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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四施工许可

一、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指南

1.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件有效期: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

在东莞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能源、石化、制造等工业工程和农业、林业、市政公用、环保设施等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的审批和管理由市住建局负责。

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施工。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修正)第二条

3、《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第三条

4、《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建安办函[2007]4号)第三条、第四条

5、《关于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东社保〔2007〕47号)第一条、第六条

5.审批条件

1、土地征收被依法批准,且征地(或拆迁)单位已与被征用人(或房屋被拆迁人)签订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或拆迁)的各项补偿款已按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足额发放给土地被征收人(或房屋被拆迁人);

2、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完成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规划审批、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投标等工作,具备法定开工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军事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用的3层及3层以下住宅,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6.申请资料

□1、《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

工程项目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声明书;

注:

工程项目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声明书可在“相关表格”下载,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审批事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基本相符,所填写的经办人必须与现场递交资料的人员核对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注:

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业主私章。

□3、市公安消防局或消防大队或公安分局消防股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注:

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详见公安部令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十四条)需提交,审核意见书应未注明“不同意”、“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修改后重新申报审核”等意见。

□4、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资料(详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指南”),或市住建局签发的合同(施工、监理)备案凭证复印件;

□5、工程保函备案资料(详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保函备案指南”)或加盖市住建局备案章的保函复印件。

□6、市住建局签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凭证复印件及《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备案表》复印件;

□7、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注:

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提交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超出有效期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合同工期内到期的,需提交届时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的承诺书。

□8、已办理监督登记的《东莞市建筑工程监督登记表》;

□9、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详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指南);

□10、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提交:

□《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对),商品混凝土公司的信用管理手册复印件;

申请核准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工程提交: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申请表》,施工场地示意图(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公章)。

□11、建设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勘察单位公章、施工图审查机构章、住建局施工图审查备案章);

□12、注明工程项目名称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明》,地税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凭证;

注:

均为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13、加盖审查机构章、住建局施工图审查备案专用章的全套施工图纸一份,建筑施工图一份;

注:

人防图纸不需加盖住建局施工图审查备案专用章。

□1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缴费凭证原件;

□15、《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联系表》;

注:

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完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质安〔2008〕68号)。

□16、加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审查合格意见的《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表》;

注:

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的通知》(东建质安〔2009〕57号),若现场核查时工程已开工的,我局将按照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后再核发施工许可证。

□17、属既有建筑加层、改建、扩建项目的,还需提交:

既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竣工验收报告(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18、已办理《基础工程施工报建证明》的项目,需退回《基础工程施工报建证明》原件(一式三份)。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受理机构:

市住建局;地点:

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建局大楼。

受理机构:

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6)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6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自收到之日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签发加盖东莞市住建局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注:

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自收到齐全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11.审批收费无

12.审批表格

有。

可在网上下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相关表格下载

13.年审或年检无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受理咨询机构:

市住建局质安科电话:

22207283

受理投诉机构:

市住建局办公室电话:

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保函备案指南

1.事项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保函备案指南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

办理保函备案的,发出加盖市住建局备案章的支付保函、履约保函复印件。

证件有效期: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

房屋、市政类工程(指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工程)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工程承包商履约保函原件、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原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设定依据

一、《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建市〔2006〕326号)第23条

二、《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2005〕57号):

第三条在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应当实行保证担保。

单项工程预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是否提供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

第十六条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

第二十一条承包商提供履约保证担保的,业主应当同时向承包商提供同等额度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其中使用财政资金投资部分由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出具资金证明的,可不需另行提供保证担保。

财政资金证明应包括财政投资额、拨付方式和时间等。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保证担保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东建市〔2010〕54号)

第一条从2011年1月1日起,对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包括原已备案的担保公司)应按要求提交建立信用管理档案资料。

第三条担保公司应通过“东莞建设网-信用管理”网上填报承接业务情况。

从2011年1月1日起,向我局办理建设工程保函备案必须提交已建立信用管理档案的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我局将通过担保公司网上填报的业务情况核实保函备案资料。

担保公司建立信用管理档案后,应在正式出具保函之日起一周内,凭企业帐号、密码登陆“东莞建设网-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手册》-《承接业务记录表》”,网上填报《承接业务记录表》,经企业确认后提交。

四、《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6〕118号)

第十五条履约保证担保是签订合同、拨付工程进度款的重要条件之一。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承包单位应提供由银行支行一级以上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

