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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经济人权研究总报告

中国的经济人权研究总报告

课题组

【摘要】普遍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基本人权,对一国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类进步异常关键。

UNDP以及其他一些国际组织已经对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状况进行了定量评估,作为监督和促进这些国家和地区人权实施的重要依据。

对中国来说,一些组织已经从不同侧面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做出了相应的评价,但这些评价还不足以反映中国的人权实践。

基于此,我们试图从经济学的视角系统研究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实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关于中国人权实践的研究报告。

本报告由六个子报告构成,这些子报告分别阐述和研究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理论和中国的法律实践,教育权,健康权,劳动权,住房权,以及NGO的作用等六个方面。

这些报告总体上表明,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正在改善,但问题不小,主要表现在一些关键权利缺失,得不到法律和相关制度的有效保障;教育和医疗领域存在较严重的不平等,人口占多数的城市低收入者和农民只能获得较少的教育和健康资源;就业领域同样存在不平等,身份、健康、年龄、性别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歧视;城市低收入者缺少住房等。

为了准确评价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现状和变化,我们还引入了Chapman(1996)、UNDP(2000)、Landman(2004)和Apodaca(2005)等发展的人权度量理论和方法,试图从教育权、健康权和劳动权三种权利的视角建立各自的权利指数,通过指数来度量这些权利的总体变动情况。

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和真实性,我们选择了2000-2004五年期来制作指数,这些指数都反映出中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改进情况。

当然,改进人权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才是最重要的,NGO组织在监督和促进人权进步方面非常重要,但在中国这些组织的发展受到不同程度的抑制,并且大多数NGO是在政府直接控制下工作的,作用非常有限。

无疑,对中国的未来发展来说,改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将是关键的一环,其中政府需要通过法律和制度创新来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NGO组织应该获得充分的发展空间,作为改善人权的重要力量。

[Abstract]Itissurethattheeconomic,socialandculturalrights(ESCR)arefundamentalhumanrights,whichiskeyforeconomicdevelopmentandhuman’progressinacountryorregion.UNDPandother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shavereviewedtheprogressofESCRinmanycountriesbyquantitymethods,theycanmonitorandimprovepracticesofthosecountriesandregionsbasedonthosereports.AndthoseIOshavegiventhosereviewsforChinaalso,butwhicharelackofsomereasonabledata.SowetrytoreviewthepracticesinChinabasedeconomics,andwillgiveareportaboutthesereviews.Thisreportconsistofsixsub-reports,whichshowlonelythetheoryofESCRandlawarrangementinChina,therighttoeducation,therighttohealth,therighttolabor,therighttoshelter,andNGO.Thesesub-reportsallshowsthattheESCRhavebeenimprovedinChina,butsomequestionsoccur,forexample,unequalrightsdistributionarefoundforeducationandhealth,themajorsinapopulationarepersonswhoarelowincomeandcountrymen,buttheyonlygetlessresourcesofeducationandhealth.Thereisunequalforlaboralso,thediscriminationcomefromthestatus,age,gender,feature,politicalopinions,andsoon.Therearelesshousesforthosepersonswholiveincitybutarelow-income.InordertoreasonablyreviewthestatusandprogressofESCRinChina,weintroducesomemethodsmeasuringhumanrights,forexample,HDIdevelopedbyUNDP(2000)basedonprogressiverealization,aviolationsapproachbyChapman(1996),asubsistencerightsapproachbyApodaca(2005),athree-dimensionapproachbyLandman(2004),andsoon,andmeasuretherighttoeducation,health,andlaborbyrightindicators.Theseindicatorsaredonebasedondataduring2000-2004yearunderthelimitationofavailabilityandquality.TheseindictorshaveshownthattheESCRinChinahavebeenimprovedtheseyears.ItisnecessarytocorrectthepracticesofESCRinChina,NGOswillplayveryimportantroleformonitoringandimproving,butthedevelopmentofthoseNGOshavebeenlimited,manyorthoseoperatesunderthecontrolofgovernment,sotheycan’tefficientlydosomething.ItiscertainthattoimproveESCRiskeyforfuturedevelopmentinChina,governmentoughttoplayactivelyrolebylawandotherinstitutionalinnovation,butNGOneedtobegiventhesufficientspaceofdevelopment.

