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改革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决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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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改革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决策
增值税转型改革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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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选择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数据,采用面板双重差分模型,从企业微观层面分析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影响。
研究发现:
增值税转型改革显著提高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有利于老工业基地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优化产业结构;但从长期效果看,转型政策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存在滞后期,而且不同地区的投资激励效果也有显著差异。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双重差分模型;固定资产投资
一、引言
2004年我国启动了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化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并于2009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消费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的主要差别在于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直接抵扣。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在购入环节抵扣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要求将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固定资产价值通过折旧转入产品价值后作为产品增值部分再行征税。
而消费型增值税则允许在购入环节将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直接进行抵扣,从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理论上,增值税转型改革有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可以起到激励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的作用。
但增值税转型改革能否起到预期的效果,以及不同地区的实施效果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仍有待经验证据给予解答。
从2004年第一批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开始,我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经历了长达5年的试点期,于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铺开。
作为增值税转型第一批试点的东北地区,资本密集度相对较高,其税收负担中增值税占相当大的份额。
在东北地区率先开始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希望通过允许企业直接抵扣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技术革新,并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产业结构调整。
2007年在中部地区、2008年在内蒙古东部地区和四川地震灾区先后开始的增值税转型试点也主要强调了转型改革的减税效应,希望通过降低企业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和地区产业结构调整。
以往评价税收负担对企业行为影响的研究大多基于横截面数据,容易出现内生性问题。
2004~2008年在东北等地区实施的增值税改革试点为我们评价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实际效果提供了一个绝佳的“自然实验”,使我们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避样本选择的内生性问题。
同时,较长的试点期也给我们研究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政策影响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使我们可以更好地对转型改革的长期政策效果进行评价。
二、制度背景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其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税款抵扣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所得差额即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
根据计算增值税所含税金时的不同扣除政策,可以将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三种。
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除包括纳税人新创造的价值外,还包括当期计入成本的外购固定资产价款部分;收入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部分;消费型增值税则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
我国于1994年开始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当时采用生产型增值税有助于抑制投资膨胀(杨志勇,2009)。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进一步发展,生产型增值税暴露出对扩大投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的抑制作用。
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消费型增值税,在这样的国际主流下,我国依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不能很好地与国际接轨,不利于本国经济贸易的发展(方震海,2009)。
2004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开始对东北三省进行增值税改革试点。
此后,相关规定要求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三省部分行业率先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为今后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做好铺垫。
试点涉及的行业有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冶金、船舶制造、汽车制造和农产品加工共六个行业。
这些行业的企业在购买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时所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增量抵扣。
抵扣行业随后加上了高新技术和军品行业。
同时,抵扣方式也逐步由增量抵扣改为全额抵扣。
2007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进一步选择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部分行业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
这次试点涉及到中部地区6个省份的26个主要工业城市,试点的行业与2004年东北地区试点的行业基本一样。
2008年将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的部分城市和地震灾区。
同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实行了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化。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设计
于1994年开始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在当时经济过热的宏观环境下有利于抑制投资膨胀,但是,随着经济发展,生产型增值税的负面影响也开始显现。
首先,从我国的地域特点来看,中西部地区自然资源丰富,采掘业、能源等基础产业所占比重大,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相对于资本有机构成较低的东部沿海部分省份,税负也相对较高。
其次,由于现阶段我国的产业政策是加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高新技术的建设,促进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转变,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已征税额部分的重复课税问题在客观上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抑制基础产业、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
2004年开始的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允许直接抵扣企业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消除了生产型增值税制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方震海,2009)。
但是,目前增值税转型研究从宏观层面分析的较多。
而从微观角度研究转型对企业影响的文献相对较少,对于增值税转型政策效果的实证分析则更少。
聂辉华等(2009)发表了第一篇以大样本对增值税转型改革问题进行实证分析的文章。
