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干警法硕考点考试汇总综合知识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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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干警法硕考点考试汇总综合知识2
2014甘肃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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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预测题)
1、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得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权利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第二物权的特征:
(预测题)
1、物权是对世权。
2、物权是支配权。
3、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
1、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
2、物权人对标的物所支配内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4、物权能否独立存在――主物权与从物权
5、物权的续存是否有期限――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
6、物权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一般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是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与保障立。
(预测题)
1、排他效力。
是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优先效力。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例外: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追及效力。
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妨害排除效力。
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包括:
返还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预防妨碍请求权
第四节:
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的总称。
包括以下方面:
1、物权的发生。
2、物权的变更。
3、物权的消灭。
第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意思主义。
2、形式主义。
3、折衷主义。
(我国)
第三物权变动的要件:
物权变动须有当事人的合意外,还需要登记或交付的特殊生效要件。
1、登记。
2、交付。
(简易交付、占有改变、是指示交付)
物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物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抛弃混同其他原因
第十四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预测题)
〔所有权〕是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特征有:
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2、所有权具有全面性。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第二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
1、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
(1)所有权是在一定所有制基础上产生并建立起来的。
(2)所有权随着所有制的发展变化而发生变化。
(3)所有权是保护所有制的法律武器。
2、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区别:
(1)所有权属于法律范典,属于上层建筑;所有制属于经济范畴,属于经济基础。
(2)所有权属于历史现象,所有制属于社会现象。
(3)所有权并不是对所有制的简单模拟或直观反映,与所有制并不存在绝对的一一对应关系。
第三所有权的种类
1、国家所有权。
是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
特征有:
(预测题)
(1)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
(2)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
(3)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
(4)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具有特殊性。
(5)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2、集体所有权。
是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特征有:
(1)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多元性。
(2)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具有相对广泛性。
(3)集体所有权由集体组织直接行使。
3、公民个人所有权。
是是指公民个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特征有:
(1)公民个人所有权的主体是公民个人。
(2)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是生活资料与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3)公民个人所有权主要是通过公民的劳动所得。
第四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权能。
2、使用权能。
3、收益权能。
4、处分权能。
第五使用权的取得与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是指不依所有人的权利与意思而依法律直接规定直接取得的所有权。
(2)继受取得:
是指依所有的权利与意思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而取得所有权。
2、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终止):
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
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
(1)所有权的转让。
(2)所有权的抛弃。
(3)所有权客体灭失。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一、不动产所有权的概念与种类
〔不动产所有权〕是不动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
不动产所有权包括土地所有权与建筑物所有权两种。
种类有:
1、土地所有权。
特征有:
(预测题)
(1)客体的特定性。
(包括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
(2)主体限定性。
(只能是国家或农村经济组织)
(3)交易禁止性。
(4)权能分离性。
2、房屋所有权。
特征有:
(1)客体的特定性。
(房屋)
(2)主体的广泛性。
(3)交易的自由性。
3、房屋所有权的种类:
(1)根据坐落位置分为城镇房屋所有权与农村房屋所有权。
(2)根据归属关系分为公有房屋所有权与私有房屋所有权。
4、房屋与基地的关系:
(1)结合主义:
土地与房屋结合成为一个不动产,房屋只是土地的一部分,不构成独立的不动产。
(2)分别主义:
房屋与土地分别作为独立的不动产,房屋可以独立于基地而存在。
我国采用分别主义。
房屋所有权与基地所有权是两种独立的不动产物权。
第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预测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又称“住宅所有权”“公寓所有权”“楼层所有权”,是是指多个区分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区分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用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总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征有:
(1)客体具有特殊性。
(2)内容具有复合性。
(3)主体具有双重身份性。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与共有权
(1)专有所有权是一种空间所有权,专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并承担所有人义务。
(2)共有所有权是共有权人对共同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并承担共有人的义务。
第三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预测题)
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之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有如下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数性。
(2)相邻关系的标的物具有相邻性。
(3)相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定性。
(4)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复杂性。
(5)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特殊性。
2、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1)有利生活与方面生活原则。
(2)团结互助与公平合理的原则。
(3)尊重历史与习惯的原则。
3、相邻关系的种类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通行、管线安设、建筑物营缮关系)
(2)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
(环保、建筑物倒塌、地基动摇、业务活动危险、日照防碍防免)
(3)相邻的用水与排水关系。
(用水、排水)
(4)相邻的越界关系。
(越界建筑相邻关系、越界竹木相邻关系)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一、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的概念:
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2、善意取得的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
(2)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
(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
(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3、善意取得的效力
(1)受让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效力表现为一种物权关系,即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原所有人丧失动产所有权。
(2)让与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效力表现为债权关系,原所有人对让与人可行使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第二先占
先占是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先占属于事实行为,先占人并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限。
先占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
2、先占的无主财产须为动产。
3、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财产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应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承担。
第三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拾得遗失物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为拾得的行为。
2、标的物须为遗失物。
第四发现埋藏物
发现埋藏物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发现埋藏物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有发现行为。
2、标的物须为埋藏物。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等,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添附
〔添附〕是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或不同人的劳力与财产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法律状态。
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
1、〔附合〕:
不同所有人的有形财产相互结合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添附方式。
(1)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须是动产与不动产相结合。
即动产附与于不动产之上。
②动产须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
即动产与不动产组合后,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使其分离。
③动产与不动产应分别属于不同人所有。
(2)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
①须是动产与动产相结合。
?