 

中国的经济人权研究总报告

课题组

一、中国经济人权保障的理论阐释和现状描述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障对一国和地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中国政府迄今也做出了很多承诺,并在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及具体规章上对这些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在这些权利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的问题。

这就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障措施,并使之更为有效。

那么如何才能更有效的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呢?

首要的一个问题就是需要对中国经济、社会和文化的保障现状做出一个合理的评估,作为今后政策制定的科学依据,然后才能谈如何进行政策设计的问题。

尽管中国的学者对有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认识从国际法和国内法律法规层面上展开颇多,但勿庸置疑,和国外的学术界相比,目前中国还缺乏人权研究的方面的科学成果,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经济学上,抑或是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角度,都没有形成有关人权研究的科学氛围。

现有的人权研究拘泥于对国际法的理解,以及对国际法和国内法律规章的对接的阐释,过于突出中国的特殊性,忽略了对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的普遍性的强调。

更不用说对人权的定量研究了。

所幸近年来开始有学者重视这方面的问题,比如李薇薇等人(2006)组建的课题组对中国就业歧视的系统研究;佟丽华等人(2005)对农民工维权成本的估计等等,这些研究表明,学者们已经开始认识到,仅仅依靠简单的咬文嚼字并不是一种科学的态度,科学研究需要理论依据和经验证据,并且科学研究需要某种独立精神。

但现有的这些研究也都是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某个小点,没有对整体的权利进行系统评估。

我们课题组试图做这样的尝试。

按照国际法精神,把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践分解为最重要的四个方面——教育、健康、劳动和居住,并分别对四项权利进行了比较深入和细致的研究,并用适当的定量方法和数据对这四项经济权利进行评价,最后,通过经济人权指数的方式来总和表达这种评价。

我们提出了“中国的经济人权指数”的概念,并对该指数的制作进行了初步的尝试。

我们力图通过该指数来刻画中国经济人权的变化。

这是国内学者首次试图对中国的经济人权状况进行定量研究,期望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本部分是课题的总报告,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中国的经济人权的总体上的理论认识和实践评价,首先给出了经济人权的一般理论和中国政府的承诺;然后分别总结了对教育、、健康、劳动和居住四项基本权利的基本评价;第二部分提出了制作中国经济人权指数的方法和理论依据;第三部分给出了中国经济人权制作的指标设计和计算结果;第四部分总结了改进中国经济人权的政策建议。

(一)经济人权的一般理论和中国政府对保障经济人权的承诺

1、国际法对人权的认识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通常是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权利,通常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相对应。

尽管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性质一直存在着争议,尤其是在一些坚持经济自由主义、反对国家提供过多福利的西方社会,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文化和意识形态上的抵制,但在国际社会的努力下,大多数国家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越来越多的学者承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性质,认为一切人权均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权利位阶上具有同样的地位,二者各有其作用范围和领域,不能互相替代。

任何国家都不能以保障一种权利为由而抵制另一种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成为人权主要是基于形式平等的法律体系不能保证公民在现实生活中拥有足够的资源或能力自主选择,实现个人价值。

只有保证人人都能充分公平地取得生活的所有基本必要条件,如,工作、食物、住房、保健、教育和文化,才能保证其有尊严的生活。

为此,国家有义务保护帮助社会弱者,个别地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提高其生活能力,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能够享有权利和自由。

原则上讲,每个人都是人权的受益者。

但在实践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更多地体现为弱者的权利。

这是因为,弱势群体更为脆弱,更为缺乏发展所需要的条件和能力,其发展对国家的信赖程度更深。

在这一意义上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以降低贫富冲突的强度,为社会提供了安全阀的作用。

国家有义务用立法、行政和司法等一切适当方法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与国家财力相关,因而国家无法在短期内充分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但国家有责任承担最低限度的核心义务,确保至少每种权利的实现都能达到一个最低的水平,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国家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尊重、保护和实现三重义务,即尊重和保护个人拥有资源和选择的自由,通过提供便利或者直接提供帮助直接实现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换句话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没有改变个体自主选择的原则,只是在消除贫困,提高弱势群体能力恢复其自由和权利的限度上,国家助其一臂之力。

