(1)从事高处作业的劳动者,必须进行身体检查,严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等人和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应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可能发生人员坠落的高处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

(3)尽量避免进行交叉作业,如不能避免,应在下方作业人员的上部做棚板隔离层。

(4)在高处作业时,应携带工具袋,所使用的工具、材料等应随时装入袋内。

清理废料、垃圾时应设临时溜槽或垃圾筒、严禁随意抛掷。

(5)清理安全网中杂物时,应在其下方设置禁区,并设专人巡视。

17.一切料的存放都要整齐和稳固,不得超过规定的高度。

现场中拆除模板和废料等及时清理,并且将钉子拔掉,防止扎脚。

18.遇有六级以上强风的时候,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和高处作业。

19.施工现场中的脚手板、马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道路要随时清扫,如果有雨水、冰雪,要采取防猾措施。

20.在天然光线不足的工作地点或者在夜间工作,都应该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在坑井等施工中,除应该有常用照明外,还必须备有应急的照明设备。

21.冬季施工中,应在施工区附近设置有采暖设备的休息室。

施工现场和休息室的一切采暖、保暖措施要符合防火和安全卫生的要求。

22.采用电(气)法施工的时候,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23.施工现场和危险区域、加工场所应悬挂有针对性的安全标语、标志以增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气氛。

24.各种机械设备操作处,应悬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提示操作人员遵章作业。

26.各种安全标语、标志、规程牌应按布置图悬挂,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损坏。

如发现损坏者除按价赔偿外,还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安全技术管理

1.工程开工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规程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2.严格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工程开工前,各级技术负责人、工程负责人要依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容:

如工程概况、施工工艺、技术质量要求、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交底的程序、范围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交底,同时履行书面正式交底手续。

3.各工种配合施工时、经理、工长或技术人员要向班组长进行不定期的安全作业交底,并做好文字记录。

4.施工现场和木工间、储存易燃易爆材料仓库要建立防火制度,备足防火设施和灭火器。

第三十七条架子作业

1.从事架子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有有效的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且经过体检合格才能上岗,发现有不适本工种者,必须立即调离。

2.支搭架子前,必须制定架子方案,高大异型架子要有计算书和施工图,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对所有参加人员进行书面交底后才能支搭。

3.架子工作业前,应先检查料具质量,对不合格的料具,架子工有权拒绝使用。

4.进行架子作业前,班组要根据交底要求和作业特点,明确分工和作业方法,并对施工条件及防护用具进行认真的检查,确认无各种隐患后才能开始作业。

5.架子工在距坠落高度2米以上作业时,必须挂好安全带,作业用的工具应拴2米长的绳子。

安全带必须挂在牢固的绑好的立杆或横杆上,高挂低用,使用中禁止挂在铅丝扣或不牢固的物体上。

在架子上操作时必须精力集中,严禁打闹开玩笑,不准跳跃架子,休息时必须下架子,严禁酒后作业。

6.遇有六级以上大风、高温、严寒、雨、雪等恶劣天气影响安全施工时,必须停止高处作业。

7.架子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是符合规范的合格品。

8.在带电设备附近搭设脚手架,必须停电进行,如不能停电必须按有关规定制定方案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作业时必须有电气工作人员监护。

9.递杆、拔杆作业,操作人员必须密切配合,协调一致,避免碰撞上面人员和失手伤害下方人员。

10.机械吊运时应绑牢,接料平台外侧不准站人,待机械停稳后接料、解绑绳,严格按机械吊装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11.脚手板铺设要严密、牢固,如搭接时顶板端要压过15厘米,严禁留15厘米以上的探头板。

脚手板翻板后,下面必须留一层脚手板做防护层。

12.严禁非架子工上未搭完的各种脚手架,架子搭设完后,施工负责人需组织架子班长、使用架子的工种负责人、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共同验收,办理验收手续后才能使用,验收单报安保部备案。

