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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设计规范部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部分

4共用部分

4.1楼梯和电梯

4.1.1目前国内住宅楼梯间绝大多数是靠外墙布置的,这有利于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和排烟,也有利于节约能源,符合使用及防火疏散的要求。

高层住宅的楼梯间当受平面布置限制不能直接对外开窗时,则须设防烟楼梯间,采用人工照明和机械通风排烟措施,以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

4.1.2梯段最小净宽是根据使用要求、模数标准、防火规范的规定等综合因素加以确定的。

要说明的一点是将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梯段最小净宽定为1m,原因是:

①过去,为满足防火规范规定的楼梯段最小宽度为1.10m,一般采用2.70m或2.60m(不符合3模)开间楼梯间,目前单元式住宅都趋向一梯二套,服务套数少,相应楼梯间面积也可减少,如采用2.40m开间楼梯间,每套可增加1m2左右使用面积,而砖混住宅2.40m开间楼梯间,楼梯宽度只能做到1m左右;②2.40m开间符合3模,与3模其它参数能协调成系列,在平面布置中不出现半模数,与3.60m等参数可组成扩大模数系列,有利于减少构件,也有利于工业化制作,平面布置也比较适用、灵活;③从各地调查中看,采用2.40m开间楼梯间很普遍,据分析,只要保证楼梯平台宽度能搬运家具,2.40m是能符合使用要求的;④参照国内外有关规范,前苏联规定不小于1.05m,台湾省规定不小于0.90m,经与公安部协调,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了"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净宽可不小于1m",但七层和七层以上单元式住宅或所有走廊式、塔式住宅楼梯梯段最小净宽应为1.10m。

4.1.3原规范规定楼梯踏步宽度不小于0.25m,高度不大于0.18m,其坡度为37.75°而偏陡,与国外标准相差很大,居民上下楼颇感费力,尤其是老年人。

现将踏步宽度修改为不小于0.26m,高度不大于0.175m,坡度为33.94°,接近舒适性标准,在设计中也能做到。

按层高2.80m计,正好设16步,面积增加也不多。

4.1.4实际调查中,楼梯平台的宽度是影响搬运家具的主要因素,本条比原规范中规定的平台最小宽度1.10m增加了0.10m,为1.20m,如平台上有暖气片、配电箱等凸出物时,平台宽度应以凸出面起算(图4.1.41),垃圾道不宜占用平台(图4.1.42)。

调查中发现有的住宅入口楼梯平台的垂直高度在1.90m左右,过人碰头,很不安全。

1954年《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不小于2m。

根据我国青年人体有普遍增高的趋势,维持这个高度是必要的。

规定入口处地坪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差不应小于0.10m,第一考虑到建筑物本身的沉陷;第二为了保证不使雨水侵入室内。

当住宅建筑带有半地下室、地下室时,应严防雨水倒灌。

4.1.5楼梯井宽度过大,儿童易在楼梯扶手上做滑梯游戏,容易产生坠落事故,因此规定楼梯井宽度大于0.11m,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电梯是中高层、高层住宅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多少层开始设计电梯是个居住标准的问题,各国标准不同。

在欧美一些国家,一般规定四层起应设电梯,前苏联、日本及我国台湾省规范规定六层起应设电梯。

我国1954年《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

"居住房间在五层以上或最高层的楼板面高出地平线在17公尺以上时,应有电梯设备"。

1987年,《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了七层(含七层)以上应设电梯,但10多年来,全国除北京、上海严格执行规范外,很多城市仍大量地出现七层、八层乃至九层、十层都不设电梯的住宅。

这类住宅在使用上极为不便,特别是对老、弱、残者上楼梯和搬运重物更为困难。

据调查,北京、天津60岁以上的老人,已占该市人口的12%,上海已占18%,有些七八十岁的老人从住进五层、六层住宅后多年从未下过楼。

本次规范修编严格规定七层(含七层)以上必须设置电梯,原因是,其一,从生理学观点来分析,正常人的登高能力是受限制的。

根据对健康情况一般的中年人的实测,其登高运动量和生理反应见表4.1.6。

表4.1.6

层数攀登高度

m运动量(每分钟呼吸次数)空手攀登时感觉

空手携重(10kg)

