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高中招生计划中考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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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高中招生计划中考doc
2013年扬州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高中招生方案-中考
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城乡管理局,市直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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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高中招生工作,建立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相适应的中考中招制度,切实发挥中小学教育教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对推动和保障课程改革的重要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及《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0〕2号)精神,结合全市教育实际,现制定印发《扬州市2013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高中招生方案》。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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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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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有利于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有利于推动中小学实施新课程,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有利于提高义务教育实施水平,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坚持有利于高中阶段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高中阶段学校发展和教育质量整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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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科目设置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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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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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为文化考试科目,在初三年级进行。
其中,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实行闭卷考试,思想品德、历史实行开卷考试。
各文化学科由市教育局统一命题、制卷,全市统一组织网上评卷。
英语听力口语测试按省统一要求组织,成绩计入英语学科总分。
各科考试成绩由市教育局统一合成,合成后由各县(市、区)发布。
文化考试时间为6月16日—18日,考试结果以分数形式呈现,考试日程、各学科分值及考试时间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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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文化考试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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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考试项目ﻭﻪﻭﻭ
全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以满分30分计入学生升学总分,其中学习过程评价(学习管理)12分、体锻效果评价(身体素质)18分。
体育考试由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全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须于5月20日前结束。
中考体育考试工作方案由市教育局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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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考科目ﻭﻪ
地理、生物、理化生(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为毕业会考科目。
地理、生物学科在初二年级进行,实行闭卷考试,由市教育局统一命题、制卷,统一组织考试,统一组织阅卷,考试结果以等级形式呈现。
初二地理、生物具体考试时间分别为6月19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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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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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10:
00—11:
00。
理化生实验技能考查由市教育局制定具体方案后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其中,理化实验操作考试在初三年级的5月份进行,生物实验操作考试在初二年级的6月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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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考是中考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考科目成绩均合格者方可报考三星及以上普通高中,凡有会考科目成绩不合格者要求升入省三星及以上普通高中就读的,市教育局一律不予办理普通高中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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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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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音乐、美术、综合实践为考查科目,考查结果以等级形式呈现。
信息技术由市教育局统一命题,考试形式为上机操作,县(市、区)组织考查,在初二年级的6月份进行;音乐、美术、综合实践由县(市、区)组织命题,学校组织考查。
考查科目成绩作为综合素质评价“学习能力”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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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综合素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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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评价是全面反映初中学生素质发展状况的重要手段,其评价结果是学生毕业和高中录取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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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评价以学生的日常表现为依据,全面收集学生基础性发展信息,将评价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
各初中学校要建立《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报告书、《扬州市学生体质健康卡》和《成长记录袋》制度。
综合素质评价应参照学生成长记录和学生本人、同学及相关人员提供的信息。
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及评价结果应向学生及其家长公示和解释。
综合素质评价获得优秀等级的学生名单应及时在学生所在班级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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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用等级加评语的方式呈现。
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等。
各初中学校要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各班级要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
班级评价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评价小组主持班级学生的综合评价工作。
评价结果要在充分听取学生意见的基础上,由评价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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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初中学校应对初中毕业学生进行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的全面鉴定。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C级以上者方可毕业。
市教育局将适时对各地各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组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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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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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高中招生计划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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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学校必须按照计划招生。
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在中考报名前向社会公布。
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突破计划招收学生,未经批准的招生行为无效,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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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高中招生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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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应届初三学生都必须参加中考,所有高中在市内招生都必须以中考成绩为录取依据,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在中考前招生,不得录取无中考成绩的学生,不得举办初高中“直升班”。
高中招生录取审批依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按照“县(市、区)教育局招生—市教育局审批—省教育厅学籍库电子注册”程序进行。
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
除扬州中学创新人才培养实验班面向全市招生外,其余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区域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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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划入广陵区5个乡镇(李典、头桥、沙头、杭集、泰安)初中毕业生和原维扬区初中毕业生,在毕业升学考试时,选择报考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的高中招生,或者选择报考由邗江区教育局组织实施的高中招生,二项只能选择一项,不可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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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行热点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定向分配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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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初中教育均衡发展,继续实行热点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定向分配办法,定向招收指标应不低于学校招生计划数的50%,并按一定分配办法分配到初中学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招生实际确定热点普通高中,省四星级高中应该确定为热点普通高中。
鼓励和支持民办高中也招收指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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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持和规范民办高中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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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民办高中与公办高中享有同等的招生权利。
民办高中招生统一列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民办高中可自主决定招生范围,可以提出跨省辖市招生的要求,招生范围及招生计划报经市教育局审批后编入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民办高中面向市内招生必须以中考成绩为依据,不得另行组织考试。
民办高中跨省辖市招生可以在生源地中考之后组织独立招生考试,招生广告(含纸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形式)需与招生计划相符,到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生源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招生工作,录取手续由学校到生源地市级招生工作管理部门办理。
未经生源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民办学校一律不得到该省辖市招生。
民办学校未经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招生致使所招收学生不能按期办理学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该民办学校负完全责任,同时,市教育局将在下一年度取消该民办学校高中招生资格。
公办高中与民办高中的招生应分开,不得相互代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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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继续实行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办法ﻭ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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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根据各地中考情况及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招生计划大体相当等原则确定各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
