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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一节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一、矿井在组织煤炭生产时,应合理安排、调整采掘接续工作,

防止出现采掘工作面过分集中,造成配风困难或欠风生产隐患。

配风困难时,必须执行“以风定产”原则,根据风量调整采掘队组数量,风量不足的工作面不准生产。

二、矿井必须有完整、合理、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方案和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报上一级公司主管部门审批。

三、生产水平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严禁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采空区通风。

四、进行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必须保证通风系统完善、合理,设计审查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

五、矿总工程师必须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通风系统审查,全面分析矿井通风网路结构及阻力分布状况,发现通风阻力分布不合理、火区及采空区压差较大时,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六、回风井应实现专用,兼做其它用途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报上一级公司审批。

七、新建及改扩建矿井必须设计建井期间的通风方式。

新水平的开拓延深必须首先形成合理的通风系统,之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八、井下采区变电所、爆破材料库、注氮硐室、胶轮车检修硐室、充电硐室等必须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九、井下固定式空压机和储气罐应分别设置在2个独立硐室内,且应保证独立通风。

井下移动式空压机应设置在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具有新鲜风流的巷道中。

十、装设主要通风机的风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要保持矿井主要通风机能力与风网风阻相匹配,工况点处于合理工作范围。

十一、停用、启用主要通风机或进行矿井通风系统改造时,必须编制专项方案设计和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十二、改变主要通风机叶片角度或转速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十三、新安装或改造后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至少进行72h空运转试验,正式运行前进行1次性能测定。

十四、矿井必须编制主要通风机停风应急处置预案。

在倒换主要通风机前,矿井应提前制定安全措施,事先通知井下各掘进头面生产队组。

高瓦斯矿井应停止掘进头面内工作,切断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人员全部撤到全风压新鲜风流中。

十五、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单机运行期间,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单机运行在一周之内的,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时间超过一周的,必须报上一级公司审批。

十六、矿井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

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测定。

十七、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风眼、溜煤眼必须及时封闭和充填,以简化通风系统,保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和合理性。

十八、在两个并联通风支路之间,严格控制开掘连通巷道,避免形成角联支路。

十九、矿井主皮带斜井、主井皮带运输巷应有分区通风系统,有瓦斯异常涌出的煤仓必须有引排瓦斯的通风系统。

二十、井下所有使用的煤仓和溜煤眼都必须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

溜煤眼不得兼做风眼使用。

二十一、严格控制盲巷的产生,从设计到施工均不得出现盲巷。

凡出现盲巷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的责任。

二十二、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双翼采区宜布置两条专用回风巷。

专用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不得兼做运输、行人等其它用途,。

二十三、采区开拓和延伸巷道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构建正规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不允许三条或三条以上巷道共用同一回风通道回风。

专用回风巷应优先掘进且超前其它巷道。

对于采区巷道掘进,除保留最靠近工作面的一个横峒进行辅助运输、通风外,其余横峒必须封闭。

二十四、采区内部调整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采区通风系统改变时,必须编制改变通风系统方案设计,报上一级公司审批。

二十五、采掘工作面除采区、顺槽巷道的开口外,都必须采用独立通风。

严禁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串联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均压工作面除外)。

二十六、采掘工作面如构成独立通风系统确有困难,需串联通风时(包括采煤工作面内新开切眼),必须编制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会审签字后报上一级公司审批。

二十七、回采、准备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以后,方可进行回采和准备,不准在掘进或停掘供风期间进行工作面切眼开邦、刷大或回采设备安装工作。

二十八、回采工作面结束撤退期间必须布置全风压通风系统,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处理局部瓦斯积聚除外)。

二十九、回采工作面顺槽之间严禁开掘联络巷道,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掘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报上一级公司审批。

三十、采区巷道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时,严禁开掘工作面顺槽。

三十一、布置顶回风巷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采取防止杂散电流导入采空区的措施,顶回风巷必须与采区回风巷或总回风巷直接联通。

三十二、顺槽巷道开口掘到距回风口40m之前必须形成独立通风系统。

三十三、掘进工作面掘进期间,用于掘进出煤(矸)的溜煤眼严禁处于回风绕道系统中。

三十四、掘进工作面应按设计、按计划连续施工,中途不得停工,当停风时间超过24h时,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对巷道进行封闭。