②动产与动产须组成合成物。
?
③两个以上的动产应属于不同的人所有。
2、〔混合〕:
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混杂,形成一种新的不能分开或难以分开的财产添附形式。
混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混合的各项财产须为动产。
(2)混合物须不能识别或识别需费过大。
(3)混合的各项动产须属于不同的所有人。
3、〔加工〕:
是指他人的财产进行制作或改造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的添附形式,加工的构成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有加工行为。
(2)加工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3)加工的标的物须为他人所有。
(4)须因加工而制成新物。
第四节:
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与特征(预测题)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共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共有主体的多数性。
2、共有客体的同一性。
3、共有内容的双重性。
4、共有权的联合性。
5、共有产生原因的共同性。
第二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
按份共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
(2)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权利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人的使用、收益、处分:
按份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2)应有部分的处分:
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处分权。
(3)共有物的管理:
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4)共有物的费用负担:
共有物的有关费用按共有人应有的部分分担。
3、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1)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共有人按照应有部分对第三人单独行使请求权。
(2)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
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全部对第三人承担义务。
4、共有物的分割(预测题:
共有物的分割原则与方法?
)
(1)共有物的分割原则:
?
共有物分割自愿原则。
?
遵循约定的原则。
?
物尽其用的原则。
?
平等协商、团结与睦的原则。
(2)共有物的分割方法:
?
实物分割。
?
变价分割。
?
作价补偿
第三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
特征如下: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
2、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体现为对共有物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共同共有人的义务体现在对共同共有物承担平等的义务。
3、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1)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连带权利,任何共有人都有权向第三人主张全部权利。
(2)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为连带义务,第三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共有人主张全部权利。
4、共同共有的主要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
(2)家庭共有财产。
(3)共同继承财产。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用益物权〕是是指对于他人之物,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
3、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
4、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
第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地上权、地役权等是基本的用益物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
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资源使用权、采矿权、国有企业经营权、渔业捕捞权、狩猎权、水权等。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预测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有如下特征:
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为标的物而成立的用益物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的开发为目的而成立的用益物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期限性与让与性的用益物权。
第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a、共有土地使用权的设定(出让、划拨)b、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让与
2、基于法律以外的事实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如继承)
第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预测题)
1、土地使用人的权利。
(1)土地的占有、使用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
(3)从事必要附属行为的权利。
2、土地使用人的义务。
(1)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
(2)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
(3)返还土地的义务。
第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消灭
1、国有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
(1)存续期间届满。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3)土地灭失。
2、国有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后果
(1)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收回而消灭的,国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给予一定补偿。
(2)国家提前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根据土地使用人已经使用的年限与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时,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的建筑物、其他附属物由国家无偿取得。
第三节:
农地承包经营权
一、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预测题)
〔农地承包经营权〕是是指公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农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如下特征:
1、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者。
2、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
3、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在他人的土地上进行农业活动。
第二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农地承包经营权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的方式主要是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
所谓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是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合同创设农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体现为权利与义务。
1、农地承包人的权利:
(1)土地的使用收益权。
(2)投资补偿权。
2、农地承包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2)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
(3)返还土地的义务。
第四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1、期限届满。
2、国家征用。
3、土地的回收。
4、土地灭失。
第四节:
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
〔地役权〕是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具有如下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
3、地役权是具有从属性的物权。
4、地役权是具有不可分性的物权。
第二地役权的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地役权。
2、基于法律以外的事实取得地役权。
第三地役权的内容
?