任何普通高中都不得录取控制线下的学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控制线下的学生建立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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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继续执行优秀运动员升学特招政策ﻭ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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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优秀运动员升学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扬府办发[2011]111号文件)要求,继续做好优秀运动员升学特招工作。
高中学校招收运动员的具体申报程序为:
运动员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各有关初中学校于5月15日前向招生学校推荐;招生学校对有升学需求的运动员组织进行体育专业测试,并于5月25日前将具体意见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照特招运动员要求,对各招生学校拟招学生基本信息进行初审,并在当地教育网公示一周后,于6月5日前将拟招收运动员汇总表、扬州市招收优秀运动员申报表(一式三份)、辅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市教育局体卫艺教育处。
市教育局将在中考成绩公布前,将拟审批的具备特招运动员资格名单书面通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各有关招生学校,同时在扬州教育网予以公示,未列入公布名单以及是列入公布名单但中考成绩达不到扬府办发[2011]111号文件中规定分数(优秀运动员须达到中考总分60%及以上,拥有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资质的学生须达到中考总分50%及以上)的学生,各高中学校一律不得办理特招录取手续,凡擅自录取的,将严肃追究招生学校及校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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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高中招生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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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学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或举办国际课程班,均需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或国际课程班名义招生。
经过审批的招生均按本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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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ﻭ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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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省高中学籍电子管理要求,实现中招系统与高中学籍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
各高中学校招收的学生须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在全省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中电子注册,电子注册后方可取得学籍。
不符合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和本文件规定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
没有取得高中学籍的学生,不能作为在籍生参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不能作为应届毕业生参加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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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ﻭﻭﻭﻪ
1.中考是基础教育工作的大事,是对义务教育段教育教学质量的终端检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保证初三年级学生全部参加中考。
任何部门和学校都不得动员或组织学生不参加或变相不参加中考。
各高中阶段学校一律不得在中考前招收录取学生。
凡没有中考成绩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建立高中阶段学校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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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考方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学校都无权更改中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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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思想品德、历史学科继续实行开卷考试。
各地、各校要认真研究,以考试改革为契机,推进教学方式改革。
开卷考试只允许携带一套教材(思想品德考试另可携带市教研室统一印制的中考时政学习材料)进入考场,其它材料一律不得带入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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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重视建立和认真实施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初中学生毕业制度,充分发挥考试评价改进教学和促进学校、教师和学生发展的功能,不断提高义务教育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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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考成绩是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录新生和评价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各地要严格按中考要求组织会考和考查工作,严肃考风考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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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要建立严格的中考命题、审题制度,确保命题质量和学业成绩的科学性、公平性。
教研部门要加强对考试命题和综合测评的研究,组织中考命题专项培训,不断提高评价与考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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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各地要在市教育局统一组织下做好网上评卷工作,按照要求选派优秀教师参加阅卷工作,提高组织化程度,确保与评卷相配套的硬件设施及工作环境,确保评卷工作公平、公正、安全,在保证评卷质量的前提下提高评卷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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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要充分认识到中考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加大对中考改革的宣传力度,提高中考改革的透明度和开放度,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理解与广泛支持。
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大人力和经费投入,确保中考改革顺利、平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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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发文单位:
扬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
扬府发[2003]54号
发布日期:
2003-4-21
执行日期:
2003-4-21
生效日期:
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扬州市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一、市长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各分管副市长对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一)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活动,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目标,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落实经费和装备,并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正常运转。
3.每季度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副市长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并形成会议纪要。
4.组织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安全生产检查,每季度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一次。
5.督促检查并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6.组织制定并签署本辖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本辖区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和事故的处理工作。
(二)分管副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抓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目标的执行情况。
3.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听取下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对事故隐患整改督查督办,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4.辖区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负责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
(三)其他副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抓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所分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2.对所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组织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治的防范措施,督促检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3.在对所分管部门、行业、系统进行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承担分管部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现场组织指挥,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并积极协助主要领导组织抢救和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5.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副市长的工作,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和目标的落实与完成。
二、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包括由市政府任命的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集团公司),要认真发挥管理职能,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分管工作的范围内负责。
(一)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本系统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组织网络,研究解决本系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3.组织本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落实经费和责任人员。
4.坚持“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原则,督促企业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5.本系统内发生死亡和多人重伤事故以及其他重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向上级报告,协助调查并全力做好善后工作。
(二)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主持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每月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
3.组织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督促本系统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督促企业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5.本系统发生死亡、多人重伤等其他重大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主管部门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对分管工作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并向主要负责人负责。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对市级机关、市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扬省、部属单位(含大专院校)的安全生产负责监督管理。
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1.监督检查辖区内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规划、措施、办法的编制工作。
2.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组织“三同时”审查,督查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3.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资格的培训、考核、发证。
4.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依法处罚各种违法行为。
5.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
负责全市各类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分析工作。
6.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四、有关负有安全生产事项审批部门职责。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的不得批准。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审批的部门或机构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批准。
五、市开发区、各县(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