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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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高本质环保水平和管理能力,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各部门。

1.3规范内容界定

1.3.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指项目建设方案论证、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试生产、竣工验收、退役等全过程的环境保护管理,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环境监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后评价等。

1.3.2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省级以下项目,是指分别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以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1.3.3建设单位,是指公司授权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单位,是建设项目具体实施主体,包括公司各单位及各项目部等。

1.3.4运行单位,是指项目建成后,负责生产运行管理的各单位。

1.3.5试生产,是指建设项目生产调试的过程,试生产时间自生产调试开始之日起,至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之日止。

1.3.6久试未验,是指建设项目超出国家规定的验收期限,仍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形。

1.3.7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界定的环境敏感区。

1.4业务管理原则

1.4.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强化前期内控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行合法守规。

1.4.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遵循“保护优先、源头防控、以新代老、增产减污、本质环保”的原则,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4.3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规范要求,杜绝未批先建、久试未验等情形。

建设项目的选址(线)、布局和规模,必须遵守“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相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总体要求。

2组织管理与职责

2.1安全环保部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主体,主要职责:

2.1.1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1.2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2.1.3全过程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在可行性研究、基础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建设、试生产等各阶段把关环保手续合规性及环保措施可行性,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基础设计(初步设计)环境保护专章(专篇),以及产能建设项目环保工程方案审查。

2.1.4负责组织省级及以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审;按照权限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审或者审查;组织省级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审查(总部能源环境部组织的除外)。

2.2投资发展部主要职责:

2.2.1委托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步委托编制环境保护专章,同时向建设单位下达环境影响评价任务。

2.2.2组织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时审查环境保护专章。

2.2.3负责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投资,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及监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及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等所需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体投资。

2.3油气勘探管理部主要职责:

负责确保勘探项目选址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勘探项目环境保护措施。

2.4油气开发管理部主要职责:

负责确保开发项目选址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产能建设方案编制和审查时,同时组织编制和审查环保工程方案;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开发项目环境保护措施。

2.5生产运行管理部(油地工作部)主要职责:

负责在钻前工程设计中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并督促建设单位实施;组织运行单位开展生态修复。

2.6工程技术管理部主要职责:

2.6.1负责在钻井和采(油)气工程等设计的环境保护专篇中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

2.6.2组织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提出的环保措施,抓好项目建设过程环境保护管理及监督检查。

2.6.3参与安全环保部组织的钻井、采(油)气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审,参与安全环保部及总部能源环境部、事业部组织的钻井、采(油)气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查。

2.7基建部主要职责:

2.7.1负责确保地面工程项目选址选线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编制和审查地面工程项目基础设计(初步设计)时,同步编制和审查环境保护专篇,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

2.7.2组织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提出的环保措施,抓好项目建设过程环境保护管理及监督检查。

2.7.3参与安全环保部组织的地面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审;参与安全环保部及总部能源环境部、事业部组织的地面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查。

2.8财务资产部主要职责:

负责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费用。

2.9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2.9.1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基础设计(初步设计)环境保护专章(专篇)审查。

2.9.2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按照权限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查。

2.9.3负责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落实建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完成试运行及验收中环境保护问题整改。

2.9.4负责组织并监督承包商依法合规做好施工作业过程中环境保护管理、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等工作。

2.9.5依法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过程生态环境保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的报备、信息公开等工作,及时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系统上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信息。

2.9.6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机构考核。

2.10运行单位主要职责:

2.10.1负责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落实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报备、信息公开等工作。

2.10.2参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11物资供应中心主要职责:

负责建立环保型物资采购质量保证体系和绿色采购清单,优先采购本质环保、环境友好型设备和新材料,杜绝高污染、高能耗设备设施和物资进入生产流程,并逐步将供应商环保业绩纳入其业绩考核范围。

2.12HSE督查大队主要职责: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3工作内容与要求

3.1总体要求

3.1.1公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建设、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后评价等环保合规性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督办整改和追究责任,并接受总部督查。

3.1.2严格执行总部环保技术咨询单位黑名单制度,列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限期整改名单或者存在质量问题被多次通报的机构,禁止承揽公司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监理、环境影响后评价等业务。

3.2环境影响评价

3.2.1投资发展部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同时,同步下达环境影响评价任务。

不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方案阶段下达环境影响评将任务。

3.2.2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机构和人员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弄虚作假。

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情况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3.2.3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完成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规划许可等手续办理,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组织办理相应的许可手续。

