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规程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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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规程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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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规程修订版

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加强调度管理,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适应重庆市经济建设和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规程规定,结合重庆电网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2重庆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所有并网运行的发、供电单位和用户对维护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有责任。

1.3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管辖电网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要求:

1.3.1在上级调度统一领导下指挥管辖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1.3.2充分发挥管辖电网内发供电设备的能力,尽量满足电网负荷的需要;

1.3.3负责管辖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

1.3.4使管辖电网内电能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1.4各发电厂、用户供电设备或地方电网在并入重庆电网前,必须满足本规程规定的并网条件,并与相关电网管理部门签订并网或调度协议。

1.5重庆市电力公司下属各供电局地区调度所(以下简称地调)既是供电局的生产部门,又是供电局在电网运行方式、继电保护、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方面的职能管理部门,并代表供电局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指挥权,对地区所辖电力系统内的变电站和线路值班室、地方并网电厂和电网及电力用户实行调度业务领导和调度,同时接受市调的调度业务领导和调度。

1.6本规程是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规程,系统内下级各调度机构及有关单位制定规程时不得违反本规程的原则。

1.7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市电力公司各地调及其调度管辖的发电、送电、变电、配电、用电单位。

1.8本规程中所称的供电局含电业局,线路值班室含配网值班室等相应机构。

1.9本规程的解释权属重庆市电力公司。

第二章调度管理的组织形式

2.1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

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网管理部门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2.2重庆电网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

重庆电力系统调度机构(简称市调)

地区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地调)

县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2.3地调在调度业务上服从市调的统一调度。

2.4供电局的线路值班室,在线路运行操作和调度业务上接受供电局地调的领导和指挥。

第三章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

3.1根据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规定,500kV网间联络线、相关母线及二次设备由国调调度管辖;重庆电网内其余500kV一、二次设备由市调调度管辖。

3.2重庆电网内220kV输变电设备、110kV局间联络线、系统内的大型骨干发电厂和调节性能好的发电厂以及相关二次设备由市调直接调度管辖;装机容量在10Mw及以上或单机容量6Mw及以上的并网电厂由市调调度管理。

3.3地调调度管辖设备范围是:

3.3.1110kV及以下的线路和变电设备(110kV的线路和变电设备的管辖划分由上级调度机构根据电网结构、通讯状况等具体条件确定);

3.3.2并入35kV及以下电网的单机容量在6Mw以下且总装机容量在10Mw以下的地方电厂;

3.3.3上级调度机构划归地调管辖的设备;

3.3.4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低频减负荷装置除外)的调度管辖范围与一次设备相同。

3.4地调和线路值班室调度管辖设备范围按如下原则划分:

3.4.1以下设备由地调管辖:

3.4.1.135kV及以上用户及设备;

3.4.1.210kV专线用户;

3.4.1.310kV公用线上的重要用户;

3.4.1.4l0kV及以上的双电源用户;

3.4.1.510kV线路上具有环路作用的刀闸、开关;

3.4.1.6其它指定的设备及用户。

3.4.210kV其它设备、380V(220V)的设备及用户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由供电局确定。

3.4.3具有自备发电机的10kV公用线用户,根据发电机的容量、发电机是否并网运行等情况,由地调决定管辖权限划分。

3.4.410kV公用线上的小水火电站,根据装机容量的大小,由地调决定管辖权限划分。

3.4.5管辖范围的具体分界点以地调批准的明细表为准。

3.5地调和县调调度管辖设备范围划分由供电局确定,报市调备案。

第四章调度的职责和权限

4.1地调的职责

4.1.1根据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区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及电网的事故处理;

4.1.2负责编制和执行本地区电网的典型和特殊运行方式;

4.1.3负责编制并上报本地区电网内设备的检修停电计划;

4.1.4参与编制所辖电网的《电网事故限电序位表》、《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和《低频减负荷方案》;

4.1.5负责本地区电网继电保护、通信和自动化等专业技术的调度管理工作;

4.1.6负责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工程投运,制定启动方案,对调度管辖设备进行统一调度命名编号;

4.1.7负责编制本地区电网电力、电量计划及电量统计;

4.1.8参加本地区电网发展规划、设计和有关工程项目的审查;

