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土地房产测绘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5590896 上传时间:2022-12-28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8.7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佛山市顺德区土地房产测绘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佛山市顺德区土地房产测绘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佛山市顺德区土地房产测绘管理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佛山市顺德区土地房产测绘管理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佛山市顺德区土地房产测绘管理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佛山市顺德区土地房产测绘管理规定.docx

《佛山市顺德区土地房产测绘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佛山市顺德区土地房产测绘管理规定.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佛山市顺德区土地房产测绘管理规定.docx

佛山市顺德区土地房产测绘管理规定

佛山市顺德区土地房产测绘管理规定

 

 

————————————————————————————————作者:

————————————————————————————————日期:

 

佛山市顺德区土地房产测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房产权属登记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土地、房产宗地测量管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顺德辖区内从事土地房产测绘活动和实施土地房产测绘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测绘生产单位是指取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载明地籍测量、房产测绘专业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通过顺德区测绘市场准入联审小组(下称“区联审小组”)审核,在顺德区内从事土地房产测绘活动的测绘生产企(事)业单位。

土地房产测绘活动(业务)是指土地房产登记发证宗地、房产测量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宗地、房产测量。

测绘成果(产品)是指宗地图、房产分层平面图、房产单元平面图、房产测量资料簿等图件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

第三条区联审小组负责全区测绘生产单位市场准入评审工作。

佛山市国土资源局顺德分局(下称“区国土分局”)是顺德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测绘行业管理。

顺德区建设局、佛山市规划局顺德分局(下称“区规划分局”)依法定职能负责管理本部门业务范围的测绘工作。

顺德区测绘产品质量管理所(下称“区测管所”)组织开展测绘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对测绘成果进行验收、入库、维护和统一向社会提供测绘产品,协助区各相关测绘业务管理部门处理测绘业务投诉。

第四条测绘生产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区国土分局、建设局、规划分局的业务监督和区测管所的技术指导。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本规定在顺德区范围内进行的土地房产测绘活动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章测绘市场准入

第六条申请顺德区土地房产测绘市场准入的测绘生产企(事)业单位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广东省外注册的,必须具备甲级测绘资质和经广东省建设厅备案确认的房产测绘资质材料;在广东省内注册的,必须具备乙级或以上测绘资质。

(二)符合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测绘资质通用标准和地籍、房产测绘专业标准的规定。

(三)具备必要数量的测量员和检查员,且人员相对稳定。

检查员须具备测绘专业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四)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按规定设置服务窗口。

(五)熟悉顺德区测绘管理规定和测绘技术要求,有能力达到顺德区测绘数据标准,接受顺德区测绘行政管理。

(六)业绩和服务质量良好,无违法违规作业纪录。

第七条申请顺德区测绘市场准入,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顺德区土地房产测绘市场准入申请表》。

(二)《测绘资质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说明,包括:

办公场所及设置服务窗口情况、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名单以及学历和职称证书、测绘设备列表及检测资料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区联审小组办公室负责将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分送联审小组成员单位,经各成员单位提出意见后报区联审小组评分审定。

第九条顺德区测绘市场准入实行每两年一次审核制度,逢偶数年份的11月1日至12月25日接收测绘市场的准入申请,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条经区联审小组评审合格的申请单位须将评审资料分别提交联审小组成员单位办理测绘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备案,并与区建设局签订为期1—2年的业务委托合同(视企业诚信记录而定)。

未经区建设局委托或委托期届满未能续签委托合同的测绘生产单位,不得在顺德区承接房产测量业务。

第十一条经区联审小组评审合格并经区建设局委托的测绘生产单位的名称、办公地点、资质等级和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公共媒体及办文窗口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测绘单位和测绘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区测管所负责对测绘生产单位的外业和内业测绘活动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或过程检查,并对测绘生产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区建设局应将已办理委托备案的测绘生产单位和工作人员名单抄送区测管所,未办理委托备案的测绘生产单位或测绘人员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不予办理验收、入库。

第十三条由区测管所建立测绘生产单位信用档案,记录测绘生产单位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情况、投诉处理情况等,并定期提交区联审小组。

第十四条测绘生产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工作人员调动等,应及时将有关变更资料报区联审小组成员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

(二)执行国家现行测绘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及顺德区有关技术标准。

(三)使用顺德区统一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四)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时,必须保证测量标志完好无损。

(五)进行测绘作业时必须佩戴区国土分局核发的本人《测绘工作证》。

第十六条测绘生产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和配合委托人、区测管所的不定期抽查和过程检查。