平地024613.503252腿软

716.203756抬腿困难

818.9042开始喘气

921.6048连续喘气

1024.3054大口喘气

注:

攀登高度从室内地坪算起,层高2.7m。

从上表看空手攀登六层(13.50m)已感腿软,上七层(16.20m)已抬腿困难,故登高能力控制在16m比较合适,这是使用功能最低要求。

其二,从防火、结构、造价等因素分析,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应通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时,可不设封闭楼梯间和楼梯间可不通至屋顶,以及户内须设消防给水,相邻单元还须设连通阳台或延廊。

其三,近年来,商品房中不设电梯的七层住宅的第七层销售困难。

其四,因为住宅建筑耐久年限在50100年,随着人民居住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不设电梯的中高层住宅会越来越不适应,也难改造。

有的建议可预留电梯井和机房,但设计时无法选电梯型号,施工也无法预埋配件,给以后安装电梯造成困难,所留面积长期不用也是浪费,特别对商品房预留的电梯井面积无法分摊给住户,为此,本规范不作此规定。

本规范中规定"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地面的高度在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的理由是:

一、如底层设高4.50m层高的商店或其它用房,以2.80m层高的住宅计算,(2.80m×4)(最高住户入口层楼面)+4.50m+0.30m(室外高差)=16m,也就是说,上部的住宅只能作五层,此时以16m层高来限制。

原规范中所规定的"在住宅建筑底层设商店等公共用房或大平台住宅由公共用房的屋顶平台上入口,层数可由该平台起计算",换句话说,从平台上可允许再作六层住房,实际就是七层、八层住宅。

这一规定允许了近年来在不少城市修建了不少不设电梯,而作大平台的七、八、九层的住宅(含底层商业或公用房)。

实践证明,这种住宅的首层和平台层的住户,视线和噪声干扰很大,环境质量很差,且平台造价高昂,为保证住户的居住质量,本规范规定不再允许这种设计

二、近年来有些城市特别是南方城市出现多层住宅的底部作不计入层数的(2.20m层高)架空层或储存空间,为此,本规范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即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m"。

对采用2.70m层高的住户是可以满足这一规定的,即:

2.20m(架空层)+0.10m(室外高差)+(2.70m×5)=15.80m16m。

采用2.80m层高的住宅作架空层时,若不采取一定措施则不能控制在16m的规定范围内,即2.20m(架空层)+0.10m(室外高差)+(2.80m×5)=16.30m16m。

本规范对住宅有架空层或储存空间,仍严格规定,不设电梯的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m。

三、在住宅建筑顶层若布置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户内设楼梯者),跃层部分可不计层数。

实践证明,顶层住户的一次室内登高并没有超出规定范围。

四、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入口时,其层数由该中间层起计算,这是针对山地、台地利用地形而言的。

这种情况下,各种交通工具均可到达单元入口。

4.1.7电梯设置台数的多少关系到住宅建筑的电梯服务水平和经济效益。

如何确定,目前基本有两种方法:

一种按公式计算,另一种按经验确定。

目前北京、上海大都采用后一种方法。

关于电梯计算公式,国外的一般很复杂,有很多未知数需确定,国内从收集的角度不同,计算所规定的未知数亦不一样,而且不少系数是按经验或实测而定,因此即使按公式计算,也只是一个近似值。

为简化设计,方便选用,北京、上海等地设计院大都根据各自的经验确定基本数据。

如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的资料表明:

每台电梯的服务户数为,板式住宅在66120之间;塔式住宅在5684户之间,认为每台电梯服务100户是合理的。

上海市的资料表明,在20层以下的高层住宅中,每台750kg速度为1m/s的客梯可服务6090用户是最适宜的。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的规定,其根据:

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3.1条规定,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中应设消防电梯。