三十五、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正常的掘进顺序,严禁一巷多头作业。

第二节通风能力和风量管理

一、通风区每月对矿井及采区配风量核定一次,对供风能力不足的区域必须及时调整队组数量或对通风系统进行优化,做到“以风定产”。

二、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全矿井进行通风能力核定。

通风能力核定方法严格执行安监总煤行【2014】61号文件的规定。

三、矿井在正常生产条件下,通风能力核定周期为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进行。

四、矿井、采掘工作面、峒室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配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技术条件》(AQ1028-2006)、《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和安监总煤行【2014】61号文件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五、矿井通风管理部门每月要根据采掘衔接,编制下一月度的配风计划,报矿通风副总批准。

所有独立供风地点的风量都要在月度配风计划中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根据用风地点气体涌出,温度变化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六、矿井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定结果应按风井担负区域或采区(盘区)分别填写,及时编制测风报表,并报通风区长、通风副总、矿总工程师审阅。

每旬测风后要进行通风系统和风量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井下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进行风量测定。

1、矿井外部漏风每季测定一次,遇到特殊情况随时进行测定。

2、测风点的设置应齐全,测点布置要求能够准确反映出所测区域所有用风点及进回风分支的实际风量。

测风点要相对固定,并设有风量管理牌板。

测风点的布置要符合以下要求:

⑴回采工作面进风顺槽、回风顺槽均布在回风绕道口以里30m(如本面有外切眼供风,在外切眼以里10m处各增加一个测点)。

布置有顶回风巷、工艺巷的回采工作面其测风点位置参照进回风顺槽。

⑵掘进工作面布在回风绕道内、回风绕道口以里30~50m处、局部通风机吸风口、风筒末端出风口。

⑶采区尾巷布置在最末第一个与第二个横峒之间的各支路。

⑷其它供风点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七、采煤工作面进风顺槽在距巷口50~80m范围内、回风顺槽在回风绕道口以里30~50m范围内、掘进巷道在回风绕道口以里30~50m范围内应分别设置测风牌板,每次测风结果必须填写在牌板上。

八、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7%,配风合格率达到100%。

主要通风机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任务时不得超过5%。

九、矿井主要通风机的检修门、反风门及井口附近的其它漏风通道均应封堵严密,每季度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降低外部漏风。

十、矿井主要通风机每次倒运行前,矿机电部门要下达倒机通知单,经机电、通风部门负责人、机电副总、通风副总审阅签字,报机电矿长和总工程师审批。

第三节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由通风区编制局部通风设计,经通风副总、开拓副总、机电副总、通风、安监、机电、技术部门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局部通风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巷道概况。

2、巷道的施工顺序。

3、巷道的通风方式,风量计算,风机、风筒的选型。

4、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

5、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

6、供电系统图(由机电部门提供)。

7、通风系统平面示意图。

二、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型号、局部通风机供电方式、风筒规格、安装和使用要求等,都应在掘进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三、掘进工作面供风量必须充足,能够满足稀释CH4、CO2等气体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要求。

四、掘进工作面不得出现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局部通风机严禁吸循环风(除尘风机除外)。

五、掘进巷道必须安设两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每天进行主、备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和风电闭锁试验,并留有记录。

六、当掘进工作面主风机发生故障停止运转,副风机运转期间,工作面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七、严禁采用三台(含三台)以上局部通风机为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为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采用两台局部风机同时为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时,必须制定专项通风管理措施,且两台局部通风机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八、局部通风机的安装(或迁移)实行三联单申请制,使用队组提出申请,由矿通风副总、开拓副总以及通风、机电部门审签。

安装(或迁移)具体位置由通风区长或通风技术主管现场指定。

九、局部通风机由所在掘进或施工队长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

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必须标明风机型号、功率、通风距离、风筒直径、看管风机责任人姓名以及风机所在位置巷道通过的风量、测定日期等。

十、无人工作、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局部通风机由矿明确单位负责管理,且必须进行正常的瓦斯检查、排水和顶板支护巡查工作。

十一、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

十二、使用耙斗机的掘进工作面不得使用接力耙斗,耙斗绞车距工作面的最大距离不得超过30m。

十三、严格工作面供电管理,杜绝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

对有计划的停电停风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向有关单位下达停电停风通知书。

停电停风前必须撤出人员,在回风绕道口以里的正巷(盲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由专人看管。