4.1.9合理使用无功补偿设备,负责管辖范围内主变压器分接开关挡位整定,配合主网调整电压。

4.1.10参加本地区电网内的事故分析会,参加研究制订提高电网安全稳定性的措施。

4.1.11参加讨论和制定各种供电技术经济指标(如线损率、负荷率等)以及改进电网经济运行的措施。

4.1.12参加计划电力分配,监视用电计划执行情况,做好电力、电量的统计、考核工作。

4.1.13对管辖的地方并网电厂和电网、电力用户进行调度管理,负责调度管辖设备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和整定计算,并监督执行情况。

4.1.14参加修编地区电网有关规程和制度。

4.1.15行使上级调度和供电局批准或授予的其它职权。

4.2线路值班室的职责

4.2.1负责线路工作申请和管理。

4.2.2担任线路工作的工作许可人。

4.2.3负责管辖设备的操作和管理。

4.2.4根据地调指令,对地调管辖设备进行操作。

4.2.5根据停电计划,按规定时间通知管辖用户。

4.2.6参加线路检修查勘工作以及新建、改(扩)建线路投运前的验收工作。

4.2.7电网接线发生变化时,根据生技部门提供的图纸及时修改网络图并送交地调、生技等部门。

4.3县调的职责

4.3.1负责所辖设备的运行操作管理和指挥事故处理,参加事故分析,报送事故简报,制定提高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4.3.2会同生技科编制月停电计划,按规定审批所辖设备的临时检修和事故抢修,按规定时间通知停电用户;

4.3.3负责监督和控制所辖电网计划用电执行情况;

4.3.4通过调度自动化系统负责辖区内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运行监视及遥控、遥调操作;

4.3.5执行上级调度下发的调度方案、反事故措施等;

4.3.6负责按继电保护方案指挥所辖设备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正确投入、退出和定值变更;

4.3.7行使上级调度和供电局批准或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五章调度管理制度

5.1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时间内,为管辖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

电网内所有下列运行值班人员在其值班时间内,均应受值班调度员的领导:

5.1.1变电站(包括开闭所和操作队)正值班员;

5.1.2线路值班室正值班员;

5.1.3发电厂值长、电气班长;

5.1.4电力用户有权接受调度指令的运行值班人员;

5.1.5其他有权接受调度指令的运行值班人员。

5.2属于地调管辖的设备,未经调度值班调度员许可,各厂、站、线路值班室人员、电力用户运行值班人员不得改变其运行状况,现场规程有规定者除外。

5.3值班调度员对其所管辖范围内的运行值班人员发布调度指令,并对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值班调度员发布的指令,各厂、站、线路值班室及电力用户的运行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无条件地执行;如值班人员认为所接受的指令不正确时,应对值班调度员提出意见,如值班调度员重复他的指令时,运行值班人员必须迅速执行;如执行该指令将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则运行值班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的建议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

如有厂、站、线路值班室或电力用户的运行值班人员不执行或延迟执行值班调度员指令,则不执行或延迟执行指令的运行值班人员和允许不执行或延迟执行该指令的领导人均应负责。

5.4供电局的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地调负责人传达给值班调度员。

非地调负责人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员发布或变更任何调度指令。

供电局的领导、地调负责人以及发电厂、变电站的负责人,对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只能向上级电网管理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提出,不得要求所属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拒绝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在上级电网管理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对其所提意见未作出答复前,受令运行值班人员仍须按照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该调度指令执行;上级电网管理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采纳或者部分采纳所提意见,由该调度机构的负责人将意见通知值班调度员,由值班调度员更改或撤消调度指令并由其发布。

5.5当出现威胁电网安全,若不采取紧急措施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时,值班调度员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越级向电网内下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值班人员发布调度指令。

5.6当发生拒绝执行或延迟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的行为时,调度所应立即报告供电局领导。

5.7调度值班员应由专业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和职业道德高尚的人员担任,须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由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后,方可正式上岗值班。

5.8有权接受调度指令的人员名单应根据调度管辖范围,报上级调度机构。

第六章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与管理

6.1地调应每年编制管辖范围内电网的典型运行方式,经供电局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并报市调备案。

6.2编制电网正常运行方式的原则;

6.2.1保证整个电网的安全运行;

6.2.2保证重要用户供电的可靠性、灵活性;

6.2.3尽量使电网电能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6.2.4在保证电网运行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力求达到电网运行的最大经济性。

6.3年度典型运行方式应包括以下内容:

6.3.1上年度电网运行情况及本年度电网运行方式概述;

6.3.2新设备投产计划;