个人仍然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体,个人应当尽可能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获得自身的发展。

《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权利公约》并未明确区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只是笼统地将三类权利规定在一起,主要包括工作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享受适当生活水准权、家庭获得帮助权、健康权、受教育权、文化权等实体权利。

2、中国学者的研究

尽管《宪法》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了详尽规定,但中国学者对人权的研究一直偏重于人权哲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直到中国政府1997年签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后,学界才开始逐渐参与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研究中来。

目前,国内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研究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介绍性质,如葛明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实施》,对公约的内容进行了梳理。

第二种是为政府人权活动提供对策性研究。

但中国学者的研究限于规范研究,即注重论述某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内容,并以此为坐标对国内相关法律做出评估。

如莫纪宏教授在《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中就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各项权利的内涵、中国的立法保障及提交实施报告应注意的问题等进行论述。

第三种是学理研究。

主要是研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中的规定,从文本的角度分析社会权利分类的规范依据,进而对规范的结构、内涵及效力开展分析,并以宪法学理论特别是基本权利理论比较各种观点之间的差异与合理性等,对规范及社会权利分类现状做出价值判断。

但从总体上看,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研究刚刚起步,无论是在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都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

3、中国政府对保障经济人权的承诺

中国政府对于人权的认识有一个历史的过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的半个世纪里,中国对“人权”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受“左倾”思想的影响,中国一直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口号,并予以否定。

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经历了复杂的人权国际斗争,中国政府逐步肯定了人权。

1989年5月16日,李鹏在与戈尔巴乔夫会谈时明确指出,“我们不认为自由、民主、人权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

社会主义国家也应是自由的、民主的,享有充分的人权。

”自此,中国开始越来越积极地参与到国际人权机制中。

1997年10月27日,我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于2001年2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该公约;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批准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

这一系列事件表明中国在人权实践方面的进步。

中国政府人权政策的特点可以概括如下:

第一,人权问题具有普遍性意义。

从世界存在众多国家这个现实出发,人权的实现要依靠各个国家努力才行。

因此,从根本上讲,人权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

第二,人权是历史的产物,它的充分实现是同每个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相联系的逐渐发展的过程。

第三,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是不可分割的。

第四,中国把生存权当作首要的人权。

对于任何人、任何国家来说,生存权都应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

其中的道理显而易见:

人们首先要生存,然后才能谈到其它人权。

“对于中国来说,最重要的人权就是生存权。

第五,中国把实现经济和社会权利放在优先的位置。

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批准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第1款第1项,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也就是说,除了“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应当按照国内法的规定进行保护之外,其它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标准加以保护。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

另外,宪法和法律法规对保障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男女平等权、男女同工同酬权、知识产权、社会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结婚和离婚自由权从事文学艺术和其它文化活动的权利等做出了全面规定。

这表明中国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对公民做出的承诺。

当然,在宪法和法律中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做出规定并不意味着自动保证切实可行和有效的权利保护,要把相关规定切实转化为公众的权利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下面我们将分别从教育、健康、劳动和居住四个方面来进一步评价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践。

 

(二)教育权的保障

经济学界对教育问题的关注由来已久,许多理论模型或者实证文章都已经证明了一个国家教育发展水平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森的能力分析框架则进一步分析了教育在促进受教育者享有自由方面的重要意义。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森的分析更加进了一步。

然而,工具主义的分析框架并不能完全揭示出教育的本质。

接受基本教育不光是在解放受教育者心智方面具有明显作用,而且这是一项基本的天赋人权。

每个人天生就具有享受到基本教育的权利,而不论他的家庭是否富有,不论性别,也不论种族。

思想家们看到了受教育的权利,这些思想最后凝结为一部部的国际公约,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被国际公约确定了下来。

比如,《世界人权宣言》规定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教育权是基本的人权,甚至还规定了义务教育应该免费地提供给所有的学龄儿童;《国际儿童公约》的第二十八和第二十九条规定受教育权不仅是学龄儿童的基本权利,而且其履行应该是在尊重儿童尊严的情况下进行;《反对歧视妇女国际公约》也规定了相似的内容。

