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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反映市社会发展和建设的基本情况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为反映市社会发展和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总说明

一、为反映北京市社会发展和建设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城市管理和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社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上报的统计报表均属政府统计调查,市属各有关单位按照本制度规定要求按时如实填报统计报表。

三、实施范围:

北京市辖区内民政、公检法司、社会团体等市属各有关单位。

四、调查内容:

行政区划、社会福利事业、婚姻登记、法律援助等。

五、实施方式:

市统计局制定统一报表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市属各有关单位报送的统计报表必须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按规定的报送方式、报送渠道、报送时间,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具体要求是:

1、市属各有关单位要按时上报并保证统计报表质量。

2、市属各有关单位报送统计报表要按本制度要求的表式上报,上报时需经主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

3、市属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不能随意改变。

4、市属各有关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法律规定,认真执行本制度所制定的有关要求。

四、附录

(一)实施方案

1.填报要求:

市属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按时报送。

2.报送时间:

(1)年报:

市属各有关单位于2006年4月10日前将年报综合表报送到市统计局社会科技处。

(2)定报:

市属各有关单位于月后18日前将定报综合表报送到市统计局社会科技处。

3.报送方式:

年报综合表和定报综合表分别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报表形式报送北京市统计局社会科技处。

(1)年报综合表

联系人:

张健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E-Mail:

(2)定报综合表

联系人:

杜云洁张健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E-Mail:

(二)指标解释

1.年报

职工工伤死亡人数:

指职工因工伤引起的死亡人数。

(注:

不包括道路交通死亡人数)。

民政经费:

包括民政事业费实际支出、民政事业基本建设投资、社会福利基金三部分。

其中民政事业费实际支出包括抚恤事业费、安置、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及其他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其它民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地方离退休人员经费,其它款项用于民政支出。

社会救济总人数:

主要包括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农村定期救济人数。

优抚对象:

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享受国家、社会和群众抚恤优待的人员,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后(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革命伤残人员、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

指在开展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城镇居民人数。

包括“三无”对象、失业人员和在职,下岗,退休人员等。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

报告期末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得到当地政府或集体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农业人口。

农村传统救济的人数:

指未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农村地区,仍沿用传统救济制度救济贫困人口数。

社会救济对象总人数:

指在报告期末生活在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数及国家规定由民政部门救济的特殊人员和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人员等。

享受低保的人数占救济总人数的比例:

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占社会救济总人数的比例。

根据民政部的民政统计年报资料计算。

计算公式: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确认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批准登记结婚的案件总数。

初婚人数:

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中,属第一次结婚人数的总和。

再婚人数:

指报告期内经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中,属第二次(或者二次以上)结婚人数的总和。

再婚包含恢复结婚。

恢复结婚:

指报告期内,原为夫妻,离婚后又要求恢复原来婚姻关系,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确认当事双方符合恢复婚姻关系条件,批准登记复婚的案件总数。

涉外及华侨、港澳台结婚登记:

指在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案件总数。

港澳居民人数:

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员。

台湾居民人数:

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台湾的人员。

华侨人数:

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国外,但仍保留中国籍的人员(含留学人员)。

外国人数:

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居住在国外或中国的外国人(含外籍华人)。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确认当事人具备离婚条件,批准登记离婚的案件总数。

港、澳居民离婚登记:

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员。

台湾居民离婚登记:

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台湾的人员。

华侨离婚登记:

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国外,但仍保留中国籍的人员。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数:

指报告期末城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设立的以非盈利为目的,为本社区居民服务,特别是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服务的社区服务中心、活动站、服务站、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残疾人工疗站、残疾儿童日托所、家务服务站、婚姻介绍所等福利性设施以及职工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机构数。

几种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务单位,共用一个场所的,只能统计为一个社区服务设施。

成为社区服务设施的条件

(1)是独立核算单位、

(2)有固定的从业人员、(3)有一定的服务项目、(4)有一定的服务场所。

离婚对数:

