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基础知识讲稿.docx
《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基础知识讲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基础知识讲稿.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基础知识讲稿.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2-10/10/fa480d83-7d53-4f84-941b-148c0d43812e/fa480d83-7d53-4f84-941b-148c0d43812e1.gif)
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基础知识讲稿
“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基础知识”讲稿
一、组织机构
防火安全组织健全。
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各级(站、段、车间)防火安全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落实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组织、协调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并有记录,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各级、各部门、各岗位责任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配备消防安全专(兼)职人员。
二、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会议制度、检查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等)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按照《消防法》、《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并有资料记录备查。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防火巡查、检查;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3)消防(控制室)值班;
(4)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5)火灾隐患整改;
(6)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9)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1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12)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13)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三、建立消防安全档案: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各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2.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情况记录;
(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其中,第
(2)、(3)、(4)、(5)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6)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7)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四、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1.各单位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对全体职工每年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少于一次,义务消防队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6小时并有训练记录,专职消防人员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成绩。
特种岗位、重要岗位人员须进行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新职工、改变工种人员须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上岗。
定期对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旅客列车工作人员,以及车站客货运工作人员、机车司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全员培训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2.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3.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五、消防设施器材
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按照规范要求应配足够合理有效的消防器材,并定点管理,取用方便。
1.灭火器维护检查
(简单的目视方法进行的检查,是对灭火器是否能继续使用所作的最基本的检查)
(1)维护检查项目包括:
外部结构和配件检查;筒体外部腐蚀程度检查;标志检查和泄漏检查。
(2)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维护检查。
2.灭火器维修检查
(再充装前的检查和使用过程中的定期检查,是判断灭火器是否能继续再安全有效地使用所作的检查)
(1)维修检查项目包括:
外部及内部结构和配件检查;筒体外部及内部腐蚀程度检查;筒体和阀门的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检查。
(2)维修检查周期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a)灭火器被开启或使用后或按标志上的生产日期算起满5年而未使用者,应送到合法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检查;
b)已经维修过的灭火器,以后应每隔二年再次送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检查;
c)当灭火器被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提前送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检查:
保险装置已被破坏;压力指示器指示在红区,或压力指示器指示在绿区但灭火器的重量有明显的减轻;压力指示器已损坏;筒体有磕伤、划伤、严重腐蚀或其他零部件有严重损伤时;经维修后的标志上无维修日期。
3.灭火器报废处理
(1)判为报废的灭火器应送合法的回收单位进行处理。
(2)报废的灭火器的筒体应由回收单位负责销毁。
(3)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4)每具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灭火器都应贴有维修合格证。
维修合格证应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上,不得覆盖生产厂铭牌。
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拆除时,这些标识应自行破损。
(5)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水基型灭火器—6年;
b)干粉灭火器—10年;
c)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4.灭火器安装设置
手提灭火器安装设置
(1)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箱、挂钩、托架和发光指示标志等的安装。
(2)手提式灭火器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
对于环境干燥、洁净的场所,手提式灭火器可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3)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
(4)灭火器箱箱门开启应方便灵活,其箱门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安全疏散。
除不影响灭火器取用和人员疏散的场合外,开门型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75°,翻盖型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00°。
(5)挂钩、托架安装后应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不应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
挂钩、托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保证可用徒手的方式便捷地取用设置在挂钩、托架上的手提式灭火器;
b)当两具及两具以上的手提式灭火器相邻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时,应可任意地取用其中一具。
(6)设有夹持带的挂钩、托架,夹持带的打开方式应从正面可以看到。
当夹持带打开时,灭火器不应掉落。
(7)嵌墙式灭火器箱及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距离不小于0.08m的规定。
推车式灭火器
(1)推车式灭火器设置在平坦场地,不得设置在台阶上。
在没有外力作用下,推车式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
(2)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和防止自行滑动的固定措施等均不得影响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驶移动。
(3)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安装设置灭火器时,应在醒目的地方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发光标志。
(4)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标志,并宜选用发光标志。
(5)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采取防湿、防寒、防晒等相应保护措施。
5.消防设施巡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巡查一次;其它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6.消防设施检测
建筑消防设施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高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应按照GA503要求进行,并如实填写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附表D.1《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
六、防火检查
按照《消防法》、《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年度、阶段、消防工作计划目标,有具体工作措施。
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工作重点,资料详实。
能够按照铁路局防火委《消防安全排查和整治活动分类排查整治标准》开展防火定期检查。
(一)防火巡查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3.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二)防火检查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2.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三)检查重点
以旅客列车、公众聚集场所、铁路施工工地(含宿营车)、重点行车场所、物资集中场所、机车车辆存放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厂站段机关公寓等内部单位为重点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
检查主要内容:
1、旅客列车。
一是客车车辆设备特别是“两炉一灶”、车电设备、电气线路和消防设施、器材状态是否良好;二是列车乘务人员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素质是否达标并持证上岗;三是“三乘检查”和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巡查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对发现的设备故障是否及时整改;四是乘务人员岗位防火责任制是否落实;五是列车消防安全台账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六是客车看守制度是否落实。
2、公众聚集场所。
一是客运站以及铁路管辖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文化宫、俱乐部、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二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三是建筑消防设施是否运行正常,是否符合检测、维修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