6.3.3电网年度典型运行方式;

6.3.4电网特殊运行方式;

6.3.5潮流计算与分析;

6.3.6低频减负荷方案;

6.3.7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6.4新建、改(扩)建工程投运及检修引起电网运行方式有重大改变时,应编制”特殊运行方式”卡。

6.5日调度计划由运行方式专责编制,并经继保专责及通信、自动化专责(必要时)会审,由调度所长批准后交调度室执行。

第七章负荷、频率及无功电压管理

7.1负荷管理

7.1.1值班调度员应掌握电网的负荷情况及主变、线路的最大允许负荷值。

7.1.2根据电力用户负荷分配情况及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必要时值班调度员应要求各电力用户按供电计划用电。

7.1.3在电网事故或电力不足时,值班调度员按地方政府批准的《电网事故限电序位表》及《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对超计划用电的电力用户实施限电。

7.2频率管理

7.2.1值班调度员应协助市调调整电网频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7.2.2所有变电站(包括用户站)必须按规定装设低频减负荷装置;新建、改(扩)建变电站的低频减负荷装置与一次设备同时投运。

7.2.3地调负责低频减负荷方案装置的整定并下达执行。

7.2.4正常时各轮低频减负荷装置应全部启用,如需停用须经市调同意;低频减负荷装置动作切除的线路,地调值班调度员应将其跳闸时间、负荷、频率及轮次情况作好记录及时汇报市调,并依据市调指令进行处理。

7.3无功电压管理

7.3.1电压是电能主要质量指标之一,各变电站母线电压变动的幅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地调运行方式专责应定期分析所辖网络内的电压情况,制定电压曲线及调压措施,并对无功补偿、调压设备的配置和网络改造提出建议。

7.3.2值班调度员应根据调度自动化系统的信息及时掌握系统电压情况,并采取下列措施保证电压的正常运行:

7.3.2.1投切电容器、电抗器;

7.3.2.2开、停调相机或改变调相机的运行方式;

7.3.2.3调整主变分接开关档位;

7.3.2.4改变系统运行方式;

7.3.2.5汇报市调。

第八章设备检修管理

8.1凡属地调调度管辖的各厂、站内的设备(包括一次和二次设备)及输配电线路转停用,脱离备用,进行检修、试验、检查等工作,统称检修。

设备本身无检修工作,但由于其它检修工作需要该设备停用、脱离备用、改变运行方式时要纳入检修管理。

8.2检修分为以下三类:

8.2.1计划检修:

已列入月度检修计划的检修工作;

8.2.2临时检修:

未列入月度检修计划的检修工作;

8.2.3事故检修:

对已构成事故或障碍的设备进行的检修工作。

8.3月度检修计划的编制

8.3.1供电局变电所、线路所、修试所等有关车间检修专责负责编制本车间月度检修计划,经车间领导审核签字后于上月15日前报送地调。

8.3.2供电局于每月定期召开下月度检修计划平衡会。

平衡会由调度所主持,局领导、生技科、变电所、线路所等有关单位参加。

8.3.3供电局月度检修计划由调度所负责编制,经调度所长审核,生技科长会审,总工程师批准后于月底前发各单位。

8.3.4属国调、市调调度管辖的设备,其月度检修计划按国调和市调的要求办理。

8.4变电设备检修工作程序

8.4.1各检修单位(包括用户)应于计划工作前一日12时前向地调方式专责提出检修工作申请,办理检修工作申请票,方式专责应在15时前回复(遇节假日在节前一日提出申请)。

8.4.2因故取消已批准的检修工作时,工作申请人应在计划停电前尽早报告值班调度员,若值班调度员要求申请人向方式专责报告时,则应向方式专责报告。

8.4.3值班调度员根据日调度计划中的检修工作申请票填写调度指令票,向变电站下达调度指令,并交待布置工作。

8.4.4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在结束工作票后,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8.4.5值班调度员根据电网情况决定该设备是否立即投入运行(备用)。

8.5线路检修工作程序

8.5.1线路工作应由经电力部门批准的线路施工作业班提出申请。

8.5.2施工作业班应于计划工作前一日10时前向线路值班室递交线路工作票申请工作,线路值班室应在15时前回复施工作业班。

线路值班室应审查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如有遗漏和错误应要求重新填写。

8.5.3线路值班室应于计划工作前一日12时前向方式专责提出线路工作申请,办理检修工作申请票;方式专责应在15时前回复(遇节假日在节前一日提出申请)。

8.5.4线路值班室在向地调办理检修申请时应明确提出:

8.5.4.1检修设备的编号、名称、主要工作内容、停送电时间;

8.5.4.2同杆(塔)线路、交叉跨越线路、以及其它必须同时停电的线路名称、杆号;

8.5.4.3应断开的开关、刀闸、保险以及要求值班调度员采取的安全措施;

8.5.4.4检修后的设备规范、接线有无变化,如有变化应在办理申请的同时办理设备异动报告。

8.5.5方式专责接到线路值班室的申请后,安排好运行方式和安全措施后方可同意工作申请(如涉及上级调度管辖权限,应先向市调申请同意),并将该项工作填入检修申请票。

8.5.6值班调度员根据日调度计划中的检修申请票填写调度指令票,按调度权限向变电站下达调度指令,向线路值班室下达线路操作的调度指令。

8.5.7值班调度员在已停电并完成检修申请票要求的安全措施后(属于上级调度管辖设备还应得到市调通知),向线路值班室下达线路已停电允许工作的指令。

8.5.8线路值班室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到值班调度员允许工作指令,确认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已全部完成后,方可向作业班履行“线路已停电、验电接地后可以工作”的许可手续。

8.5.9用户自维线路原则上按调度管辖权限由用户直接向该级调度部门申请工作,因检修工作需要其它设备停电和作安全措施时,由该用户直接向线路值班室申请停电,线路值班室仅对用户申请的设备已停电和安全措施已完成负责。

8.5.10用户委托电力部门代维线路时,全部工作内容由作业班向线路值班室提出申请。

8.5.11检修工作结束,作业班拆除安全措施和全体人员撤离现场后,工作负责人或事先确定的联系人应立即向线路值班室汇报”工作已全部结束,安全措施已拆除,人员已撤离现场,线路可以送电”。

8.5.12根据调度权限,逐级汇报和逐级恢复正常运行方式。

8.6临时检修管理

8.6.1临时检修由车间填写临时检修申请票向方式专责申请,(有关经生技科审核,总工程师或生产副局长批准的程序按供电局规定执行)交地调执行。

8.6.2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下列情况的临时检修工作:

8.6.2.1在计划停电范围和工期内可以配合进行的另一检修工作,但应作好记录并按值移交,并在相应检修申请票中注明;

8.6.2.2当值内可以完工,对外基本无影响,且不引起运行方式较大改变的检修工作;

8.6.2.3事故检修工作。

8.7检修时间的计算

8.7.1变电站从值班调度员指令设备停用或备用时起,至值班调度员接到该设备转运行或备用的汇报时止。

8.7.2线路从值班调度员向线路值班室运行值班人员交待许可工作时起,至线路值班室运行值班人员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工作结束,可以送电时止。

8.8已开工检修的设备,如不能按批准的时间完工的,应办理工作延期申请,得到批准后方为有效。

8.8.1变电站工作延期申请由工作负责人提出,当值正班向值班调度员申请。

8.8.2线路工作延期申请由工作负责人向线路值班室运行值班人员申请,再由线路值班室运行值班人员向值班调度员申请。

8.8.3检修延期申请一般应在原批准的计划检修工期未过半以前办理。

8.8.4检修延期不影响对外供电者,由值班调度员批准,否则应由调度所所长批准。

大面积停电,不能按期复电的应由总工程师或生产副局长批准。

8.9严禁未经申请及批准手续私自在已停电或备用的设备上进行工作。

第九章并网电厂(电网)及电力用户的调度管理

9.1所有并网运行的发电厂、用户供电设备和地方电网必须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9.2需要并网运行的发、供电设备和地方电网与所并入的主网双方之间,必须在并网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并严格执行。

9.3并网电厂、电网应经并网协议规定的并网点并列,不得擅自进行与其它电网间并网方式倒换的操作。

9.4下列用户(包括电厂和地方电网)纳入地调的统一调度管理:

9.4.16—110kV专线用户;

9.4.2l0KV及以上的双电源用户;

9.4.3并入110kV及以下电网的地方电网或单机容量在6Mw以下,且总装机容量在10Mw以下的地方电厂;

9.4.4并入110kV及以下地方电网单机容量在1Mw以上,或总装机容量在5Mw以上的地方电厂;

9.4.510kV公用线上的重要用户;