(二)切实监督本单位测绘人员的测绘活动,对本单位测绘人员在测绘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三)以本单位的设备、技术和人员完成所承揽的测绘任务,不得将测绘项目转包。

(四)每次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时,须派专人查验测量标志的完好状况,若有损毁应及时报告区国土分局采取补救措施。

(五)开展土地房产宗地测量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规定格式的土地房产项目测绘合同书或委托书,且委派的测量人员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

(六)土地房产测量一般业务,测绘单位必需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测绘成果;大型厂房、商住综合楼应在合同约定时限内提供测绘成果。

第四章测绘成果和费用结算管理

第十七条实行国土、房管、规划职能部门测绘成果资源共享制度。

区国土分局结合全区已验收入库的宗地图、房产平面图,负责全区地籍图的更新,并建立全区地籍图和宗地测量图资源共享信息库,与区房管、规划职能部门实行网络共享。

各职能部门应严格遵守测绘成果保密规定,未经区国土分局同意不得对外公开地籍图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实施前应报区国土分局审核登记,以实现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十九条测绘生产单位实施测绘前可到区测管所申领必要的基础测绘成果,区测管所应根据宗地测量的范围提供一份A3幅面的纸质地籍图和1:

500全要素地形图块资料,并预编宗地号。

第二十条测绘成果必须先由测绘生产单位的检查人员和审核人员进行过程检查和最后检查,两级检查通过后再送区测管所办理验收、入库。

第二十一条通过验收入库的测绘成果,由区测管所在测量图上加盖验收和入库专用章后方可提供委托人使用,委托人不得使用未经验收、入库或验收不合格的测绘成果。

对验收不合格的测绘成果,区测管所应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测绘生产单位对区测管所提出的测绘成果质量整改意见,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组织人员及时进行重测、修测、补测,直至测绘成果验收合格。

测绘生产单位对测绘成果验收不合格有异议的,可向区联审小组申请复检。

区联审小组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经国家认定的测绘成果鉴定机构对测绘成果进行鉴定。

测绘成果经鉴定确认为不合格的,鉴定费用由测绘生产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区测管所应实现对测绘生产单位完成的测绘成果内业检查达100%,外业抽查不少于5%。

测绘成果验收、入库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对测绘生产单位的测绘成果质量、服务质量、依法依规测绘情况实行扣分制度,具体的扣分细则由区联审小组另行制订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区测管所负责测绘成果质量审查、服务质量监督、违规违法测绘的查处及扣分工作。

第二十六条土地房产宗地测量收费标准按照《关于申请收取房地产测量费的复函》(顺工商物价字〔1998〕27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新的收费标准出台,按本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复的有关规定执行。

向测绘生产单位收取的基础测绘成果有偿使用费和验收入库费由区测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区的实际情况拟定收费标准,报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测绘产品质量不合格对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提供测绘产品的测绘生产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责补测或重测。

测绘成果粗制滥造、伪造成果、以假充真的,由区国土分局向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吊销责任单位的《测绘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区测管所对经其验收、入库后提供使用的测绘成果质量向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发现测绘成果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更正错误,并追究有关质检人员和测绘生产单位测量员、检查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测绘生产单位有以下行为的,由区测管所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测绘人员进行外业测绘活动时没有佩戴区国土分局核发的《测绘工作证》。

(二)测绘人员将《测绘工作证》转借他人使用或擅自进行涂改。

(三)开展测绘活动前没有与委托人签订规定格式的土地房产项目测绘合同书(委托书)。

(四)单位或测绘人员因服务质量差被投诉且经调查属实。

(五)提高收费价格或延长提交测绘成果时间来达到变相拒测。

第三十条测绘生产单位有以下行为的,由区国土分局责令其停业整顿,区建设局取消其责任人员的备案,一年内不得重新办理备案:

(一)不配合区测管所进行不定期抽查或过程检查。

(二)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四)转包或者承接转包测绘项目。

(五)未经区建设局委托擅自从事房产测绘活动。

(六)无正当理由拒测。

(七)一年累计受到三次警告或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第三十一条测绘生产单位有以下行为的,由区联审小组取消其准入资格并向社会公告,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情节严重的由区国土分局向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吊销其测绘资质: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或者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

(二)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

(四)一年内累计无正当理由拒测三次(含)以上。

(五)被责令停业整顿但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六)一年内因土地房产测绘问题被扣满100分。

第三十二条测绘生产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测绘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区联审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佛山市顺德区土地房产测绘管理暂行规定》(顺测管〔2006〕1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