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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与公共遗产保护

环境权与公共遗产保护

作者:

杨志刚

作为一种公共性的资源,文化和自然遗产在本质属性上就被决定了,它们必须为人类及其子孙永续共享。

近几十年来,国际社会从多种角度拓展着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其中“环境权”及相关观念的建构,极大地推动了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

笔者以为,引入、宣传并逐步培养这种环境权意识,对于改变中国遗产保护工作中诸多不容乐观的现状,将中国的文博事业推向新的更高水平,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环境权”概念的确立和发展

1960年,一位西德的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向大海倾倒废弃物属于侵犯人权的行为。

由此,围绕人类是否拥有一种对于环境的权利,和这种权利是否应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引出了一场争议。

12年后,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终于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它申明:

人类拥有一种在能够过尊严和幸福生活的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同时也负有为当代和将来世世代代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神圣责任。

一般认为,这是国际社会首次确认环境权。

次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再次肯定了环境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

环境权是现代人权观念的一个重要拓展,它的出现和普及极大地推动了日益高涨的环境保护运动,进而深刻影响了当代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变化、发展。

众所周知,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又称天然环境)与人为环境(又称人文环境)。

由那位西德医生引发的“环境权”问题,尚仅是针对自然环境而言的。

不过,这种对于环境的单一思路很快就被改变了。

从六十年代开始,西方一些国家逐渐将文化遗产(CulturalHeritage)、文化财产(CulturalProperty)这类人文性因素归人“环境”,强调给予其优先保护的重要性,有的还以立法的形式将此原则确立下来。

1970年生效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theNationalEnvironmentPolicyAct),虽说主要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而制定的,却也涉及到了人文环境的若干问题。

该法案要求社会各界运用各种方法来保护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和民族遗产。

比如,有关部门在各种工程建设中必须承担保护文物的义务,在一切基本建设实施之前都不能缺少对文物进行调查、发掘和保护的环节。

1972年颁布的《人类环境宣言》进一步明确提出,人类的环境权涵盖自然和人文两个方面,并从这样的高度阐明了环境与人类之间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关系。

《宣言》开宗明义指出:

“人类既是他的环境的创造物,又是他的环境的创造者。

环境给予人以维持生存的东西,并给他提供了在智力、道德、社会和精神等方面获得发展的机会。

……人类环境的两个方面,即天然和人为的两个方面,对于人类的幸福和对于享受基本人权,甚至生存权利本身,都是必不可少的。

”与《宣言》同时发表的联合国《人类环境行动计划》,更着意将保护人文环境的理念付诸实践。

《计划》包含109条建议,由环境评价、环境管理和支持措施三个方面的内容组成。

其中第98条建议提出,应尽快缔结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公约。

正是以此为发端,才引出了《世界遗产公约》和世界范围内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新局面。

作为人文环境的文化遗产

自然遗产作为一种环境存在的价值比较容易理解,而文化遗产如何作为“环境”,其价值何在,似还需略加申说。

这里我们试从人类本性的角度入手加以探究。

人是具有文化的生物。

她之所以珍视作为人文环境内容之一的文化遗产,有两点是至关重要的。

一、人类离不开文化的多样性。

多样性问题是晚近以来国际学术界讨论的一个热点,尤其在“生物多样性”方面,目前已形成了许多共识(比如1992年国际社会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即《里约公约》,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而“文化多样性”,其实与“生物多样性”同样的重要。

因为,1)从人类的历史看,正是在不同文化的长期交融和碰撞过程中,才得以产生今天的地球文明。

换句话说,文化的多样性创造了今日的人类。

2)从现代人类的行为方式看,比如,今天的人们正以前所未有的兴趣、规模和方式,积极开展各种旅游和探险活动,迫切地希望接触和了解异文化或先辈留下的文化遗存,这从内心深处表现出对文化多样性的渴求。