3.2.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实行分级内审制度,完成内审后报送至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和审批。

省级及以上项目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内审,其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内审。

需总部能源环境部、事业部内审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初审后上报申请内审。

建设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批复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3.2.5建设单位应当在基础设计(初步设计)批复前,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可在项目开工前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3.2.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2.7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变动内容实施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内容,应当及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3.2.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获得批复或者未经重新审核同意的,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的,不得批复开工报告,不得开工建设。

3.2.9建设单位应依法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开展公众参与,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建设单位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按要求公开公众参与相关信息。

3.3可研和设计环境保护

3.3.1在项目建议书(产能建设方案)编制阶段,油气勘探管理部、油气开发管理部、基建部组织完成建设项目选址(线)的环境可行性论证,产能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编制环保工程方案;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设置环境保护专章。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建设区域内的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敏感区进行排查,排查结果用于指导建设项目选址(线)的环境可行性论证。

3.3.2建设项目的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专篇。

应当委托具有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或具有化工石化行业设计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总承包、专项承包等环境保护项目业务。

设计单位承揽的业务范围应当满足环境保护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规定的以及行业业绩的特殊要求。

3.3.3基建部应当督促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开展设计,落实关于项目选址(线)和穿跨越方式,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有关要求,保证环保投资。

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基础设计(初步设计)不得擅自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不得降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标准和要求。

3.3.4产能建设项目方案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应当同步审查环保工程方案和环境保护专章,在审查结束7个工作日内组织完善修改环保工程方案和环境保护专章。

投资发展部在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由安全环保部会签。

批复(或申请批复)合资合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应开展环境尽职调查的项目,应将环境尽职调查报告结论作为批复(或申请批复)前置条件。

3.3.5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同步审查环境保护专篇,并将专家意见纳入基础设计(初步设计)总体审查意见。

安全环保部参加基建部组织的基础设计(初步设计)环境保护专篇审查,基础设计(初步设计)批复时,由安全环保部会签。

3.3.6基础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和批复时,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投资,将各项环境保护技术咨询费用、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费用纳入总体投资概算。

3.3.7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基础设计(初步设计)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环境保护专章(专篇)和批复文件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3.4施工期环境保护

3.4.1总体统筹控制计划应当包括环保内容,同级环保管理部门参加审查。

3.4.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础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制定项目施工建设期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细化环境保护措施,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并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选取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施工工期、区域和方式,规范设置固体废物临时存放场所,有效处理处置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扰民。

3.4.3物资供应中心按照基础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选择、采购符合环保要求的工艺设备、材料,优先采购本质环保、环境友好型物资装备。

3.4.4建设单位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以及环境保护管理需求,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相应技术机构开展环境监理,并及时组织整改环境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环境监理月报(周报)、季报、年报,在投入试生产前编制环境监理总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环境监理报告的真实性,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将环境监理报告报送相关单位,并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定期上报重点项目的环境监理月报(周报)、季报、年报和总报告。

3.4.5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组织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

3.4.6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3.4.7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开工后和竣工后,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通过政府在线平台等方式报备开工基本信息、环境保护措施落实进度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基本信息,做好信息公开以及相关工作。

3.5试生产环境保护

3.5.1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

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

3.5.2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自行或者委托相应技术机构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制定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措施,在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前,按要求向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3.5.3编制试生产总体方案时,应当包括环境保护专题内容,在组织审查总体方案时,要同时审查涉及环境保护内容的试生产方案;项目试生产条件检查时,应当检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意见落实情况,确保与主体工程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具备投用条件。

3.5.4需要进行调试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先于主体工程投入调试并正常运行,对发现的环保问题及时整改,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3.6竣工验收环境保护

3.6.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相应技术机构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3.6.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验收审查单位(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验收审查单位(部门)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查,出具验收意见;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项目外,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或整改的,验收期限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6.3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竣工日期、调试起止日期和验收报告。

3.6.4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备案,在公开结束后的规定期限内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建设单位要对公开、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6.5对于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不得投入正式生产或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验收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6.6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分期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6.7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环境保护资料归档;建设项目移交时,环境保护档案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移交。

3.7环境影响后评价

3.7.1建设项目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后,运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

3.7.2省级及省级以上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总部能源环境部组织的除外)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审查,办理审查意见;其他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由运行单位自行组织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上报总部能源环境部和事业部组织审查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内审;运行单位对所有上报申请审查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在上报审查前完成内审。

