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校车奖励制度样本规范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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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校车奖励制度样本规范版

 

幼儿园校车奖励制度样本规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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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校车奖励制度样本规范版

前言:

本文档根据题材书写内容要求展开,具有实践指导意义,适用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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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为对我区范围内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因教育、教学需要用于运载学生的机动车(含学校、幼儿园自有和租用的车辆,以下简称校车)加强管理,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生命安全,根据《辽宁省xxx小学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5〕20号)、《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公安厅xxx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 》(辽教函〔2015〕265号)、《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辽市政办发[2015]73号)、《关于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市交委【2011】8号)《校车检验和建档相关规定的通知》辽市公交(【2011】87号)文件精神,特拟定《宏伟区教育局学校、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试行),内容包括《宏伟区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宏伟区校车检验和档案管理制度》、《宏伟区校车安全考核、奖惩制度》、《宏伟区校车安全监督制度》、《宏伟区校车驾驶员培训制度》和《责任与处罚》等六个部分。

二、根据《关于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市交委【2011】8号)《校车检验和建档相关规定的通知》辽市公交(【2011】87号)文件精神,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严格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教育局和各学校、幼儿园要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学校要定期进行校车安全检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事故预防和驾驶员培训。

第二章 宏伟区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幼儿园的校车和校车驾驶人必须符合《校车检验和建档相关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维护。

不符合该要求的车辆一律不准用作校车,不符合该要求的驾驶人一律不准聘为校车驾驶人。

(二)学校租用车辆作为校车的',学校必须与车主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上必须要有保障安全及明确安全责任的条款;学校要与乘车学生家长签订《乘坐校车安全责任书》,明确学校、学生、车主单位、司乘人员等各方责任。

(三)学校要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者其它违反交通行为的,予以制止;在运载学生时,校车要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车内学生乘车秩序和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学校对固定接送学生的校车,要根据核载人数编排好每一班次座位表,发给每位乘车学生及家长,以便接受监督;校车司乘人员要对照座位表进行安全管理,严禁超载、超速。

(五)学校聘用自有校车驾驶员时,要严格把好驾驶员的资格关,建立完善包括驾驶员所有个人资料的管理档案。

(六)学校租用的校车在非服务于学校的时间内学校必须将与校车相关的证件收回。

(七)学校自有的校车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客货运输,不得租给他人。

(八)学校必须建立机动车辆进入学校管理制度。

重点是人车分流,具体内容包括:

明确车辆出入口与师生出入口,并在实际地点做警示标志;车辆在校内按照指定的道路和低于5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在具体地点画出行驶线路和停车位;制定上放学时段校内和校门维持交通秩序值班表;紧急情况下的报告和处置预案。

(九)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工作制度和制定校车安全应急预案。

定期组织驾驶员培训,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定期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专题教育,切实增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第三章 宏伟区校车检验和档案管理制度

(一)学校、幼儿园必须对使用校车情况建立档案,并报教育局备案。

(二)校车安全管理档案目录

1.校车管理规章制度;

2.学校与区教育局签订的交通安全责任书;

3.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与校车管-理-员、校车驾驶员、跟车教师、学生家长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4.学校与校车承租方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三)宏伟区接送师生的车辆管理档案目录

1.校车使用许可;

2、车辆信息、车辆所有人信息;

3、准驾资质、营运资质证明;

4.经辖区交-警部门查验的校车安全检测表;

5.45°现用校车彩照及经交-警部门现场查验证明;

6.行驶证复印件(验原件);

7.校车定期检测维护信息;

8.校车核准座位安排表;

9.校车购买保险票据;

10.租用的车辆客运资质证明;

11、校车管理人员、跟车教师信息;

12.交-警、车管部门规定的有关资料;

(四)宏伟区校车驾驶员管理档案目录

1.校车驾驶人证;

2.驾驶员三年以上无不良行驶记录证明(附近期脱帽彩色照片);

2.驾驶证复印件(经交-警部门查验,验原件存复印件);

3.当地区级公办医院体检证明;

4、培训记录;

5.驾驶员、司乘管理人员与校方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6.交-警、车管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资料。