9.4.6由上级调度决定划归地调管辖的用户。

9.5凡纳入统一调度管理的电力用户(包括地方电厂、电网)应与地调签订电力调度协议。

调度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9.5.1总则(调度管理的总原则);

9.5.2调度管辖设备的划分范围;

9.5.3运行方式安排及电力、电量计划管理,

9.5.4设备检修申请、审批程序和操作联系规定;

9.5.5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化装置的管理;

9.5.6调度通信和调度自动化装置的配置以及双方承担的运行维护责任。

9.6调度管辖设备划分的一般原则

9.6.1调度管辖设备:

9.6.1.1高压专线用户的线路进线刀闸;

9.6.1.2安装机械联锁的高压双电源用户的进线开关、刀闸及双投隔离刀闸;

9.6.1.3高压双电源用户的进线、母联(分段)开关及相应的刀闸;

9.6.1.4并网电厂、电网内的并网点开关刀闸;

9.6.1.5并网电厂、电网的机炉。

9.6.2二次设备与一次设备管辖范围相一致。

9.6.3调度管辖划分的具体事宜按调度协议和新设备投运申请书的批复执行

9.7纳人统一调度管理的用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9.7.1应有调度专用信息传输通道;

9.7.224小时有人值班;

9.7.3按供电局要求装设调度自动化设备;

9.7.4值班人员应经上岗培训,并考试合格。

9.8双电源用户的管理

9.8.1一般原则

9.8.1.1电力用户未经供电局同意不得私自装设双路电源(包括自备发电机电源)。

9.8.1.2凡属应配备备用、保安电源的用户应提出申请,供电局按其负荷性质、容量及供电的可能性进行审批。

9.8.1.3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可由多路电源供电。

对供电有特殊要求的一级负荷用户还应设置自备电源(自备发电机)。

9.8.2防止向电网反送电的措施

9.8.2.1为可靠地防止用户向电网反送电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除个别对供电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外,所有双电源用户(包括有自备发电机组的用户)必须在两个电源之间装设机械联锁装置(双投隔离刀闸)。

9.8.2.2经供电局认可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可在两电源之间装设电气联锁装置,但必须保证联锁装置完整可靠,每年应进行一次检验。

9.8.2.3当电源线路检修时,用户运行值班人员应按调度指令拉开停电线路的进线刀闸,在其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上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9.8.2.4对于个别对供电有特殊要求的双电源用户,经供电局调度所批准,允许合环换电。

用户值班员必须按照值班调度员下达的操作指令顺序进行倒闸操作。

电源线路停电检修应按调度指令完成停电安全措施。

9.9并网电厂、电网的调度管理

9.9.1凡要求并入重庆电网的地方电厂电网,必须按规定向重庆市电力公司提出申请,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图纸。

9.9.2并网运行的技术条件

9.9.2.1并网电厂应具备并网运行和接受统一调度的条件和装备,即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计量仪表、调度自动化装置和通讯设备等。

9.9.2.2为了避免非同期合闸对小机组造成冲击损害,并车线路两侧开关应装设满足电网安全要求的自动装置;

9.9.3电网管理部门对资产属于用户但可能涉及三方或多方利益的设备实行归口管理。

9.9.4电网管理部门对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等专业实行归口管理和有偿服务;有谐波冲击源的并网用户应装设谐波监测装置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9.10设备检修管理

凡属调度管辖设备的检修安排,应纳入地调统一平衡和统一管理,设备检修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9.10.1按供电局规定时间报送月度检修计划。

9.10.2用户自维线路原则上按调度管辖权限由用户直接向该级调度部门申请工作,因检修工作需要其它设备停电和作安全措施时,由该用户直接向线路值班室申请停电,线路值班室仅对用户申请的设备已停电和安全措施已完成负责。

9.10.3经地调审批同意的检修工作,在检修当天开工前还应向值班调度员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在得到值班调度员的工作许可指令,完成现场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始工作。

9.10.4检修工作完毕应向值班调度员办理竣工手续。

9.10.5严禁不经申请和许可,擅自在调度管辖设备上进行任何工作。

9.11负荷管理

9.11.1所有电力用户均应执行用电计划,执行规定的周休日及避峰规定,不得擅自变动。

调度部门执行“谁超限谁”的原则,对超指标用电的单位可实行限电、停电。

9.11.2并网电厂电网应按规定的上(下)网有功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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