当年民政部门准予登记离婚对数和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对数。

城镇登记失业率: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扣除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港澳台及外方人员)、城镇单位中的不在岗职工、城镇私营业主、个体户主、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之和的比。

离退休退职人员数:

指报告期末离休、退休、退职人数总和。

该指标包括民政部门支付的离休、退休、退职费的人数。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保险福利费用:

指报告期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实际得到的保险福利费用总额,包括离休金、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医疗卫生费和其他保险福利费用。

该指标不包括民政部门支付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项费用。

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并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职工人数(包括不能正常缴费、已中断缴费但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继续缴费的下岗职工人数)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

计算方法: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报告期末缴费职工人数+中断缴费职工人数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

指报告期末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

包括参加保险的职工人数和退休人员数。

计算方法: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报告期末缴费职工人数+退休人员人数

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

指报告期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地方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人员的人数。

计算方法:

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报告期末缴费职工人数+中断缴费职工人数

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当年支出额:

养老保险基金当年支出额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中支付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个人的养老金、丧葬抚恤补助,以及由于保险关系转移、上下级之间调剂资金等原因而发生的支出。

包括基本养老金、离休金、个人帐户养老金、退职金、补贴、丧葬抚恤补助、其他支出。

取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年报。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支出额:

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中支付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及其他支出。

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支出、门急诊医疗费用支出、其他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支出额:

指报告期内为保障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等支出的基金总额。

包括:

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调剂用于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和其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支出额:

指按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有关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它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当年支出额:

指按规定支付的各项生育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含生育保险费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人民警察数:

仅指各级公安机关中列入行政编制序列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数。

不包括其部门管理的警察数。

省级人大代表人数、女代表:

仅指省本级人大代表人数。

省级政协委员人数、女委员:

仅指省本级政协委员人数。

基层地方妇联组织数:

基层妇联组织包括:

乡镇、街道妇联、行政村妇代会、社区妇联(居民委员会妇代会)、机关事业单位妇委会。

地方妇联组织包括:

省、区、市、县妇联组织。

县处级机关干部人数、女性:

县(处)级干部指在全国县(处)级及以上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中的正、副县(处)级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和保留待遇的人数。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是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为社会各界提供经济、民事法律事务服务的非法人社会组织。

调解人员:

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中担负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的工作人员。

调解民间纠纷:

指人民调解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调解当事人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促使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和谅解。

律师:

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包括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即具有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工作执照的律师。

专职律师:

指取得律师资格,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

兼职律师:

指取得律师资格后不脱离本职工作,但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可以兼做律师工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单位:

到律师事务所签定聘请合同,聘请律师为本单位或本人定期提供法律服务的法人或公民。

非诉讼法律事务:

已经形成权益争议或纠纷,但不到法院诉讼,而是在当事人之间,通过调解,仲裁或其它诉讼外方式解决的法律事务以及不存在争议,但为了确定某种法律关系或实现某种民事权利,在诉讼之外而为的法律行为。

刑事辩护:

律师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被告人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反驳控诉,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民事诉讼代理:

是指律师接受当事的的委托,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民事诉讼中代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经济诉讼代理: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经济诉讼中代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行政诉讼代理: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行政诉讼中代理当事的诉讼行为。

公证:

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公证员:

是在公证机构专门从事公证事务,并依法获得公证员执业证的法律专业人员。

办理国内公证:

是指公证机关办理的不含涉外因素公证书,在国内使用的公证事项。

办理涉外公证:

是指公证机关办理的含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

民事公证:

是指国家公证机关对公民、法人的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经济公证:

是指公证机关对公民、法人的经济法律行为以及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镇居委员会以及部分企业事业内部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法定的人民调解组织形式。

调解员:

调解委员会和其领导下的,村民调解小组成员,居民调解小组成员、企事业调解小组的成员。

司法助理员:

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中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

