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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第九章社区组织精

 

第九章社区组织(精)

第八章社区组织

社区组织是依托社区而形成的各种社会组织,它包括三种类型:

①以社区为管理对象的组织;

②社区居民组织的自我管理的群众性、自治性组织;

③在社区内活动并参加和承担社区事务管理的组织。

第一节社区党组织

1.党支部是指党组织中最基层的一级组织。

2.党支部的性质:

①党支部是党的组织基础;

②党支部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③党支部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

3.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基层党委、总支部和党支部;

4.建立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由县、团或者相当于县、团级党的委员会决定。

5.党支部的组织形式是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决定支部的重大问题;支部委员会的名额,由县、团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

6.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由党员直接选举产生;支部书记、副书记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7.社区党支部(总支、党委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的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7项:

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社区各项任务。

②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③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社区居民自治。

④领导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⑤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⑥组织党员和群众参加社区建设。

⑦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

8.社区党建工作

⑴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城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紧结合城市社区建设的实际,以保持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以服务社区群众为宗旨,以构建城市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为着力点,不断提高社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努力扩大党组织在城市工作中的覆盖面,为创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

社区,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⑵目标要求:

①领导班子好;

②党员干部队伍好;

③工作机制好;

④工作业绩好;

⑤群众反映好。

⑶加强社区党组建设的组要措施:

①健全社区党组织;

②加强和改进党员教育管理;

③建立完善社区党建工作协调机制,发挥社区党建的整体优势;

④切实加强对社区党建工作的领导。

第二节社区居民委员会

1.社区居民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组织和建立起来的,是社区居民的管理和服务机构,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新中国第一个居民委员会是1949年10月23日诞生的杭州市城区紫阳街道上羊市街居民委员会。

3.1954年1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大规模建立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直到1956年结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的城市基层组织体系基本确定。

4.居民委员会的发展:

①曲折发展期(1958~1979

②平衡发展起(1980~2000:

1982年居民委员会写入宪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91年9月27日陕西省人大通过颁布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组织法>办法》。

③快速发展期(2000~今:

一是居民的概念有了新的内涵;二是居民委员会的名称由原来的居民委员会更名为社区居民委员会(2000年11月19日中办、国办转发的《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三是居民委员会所辖户数、人数有了很大变化(1000-3000户;四是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五是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收入有了大幅增加,许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待遇达到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六是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构成发生了较大变化,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走上居民委员会工作岗位;七是居民委员会工作内容更加丰富,承担了大量管理和服务工作,在服务居民群众、搞好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5.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性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6.《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居民委员会的六项任务:

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②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③调解民间纠纷;

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⑤协助人民政府或者他的派出机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助、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⑥向人民政府或他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7.2010年8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进一步明确了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①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

②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③依法依规开展有关监督活动;

8.《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①原则:

第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

②规模:

在100户-700户的范围内设立。

③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决定。

④成员职数:

第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

⑤任期:

第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9.2012年5月29日,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2]9号结合陕西省情,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要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自治、精简效能”的原则,一般在1000-5000户或者3000-15000人的社区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

10.基层人民政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是知道关系。

11.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辖区内单位之间,既非领导关系又非指导关系,而是相互联系、配合、协调的关系。

12.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性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着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助城镇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等重要职责,在服务居民群众、搞好城镇管理、密切党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作用。

13.全面加强和改进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义:

①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②有利于居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③有利于稳步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切实的民主权利。

14.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城镇社区组织体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组织基础。

15.目标任务(P250

第三节城镇社区服务站

1.社区服务站是政府公共服务延伸到社区的工作平台,承担政府公共职能,是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组织,在专业化人才和信息化设施的支撑下,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公益服务和便民服务,是推进社区服务专业化、社会化和网络化的根本途径。

2.社区服务站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3.2008年“民生八大工程”明确,城镇社区服务站要设置“一部三室三站一场”:

社区党支部办公室、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室、警务室、图书室、最低生活保障和劳动社会保障工作站、计生卫生服务站、文体活动指导站、户外健身活动站。

4.陕办发[2012]9号文件要求,加强城镇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要创新社区服务体制,形成“两委一站”的工作格局和“一部三室三站一场”的服务体系。