有效期限至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结算确定之后7天。

五、《关于调整东莞市财政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和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的复函》(东府办复〔2013〕461号)

第一条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调整为合同价款的10%。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5.审批条件

在保函备案手续中,对下列内容进行备案审查:

保函金额是否达标:

工程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

6.申请资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办理保函备案前,必须由施工企业凭企业帐号、密码登陆“东莞建设网-信用管理-合同备案”,网上填报合同信息。

填写合同备案信息时须正确完整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情况”及“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情况”,并与已办理的业务登记和本次提交的合同、保函信息相一致。

网上填报可参考“相关表格-《合同备案信息填报样本》”。

2、由于网上填报的合同备案信息在保函备案通过后将同步在东莞建设网公示,因此申请人应在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业务登记通过办结,以及担保企业已网上填报保函信息后,再向我局办理保函备案。

3、从2011年1月1日起,出具保函的担保公司(金融机构)须已建立信用管理档案,否则不予受理;我局将通过担保公司网上填报的业务情况核实保函备案资料。

4、根据东建市〔2011〕73号文,对在2011年8月1日前已经公开招标中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正式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向我局办理保函备案时,无需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保函》公证文件原件。

对在2011年8月1日后正式签订施工合同的,必须按指南要求提交相关公证文件。

公证书的办理程序可在“相关表格”中下载。

5、对财政资金投资的工程,其中使用财政资金投资部分由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出具资金证明的,无需提供《业主支付担保》;资金证明应注明财政投资额、拨付方式和时间等;施工企业提交的《承包商履约担保保函》可只提交《承包商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三份,复印件上则必须由出具资金证明的相关财政部门加署“原件已存于*****”,并加盖原件收迄部门公章。

6、从2012-12-1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保函备案纳入施工许可(含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一并审查备案。

在此前已办理通过工程保函备案的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无须办理本事项备案。

办理保函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公证机关出具的《承包商履约担保保函》公证文件原件(已包括《承包商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另附:

《承包商履约担保保函》三份复印件;

注:

履约保证担保函应当采用建设部《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请登陆建设部网站下载),有保证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属非财政投资的工程,其“保函有效期”必须按东府[2005]57号文规定约定为“承包商履约保证保函有效期应至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内”;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其“保函有效期”必须按东府[2006]118号文规定约定为“应至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结算确定之后7天”。

□2、公证机关出具的《业主支付担保》公证文件原件(已包括《业主支付担保》原件),另附:

《业主支付担保》三份复印件;

注: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函应当采用建设部《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请登陆建设部网站下载中心下载),有保证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属非财政投资的工程,其“保函有效期”必须按东府[2005]57号文规定约定为“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函有效期应至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支付完毕之日”。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

市住建局;地点:

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建局大楼。

受理机构:

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6号)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保函备案(纳入施工许可一并审查)

(一)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6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二)市住建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保函(包括保证人主体的合规性和保函条件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发出加盖备案章的保函复印件的原件;保函备案后,监理企业凭承接业务登记表原件到8号窗口领取网上“施工监理合同履约通报平台”的用户帐号和密码。

监理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东建市〔2008〕64号、东建市〔2010〕42号的规定将合同履约定期跟踪检查的五个阶段情况通过“东莞建设网-合同备案履约监管系统”上报建设局,否则将发出扣分通知。

保函不合规定的,通过综合办事系统告知理由。

10.审批时限保函备案10个工作日。

11.审批收费无

12.审批表格有。

可在网上下载

13.年审或年检无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

市住建局质安科电话:

22207283

受理投诉机构:

市住建局办公室电话:

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资料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住建局将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法作出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向社会公示。

 

三、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指南

1.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

在备案的合同上加盖备案章退回三本。

证件有效期: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

4.设定依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3、《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四条

5.审批条件

住建局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中,对下列内容进行备案审查:

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是否招标、招标工程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相符、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与招标范围是否一致,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与招投标文件是否背离;监理合同监理取费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规定。

是否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镇街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办[2009]119号)实施招投标。

6.申请资料

说明:

1、合同竣工日期早于办理合同备案时间的,我局将不予受理;对提交延期协议的,经向工程所在地城建办咨询确认未完工的,予以办理;对已开工工程按违法建筑查处;对经向工程所在地城建办咨询确认已基本完工的,将不予办理。