十四、矿井应制定局部通风机停风应急预案。

如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立即将工作面开关打到零位,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范围内的所有非本安型设备的供电,撤出人员,在回风绕道口以里的正巷(盲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派专人把守,禁止人员入内。

十五、停风地点恢复局部通风机运转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部通风机和开关地点附近1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方可人工给局部通风机送电。

十六、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直径要一致,转弯处必须设弯头,不得拐死弯。

十七、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10m,并保证工作面的瓦斯浓度不超限。

作业地点的风筒备用量应满足一个工作日的掘进长度。

十八、掘进工作面局扇出口至全风压通风区段的风筒应设“三通”,平时关闭或扎紧,排瓦斯时用来控制风量。

第四节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一、掘进巷道同其它各类巷道贯通前,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通风部门编制贯通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由矿总工程师、分管开拓的副矿长共同组织有关部门会审,一并贯彻执行。

二、机掘巷道距贯通点50m前,其它掘进巷道距贯通点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

地测科负责向调度室、通风区、安监站、施工队组等有关部门及通风副总、安全副总、开拓副总、分管开拓的副矿长、总工程师等人员下达贯通通知单。

通风区在贯通前必须把相关的“一通三防”设施建好待用,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三、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内容应包括:

1、贯通区域概况、预计贯通时间、贯通施工队伍。

2、贯通时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

3、贯通前的准备工作。

4、贯通区域的风量调配,对影响区域的风量测定、瓦斯检查安排。

5、调整通风系统的具体步骤。

6、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

7、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示意图。

四、贯通前,通风区要分析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和网络变化,特别要对存在角联支路和邻近有封闭区的巷道作风量、瓦斯预测,对贯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无风、微风及瓦斯超限等问题提前做好预处理准备。

五、贯通前,停掘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除进行瓦斯检查、排水工作外,不准做其它工作;停掘巷道进行瓦斯等气体检查时,对方巷道不得进行装药和放炮。

六、在预计巷道贯通前5天,施工单位技术主管每班都要绘制进度图表,及时掌握巷道贯通的具体时间并通知有关人员。

七、施工单位在距贯通前10m时,必须采取“长探短掘”的方式掘进。

炮掘巷道每次放炮前瓦检员都要检查被贯通侧的瓦斯情况。

八、巷道探通后必须将工作面浮煤矸全部出清,支护到位,然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允许巷道贯通申请单,经分管开拓的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安监站长、施工单位区(队)长、通风区长或技术主管签字批准后方可贯通。

九、巷道贯通的前提是确认已经探通,原则上应安排在早班或二班进行,贯通全过程由分管开拓的副矿长统一指挥。

十、贯通前,要向参加贯通的所有人员贯彻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贯通时,通风区区长、施工单位区(队)长、安监站主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指挥。

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

调整通风系统期间,受影响区域必须断电、撤人(调整系统人员除外)。

每次贯通,通风区都要留有记录。

十一、与已封闭的采空区、古窑及其它情况不明的区域贯通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对被贯通区采取排瓦斯、排水、充填隔离等措施,同步制定专项措施,会审后报上一级公司审批。

只有在确认被贯通区具备安全贯通的条件时方可贯通,贯通时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分管开拓的副矿长要亲临现场,由总工程师统一指挥。

十二、发现大矿与旧井、废弃井或古窑、老窑出现非正常联通或贯通,要及时组织力量用防爆密闭予以隔绝,并掌握对方的开采范围、通风方式及发火情况,以便及早在本矿受影响的区域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同时将贯通处理情况及时向上一级公司通风部门汇报。

第五节通风设施及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一、矿井通风设施的建筑必须严格执行《矿井通风设施构筑标准》,不得使用木杠墙、木板墙、挡风帘等(应急处理事故不在此限)。

二、矿井必须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设计要求构筑可靠的风门、风桥、密闭、调节风门(窗)等设施,严禁擅自拆除通风设施或者改变通风设施的状态。

三、不得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看管。

四、控风设施的设置要合理,应尽可能减少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的漏风。

五、进回风井井筒之间、主要进回风巷之间、采(盘)区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无特殊作用时必须在巷道两侧各砌筑一道永久密闭;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或一组平衡风门);需安设管线的联络巷,应设置永久调节风窗。

六、矿井永久性通风设施必须编制施工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内容包括:

设施位置、规格、施工顺序、辅助性设施和装置,并绘制设施位置和周边巷道的局部关系平面示意图、设施的主视图和侧视图。

七、技术部门在进行采(盘)区设计时,必须明确标注回采工作面顺槽巷道(包括工艺巷、瓦斯巷等)与回风绕道各口之间的净煤柱距离,为通风设施构筑和采后密闭留出足够的空间。

八、采煤工作面停采前一个月,由矿技术部门与通风区共同确定停采线的位置,经通风副总工程师、采煤副总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报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批准。

停采线的留设必须满足工作面封闭的需要,停采线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九、调节风门(窗)的位置选择必须有利于防火,避免人为造成风门(窗)前后采空区漏风压差增大。

十、施工通风设施时,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照通风设施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十一、采煤工作面封闭前,矿必须安排专门的队伍将两顺槽巷道遗留的浮煤、浮矸清理并出井,以见到硬底为准。

十二、采空区防火密闭位置,应根据井下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尽量选在围岩稳定性好、动压影响小、顶帮支护良好、巷道断面小、密闭工程量少、运料距离短、巷道规整的巷段内。

十三、防火密闭施工前,要严格按照《矿井通风设施构筑标准》的规定进行掏槽,应掏至硬帮、硬顶、硬底,并与煤岩接实,掏槽产生的煤矸也必须清理出井,严禁堆放在密闭附近或丢弃在采空区,严禁在浮煤、浮矸上构筑密闭。

十四、防火密闭和封闭盲巷及窒息区的永久密闭施工前,必须将轨道、电缆、金属管路、金属网、钢丝绳等导电体在密闭前后1米范围全部断开,防止杂散电流或电火花引燃密闭内的瓦斯。

正常的瓦斯抽放管路必须采取绝缘措施进行处理。

密闭墙施工后,7天内不得在密闭墙附近100m范围内进行放炮作业。

十五、封闭采煤工作面的防火密闭原则上应构筑在距离各巷道口3~6m的范围内。

如回风绕道口往顺槽口侧巷道内确实没有合适位置时,可以在回风绕道口以里往古塘侧构筑防火密闭。

十六、封闭采煤工作面的防火密闭构筑在回风绕道口以里时,要在所有巷口再增设永久密闭并将“三管”引到永久密闭墙外。

十七、与采空区相通的所有防火密闭墙体必须装设措施管、观测管、反水管和水柱计,措施管直径不得小于108mm,距巷道顶板的距离不得大于200mm;观测管直径不得小于50mm,距巷道底板距离在1.6~1.7m之间;反水管直径根据封闭区预测涌水量自行确定,出水口的高度应在0.3~0.5m之间。

十八、措施管、观测管、反水管必须加装阀门或堵盖,且能正常开启使用,平时呈关闭状态。

观测管必须装设用于观测密闭内外压差、气温和取气样的接口。

十九、用于灌浆的措施管,必须沿巷道顶板布置,其伸入采空区的长度应有利于浆液充满整个巷道,必要时可多设几趟措施管,使出口保持一定的步距。

二十、防火密闭施工处要加强支护,在顶板压力较大区域,要在密闭内外3m范围内使用锚索加锚杆加强支护顶板。

在确保顶板支护安全的前提下,与密闭相连的锚栓板(杆)、棚梁、金属网等必须卸掉或替换,防止接顶不严漏风。

二十一、防火密闭中间的充填材料必须使用粉煤灰加高水胶凝剂,要严格按配比施工,确保对密闭顶帮有裂隙的部位进行煤岩体固化、堵漏处理。

二十二、密闭必须严格按要求厚度在两侧进行抹面,严禁用喷浆代替抹面。

二十三、防火密闭构筑完成后,密闭前2m范围内的巷道底板必须清理至见硬底,并用不低于10cm厚的水泥砂浆硬化。

二十四、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封闭有可能启封复用的盲巷时,巷道必须全长度留设一趟非金属材质管路,管径不低于108mm。

二十五、封闭采空区的所有密闭应处于同一巷道同一侧,防止因密闭间压力不平衡,造成漏风。

二十六、采煤工作面封闭过程中,原来服务于工作面的风桥必须全部拆除,跨盘区回风巷的风桥拆除后应回填至与巷道底板平齐,严禁利用风桥代替永久密闭。

二十七、矿井通风设施应分采(盘)区进行统一编号。

二十八、各生产单位对本单位工作区域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负责管理,所有下井人员必须爱护通风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如条件和专业技能允许,现场能处理的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恢复或维修。