13.使用的架子必须保持完好,严禁任意拆改或挪用脚手板。

使用中必须拆改架子时必须经施工安全负责人批准,办理正式拆改手续,责成架子工操作实施。

14.大风、大雨后对所有架子必须进行细致检查,发现倾斜、下沉、松扣、崩扣要及时加固、调整、换件。

15.超过20米高的独立架子,在雷雨季节必须安装避雷针,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16.其他非标准、特殊架子搭设必须经过设计、计算、鉴定合格经领导批准后才能投入使用。

17.承重平台必须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支搭。

18.如因工作需要,外单位需租用本单位的脚手架,签定安全协议书。

第三十八条马道搭设

1.施工中必须搭设专用的人行马道或上料马道。

2.搭设马道必须有方案,有设计,承重运料马道必须有计算、有施工图,有安全措施及搭设前的安全交底。

3.钢管、扣件规格材质应符合要求,严禁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

4.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排水间距不得大于1米。

5.人行坡道宽度不小于1米,运料坡道不小于1.5米。

6.人行坡道坡度不大于1:

3.5,运料坡道坡度一般为1:

6。

7.脚手板铺严、铺牢,对头时端部用双排木板,并用铅丝绑牢,板上面铺钉3×3厘米的木质防滑条,间距不大于30厘米。

8.斜坡道两侧必须设剪刀撑,设两道护身栏杆和18厘米高的挡脚板。

9.架体必须与结构拉接牢固。

10.搭设完毕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电梯井操作平台

1.结构施工的电梯井必须使用整体式平台施工。

2.平台提升吊环不得使用螺纹钢代替。

使用直径16毫米以上圆钢焊接牢固。

3.穿墙螺栓不得使用螺纹钢代替,必须使用直径22毫米以上的圆钢或钩头螺栓。

4.平台上面不得堆放材料或其他设备

5.每次提升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使用。

第四十条安全网支搭

1.安全网的设置、支搭、使用、维修、拆除必须有施工方案及安全交底。

2.安全网的支塔,不论平、立网都不允许用铅丝或绑扎死绑扎,必须用配套的安全网绳绑扎牢固。

3.凡支塔好的水平网防护,必须保持网内清洁无积物,被落物冲破的网要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四十一条安全标志

1.施工现场挂设标志牌要有平面图。

2.根据施工特点,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3.遇有危险施工的沟、槽、洞口、井口、除挂设安全标志外,夜间还要设红灯示警。

第五章机械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选购的机械设备要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有设备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监督局合格证明。

2.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应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北京市正式操作证后方可单独操作指挥。

3.机械设备要建立和执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大型设备多人操作或多班操作时,要制定机长负责制,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保证机械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4.要制定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解决机械设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转。

5.两台以上塔吊在同一作业区同时作业时,必须有防碰撞措施,要按规定错开高度,定好旋转方向和回转半径,并教育操作人员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和措施,确保安全。

6.机械设备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安全部门,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认真的调查、分析,任何人不得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拖延不报。

7.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拆除时要根据作业条件编制作业方案,报上级部门批准。

8.大型设备的安装、拆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后上岗。

9.机械设备的安装、拆除应有领导和技术人员负责指挥,同时对参加组装、拆除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0.设备安装、拆除现场应划出安全区,并派人监护,其他人员严禁在危险区内停留或穿行,确保人身安全。

11.各种施工机械设备安装要符合有关规定,且基础平实,安装牢固,并搭设防砸、防雨棚。

12.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外用电梯等大型设备的基础要符合机械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13.机械设备的基础要按有关规定要求执行,同时做好排水措施。

14.机械设备的基础做好后,经验收合格并办理有关签字手续后,方准安装。

15.安装或拆除机械设备时要安排好时间、人员、设备的配合、遇有大风、大雨等恶劣天气。

不得从事安装和拆除作业。

16.大型机械设备在顶升或锚固时,必须派专人指挥,并负责安全监护,确保安全。

17.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机械设备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保证机械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