世界各地的文化遗产恰恰是“文化多样性”的一种生动体现。

易言之,各国、各个地区面貌各异、形态纷杂的文化遗产,构成了一个“文化多样性”的世界。

二、人类是有记忆的,并需要不断地通过各种不同形式的“怀旧”手段,籍以抚慰心灵和抒发情性。

人类还将自己的记忆能力“移接”到某些物质载体上,所以大家称文化遗产是“历史的见证”。

这些见证物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人类的生存条件之一。

曾有一个很生动的事例,引述如下:

巴西在六十年代初建造了一个全新的首都——巴西里亚,当时的设计及规划在世界上获得很高的评价。

但是没有料到的是,当八十年代实行双休制后,问题一下子就爆发了。

一到周末,人们纷纷离开这座城市,回到里约热内卢,从而留下一座空城并引发出一大堆治安及城市管理问题。

当时巴西一家很有影响的报纸以“巴西里亚的人都到那里去了?

回家去了”为题,对此事作了报道。

文章讲:

“巴西里亚的人说要回到老祖母那里去,在昏暗的灯光下,喝一杯自己研磨的热咖啡。

”这例子说明了在人的高贵天性中,包含或潜伏着不断与先辈进行对话、沟通的欲求和冲动,此可谓精神上的“回家”。

由此而言,文化遗产为人类连接过去和现在架设了桥梁,也为从今天走向明天提供了不可忽缺的精神养料。

故尔也就可以明白,为什么一个国家对博物馆和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往往与其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是成正比的。

概括而言,文化遗产可以提供、或者参与营造出一种适宜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人文环境。

而这,对于生活在工业化进程所模塑出的、千孔一面的钢筋水泥柱子“森林”中的现代人来讲,意义尤甚。

因此保护文化遗产以及自然遗产,事关能否为社会和人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这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件《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所言的:

“在生活条件加速变化的社会中,为人保存与其相称的生活环境,使之在其中接触到大自然和先辈遗留的文明见证,这对人的平衡和发展十分重要。

为此,应该使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并把当代成就、昔日价值和自然之美纳入一个整体规划加以考虑。

中国:

现状与对策

中国是一个遗产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然而由于受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总体发展水平的限制,遗产保护事业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在有些地区,这项工作开展起来甚至还困难重重。

近十几年来因建设性破坏而导致遗产遭损毁的事件时有所闻,而近期披露的定海古城、山东孔庙等遭严重破坏的事例,再次让人感到触目惊心。

静心细思,深觉有必要强调“环境权”,即站到保护公民正当权益的高度来认识和推动文物保护的工作。

发达国家的经验和目前我国严酷的教训告诉我们,在“人权”观念中必须突出环境权的意识,在“环境权”概念中决不能忽略人文环境的意识。

环境权是中国公民“发展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的国民教育亟待补上这一课。

只有将对遗产保护的追求化作人的一种基本素质,只有当对遗产的需要已成为人的一种基本的精神需求,遗产保护的事业才能获得真正坚实的基础,《文物保护法》的实施也才有可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这种教育既要从娃娃抓起,还务必在干部中着意强化。

近年的若干事例说明,政府部门一些干部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落后于群众,尤其是当他们为某些现实利益所驱动,甚至可以不惜以牺牲遗产为代价。

去年底有关周庄的一则报道也反映了此点。

周庄古镇因其江南水乡韵味和保存有完好的明清古建筑而闻名,已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清单。

为保持古镇风貌,周庄人民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营造出一个独特的文化遗产保护区。

然而,苏州市为发展旅游业,拟建公路穿越周庄,此举必然导致周庄的自然和人文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在专家和群众的强烈反对下,后来有关部门才不得不对公路的修造重作规划,一场损毁遗产的恶性事件终于被遏制了(详见上海电视台2000年12月16日《新闻观察》)。

这一事件又反映了环境权的意识正在中国民众中逐步唤醒。

在中国,“环境权”尚是一个新概念,人文环境保护的意识更有待普及。

然而,它们关乎中国人的生存质量,关系到中国文化的未来,因此必须高度重视,通过教育、立法和严肃公正的执法,毫不懈怠地将遗产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定位于“文化遗产”的研究

何谓“定位于‘文化遗产’的研究”?