与此同时,许多的区域性的国际公约,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宪法都规定了教育权的相关内容。

而且,尽管当下有的国家在学龄儿童受教育权的报章上存在着种种困难,离国际公约还可能有相当差距,但是越来越多的政府已经接受这些国际规则。

我国政府也认识到了教育的重要,加入与批准了一系列与教育权相关的人权公约,中国批准了7个核心人权国际条约中的5个,并且已经就这5个条约分别提交了履约报告。

这5个条约是: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反对歧视妇女国际公约》、《禁止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

在加入国际公约的同时,我国政府在一系列的国内法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受教育的权利,比如在《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宪法与法律的框架之外,党中央和国务院也充分注意到了教育的重要作用,比如在1985年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十三大和十四大强调了教育的优先发展战略地位,1993年颁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与教育有关的核心问题得到了阐释。

等等。

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的教育事业,尤其是基础教育取得了明显了成就,小学净入学率在2004年的时候已经达到了98.9%,远远高于人类发展指数中等发展国家的86.9%;同年小学升学率也达到了98.1%。

小学辍学率只有0.6%。

从师资水平上来看,进步也非常明显,在2004全国范围内小学老师的主流是专科生和高中生,在城市里面小学老师的主流是专科生,小城镇小学老师是专科生和高中学历并重,农村小学老师的主体是高中学历。

小学和初中师资合格率在2004年也分别达到了98.3%和93.6%。

6岁以及6岁以上不识字的人口比例也下降到了0.6%。

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我国15岁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从1982年的5.33年提高到了2000年的7.85,增加2.52年。

而同一时期,世界107个国家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只有6.66年。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许多教育指标都远远高于中等收入国家的发展水平,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政府在教育上的努力正在取得明显的成绩。

然而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教育指标还也有着很多令人担忧的地方。

从教育支出上来看,即使按照官方的统计,在2004年教育支出也只占到了GDP的2.8%,低于国际通行的4%的标准,也没有达到《教育发展纲要》所设定的在2000年就应该达到的目标。

从95年以后,在绝大多数的年份里,教育经费的增长速度都低于政府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这反映教育的优先发展目标并没有完全实现。

与此同时,省间预算内与预算外生均支出差异都在扩大,比如农村小学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在2001年最高的地区是最低地区的11倍,这一倍数令人担忧。

但是总的趋势是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差异大于总的生均教育经费,农村的差异大于城市。

即使是有限的财政资金,但是在三级教育之间的分配比例也有些失衡,比如在中等收入国家,在小学、中学和大学上的支出比例分别是42.9%,33.3%和17.3%,显出了这些国家对初等教育的重视程度。

发达国家的支出比例是35.6%,39.6%和21.5%,但是我国在三级教育之间的支出比例分别为24.2%,28.9%和33.6%。

这个比例显然不能体现出政府在实现基本教育权上的努力。

与此同时,家庭教育负担仍然很高,比如在2004年小学阶段的家庭负担比例为8.2%。

不过,值得高兴的是,新一届政府在基本教育上投入了更多的精力,很多地方的学龄儿童都已经享受到了免费的教育。

(三)健康权的保障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其人民的健康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例如,中国居民的期望寿命从建国前的35岁上升为2000年的71.4岁,而相应时期的婴儿死亡率则从200‰下降为32.2‰,曾经肆虐一时的各种烈性传染病和地方病也得到了有效控制。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上述成就足以值得中国为之感到自豪,同时它也是对中国政府在卫生事业上努力的重要肯定。

不过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行,尤其是1990年代之后,尽管中国卫生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仍然在迅速提高,其卫生体系的效率和公平性却受到了越来越激烈的批评。

我们的分析表明,虽然中国的卫生资源总量和质量相对于其经济发展水平不算落后,但是由于卫生体制上的缺陷,这些资源并没有能够得到有效的利用,导致相当大一部分居民——尤其是城镇低收入阶层与农民——的健康权未能得到充分保障,换句话说就是,他们无法获得使自己保持健康状态所需的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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