18.机械设备必须保证各种限位、保险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灵敏、可靠。

19.机械设备正在运行时,遇到突然停电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防止突然来电后设备自行启动作业,造成事故。

20.信号指挥人员必须穿戴明显标志服,不能兼做其他工作。

21.起重机必须坚持“六不准”和”“十不吊”规定。

22.机械设备在维修和检修保养时,一定要按规定拉闸断电,并派人监护,确保维修人员的作业安全。

23.对暂时停用的机械设备必须按机械设备的有关规定,视停用时间进行保养封存,起用前必须按要求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4.拆除机械部件,要及时运走,对不能运走的要按规定堆放整齐,稳固,保证安全。

25.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多功能平刨。

26.气瓶的安全管理

(1)贮存各类气体的气瓶表面,按规定以不同颜色以示区别。

贮存不同气体的气瓶必须分别那里。

(2)气瓶存放使用时距明火必须在10米以上,避免阳光下暴晒,运输时不准碰撞,直立放置。

(3)氧气瓶必须有瓶盖,瓶盖上必须有泄气孔,瓶嘴、瓶阀、减压器严禁沾染油脂,不能与可燃气瓶混放。

(4)使用氧气瓶时,减压器应有安全阀。

(5)气瓶上应有两道防震圈。

(6)严禁用火烤气瓶。

氧气、乙炔瓶必须要有明显的颜色区别。

(7)乙炔瓶在使用时必须装有回火防止器,与氧气瓶间距不得小于5米。

第六章安全用电管理

第四十三条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应根据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北京地区电气工程安装标准》、《北京地区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北京地区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和现行有关规范、标准,以及上级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用电管理

1.项目部设有电气技术管理负责人,负责临时用电的管理和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2.各分包单位现场设有值班室,室内应用平面图和有关制度。

3.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值班电工(每班不少于2人),低压电工不得从事高压作业,学习电工不得独立操作,外埠地、市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及时换发北京市临时操作证后上岗作业,严禁非电工从事电工作业。

所有操作证随身携带,并在有效期内。

4.临时用电工程在开工前必须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5.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6.同一柜、配电箱内所装设的漏电保护器只能视为一级保护。

7.所有负荷必须从三级配电的开关箱接出。

8.在配电系统中,首端、中端和末端必须按规定做重复接地并与保护零线可靠接地。

9.所有电气设备、装置等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壳体必须接好保护零线,禁止另做独立的保护零线再接金属壳体。

保护零线为截面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多股绝缘铜芯线。

10.移动式照明线、动力线和室外必须采用电缆或护套线,严禁使用单层绝缘导线或塑花线。

11.用电设备接电源时必须采用插头配插座或接熔断器及开关下口的方法,严禁不用插头直插座孔内和虚挂、虚接。

12.禁止使用木质配电箱和配电盘。

13.塔吊、外用电梯、钢筋机械、木工机械、搅拌机、卷扬机电机等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14.电焊机必须安装电焊机防触电装置,双线到位。

15.室外配电箱必须按规定设置围栏和防砸、防雨棚,并设警告标志。

16.碘钨灯应使用36伏低电压,室内高度不得低于2.4米,室外高度不低于3米。

现场照明必须采用36伏电压。

17.现场高大架子、塔吊等高度大于20米时应做防雷装置。

第四十五条配电箱(柜)管理

1.电管人员负责现场配电箱(柜)的全面管理:

现场值班电工负责使用、巡查和维护。

2.组织定期检查。

3.小型机械、手持工具及移动照明等必须使用移动式开关箱,并随施工作业移动,但应放置在干燥、无杂物、无易燃、无易爆物、方便操作的作业面上,用完后及时收回。

第七章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第四十六条劳动防护用品包括: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开关、节电保护器及配电箱、柜、绝缘用品等。

所采购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必须符合(GB2811—81)、(GB6095—85)、(GB5725—85)、(GB16909—1997)标准规定。