5.社区服务站承担政府在社区的相关公共服务,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性工作,完成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要负责:

开展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社会救助、公益慈善;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参与社区治安维护工作;提供社区法律服务;协助开展社区健康管理与服务工作;做好社区计划生育服务;配合开展社区教育文体活动;组织开展社区公益服务;组织开展社区便民服务;做好为老服务;收集社情民意;协助开展社区基础管理等工作。

6.社区服务站是非营利性公共服务机构,要坚持“依法、公开、高效、便民”的工作原则,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7.2012年5月29日省政府印发的《陕西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陕政发[2012]27号明确了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定义、权利义务、招聘和管理办法等。

8.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经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

9.我省规定:

每个社区服务站设专职工作人员5-9人,具体根据社区规模和人数定,1000-2000配置5人,2000-4000户配置7人,4000户以上配置9人,规模特大的社区可适当增加。

10.陕办发[2012]9号文件规定:

社区服务站由街道办事处下派2

名正式工作人员负责,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用人计划,市级社区建设知道机构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统一招考、统一报酬、统一管理。

11.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职责:

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②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③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服务站的管理和监督,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④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人口登记、劳动就业、文化体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会矫正、社区教育、房屋租赁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⑤推进社区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⑥组织协调驻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

⑦完成本社区服务站应当承担的其他各项工作。

12.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享有的权利:

①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②报酬、福利、保险待遇;

③国家规定的工时、休假;

④接受教育和培训;

⑤陈述申诉和控告权。

13.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②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③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④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14.《陕西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重点突出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

考核工作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应在社区居民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街道办事处提出考核意见,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后,报区(市、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第四节其他社区组织

1.社区志愿服务是指社区社会组织和个人资源利用自身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在社区为居民和社区慈善事业、公益事业提供帮助或服务的行为。

2.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服务社区;

自愿参与,互利共赢;

各尽所能,形式多样;

党(团员带头,广泛参与;

3.重点领域:

以社区老年人、未成年人、外来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为重点服务对象,把社会救助、公益慈善、优抚助残、敬老扶幼、治安巡逻、环境保护、社区矫正、科普咨询和法律援助等作为重点服务领域,是社区志愿服务与满足居民群众最迫切的需要更好地结合起来,与建设和谐社区的各项任务更好地结合起来。

4.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志愿服务的重要组织者和实施者。

5.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社区居民为成员、以社区地域为活动范围、以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为目的、由居民自主成立或参加、介于社区主体组织和居民个体之间的组织。

6.社区社会组织的共性:

民间性;自主性;自愿性;群众性;非营利性

7.社区社会组织的个性:

社区性;松散性;非正规性;非法人性;本土性

8.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基本原则:

①设立社区社会组织必须本着自愿性、民间性和公益性的原则,发挥社会组织在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的作用;

②坚持以服务社区、完善自制为目标,着眼于适应社区成员多方面的需要,充分发挥功能,实现自我服务、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

③坚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纳入登记管理,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

9.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P260

10.社区社会团体登记的条件:

⑴有规范的名称;

⑵有1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5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10个;

⑶个人发起成立的应有1000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单位发起成立的应有3000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⑷在社区内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准予多个社区社团合署办公。

11.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条件:

⑴有规范的名称;

⑵有3000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⑶在社区内有活动场所(在不影响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下,若干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申请登记同一场所;

⑷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12.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由县(市、区的相关部门担任,也可由辖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担任。

13.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⑴筹备申请书;

⑵业务指导单位或街道办(乡镇办的审核意见;

⑶业务指导单位或街道办(乡镇办出具的活动资金证明和活动场所证明;

⑷拟人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复印件,社区社会团体还需提交会员名册;

⑸章程草案。

14.备案管理(P261

15.业主的权利和义务(P262

16.业主自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民主的原则建立自治组织、确立自制规范、自我管理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一种基层治理模式。

17.业主自治的特点:

①业主自治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产生的。

②业主自治借鉴了国家管理的模式,将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

③业主自治具有公益性。

18.业主自治的权力体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19.物业服务企业的概念内涵:

①按合法程序成立;②具有行业资质;③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

20.物业服务企业的特征:

服务性;经营性;专业性;平等性。

21.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P267。

22.物业服务收费的原则: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23.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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