第6.3.2条规定,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兼用;②调查表明,由于国产电梯质量还不够稳定,管理、操纵水平也不高,在已建成的高层住宅中电梯往往容易出现故障而需检修停开,电梯本身使用一定周期后也需要大修。

如果只设一台电梯极易出现故障或检修而影响居民使用。

如果在十二层以下,住户尚能承受短时间的不便,对十二层以上住户只能望楼兴叹。

北京前三门大街只设一部电梯的十五层塔式高层住宅居民反映就很强烈;③如果设置两台以上大小容量搭配电梯,并成组集中布置,就能同时或交替使用,便于管理,兼顾搬运家具及担架,并能节省能源和日常维修管理费。

据上海市实测表明,在一台1000kg14人电梯的278次运行中,乘07人次数占95%,乘1115人次数只占1%,是很大的浪费。

如果备用一台630kg7人电梯,就能大大降低耗电量,节省日常开支。

1000kg速度为1m/s的电梯,其功率为11.2kW,而一台500kg速度为1m/s的电梯,其功率仅7.5kW,几乎比前者减少1/3;④参照各国的规范,瑞士、前苏联九层,波兰十层,罗马尼亚十一层的住宅只装一部电梯,超过以上规定层数的,就要设两部电梯。

根据我国当前经济条件,适当放低要求是比较适宜的。

4.1.8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是为了使用方便,但为了节约投资允许设站间层不超过两层。

减少电梯设站有利于节约电梯造价,简化电梯管理及减少损坏率。

在塔式或通廊式住宅中,电梯容易成组集中布置,但在单元式住宅中,往往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因此必须在适当层数之间用联系廊联通,便于互相替使用,并能减少服务人员。

如北京市紫竹院公园十二层板式高层住宅,两台750kg10人电梯,一用一备,在五、八、十一层设联系廊,两台联通,交替使用,司机维修人员只用7人,服务144户,服务人员可减少一半。

此种设置电梯的方法虽较经济,但属低水平的。

4.1.9电梯应设候梯厅,以满足日常候梯人停留和搬运家具等需要。

从我国已建成高层住宅来看,有的认为中间楼层候梯人数不多,可利用走廊、楼梯平台兼作候车室梯面积,其深度在1.20m左右,在北京高层住宅中有此实例,但大多数住宅设电梯候梯厅,其深度在1.60m以上。

上海塔式高层住宅一般都设电梯厅,其深度在2m左右;深圳三十层左右高层住宅,一般设三台电梯,其候梯厅在1.40m左右。

根据国家标准《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GB/T7025.17025.31997)的规定:

"单台电梯或多台并列成排布置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最大的轿厢深度。

…服务于残疾人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50m"。

该标准规定住宅电梯的主要参数和尺寸见表4.1.9。

表4.1.9

额定载重

(kg)人数额定速度

(m/s)轿厢内部尺寸

(宽×深)(mm)井道内部尺寸

(宽×深)(mm)

320①40.631.001.602.50900×10001400×1600400①51100×10001800×1600(1600)

630②81100×14001800×1900(1600)

1000③131100×21001800×2600(1600)

①此类电梯只允许运送人。

②此类电梯还允许运送残疾人乘坐轮椅及童车。

如服务于残疾人乘坐轮椅,其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50m。

③此类电梯还能运送把手可拆卸的担架和家具。

住宅要适应多种功能需要,其电梯和候梯厅的设置除考虑日常人流垂直交通需外,还考虑住户搬运家具和担架病人等需要,前苏联、前西德等国规范中规定必须设有加大尺寸电梯,以满足担架病人需要,如残疾人居住,还应考虑他们乘坐轮椅需要,上表电梯规格基本上能满足各方面需要,在工程中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选用,并应符合本节有关条文规定,消防电梯前室应符合防火规范规定。

4.2走廊和出入口

4.2.1外廊、内天进及上人屋面等处一般都是交通和疏散通道,人流较集中,特别在紧急情况下容易出现拥挤现象,因此临空处栏杆高度应有安全保障。

根据我国国家标准GB10000088《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资料换算成男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1006.80mm,穿鞋后的重心高度为1006.80mm+20mm=1026.80mm,因此对栏杆的最低安全高度确定为1.05m。