防止矛盾激化: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已形成的矛盾采取各种疏导措施,防止其转化为刑事案件或导致自杀等事件的发生。

基层法律工作者:

在法律服务所工作取得法律工作执照的人员称基层法律工作者。

法律服务所:

指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置在乡镇、街道就近为城乡公民、法人和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机构。

调解纠纷:

基层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服务所指派,接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运用说服疏导的方式,主持对纠纷进行非诉讼调解,促使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基层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协办公证: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本地区公证处的指导下,依照有关公证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协助公证处办理公证申请,事实调查、核查证书文件等公证程序中的有关事项及证后服务。

受聘担任法律顾问:

基层法律工作者受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可接受聘请,担任本辖区内基层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居委员会、街、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其他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从事各种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人身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的行为。

侵犯财产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以及挪用、毁坏公私财物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是指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定期报表

残疾人职业培训人数:

是指社会和残疾系统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职业培训,颁发结业证书,本计算期的实际培训人数(含正在培训数)。

新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人数:

是指当年1月1日至统计月末最后一日,累计新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

包括分散就业、集中就业(含福利企业就业)、社区就业、个体就业、弹性就业以及其他形式就业。

维权助残信访咨询件数:

是指残疾人到残疾系统信访部门来访、来电、来信、网上咨询的合计件数。

维权助残法律援助、服务咨询件数:

是指残疾人到残疾系统法律援助部门来访、来电、来信、网上咨询及代书、调解、代理诉讼的合计件数。

治安案件查处数:

是指报告期内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负责受理、审查、立案、调查和处理的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案件起数。

包括本报告期内发生的和报告期前发生的案件。

刑事案件立案数:

是指本地中放火、爆炸、劫持、杀人、伤害、强奸、绑架和抢劫八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全部立案数。

刑事案件破案率:

是指报告期内刑事案件立案数中,破获案件数所占的百分比。

用以反映侦察活动的成效,是表明和评价公安机关侦查能力及打击犯罪成果的重要指标。

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是指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至的人员伤亡,均列入火灾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七天内死亡为限。

火灾损失额:

是指火灾事故造成的直接财务损失款。

火灾直接损失是指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私人机动车保有量:

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私人机动车的数量。

交通拥堵报警数量:

是我局“122”报警服务台接到人民群众在交通参与中发现交通拥堵并通过电话报警的拥堵数量。

与真正交通拥堵的定义和标准有很大差距。

(交通拥堵:

是指交叉路口、路段出现阻塞的情况。

标准:

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3次绿灯显示车辆未通过或无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外,车辆受阻排队长度超过250米为阻塞;5次未通过路口或排队长度超过400米的为严重阻塞。

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受阻排队长度超过1000米的路段为阻塞;超过1500米的为严重阻塞。

万车死亡率:

是交通死亡事故控制指标,指每万辆机动车所造成的死亡人数。

计算方法:

当期死亡人数

万车死亡率=—————————————×100%

截至当期的机动车保有量

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

是指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物品、道路交通设施等财产的直接损失数额。

交通事故起数:

是指统计期内发生交通事故的起数。

交通安全死亡人数:

全市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

处罚交通违规违法行为起数:

是指统计期内处罚各类交通违规违章行为的起数。

主要干道高峰时段平均车速:

主要干道高峰时期平均车速。

具体计算选取17:

00-19:

00东西南北八个流向二环、三环路车流速度的算术平均值。

分二环路高峰时段平均车速和三环路高峰时段平均车速。

主要干道高峰时段平均车流量:

主要干道高峰时期平均车流量。

具体计算选取17:

00-19:

00东西南北八个流向二环、三环路车流量的算术平均值。

分二环路高峰时段平均车流量和三环路高峰时段平均车流量。

食品安全监测抽查合格率:

是指重点食品安全项目的监测、监督抽查的综合合格率,重点食品是指居民日常消费量大、关注度高,能客观反映本市食品安全状况且列入北京市重点食品目录的食品,包括蔬菜、猪肉、大米、小麦粉、食用油、豆制品六类。

计算方法:

抽检样品合格组数

食品安全监测抽查合格率=—————————×100%

抽检样品总组数

药品抽检合格率:

是药品抽验合格数占总监督抽样数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

药品抽验合格数

药品抽检合格率=————————×100%

总监督抽样数

社区矫正人数:

是指社区矫正组织根据有权机关作出的有效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活动过程的人数。

法律援助人次数:

对需要参与诉讼,或需要与有关国家机关交涉的事项,但经济上又非常困难请不起代理人、辩护人的公民,由国家为其提供免费律师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的人次数。

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件次: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已形成的矛盾采取各种疏导措施,防止其转化为刑事案件或导致自杀等事件发生的件数。

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人次: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已形成的矛盾采取各种疏导措施,防止其转化为刑事案件或导致自杀等事件发生的人数。

调解纠纷件数:

指在人民调解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调解当事人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促使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谅解的件数。

调解纠纷成功件数:

司法部门参与调解的纠纷成功达成协议的件数。

离婚人数:

(市高法+市民政局)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的人数。

是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确认当事人具备离婚条件,批准登记离婚的人数。

民商事案件收案数:

是指统计报告期内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起诉的民事纠纷案件,经审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决定立案的案件数。

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的案件、指定管辖和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刑事案件判决生效犯罪人数:

是指报告期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数、罪犯人数。

包括一审案件被告人本期生效;报告期以前审结在本期生效的被告人;二审案件被告人本期生效。

未成年人犯罪人数:

是指报告期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未成年被告人数。

未成年犯罪人数指的是“作案时年龄”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

(包括城镇和农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是指在报告期家庭平均收入在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城镇居民数。

包括“三无”对象,失业人员和在职、下岗、退休人员等。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是指报告期末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得到当地政府或集体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农业人口家庭人数。

收养单位床位数:

是指收养性单位报告期末床位的实际收养能力。

收养单位收养人数:

是指收养单位报告期末实际收养的优抚对象、社会“三无”对象和自费人员的总人数。

生产安全死亡人数: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在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造成终止人员生命事故的人数。

专利申请量:

是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件数。

专利授权量:

是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获得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专利的件数。

技术合同成交项数:

是指已经过审核认定给予登记的技术合同的数量。

技术市场合同成交总金额:

是指已登记合同中约定标的金额的总和。

技术交易额:

是指已登记合同中约定标的金额中,明确规定属于技术交易范围的金额的总和。

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人数: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所获得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利用职务犯罪的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

新增就业人数:

是指本年度截止报告期末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减去累计自然减员人数。

计算方法: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累计自然减员人数。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总数:

是指报告期进行失业登记的累计人数。

本期新增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是指报告期内进行失业登记的人数。

期末实有登记失业人员:

是指报告期末实有的登记失业人员数(包括全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劳动争议案件数:

是指仲裁委员会立案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总数。

企业违法案件数: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对本地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案件数。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来的累计人数。

生育保险参保人数:

是指报告期末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第154号令)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总人数:

是指在各类培训机构中参加实际技能和理论知识培训的人员总数。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新成长劳动力人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失业人员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在职职工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本市农村劳动力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来京人员人数。

计算方法: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新成长劳动力人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失业人员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在职职工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本市农村劳动力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来京人员人数

再就业培训人数:

是指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人员人数。

本市农村劳动力参加培训人数:

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户籍为本市农业户口,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人数。

来京务工人员参加培训人数:

是指来京人员(包括外埠劳动力、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

急救站接救病人数:

急救站在本统计时段内(当月)接诊的急救病人数。

传染病发病率:

指全国26中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在本统计时段、本市地域内的人中新发病例的频率。

广播电视经营收入:

在统计时段内,各类广播电视机构(电台、电视台)经营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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