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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镇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各项工作程序,提高入园项目的质量和水平,加快园区建设步伐,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包括龙溪和卞庄园区。

本办法适用于龙溪、卞庄园区内的所有企业和与园区管理有关的部门及单位。

第三条 通过园区的建设和管理,达到规范管理、调优结构,产业集聚发展,实现工业率先倍增的目标,使园区成为我镇经济特别是工业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撑点,为我镇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建设事业长远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入园企业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

(二)遵守园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三)自觉参加镇党委、政府及园区管委会组织的各项会议;

(四)按时填报园区管委会下发的各类调查和统计表。

(五)园区管委会实行季度例会制度,每季首月召开入园企业联络会,通报园区运作情况及政策法规和项目申报等,听取入园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准入与审核

第五条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符合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有相应的资金保障,且资金来源明确,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二)符合市、镇产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

(四)项目投资强度

1、注册资本额的要求:

入园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投资强度的要求:

入园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80万元/亩,或单个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3、供地标准:

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单独供地,全部进标准厂房。

4、年纳税销售低于1000万元以下企业或项目不得入园。

(五)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额可以放宽。

(六)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不允许入园。

第六条申请进入园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向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园申请书或投资总额承诺书。

(二)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批文或者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凡符合条件的申请入园企业或者项目,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会审后和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书或者项目建设合同书。

第三章项目用地管理

第八条工业项目用地按国家政策规定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

土地出让执行“招拍挂”规定,出让价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格,且须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一次性缴清全部土地出让款。

第九条凡签约入园的项目,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且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第十条工业项目建设速度原则上在入园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开工,一年内必须建成投产,且二年内必须达产达标(具体以合同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工业项目用地的违法,违约责任

1,投资强度,建设速度,产出密度其中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的,按该项目最低标准核算面积,多项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以最低一项为依据核算面积,多余的面积依法收回或按国家规定的土地最低出让价的二倍标准补交出让金。

2,未经审批将工业用地改为其他用途的,除按商住用地评估价补交出让金外,还要按100元人民币/m2的标准给予处罚。

3,因项目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未按合同规定不按期开工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有权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10元/月.m2.出让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连续90天未开工建设的,将终止入园合同,收回项目用地。

已动工建设但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总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建设连续满1年的,将责成用地者缴纳10元/月.m2土地闲置费,并责令期限复建;逾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4,对已竣工而未按期投产的项目,第一年内按土地合同价的50%追缴用地出让金;第二年仍未投产的,按土地合同价的100%追缴用地出让金,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其建筑物等不动产评估作价予以拍卖,动产部分由项目投资者自行处理。

对已投产而又关闭停产的企业,限期在3个月内整改并重新开工生产,确因不能重新开工的,必须拍卖处理,并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10元/月.m2,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建设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厂区建筑工程设计前须及时与园区管委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接,做到按规设计,企业按相关规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设计制作出后及时报管委会审核并出具意见,再报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方可实施。

施工中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文明施工,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加强用地管理,严格执行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化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总用地的比例执行国家的控制性标准,严禁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厂区建筑物、构筑物(含围墙)退让主、次干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按园区规划的标准执行。

对违反规划红线的,予以限期改正,直至采取强制措施拆除,所造成损失由企业自行负担。

3.为保证入园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建设以及生产,企业应在签订入园协议后7天内,交纳建设保证金10—50万元,园区管委会设专门帐户监管,待项目建成投产后退还建设保证金。

第十四条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建筑平面布置图、立体效果图和施工图须经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主管和消防安全环保部门共同审定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工业园区内企业沿路围墙、沿路代征的绿化用地,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划设计,企业实施建设绿化和管护;企业出入口设置须报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十六条 园区内企业不得建筑民房式的厂房,不得擅自分割、转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工业用地性质。

第十七条 充分利用土地资源,防止“圈地”行为。

对入园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审批改变土地用途的,要依法收回土地,并参照第三章有关条款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中要坚持安全、文明作业,一切安全责任由项目单位负责。

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供水管道,不得在公路和园区道路上堆放砂石、水泥、钢材等建筑材料。

建筑垃圾、废弃的临时搭盖、木竹架等应及时清除,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负。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在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必须严格按约定的开工、竣工、投产时间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否则将按合同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为及时掌握项目进度,为项目提供必要服务,所有在建项目必须向工业园管委会报送施工计划和投资进度月报表,建设周期应与《投资协议》约定一致。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入园企业须依法注册登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按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每月按时向园区管委会报送生产、财务等有关报表。

第二十二条入园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路、通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开口铺设供排水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取用地下水及建设其它未经许可的设施。

如有特殊要求的,须经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严格按园区规划和园区管委会的要求进行建设,建成后,厂区外的设施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不得随意损坏、拆除。

第二十三条 园区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环保、节能减排、劳动、质监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生产现场应保持整洁、有序,坚持安全、文明生产,并自觉接受园区管委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园区企业要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党工团妇组织,充分发挥党工团妇组织在企业生产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协调保障作用,维护企业利益、维护职工权益,建设和谐企业,构建和谐园区。

第二十五条 园区企业应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配合做好园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同时配合做好治安群防群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园区企业要配合园区管委会做好其它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园区企业合并、分立、停业及注销等,要提前一个月书面报告园区管委会,经批准后,依法进行债权债务处理。

第六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园区内乱倒乱丢生产、生活垃圾。

园区企业每天产生的生产、生活垃圾必须自行清理收集,不得随意堆放,影响园区环境卫生。

第二十九条园区施工单位应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理工作,加强建筑车辆的卫生管理。

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运往管委会指定的地点倾倒,对违反规定随意倾倒的,责令限期清除倾倒物。

未经园区管委会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在园区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

第三十条经园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清除废弃物及生产、生活、建筑垃圾的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逾期不清除的,园区管委会将有权对其进行清除,清除的费用由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承担,并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工业园区内的废弃物、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实行服务收费制度(标准另订)。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覆盖、毁坏河道和防洪、排污、排水沟渠等设施。

禁止向河道和防洪、排污、排水沟渠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液、工业废渣、工业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河道绿化控制带内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象、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服从工业园区规划,符合美化工业园区的要求,不得影响工业园区景观,并报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

第七章管理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三十五条 为加强园区的统一规划与管理,设立镇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管理园区的各项事务,具体职责范围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园区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优惠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运营管理。

(四)负责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开工建设和企业运行的管理和服务。

(五)优化工业园区投资环境,做到"六禁止",即:

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禁止向企业收取和摊派不合理费用;禁止利用职权向企业索取好处;禁止在公务办理中设置关卡;禁止以不正当理由无偿占用产品和要求企业承担额外任务;禁止随意到工业园区企业检查,参观.

(六)协助企业搞好规范管理和生产经营,配合做好员工培训和招聘所需的各类人才,共同抓好创优创牌工作,促进企业管理上水平、上台阶,做大做强做优。

(七)负责园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九)管委会内部管理制度依照镇机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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