对于中高层层、高层住宅,由于人们登高和临空府视时会产生恐惧的心理,而造成不安全感,如适当提高栏杆高度将会增加人们心理的安全感,故比低层、多层住宅的要求提高了0.05m,即不应低于1.10m。

对栏杆的开始计算部位应从栏杆下部可踏部位起计,以确保安全高度。

4.2.2高层住宅在十层以上,所受风力明显比代层、多层住宅要大。

从调查来看,严寒和寒冷地区由于气候寒冷、风雪多,外廊型高层住宅都做成封闭外廊(有外墙在墙上开窗户或全部用玻璃窗封闭的挑廊);地处炎热地区的上海市,因冬季很冷,风雨较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

所谓主要通道是指居民日常必经之外廊,不包括单元之间的联系廊等辅助外廊。

由于沿外廊一边一般布置厨房、卫生间,需要良好通风,同时考虑防火排烟,故规定封闭外廊应有能开启的窗扇或通风排烟设施。

4.2.3为防止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物品下坠伤人,设在下部的出入口应采取设置雨罩等安全措施。

4.2.4在住宅建筑设计中,有的对出入口门头处理很简单,各栋住宅出入口没有自己的特色,形成千篇一律,以至于住户不易识别自己的家门。

本条规定要求出入口设计上要有醒目的识别标志,包括建筑装饰、建筑小品、单元门牌编号等,同时在出入口处应按户数设置信报箱,三层以上住宅建筑应采用国家标准《住宅楼房信报箱》规定的统一规格的信报箱,每户一格。

高层住宅由于楼内户数多,需要有保卫、传达、邮电等服务项目,因此宜在入口处设管理室及信报间。

目前一些住宅小区在规划中考虑了物业管理及组团封闭管理模式,将组团中的数百户的信报箱集中设置在组团入口处,与管理有机联系在一起。

如北京恩济里小区、天津的居华里、安华里小区、郑州绿云小区、上海御桥花园民乐苑等。

4.2.5设电梯的住宅,其公共出入口通常又设踏步,给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乘轮椅)及老龄人上楼造成很大困难。

本条规定应在住宅楼出入口处设方便轮椅下下的坡道和扶手,以解决因室内外地坪高差带来的不便。

4.3垃圾收集设施

4.3.1多年来住宅中的垃圾管道、垃圾倒灰口、垃圾掏灰口,成为污染居住环境的主要部位,垃圾管道堵塞、倒灰口、掏灰口、掏灰门部位尘土飞扬,有机垃圾腐烂、脏臭,蛆蝇滋生,造成居住环境卫生恶劣,居民反映强烈。

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袋装、盒装半成品食品丰富多彩,煤气、暖气迅速发展,人们对居住卫生环境要求越来越高。

在深圳、广州、上海、北京、天津、湖州等不少城市提出垃圾革命,取消垃圾道,改用袋装垃圾,加之物业管理行业兴起,实践证明收效甚佳。

本规范规定,住宅不宜设置垃圾道,要求低层和多层住宅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如对袋装垃圾,在户门外设有暂放位置。

中高层以及高层住宅不设垃圾道时,必须设置封闭的收集垃圾的空间,以便采取其它措施清运垃圾,避免住户利用电梯搬运垃圾。

4.3.2住宅如设垃圾管道时,应遵守如下要求:

一、垃圾管道不得紧贴卧室、起居室(厅)。

原因之一,是垃圾在管道内下落时产生噪声,干扰住户的休息;原因之二,是垃圾中的有机垃圾会腐烂发霉,腐蚀管道避,在管道避上留下霉迹并产生臭味,极不卫生。

垃圾管道的位置还应符合4.1.4的要求,不占用楼梯休息平台,以避免妨碍通行及搬运物品。

二、据调查,各地垃圾管道断面普遍偏小,北京仅在0.40m见方左右,上海市设计标准,要求高层住宅垃圾道内径不小于0.80m。

为保证垃圾下落畅通,本条规定了垃圾道断面最小尺寸,从使用情况看,垃圾管道是否堵塞,不仅取决于断面大小,还涉及到管道内部构造是否合理,管道是否光滑及用户使用是否得当等因素。