对损坏和破坏通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二十九、所有盲巷及连通采空区的密闭前(扩散通风范围内)不得设置电气设备、开关和电缆,特殊情况需设置的,必须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十、通风设施的拆除必须办理申请单,经矿通风部门和通风副总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拆除时必须有通风干部在现场统一指挥。

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私自拆除、破坏通风设施。

三十一、各矿必须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

对永久性通风设施,要在管理台帐上标注其与附近有效参照物的准确距离。

三十二、矿通风区(科)每周对井下所有防火密闭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月对其它通风设施进行一次普查,及时填写通风设施检查维修记录。

三十三、加强对密闭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严密监视其邻近区域生产活动情况对密闭的采动影响,以保证封闭区处于良好的封闭状态。

三十四、所有密闭前必须安设栅栏、警标和说明牌板。

栅栏规格必须统一,既要方便检查人员出入,又能起到拦人警示作用。

密闭说明牌板内容应包括密闭性质、规格、所在巷道的详细名称及编号、检查观测记录、构筑时间等。

三十五、盘区或水平回采结束后,矿井应及时安排煤柱回收和设备撤退工作,尽快进行永久封闭,其封闭标准和要求与回采工作面相同。

三十六各矿应积极探索利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构筑通风设施,加快施工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减轻工人的劳动强度,提高堵漏风效果。

三十七、各矿必须保证通风工程队伍稳定、人员充足,确保通风设施构筑及时,质量符合标准要求,不出现工程亏欠。

三十八、矿井必须成立通风工程质量验收组,负责对掏槽、用料、墙体砌筑、充填粉煤灰胶凝剂、里墙封口前后的内外抹面和外墙封口后的墙体抹面及包边等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考核。

三十九、通风工程由矿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矿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设计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坚决推倒重建,验收合格的工程要填写验收记录,存档管理。

四十、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把关,只有工程质量符合技术标准和通风设施施工质量标准后,方可填写通风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单。

验收单一式多份,参与验收的单位各保存一份。

四十一、通风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单内容包括:

名称、编号、地点、数量、施工时间、施工负责人、验收单位、验收人、验收时间等。

第六节回风巷管理制度

一、加强对主要进、回风巷道的管理与维护,保持井巷处于完好状态,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消除严重失修巷道。

二、风巷内的风速和瓦斯浓度均不得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风井和风峒的风速不得超过15m/s,主要进、回风巷的风速不得超过8m/s,采区进、回风巷的风速不超过6m/s且不小于0.25m/s。

三、矿井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必须实现专回专用。

四、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设立正规的测风站,测风站内设置测风牌板,内容包括:

地点、断面、风量、风速、温度、瓦斯浓度、测定人、测定时间。

五、回风巷内报废的风桥必须及时拆除、回填,保持巷道平整,顶部容易积聚瓦斯处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充填。

六、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矿井的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已布置在煤层中的必须全断面喷浆,严禁用木支柱、木背板等可燃性材料进行支护。

七、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不应进入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无全风压通风巷道,不得进入微风、无风区域。

八、回风暗斜井、回风斜井必须设置台阶和扶手。

回风巷应做到安全畅通,便于行人避灾。

九、采区回风巷、主要回风巷、回风大巷、回风斜井内必须设置避灾路线、岔路标识等安全标志牌,间隔距离不得大于200m,标志牌应设置在巷道的显着位置,在矿灯照明下清晰可见。

十、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用回风巷检查,发现存在煤尘、炸帮、浮煤、顶板冒落、离层、支护失效等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十一、对于失修和严重失修的风巷必须列入年度或月度计划,安排施工队伍组织维修。

对回风巷内存在的杂物和炸帮煤要定期进行清理。

第七节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根据瓦斯检查范围、类型、法定出勤等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工。

瓦斯检查工必须具备相关学历,责任心强,有二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瓦斯检查仪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等),并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二、矿井应建立瓦斯检查工档案,每半年对瓦斯检查工进行一次人员核定,确保人员满足需要,并报上一级公司备案。

三、通风区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和检查任务的大小制定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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