地役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地役权人的权利
(1)供役地的使用权。
(2)地役权的让与权。
(3)为必要的随附行为与设置的权利
2、地役权人的义务:
(1)维护设置的义务。
(2)支付费用的义务。
(3)回复原状的义务。
?
供役地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供役地权人的权利
(1)设置使用权。
(2)费用请求权。
(3)供役地使用场所及方法的变更请求权。
2、供役地人的义务
(1)容忍及不作为义务。
(2)维持设置费用的分担义务。
第四地役权的消灭
1、土地灭失。
2、目的地事实不能。
3、混同。
4、抛弃。
第五节:
典权
一、典权的概念与特征
〔典权〕是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典权具有如下特征:
1、典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典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3、典权是以占有典物为成立要件的物权。
4、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的物权。
5、典权是有期物权。
第二典权的取得与期限
1、典权的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典权。
(典权的设定、典权的让与与转典)
(2)基于法律以外的事实而取得的典权。
2、典权的期限
〔典权〕的期限简称典期。
是是指阻止出典人行使回赎权的期限。
一般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可以约定期限,也可以不约定期限,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30年。
超过30年的,应缩短为30年。
第三典权的内容:
表现为典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典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典权人的权利:
(1)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转典与出租典。
(3)让与权。
(4)优先购买权。
(5)修缮重建权。
(6)费用求偿权。
2、典权人的义务:
(1)保管典物。
(2)返还典物。
?
出典人的权利与义务
1、出典人的权利:
(1)典物的处分权。
(2)抵押设定权。
(3)回赎权。
2、出典人的义务
(1)瑕疵担保义务。
(2)费用返还义务。
第四典权的消灭:
典权的消灭除标的物灭失、混同、抛弃等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外,还包括以下特殊原因:
1、回赎。
2、找贴。
3、留买、作绝、别卖。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预测题)
担保物权是是指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
特征:
1、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
2、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3、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第二担保物权的意义与种类
1、担保物权的意义:
(1)担保物权是保障债权受偿的可靠手段。
(2)担保物权是债务人融资的有效手段。
(3)担保物权是充分发挥财产效用的法律手段。
2、担保物权的种类:
(1)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优先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发生原因)
(2)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
(担保物的性质)
(3)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与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担保物是否转移占有)
(4)登记的担保物权与不登记的担保物权。
(登记与否)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预测题)
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不移转占有而供为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除具有变价受偿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外,还具有如下特征:
1、抵押权是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
2、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或动产,也可以是权利。
3、抵押权具有特定性。
4、抵押权具有顺序性。
第二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
2、抵押物。
3、抵押权的登记。
抵押权的设立须具有抵押合同、有合法的抵押物与法定公示方式等要件。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以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与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法律规定可以自愿登记的,登记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
第三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与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未约定约定不明的)
2、抵押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除抵押原物外,包括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孳息、代位物等。
3、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抵押物的处分权。
(3)抵押物的出抵权。
(4)抵押物的出租权。
(5)用益物权的设定权。
(6)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抵押人只有在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下,才能处分抵押物。
我国法律不承认重复抵押,只承认抵押物的余额抵押。
4、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的保全权。
(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提供相当担保、损害赔偿)
(2)抵押权的处分权。
(3)优先受偿权。
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在抵押物被查封、被执行时,抵押权优于执行权
在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优先于抵押人的一切债权,抵押权人有别除权
第四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限制。
(2)须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4)须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未履行债务
2、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折价三种。
第五抵押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物灭失。
3、抵押期限届满。
4、抵押权实现。
第六特殊抵押权
1、共同抵押权。
是是指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一个抵押权。
2、最高额抵押权。
是是指为担保属于一定范围内的由继续性的法律关系将来可发生的债务,当事人约定于预定的应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内,以抵押物担保债权的抵押权。
(预测题;最高额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