2、监理合同备案的工程规模和施工合同备案的工程规模及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规模应一致;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的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必须与规划许可证相符,否则不予办理。

3、《标准施工合同》均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合同附件”四个部分构成。

其中:

《协议书》明确了双方最主要的权利义务,经当事人签字盖章;《通用条款》具有通用性,基本适用于各类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必要的修改与补充,多为空格形式,甲乙双方应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协商明确约定;合同附件对双方的某项义务以确定格式予以明确,便于实际工作中执行与管理。

4、发包人与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电梯安装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否则将不予办理备案。

其中:

(1)发包人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必须在合同第三部分(补充条款)增加一条:

“除合同约定的监理人责任外,监理人还需对有电梯安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与电梯安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合同,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2)发包人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在合同第三部分第45条(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06页)增加一款:

“45.3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外,承包人还需对有电梯安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管理;承包人必须与电梯安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合同,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1、施工企业网上填报后打印的《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原件;

注:

从2010-8-2起正式开通合同备案网上填报系统,施工企业必须在办理合同备案前,凭企业帐号、密码登陆“东莞建设网-信用管理-合同备案”进行网上填报,提交数据后打印一份网上合同备案表并加盖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公章。

□2、加盖市住建局公章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承接业务记录表》复印件;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正副本各二本),附:

监理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

合同由法人或被委托人签字,盖公司公章,否则不予受理;合同应采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合同第一部份及第三部份应填写完整,加盖合同双方的骑缝章。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采取企业注册地或广东省(东莞市)工商管理部门监制格式;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盖企业公章。

□4、由公证处密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正副本各二本)或收件回执复印件;附:

施工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

在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即招标文件经由市住建局招标办审核备案的项目),可不用公证施工合同,只需提交施工合同原件四份。

合同由法人或被委托人签字,盖公司公章,合同竣工日期不得早于办理合同备案时间,否则不予受理;合同应当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省建设厅制),并含人工费总额专门条款,协议书与专用条款应填写完整。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采取企业注册地或广东省(东莞市)工商管理部门监制格式,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盖企业公章。

(1)从2011年4月7日起凡未办理合同公证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电梯安装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否则将不予通过办理。

(2)根据我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的通知》(东建市[2013]31号)文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履约管理,从2013年6月1日起,须在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增加如下条款(若施工合同已公证,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增加合同条款,补充协议可不公证):

房屋建筑工程增加以下合同条款:

①合同履约期间,出现增加工程项目(量)的,合同双方应及时办理现场签证,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增加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支付比例为%。

②工程项目完成一定进度时,合同双方按如下三个阶段进行初步结算(阶段初步结算只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比对参考,工程总结算以合同双方最终结算为准)。

第一阶段:

工程完成基础验收后个工作日内完成阶段初步结算。

第二阶段:

工程完成主体验收后个工作日内完成阶段初步结算。

第三阶段:

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个工作日内完成阶段初步结算。

市政工程增加以下合同条款:

①合同履约期间,出现增加工程项目(量)的,合同双方应及时办理现场签证,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增加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支付比例为%。

②工程项目完成一定进度时,合同双方按如下三个阶段进行初步结算(阶段初步结算只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比对参考,工程总结算以合同双方最终结算为准)。

第一阶段:

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50%并完成相应的分部验收后个工作日内完成阶段初步结算。

第二阶段:

工程土建工程全部完成并完成相应的分部验收后个工作日内完成阶段初步结算。

第三阶段:

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个工作日内完成阶段初步结算。

□5、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原件(正副本各二本),附:

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

合同由法人或被委托人签字,盖公司公章,否则不予受理;合同应当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工商总局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采用企业注册地或广东省(东莞市)工商管理部门监制格式,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盖企业公章。

从2010年6月1日起,劳务分包合同需与已领取《信用管理手册》或建立信用档案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

按照东建市〔2011〕125号文规定,属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专业承包工程的,考虑工程项目属专业技术性较强,是否实施劳务分包制度,由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根据自身实力确定。

对确定不实施劳务分包的,可在办理工程保函备案及施工监理合同备案时提交由施工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代替(加盖企业公章,并明确注明企业保证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6、招标工程需提交《中标通知书》(加盖招标人公章,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如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须提交拟中标单位工程量清单报价审核意见备案证明复印件。

注:

本次备案的施工单位、合同价款、工程承包范围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否则将不予通过办理。

7、不纳入招标范围的,内资项目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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