(五)每车往返一次必须填写《接送学生往返路线安全记录表》。

(六)必须严格执行定学生定座位制度,建立《每班校车搭乘学生名单》。

(七)校车安全专项检查表。

第四章 宏伟区校车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一)区教育局对学校校车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对校车管理混乱的学校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未整改、整改不及时或整改效果不理想的学校全区通报批评;对发生校车安全事故的学校做出教育行政处罚。

(二)区教育局年终对各学校全年校车安全情况进行考核,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不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

对由于工作失职,不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发生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校车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有关领导责任。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幼儿园不得参加当年的名校及平安校园督导评估。

第五章 宏伟区校车安全监督制度

(一)教育局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与公安交-警部门联合的校车安全检查;每月应与公安交-警部门沟通了解交-警部门查处的校车信息,并做出相应处理。

(二)教育局对社会公布校车安全监督投诉电话,广泛接听和处理来自社会有关校车安全的投诉。

(三)各学校应将交-警部门、教育部门、学校的校车投诉电话张贴在校车的后方玻璃上,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区教育局统一聘任兼职校车安全监督员,各学校根据需要聘任兼职校车监督员。

校车监督员直接向教育局报告校车违规情况。

(五)教育局在接到有关校车违规投诉的三日内就投诉进行调查并将结果向局分管领导汇报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交-警部门和校车安全监督员。

(六)建立校车安全监督奖励制度,对工作出色的校车安全监督员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宏伟区校车驾驶员培训制度

(一)校车驾驶员平时应自觉加强车辆业务和驾驶技术的学习,熟悉交通安全法规。

做到思想作风、技术过硬,具有适应各种路面,复杂交通环境驾驶能力和具有处理一般性车辆故障的能力。

能较好地单独完成任务,确保行车安全。

(二)学校必须定期召开校车驾驶员工作例会,通报校车安全驾驶情况,组织校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法规和技术的学习,切实加强校车行驶的安全管理和驾驶员队伍的建设。

(三)每学期开学前请交-警部门派出民-警对校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法规和驾驶技能培训。

此项工作可由学校单独进行或公安交-警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四)教育局每年组织一次对校车驾驶员安全知识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通知学校不再续聘。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一)学校、幼儿园未将使用校车情况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未按规定查验校车的,由教育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民办学校、幼儿园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2年内不得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予以停办。

(二)学校、幼儿园使用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证》的机动车运载学生的,由教育局对校园第一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民办学校、幼儿园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

(三)学校、幼儿园未按规定对校车履行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校园第一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幼儿园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校车因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1次的,区教育局责令学校辞退校车驾驶员并对该校、该园的校长、园长给予警告处分;被查获2次的,区教育局对该校、该园的校长、园长给予撤职处分。

(五)其它未尽事宜按照与之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附件:

宏伟区教育局校车安全责任书

根据《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和《关于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市交委【2011】8号)《校车检验和建档相关规定的通知》等规定,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法人代表或校(园)长是所在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任期内对本校(园)的校车安全工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一)全面管理本校(园)校车安全工作,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组织制定和落实本校(园)的校车安全工作方案,主持研究本校(园)校车安全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校(园)校车管理机构,层层落实校车安全责任制,组织制订和落实各项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本校(园)校车安全规程。

(三)确保本校(园)校车都领取了《校车使用许可证》,校车驾驶员都领取了《校车驾驶人证》。

(四)贯彻“一保安全,二保发展”的原则,落实本校(园)校车安全工作所需的经费及完善校车安全设施、设备。

(五)全面了解掌握本校(园)校车的安全工作状况,对本校(园)校车安全工作必须经常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解决。

(六)维护本校(园)的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协调相关部门并在相关部门的帮助下,保障本校(园)及周边良好的交通环境和校车安全状况。

(七)在本校(园)内,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校车驾驶员、师生员工对交通安全工作的认识及自我防护能力。

(八)本校(园)发生交通伤亡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负责事故善后处理的组织工作,立即向主管教育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书面报告。

(九)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管理职责,任期内本校(园)校车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宏伟区教育局学校、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十)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学校、幼儿园法人代表或校(园)长离任时,应做好交接工作,并向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主管教育部门应重新与新任法人代表或校(园)长签订《宏伟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责任书》,在新任法人代表或校(园)长未签字前,原法人代表或校(园)长仍应履行本责任书所列各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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