又为何给以倡扬?

这是因为在我们眼里,“文化遗产”这个概念,不仅体现着词语学上的那些涵义,而且还包含着使用者和研究者的一种态度与立场,反映着使用者和研究者某些特有的价值观和方法论。

从这种态度与立场、价值观与方法论出发的研究,就是我们理解的“定位于‘文化遗产’的研究”。

首先,“文化遗产”指涉的对象广,包容性大。

从器物到遗址、建筑群,再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具有人文因素的世界遗产地;从古代珍宝到近现代遗留物,再到民俗资料;从有形文物到无形的技艺、仪式,再到口传的故事、传说,都可包容其中。

前些年有学者提出“大文物”概念,希望以此弥补传统“文物”概念在所指上存在的缺憾(如不能包容无形遗产和某些环境因素)。

但“大文物”毕竟属于一个俗称,真正科学地定名应该还是“文化遗产”。

从最近几年的趋势看,“遗产”概念(包括文化的与自然的)已得到普遍地认可,并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

其次,“文化遗产”概念的背后,蕴涵着一系列的价值准则。

比如,既然称之为公共性遗产,就必须尊重并突现其应有的“公共”品性。

既然认识到其中凝结着人类的永恒价值,就必须善于、有时又可能是需要勇气大无畏地加以保护。

“文化遗产”的研究,不仅关乎学识,还需要学者的良知和社会责任感。

文化遗产研究不但要使理论和学说更具深度,还应使那些潜在的原则和规则愈加明确、清晰与适时。

中国公共性遗产保护事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局势,开展和加强文化遗产研究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

再次,既然强调遗产所具有的“文化”上的属性,则就意味着尽量挖掘和提炼有关的信息并予以阐释,乃是必须的。

从而,传统的器物学方法,或以往习见的赏玩古董的情怀,不足以胜任文化遗产研究的任务,需要扬弃和提高。

科学的研究方法亟待导入。

复次,在国际社会,“文化遗产”已成为一个通行的概念。

借助它,我国的文博工作将容易与国际接轨。

……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正是基于上述种种理由,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系近年来重视并倡导立足于“文化遗产”的研究,由此体现我们的态度与立场、价值观和方法论。

行动之一,便是创办了《文化遗产研究集刊》。

这是国内第一本以“文化遗产”为刊名并试图真正定位于文化遗产研究的学术刊物。

目前已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了第1和第2辑,第3辑亦编辑完毕,行将问世。

在第1辑的编后记里,我曾这样谈到办刊方针:

超越传统的古物研究的模式,以新的思路、从新的视角拓展和深化文物博物馆学的研究;围绕“文化遗产”这一核心概念,确立一套新的理念,由此推动中国文博事业在新时代的发展;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并重。

具体方法不拘一格,但要注重内涵的挖掘和分析,力避描述性的或偏重于操作流程的记叙;注意反映和吸收国外的研究成果,学习和借鉴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各种经验、做法,以助于提升中国文博界的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虽然业已呈现给世人的第1、第2辑中的文字,离预期的目标可能还存在不小的距离,但这些方针无疑是以后仍将坚持的。

在结束本文的时候,我愿意再说一次:

《文化遗产研究集刊》是属于中国文博界乃至整个知识界的一个共同园地。

让我们共同耕耘和努力。

探寻切合于文博工作的“遗产”概念

指称历史文化财富的“文化遗产”概念,正愈益频繁地出现在媒体和各种文章、著作中,与此相应,“遗产”概念的内涵也得到极大地拓展。

最近的半年里至少有两件事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有待于我们进行深入的思考:

一、2002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召开以“无形文化遗产——文化多样性的体现”为主题的圆桌会议。

次月,国际博协亚太地区委员会等方面在上海举行“博物馆与无形遗产国际学术讨论会”。

二、“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正式启动,将出版书籍,制作音像制品,建立图文资料数据库,搜集相关实物,并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等。