3.7.3在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通过审查后,运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认真落实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中提出的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通过审查15个工作日内,运行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及审查意见,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3.8退役期环境保护

3.8.1油气田产能建设及管道项目在退役期后,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组织开展生态恢复。

3.8.2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的项目关停、异地改造和搬迁的,应当按照政府要求,根据需要组织对原有场地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估,进行污染治理和修复。

4监督、检查与考核

4.1安全环保部会同相关部门及HSE督查大队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如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出现违规建设或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以及公司有关规定追责。

5附则

国家、地方政府、总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附件

6.1业务职责分工表

6.2业务流程图

附件6.1

业务职责分工表

业务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主管部门:

安全环保部

阶段程序及步骤工作时限责任部门职能责任责任人责任领导

程序步骤(内容)

产能建设方案制定环保工程方案组织编制、审查环保工程方案油气开发管理部组织编制、审查产能建设方案时同步编制、审查环保工程方案对环保工程方案可靠性负责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可行性研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下达环评任务投资发展部向建设单位下达环评任务对环评任务下达及时性负责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组织编制环评报告书(表)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环评报告书(表),并按照权限开展内审对环评报告合理性、合规性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

可研环保专章论证组织编制可研环保专章投资发展部督促可研编制单位按照要求编制环保专章,组织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步审查环保专章对项目环境可行性结论负责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可研报告批复会签可研报告批复文件安全环保部会签三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对项目可研报告批复的环保把关负责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续:

业务职责分工表

阶段程序及步骤工作时限责任部门职能责任责任人责任领导

程序步骤(内容)

基础设计(初步设计)环评报告书(表)报批环评报告书(表)送审及取得批复建设单位按照审批权限向生态环境主管门送审环评报告书(表),并取得批复文件对法律合规性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

基础设计(初步设计)环保专篇审查审查基础设计(初步设计)环保篇投资发展部

基建部在审查项目基础设计(初步设计)时,同步审查环保专篇对基础设计(初步设计)环保措施和环保设施符合性负责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基础设计(初步设计)批复会签基础设计(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安全环保部会签基础设计(初步设计)批复对基础设计(初步设计)批复的环保把关负责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批复基础设计(初步设计)投资发展部对需要开展环评的项目,批复项目基础设计(初步设计)时,以环评批复为前置对基础设计(初步设计)批复的合规性负责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续:

业务职责分工表

阶段程序及步骤工作时限责任部门职能责任责任人责任领导

程序步骤(内容)

施工期开工报告批复批复开工报告工程技术管理部

基建部对需要开展环评的项目,批复项目开工报告时,以环评批复为前置对法律符合性负责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环保“三同时”措施落实制定施工期环保工作计划建设单位制定项目施工建设期环保工作计划、细化环保措施,将环保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并进行监督检查对环保“三同时”措施落实的符合性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

环保设施建设建设单位督促施工按照计划、按照标准建设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对环保“三同时”措施落实的符合性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

环保措施落实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期环保措施,按照要求开展监理、监测,保证环保达标对环保“三同时”措施落实的符合性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

绿色采购设备采购物资供应中心按照要求选择、采购符合环保要求的工艺设备、材料对工艺设备、材料的环保符合性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

试生产排污许可证申领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需要在试生产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对法律合规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备案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建设单位

运行单位组织编制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试生产前,在项目所在地(或者项目沿线)县级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对法律合规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试生产条件检查检查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基建部组织开展试生产条件确认时,同步确认环保内容。

安全环保部参加试生产总体方案审查和试生产条件确认对试生产环保条件的符合性负责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续:

业务职责分工表

阶段程序及步骤工作时限责任部门职能责任责任人责任领导

程序步骤(内容)

竣工环保验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组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相应技术机构,编制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对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审查组织审查验收监测(调查)审查安全环保部

建设单位按照权限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查,办理验收意见对验收程序和验收意见合规性负责部门负责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

 

信息公开及备案完成环保验收报告公开和备案建设单位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按照国家和总部规定进行公开、备案对公开、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

环境影响后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编制组织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运行单位对需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项目,按要求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对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质量和结论的准确性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

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审查组织审查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安全环保部

运行单位安全环保部组织审查省级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运行单位组织审查省级以下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审查的合规性负责部门负责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

 

退役期生态恢复组织开展退役期生态修复运行单位按照政府要求,根据需要组织退役期后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对生态修复质量和合规性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

附件6.2

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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