通过以双重差分方法对1999-2005年增值税转型试点前后全国国有及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的分析,发现增值税转型改革显著促进了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
但是,由于该文使用的只是大样本统计数据而没有考虑到企业具体特征,影响了文章结论的一般性。
同时,评价一项政策的影响时通常需要考虑其长期效果,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行为的调整作为长期决策也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对政策变化有所反应,而文章只涵盖了转型改革之后一年的数据,其研究结论是否稳健也值得商榷。
以双重差分模型研究税制改革的政策效果在国外经济学文献中是较为普遍的一种方法(Eissa1995,FeldstEIn1995),但在我国的经济学相关研究中
应用较少。
由于我国的增值税转型从2004年到现在足够长的试点期间有利于我们对政策效果的详细分析;而且,上市公司的公开财务数据也方便我们在考虑企业特征前提下从企业微观层面加以分析,避免了统计数据在企业行为分析中的不足。
因此,本文选择2001-2008年(即试点开始前3年到试点开始后4年)的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对增值税转型政策影响做进一步的分析。
为了检验转型政策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本文借鉴了周黎安和陈烨(2005)及聂辉华等人的研究方法构建双重差分回归模型。
由于增值税转型试点一方面使试点地区增值税负担在试点前后发生差异,另一方面又使得同一时点上试点地区企业与非试点地区同行业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发生差异,基于上述双重差异形成的估计有效控制了其他共时性政策的影响和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事前差异,从而识别出政策变化所带来的因果效应。
为了分析政策变化的影响,我们将试点企业作为处理组,按照试点开始年度选择非试点地区同行业、同规模企业为配对样本组成对照组,分组以P表示,处理组赋值为1,对照组赋值为0。
试点开始年度为事件年,以Y表示,Y=1表示在试点年度及之后,反之Y=0。
P·Y为处理组虚拟变量与试点年度虚拟变量的交叉项,其系数等于处理组事件年前后差异减去对照组事件年前后差异,即“双重差分”。
本文回归模型如下:
FA=α+β1P·Y+β2SIZE+β3AGE+∑YEAR+ε
变量FA表示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变动。
由于企业规模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企业增加投资的能力,本文加人控制变量SIZE。
增值税转型作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一项举措,寄望于转型试点表现出的税收优惠帮助企业技术革新和产业升级,但是,如果企业成立时间较久,可能会影响其利用转型政策实现固定资产更新的能力,因此,加入控制变量AGE,表示企业成立年限。
此外,文章还加入年度哑变量控制不同年度宏观经济对结果的影响。
四、样本选择和变量定义
本文的初始样本为2001~2008年所有沪深A股上市公司。
用于调整计算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变化的企业财务数据、企业所属行业及地区等主要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企业实际控制人数据来自CCER数据库。
增值税转型只在部分行业试点,这些行业对应于证监会行业分类为除通信服务业外的信息技术业及除印刷业外的其他所有制造业,为了检验转型的影响,首先剔除所有非试点行业企业,在剔除主要数据缺失的样本后得到分析样本。
样本选择过程如下表所示:
增值税转型试点是一种自然实验,试点企业的外生选择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分析转型政策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转型试点分了多个批次(分别为2004、2007、2008年),而各批次选择的试点地区均有其不同特点,为了更好地分析转型的政策效应,本文构建了两组配对样本:
2004年东北地区试点组和2007年中部地区试点组。
2004年试点组中以东北地区试点行业上市公司为处理组,选择在2004年与试点企业同行业同规模的非试点地区(非东北三省、中部八省、内蒙古自治区、地震灾区)企业为对照组。
2007年试点组的选择方法与2004年试点组相同。
各试点组样本分布如下表所示:
本文研究增值税改革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需要企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数据。
由于企业并不对外公开披露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我们需要通过财务数据拟算出企业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
固定资产投资数据可以通过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相关项目的变化得到,或者通过现金流量表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调整得到,本文构建了两个固定资产投资的指标:
FACF和FABS分别代表由现金流量表和资产负债表计算得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
对各总量指标均按企业规模标准化处理。
本文的关键解释变量为转型政策变量,即哑变量PY4和PY7,分别表示2004年试点组和2007年试点绢与对应试点开始年度的交叉项。
主要变量的符号和定义如表3所示。
五、研究结果
增值税转型改革经历了长达5年的试点期,期间两次大的试点是2004年的东北地区试点和2007年的中部地区试点。
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在企业行业和企业基本特征上有显著差异,为了更好地评价增值税转型的政策效果,本文构建了两个试点组进行分析。
(一)2004年试点组分析
表4的描述性统计显示,处理组和对照组的样本企业在各主要方面没有显著差异。
按照两种不同的固定资产投资调整方法,图1绘出了处理组和对照组企业2001~2008年固定资产投资变化情况。
由图l可以看出,虽然试点政策在2004年开始执行,但由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调整的滞后性,处理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从2005年开始有了显著的提高,而且大于对照组的增加幅度。
表5首先对试点政策开始前后对照组和处理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变动额进行了单变量检验。
在试点政策开始后,处理组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增加额均大于对照组,但不显著。
而处理组企业在试点政策开始后在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增加额上均显著高于试点前。
这表明增值税转型试点确实显著提高了试点地区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
运用面板双重差分模型,我们对增值税转型政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关系进行了回归分析,发现在控制企业规模、成立年限和年度后,按现金流量表调整计算的固定资产投资与增值税转型显著正相关,而按资产负债表数据计量的回归结果虽然不显著,但是符号与预期一致,且接近10%的显著性水平。
从数值上看,实施增值税转型使得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平均增加了2554(2772)万元。
因此,多元回归的结果说明增值税转型资产确实达到了其预期效果,调动了企业投资的热情。
另外,企业规模与固定资产投资显著正相关,说明企业在调整固定资产投资时与其资产实力相关。
而企业成立年限系数为负表明企业成立年限越长,可能进行技术革新的能力可能更弱,从而表现出与投资的负相关关系。
为了进一步分析转型政策在不同年度的影响,我们对试点后不同年度构造了不同的虚拟变量,表7表明增值税转型政策引致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增加效果是逐步显现的,在2004、2005年并不显著,而之后随着企业对投资的调整,转型效果逐渐显现。
(二)2007年试点组分析
2007年国家进一步选择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部分行业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行业与2004年东北地区试点的行业基本一样。
为了进一步检验上述对2004年试点组分析的稳健性,本文以同样的方法对2007年试点组进行了分析。
表8显示我们的配对样本选择没有显著偏差。
图2表明中部地区试点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一直呈现稳步增长的态势,在转型试点前后并无显著变化。
表9的单变量分析表明试点企业的固定资产有增加,但结果并不稳定。
在控制企业的规模、成立年限和年度后,表10的回归结果显示增值税转型政策在中部地区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确实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但由于样本期较短,转型政策的影响有待进一步检验。
六、结论
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化的增值税转型政策在经过2004年以来的多次试点后,于2009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但却一直缺乏转型政策对企业行为影响的实证研究。
本文选择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利用财务报表内部数据的勾稽关系调整计算出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变化,对增值税转型试点企业选择配对样本,采用面板双重差分模型,从企业微观层面分析了增值税转型政策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
在控制企业基本特征后,我们发现:
增值税转型改革显著提高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有利于老工业基地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优化产业结构。
对于2004年的东北地区试点组而言,转型政策的影响在2005年以后才逐步发挥。
对2007年中部地区试点企业而言,在试点政策开始以前就已经有固定资产的逐步增加,回归结果显示转型政策确实达到了预期效果,但由于相对较短的样本期,回归结果的稳健性有待进一步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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