这两件事都表明了“遗产”概念正实实在在地扩展着,一是突破了“物态化”的框限,进入“无形”的领域;二是走出了精致文化、雅文化的束缚,扩大到民间民俗文化。

这股迅猛崛起的“文化遗产热”,给文博事业的发展既带来机遇也构成挑战。

所谓“挑战”,包涵多方面的含义,本文关注的是,是否应该、又将如何来确定一个对应于文博工作的“遗产”概念。

“遗产”概念的拓展自然是好事,但对文博行业来讲,如果对这个概念的庞杂内涵不加以审慎的甄别,全盘挪用,就很容易失去工作重点,陷入迷茫。

在去年10月上海的“博物馆与无形遗产国际学术讨论会”期间,和此前此后笔者在课堂内外与学生的讨论中,都可感受到类似的担心。

即以“文化遗产”而论,其涉及的面十分广泛。

毛泽东曾有一句名言:

“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给以总结,承继这一份珍贵的遗产。

”如果将这样一种意义上的“遗产”,都划归文博工作的范围之内,那对文博事业来讲,就绝非幸事,而只会使其失去正确的方向和应有的行业特点。

同样,对于保护无形遗产或民间文化遗产,博物馆等相关部门理当负有神圣的职责,就此而言,上海的“博物馆与无形遗产国际学术讨论会”不仅是适逢其时,而且具有开风气的功效,意义显著。

但是我们又必须清醒地看到,并不是所有的无形遗产或民间文化遗产,都适合于成为博物馆工作的直接对象。

例如孔夫子的思想或孙中山的思想,就不是博物馆工作的直接对象。

它们是思想史或哲学史的研究对象。

对此若缺乏正确的认识,博物馆工作就难免陷入混乱。

当今之时,一方面是“遗产”概念的扩展,另一方面则亟需从各领域、各行业的各自立场出发,在使用“遗产”概念时对其适用的内涵给予限定。

至少对文博行业来讲,大而无当的“遗产”概念并没有多大的益处,而引起思想混乱的可能却不小,所以必须明确限定其内涵。

笔者在6-7年前开始倡导“定位于文化遗产的研究”,然而在“遗产”概念已如燎原之势、铺天盖地而来的时下,更深切地感到,应对这个概念的内涵加以甄别和梳理,尽快确立切合于文博行业的“遗产”概念。

这其实是涉及到了一个重大的也是前沿性的理论课题。

相信通过这方面的理论探索,可以更好地指导我们的现实工作,使之方向更明确也更具有操作性。

这里谈一点粗浅看法,希望能引起大家的关心和进一步的商讨。

作为文博工作或文博研究对象的“遗产”,应该具有某种载体。

它可以是物态化的载体,如:

青铜器或陶瓷器,石窟寺或墓葬,建筑群或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或名镇、名村、名山。

也可以是作为某些表现形式的非物态的载体,如:

仪式,演艺,技艺,一定的文学或娱乐样式,某些特定的场景,等等。

前者是本行业内通常意义上的遗产,即有形的、物质类的文化遗产;后者属于非物质类的无形遗产。

文博工作或文博研究必须紧紧抓住这些载体。

所谓“保护为主,抢救第一”,首要的就是保护和抢救这些载体。

载体消亡了,文博工作所重视的“遗产”也就失存了。

再回到“孔夫子的思想”话题上来。

作为思想本身,孔子思想不是文博工作的直接对象。

然而体现孔子思想的载体,包括物态化的和非物态化的,诸如孔庙和相关的礼器、书本、祭仪、乐舞、服饰、建筑、婚丧葬俗等等,却可以成为本行业必须面对的“遗产”。

以往常说,文物研究要透“物”见“人”,所谓“人”盖指社会文化的种种内涵和信息,包括制度、规范和纯粹的思想、观念。

现在加入无形遗产的内容后,似乎可改说为:

透过载体以见“人”。

借助并透过一定的载体开展工作,是文博行业的本质特征之一。

这个载体,可笼统地称之为“有意味的形式”。

它有点接近于英国哲学家波普尔(Popper)所阐述的“世界3”,却又不完全等同。

如何从哲学的层面进一步加以提炼和概括,还有待努力。

从认知的角度看,对应于文博工作的遗产,应具备“可视”或“可听”的基本条件。

例如孔子思想本身,不具备“可视”或“可听”的条件,不应纳入文博工作的遗产范围。

但文庙和相关的礼器、书籍、祭仪、乐舞、服饰、建筑、婚丧葬俗等等,具有可视性或可听性,就可以作为遗产进入文博工作的视野。

可视性或可听性源于载体(表现形式)。

比较而言,可视性又是第一位的,可听性属第二位的。

这样的概括,正与博物馆的个性相吻合——对公众而言,博物馆是一个“看”或辅以“听”的场所。

歌德曾言:

“生命之树常青,而理论是灰色的。

”今天,现实世界的变动对文化遗产理论的研究,提出了新的极其严峻的要求。

理论若能不滞后于现实并能有效地指导现实,那理论也可能会是葱翠碧绿的。

无形遗产:

话语背后的思想脉络

“无形遗产”(intangibleheritage)是一个新近引入的名词,尽管中国抢救和保护无形遗产的工作并不始自今日。

围绕这个新名词,中国的文化界和博物馆界正酝酿或已着手推出许多重要的举措。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目前有关无形遗产的讨论中,概念不明、话语不清的现象时有所见。

本文拟对一些相关的基本概念,并通过这些概念对话语背后的某些思想脉络,试作梳理。

我们从国际社会如何启动无形遗产的事业说起。

一、从“无形文化财”到1989年的建议案

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颁布以后,如何推动无形遗产保护的讨论开始兴起。

在此过程中,日本的“无形文化财”概念及其相关的保护措施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

按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法》(最初颁布于1950年),文化财中包括无形文化财和无形民俗文化财,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国家的文化遗产保护基本法中明确提出保护无形遗产的。

据日本学者河野靖先生的研究,国际社会的反响是逐步的:

首先是1977年,在遗产保护方面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一次中期计划(1977—1983年)》中,提出了文化遗产由有形与无形两部分组成,“无形遗产”的思想雏形初现。

5年后,情况发生进一步的改变。

上述《第二次中期计划(1984—1989年)》大大拓展了“无形文化遗产”的内涵,并将其与有形文化遗产的保护一并给予规划。

河野靖认为,国际上曾使用nonphysicalculturalheritage来表述“无形文化遗产”,后发觉不妥遂改用日本用来指称“无形文化财”的对译词:

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

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了第一个涉及无形遗产保护的公开性文件,即由第25届成员国大会通过的《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案》(RecommendationonSafeguardingofTraditionalCultureandFolklore)。

该建议案呼吁,应加强对folklore的重视和保护。

该词的本意是民间传说,然而这里应做广义的理解,即传统和大众的文化(folklore这个词究竟应怎样翻译,以便完整地表达出其复杂和丰富的内涵,还有待探讨)。

它们具有重要的、独特的精神价值,却又极其的脆弱,面临着消亡的威胁。

建议案为以后的无形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一个总体框架,分7个方面:

1)界定(definition)。

指出Folklore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仪式、习俗、手工艺、建造术及其他艺术形式。

它们的标准和价值主要靠口头相传。

2)确认(identification)。

即搜集、编目,形成系统的记录。

3)保存(conservation)。

用有形的形态将其保存下来并能得到利用,如建立档案库,建造博物馆或博物馆中用以展示传统和大众文化的专区。

4)保护(preservation)。

指保护这些传统本身,及其传播者。

5)传播(dissemination)。

通过展示活动、节日、影片、讨论班、训练课程、研讨会等各种形式,或借助出版、电视、广播等媒体,促进大众对Folklore的了解和认识。

6)保护(protection)。

这里特指对与Folklore相关的智力成果在现今法制社会中各种权利的保护。

7)国际合作(internationalco-operation)。

通过国家之间各种形式的合作,促进对Folklore的保护。

二、“口头遗产”、“非物质遗产”及其具体形式

在1989年的建议案基础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展开了全球范围的无形遗产调查。

至2001年5月,首次评选出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MasterpiecesoftheOralandIntangibleHeritageofHumanity)。