另外,考虑垃圾管道的寿命及卫生安全,必须采用耐腐蚀、防潮和非燃烧的材料。

三、垃圾倒灰门(斗)和出垃圾门的设计必须严格选用耐腐蚀的材料制作,关闭严密,避免上层垃圾下落时尘土从门(斗)缝扬出及散发臭味。

四、垃圾管道中应有排气管伸出屋面,以排除垃圾臭味,否则污染住宅楼内空气,尤其是顶部往往气味难闻,影响环境卫生。

4.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4.1住宅建筑中的地下室,由于潮湿,通风、采光条件差,对居住者健康不利,困此规定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有些地区,在半地下室也布置住房,因半地下室有对外开启的窗户,地势较高,但只有采取必要的采光、通风、防潮和排水措施,方允许布置住房。

4.4.2根据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高层住宅调查,地下室、半地下室一般用于水泵房、自行车库及贮藏间等辅助用房。

如上海的高层住宅底层是商店,地下室作仓库;北京的高层住宅的半地下室作自行车库;三北地区的多层住宅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自行车库或贮藏小间,分给各层住户作贮藏彰,很受住户欢迎。

石家庄联盟小区、北京恩济里小区、天津安华里小区、居华里小区的住宅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存放自行车或作贮藏小间。

这样避免在地面上建仓库或自行车棚,增加小区内绿化和公共活动场地面积。

利用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辅助用房,虽不是人们经常停留的地方,但作为活动空间,净高不低于2m才适用。

4.4.3据调查,我国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因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不力而导致不能使用的现象十分普遍,采光井因雨水浸入而无法排除的现象也十分严重,本条强调应采取有效措施。

4.5附建公共用房

4.5.1在住宅区内,为了节约用地,增加绿化面积和公共活动场地面积,方便居民生活等,往往在住宅建筑底层或适当部位布置商店及其它公共服务设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改革,第三产业的发展,由集体或个人经营的服务项目往往也布置在住宅楼内。

从现状来看,主要在多层、中层和高层住宅的一至二层部位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不少地区建有"商住大楼",在大楼一至三层布置大型商场、餐厅、酒楼等服务项目。

香港、台湾很多高层住宅建在大平台上,平台上有儿童游戏场地、游泳池、商亭、绿化、休息园地等,构成"双重地面体系",平台下设有多层车库或商场等公建设施。

因此,今后在住宅建筑中附建为居住区(甚至为整个地区)服务的公共设施会日益增多,应该允许布置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商店、邮政、银行、托幼园、餐馆、修理行业等公共用房。

但为保障住户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灾害的发生,必须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如石油化工商店、液化石油气钢瓶贮存库等。

如上海某洗衣店,对衣物使用汽油干洗,不慎引起火灾,造成楼上居民伤亡事故。

有关防护要求尚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招待在住宅建筑中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具体限制项目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法审定。

4.5.2住宅建筑内设置饮食店、食堂等用房时,在厨房内将产生大量蒸汽和油烟,而厨房一般设于底层部位,因此其烟囱、通风道应直通出住宅顶层屋面,防止倒灌,才能避免有害烟气侵入住房,保证安全,保障居民健康。

同时空调、冷藏设备和加工机械往往产生噪声和振动,影响居民休息,因此必须作减振、消声处理。

4.5.3锅炉房、变压器室等公用设施,不宜布置在住宅建筑内,若在高层住宅建筑中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对设备及用房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以防止对住户的干扰,并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有关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5.4出入口包含平面交通和垂直交通,垂直交通指楼梯、电梯。