第四十七条特种防护用品的管理、使用及监督检查

1.管理:

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使用:

按《建筑安装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预防“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规定执行。

3.监督检查:

项目安全部对所属各分分包施工区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在检查中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一是限期整改;二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如因质量不合格、伪劣产品而导致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劳动防护用品和防险用品应有专人负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档案,收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实验报告、准用证等,报安保部备案。

5.使用单位没有按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须的防护用品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项目部在检查时发现不合格的防护用品时有权停止使用,清除出场。

第八章安全教育

第四十八条项目部对所有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十九条各分包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切实提高全体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使大家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

第五十条要定期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形势;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基本常识;

4.本岗位使用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构造、性能、作用以及实际操作技能;

5.本岗位处理意外事故能力和紧急自救、互救知识;

6.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与管理;

7.工伤事故案例等;

8.项目部安排有关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活动内容。

第五十一条日常安全教育每月不少于2次4学时,未经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十二条新工人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各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五十三条换岗工人的安全教育。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变换工作岗位的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能和安全知识教育,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第五十四条换季安全教育,由项目部部负责组织实施,教育时间不少于4学时。

第五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除进行一般教育外,还要进行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六条安全教育培训要保证随到随教育,覆盖面要达到100%。

第五十七条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安全教育的分包单位,项目部将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或处罚。

第九章安全检查

第五十八条安全检查方式为定期安全检查、经常性检查和日常巡查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九条定期安全检查:

项目部、各分包单位、定于每月10、2030号进行联合检查、各分包单位每周组织一次检查。

第六十条经常性检查,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季节特点等,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发现隐患及时通知有关负责人组织人员限期整改。

第六十一条日常安全巡查检查:

由项目安全人员或分包队安全员根据当天的任务、危险因素情况进行检查,采取有效控制、防范措施,达到安全生产。

第六十二条定期检查由分管领导或当月安全值班领导带队,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并对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分。

第六十三条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1.领导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贯彻情况。

2.对安全生产的重视情况,安全组织的建立和安全人员的配备情况。

3.安全教育、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安全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执行情况。

5.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临时用电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

6.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第六十四条在安全检查中,对查出的违章或隐患要认真做好纪录,各分包单位要按照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的三定原则彻底整改解决,并及时向项目部反馈整改情况,检查单位要根据情况及时复查验收。

第六十五条分管领导和安全人员,对每次检查要有记录、有交待、有落实,对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严重违章应下“停工令”或隐患通知书,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并存入档案。

第六十六条项目安全员在工地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或事故苗头时,应及时纠正处理,对自己处理不了的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妥善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六十七条现场存在的严重违章和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的,根据《安全奖惩制度》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章安全值班

第六十八条领导安全值班人员的确定

1.项目部安全值班由副经理以上人员担任。

2.安全值班人员按一班一人一月,轮流进行。

第六十九条安全值班人员职责

1.安全值班领导主要是协助分管安全领导工作,在值班期间,行使同级分管安全工作领导的职权和分管安全领导一并对当月的施工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2.安全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抓好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和组织本单位安全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宣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组织本单位的施工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章,改进安全设施,使安全工作不断改进。

3.安全值班人员有权制止现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指令,并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4.经常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第七十条交接班

1.安全交接班手续:

召开会议旅行交接班程序和手续,交接班会的时间安排在每月初召开。

2.交接班的领导必须同时参加。

由交接班领导对上月安全工作做小结,接班领导对本月安全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3.安全值班领导在值班期间要做好值班记录,主要是记录值班期间所做的安全工作内容和结果,在交接班会前要做好准备,以便值班时已解决的问题和要继续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交接清楚。

第七十一条奖罚

1.在值班期间没有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2.在值班期间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现场隐患多,受到上级批评的,对当月值班领导通报批评。

第十一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七十二条特种作业范围:

1.电工作业;

2.起重机械作业(信号工);

3.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4.建筑登高作业;

5.现场内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