之所以将“口头遗产”(又译作“口述遗产”)与“非物质遗产”并列连称,笔者觉得,不是因为“口头遗产”独立于“非物质遗产”之外,而是为了突出表明口耳相传对于这类遗产的传承具有极端的重要性。

“口头遗产”属于“非物质遗产”的范畴,但为了予以强调,特意将其抽出并置放在“非物质遗产”概念之前。

这种做法,应该说是1989年建议案的顺理成章地延续,因为该文件关注和讨论的核心是Folklore,并且郑重地表明,其标准和价值主要靠口头相传。

这是潜藏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这个工作术语后面的深层逻辑。

“非物质遗产”即“无形遗产”,它们是中文的两种不同译法而已。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评选成功,标志了国际社会有关无形遗产的理论和实践,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需加关注的是,在这个遴选活动中,又提出了两个有关于无形遗产的新概念:

1)文化空间,2)传统和大众的文化表达形式。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所评选的,就是一些“文化空间”,或“传统和大众的文化表达形式”。

对这两个概念,国内还比较的陌生,兹做简单介绍。

文化空间(culturespace),指的是一处或几处传统和大众文化活动集中,或经常有规律举行的场所。

它不同于遗址(site)。

遗址是那些有着能够体现人类才能的遗迹的地方。

打个比喻,遗址属于“过去时态”;而文化空间则是“现在完成进行时态”,即,这个空间里的那些特定的文化活动仍在继续之中。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网页上,就强调“文化空间”是作为一个人类学的概念。

2001年评选出的19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文化空间占了5项,如摩洛哥的杰马埃尔弗纳广场的文化空间,乌兹别克斯坦的鲍依森地区的文化空间,等等。

传统和大众的文化表达形式(traditionalandpopularformsofculturalexpression),指的是语言、口头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仪式、习俗、手工艺、建造术及其他艺术,它们都是用以人际沟通和交流的传统形式。

19项代表作中,中国的昆曲、印度的库提亚达姆梵剧、韩国的皇家宗庙祭祖仪式及音乐等等,即属此类。

文化空间与传统和大众的文化表达形式既有联系,又存在差别。

前者离不开后者,换言之,前者是呈现后者的一个固定或有规律的场所。

但后者不一定依赖前者。

就此说来,传统和大众的文化表达形式在无形遗产中更具有本质性的意义。

三、有待进一步清理的若干问题

在联合国有关组织的文件中,“无形遗产”概念往往等同于“无形文化遗产”。

国内的一些文章也时常将这两个概念混同使用。

但,这种理解是否真的可以成立,似有深入研究的必要。

在去年上海举行的国际博物馆协会亚太地区第七次大会上,来自印度的Venugopal博士就在他的论文中讨论了有关“无形自然遗产”的问题。

这从一个侧面提醒我们考虑,无形遗产是否也存在文化的和自然的两个方面。

目前,国内有关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设想和举措,动辄即挂在“民间文化”的名下。

比如推出了声势浩大的“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也正在修订“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有人以为它可与《文物保护法》相呼应,形成一个完整的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

这种工作思路当然有其合理性,意义也是显然的,然而从学理上讲,“无形文化遗产”与“民间文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必要明确地加以区分。

举例来说,中国的昆曲就早已不属于民间文化,而成为不折不扣的雅文化或精英文化。

因此,如果简单地定位于民间文化,那么无形遗产的保护工作就必定会出现重大的缺漏。

我国应该尽快制定《无形遗产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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