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小餐饮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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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小餐饮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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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小餐饮

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的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以下(含50㎡),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糕点店、农家乐等。

农村地区小餐饮的面积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至100㎡(含100㎡)以下,具体由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小餐饮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小餐饮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小餐饮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小餐饮的综合治理。

第五条  小餐饮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小餐饮许可审批部门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可以实施“申请人承诺制”制度。

实施“申请人承诺制”制度的地区,除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使用“申请人承诺制”制度。

“申请人承诺制”制度不适用于申请经营按规定需要设置专间经营项目的小餐饮。

第七条  选择使用“申请人承诺制”制度的,申请人在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前,应按照《小餐饮经营条件自查清单》和《“申请人承诺制”责任自查清单》的内容,自行对照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签署《申请人承诺书》,并按《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小餐饮许可审批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条件的,可以当场或当天发放许可证。

对于需要现场核查的登记事项,小餐饮后续监管部门应当在发放许可证后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现场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许可审批部门。

经现场核查或经投诉举报核实,申请人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存在主观故意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原许可审批部门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承担由于自主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接受事先承诺的相应处罚。

实行“申请人承诺制”制度的,后续现场核查的材料应当归并到许可申请资料中,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存档。

第八条  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清晰、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五)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和设备设施清洁,食品及食品原料和其他物品分类存放,整齐有序,标识明显;食品原料上架进柜存放,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六)餐饮具、容器和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容器和材料不得循环使用;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用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第九条  小餐饮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瓜果蔬菜、腌菜除外)、生食类食品和裱花蛋糕,应当设置专间,配备专用砧板、专用刀用具、专用冷藏设施、专用空气消毒设施。

专间门口配备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制作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和裱花蛋糕应当分开设立专间。

供应集中制作、无需改刀加工的烧卤熟肉制品以及集中制作的快餐食品,在未能设置专间的条件下,需陈列进行散卖的,须配备“防蝇、防尘、防鼠”并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熟食售卖柜。

熟食售卖柜应设可开合的窗(门),配备专人、专用工用具进行夹取、售卖,窗(门)不得面向消费者开启。

同时经营糕点类食品和自制饮品的,应分别设立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第十条  小餐饮不得采购、使用、经营下列食品和食品原料:

(一)超过保质期食品、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食品原料;

(二)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三)非食品原料、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食品添加剂;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第十一条  小餐饮购进食品和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照,建立采购记录,并妥善保存有关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使用完毕后3个月。

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应按规定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和供货票据。

第十二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餐饮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巡查、抽查、抽样检验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小餐饮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小餐饮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许可证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设施设备、布局流程情况;

(四)加工制作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七)餐饮具、食品工用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九)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十四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小餐饮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督促小餐饮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小餐饮经营场地出租者发现无证经营或者经营行为与小餐饮许可证不符,以及有涉嫌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腐败变质原料等的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十六条  小餐饮发现其加工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加工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加工经营和通知情况。

第十七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小餐饮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及时处置,及时救治,并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扩大,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小餐饮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小餐饮在加工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小餐饮的信用记录等情况,实行诚信分类分级管理。

小餐饮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尚不足以吊销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增加对其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并可以责令其定期报告食品安全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

1.申请人承诺书

2.小餐饮经营条件自查清单

3.“申请人承诺制”责任自查清单

附件1

申请人承诺书

 

本申请人已了解“申请人承诺制”责任,自愿选择“申请人承诺制”审批模式,并对照《小餐饮经营条件自查清单》、《 “申请人承诺制”责任自查清单》进行全面自查,结果符合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一、此次申请的                    事项中所提交的所有文件、证件均真实、合法、有效。

若该事项需要现场检查,所涉及需现场检查的各项条件均符合要求,检查中所提供的各种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并愿意随时接受现场检查。

二、若所提交的资料存在虚假、违法、无效的事实,或该事项所涉及需现场检查的条件不符合要求,均属违约行为。

本申请人将对此恶意造假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接受以下处理: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食品经营许可;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年内不受理本申请人的该行政许可事项申请;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在政务网站等媒体上公示本申请人的失信行为,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此次失信行为的情况;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申请人列入黑名单和对申请人实施行政重点监管。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小餐饮经营条件自查清单

项   目

内             容

自查结果

1.选址

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 是;□ 否

2.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

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半成品制作、成品加工、餐具与工用具(含容器)清洗消毒、原料存放、售卖等功能区。

食品加工处理各功能区均在室内。

□ 是;□ 否

同时经营糕点类食品和自制饮品的,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 是;□ 否

各功能区分区较为明确,基本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

糕点成品存放场所(或区域)应与其他场所相对分开。

□ 是;□ 否

3.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天花板与给排水

地面平整、光滑、无裂缝。

粗加工、餐饮具与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有给排水系统。

天花板不渗水,无脱落、破损。

□ 是;□ 否

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粗加工、半成品制作、餐具与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 是;□ 否

4.清洗、清洁、保洁设施

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一个以上的原料清洗水池(容器)。

使用容器代替水池的,应设固定的有给排水设施的操作台。

□ 是;□ 否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餐具与工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其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使用容器代替水池的,应设固定的有给排水设施的操作台。

□ 是;□ 否

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容器),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 是;□ 否

食品原料清洗、餐用具清洗消毒以及清洁工用具清洗水池(容器)分开专用,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 是;□ 否

除清洁工用具专用水池(容器)外,其它水池容量不得小于0.08立方米。

□ 是;□ 否

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具、工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易于清洁。

□ 是;□ 否

5.设备、工具和容器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 是;□ 否

6.食品贮存场所与设施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除外)存放场所(区域)明显分开。

□ 是;□ 否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 是;□ 否

食品贮存场所以及其它食品处理场所有足够数量的食品存放架(柜),确保食品分类、上架(进柜)存放。

□ 是;□ 否

有专用的食品添加剂存放设施。

□ 是;□ 否

7.通风排烟与采光照明设施

热加工场所配置机械排风装置。

□ 是;□ 否

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

□ 是;□ 否

8.卫生防护设施

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 是;□ 否

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有空气幕或纱帘、纱窗等防尘、防蚊虫设施。

与外界相通的排水沟出口、排气口安有网眼孔径小于1c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食品贮存场所装有防鼠(如设不低于60cm的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可以自动闭合的密闭非木质门,不需安装防鼠板。

□ 是;□ 否

9.专用操作场所

地面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 是;□ 否

10.食品用水

食品清洗、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

□ 是;□ 否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包括自制饮品)的水经过水净化设施处理或使用直接饮用水。

□ 是;□ 否

11.其它

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 是;□ 否

 

附件3

“申请人承诺制”责任自查清单

序号

自查内容

对应法律条款

自查结果

1

清晰了解《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经营的有关规定,保证依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第4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是  □否

2

清晰了解申办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条件,并按照《小餐饮经营条件自查清单》进行自查,保证完全符合许可要求,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食品安全法》第35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是  □否

《行政许可法》第31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

清晰了解“申请人承诺制”制度,如在事后检查过程中发现经营者承诺的条件与事实不符,将对此恶意造假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79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  □否

《行政许可法》第80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7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第4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将严重违反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符合 “黑名单”情形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及责任人员的相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第9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纳入“黑名单”…(四)在申办相关行政许可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骗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药品行政许可或批准证明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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