在住宅建筑中布置商店等公共用房,主要需解决使用功能完全不同的用房放在一起所产生的种种矛盾。

除解决结构和设备系统矛盾外,还要将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开布置,互不干扰。

如设底层商店,应将顾客出入口、进货和营业员出入口与住户出入口分开布置,不得将住宅出入口作为营业和进货出入口。

布置托幼园等公共用房也应符合本条规定。

对于设有公寓的多功能综合大楼、公寓应有单独出入口,不得与其它功能区入口合用。

这不但便于日常使用,互不干扰,也有利于防火安全疏散。

5室内环境

5.1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5.1.1阳光是人类生存和保障人体健康的基本要素之一。

在居室内部环境中能获得充足的日照是保证居者尤其是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者及婴儿身心健康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保证居室卫生、改善居室小气候、提高舒适度等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

因此,本条规定在不同套型的住宅中,冬天应有一定数量的居住空间获得日照。

在具体设计中,应量选择好朝向、好的建筑平面布置以创造具有良好日照条件的居住空间。

5.1.2本条对有日照要求的房间规定了日照质与量的要求,并对不同气候区和不同规模城市的住宅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有效日照标准和最低时数,具体要求和说明详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住宅建筑采光应以采光系数最低值为标准。

本条应按国标《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在住宅方案设计阶段,应按5.1.3条对有关各种房间窗地面积比指标进行采光估算。

以确保居室内部具有良好的天然光照度。

本表按Ⅲ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为计算标准,其它光气候区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窗地面积比按《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执行。

本条规定适用于侧面采光,其采光面积以有效采光面积为准计算。

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其光线照射范围低而小,所能获得的有效照度极小,故不计入采光面积之内,以保证有效的天然光照度;窗洞口上沿离地面刻度不宜低于2m,以避免居室窗口上沿过低而限制光照深度,影响室内照度的均匀性和房间一定深度达到的要求,当采光口上有深度大于1m以上的外廊和阳台等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面积的70%计算。

采用水平天窗采光者,其有效采光面积将增大,采光口面积按采光标准计算。

5.1.4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在住宅设计中应合理布置上述房间外墙开窗位置、方向,有效组织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风。

本条文强调卧室、起居室(厅)应组织相对外墙窗间形成对流的穿堂风或相邻外墙窗间形成流通的转角风。

当住宅设计条件受限制,不得已采用单朝向型住宅的情况下,应采取户门上方通风窗、下方通风百叶或机械通风装置等有效措施,以保证卧室、起居室(厅)内良好的通风条件。

5.1.5房间的通风开口大小不等于窗户的面积,现实中许多房间的窗户采用推拉窗、固定亮子等形式,大大缩小了可开启的通风口面积。

本条要求确实保证通风口的面积。

5.1.6严寒地区住宅的窗户密闭性要求高,并且长期关闭,不利于空气流通,因此卧室、起居室(厅)等应设置可开启的气窗等进行定期换气。

厨房及无直接自然通风道的位置宜设于窗户或进风口相对的一面,以保证全室换气。

5.2保温、隔热

5.2.1住宅建筑应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措施,以保证室内的热环境质量。

一、在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和温和地区除住宅热环境要求建筑的围护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外,在住宅设计中还应注重建筑布置向阳、避风,尽量争取主要房间有充足的日照,以利于冬季保温;注重建筑避免东、西晒,合理组织自然通风,以利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

二、严寒和寒冷地区,应注重建筑的节能设计,采取技术措施,将采暖能耗控制在规定的水平上,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益。

其节能设计,除建筑的围护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份)》(JGJ26)的规定外,在采暖住宅建筑设计中还应符合节能设计的规定:

--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冷外廊,采暖期平均室外温度在6.0℃以下的地区,楼梯间应采暖,入口处应设置门斗或采取其它防寒措施。

--窗(包括阳台门上部)面积不宜过大,减少窗缝隙长度,加强窗的密闭性。

当采用密封条密封窗的条件下,房间应设置可调节的换气装置或其它换气装置。

5.2.2严寒、寒冷地区住宅建筑体型设计应简洁,平、立面不宜出现过多的凹凸面。

其建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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