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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资企业A股上市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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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资企业A股上市相关资料(总23页)

台资企业A股上市相关资料

一、方案研究

(一)政策和市场

1、大陆方面

(1)国务院印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指出,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行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支持外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债券市场融资。

(2)根据2017年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台湾公司属于“244.集成电路设计,线宽28纳米及以下大规模数字集成电路制造,微米及以下模拟、数模集成电路制造,MEMS和化合物半导体集成电路制造及BGA、PGA、FPGA、CSP、MCM等先进封装与测试”是国家鼓励支持的外商投资产业。

2、台湾方面

(1)《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与《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审查原则》、《大陆投资负面表列-农业、制造业及服务业等禁止赴大陆投资产品项目》等规定对台湾地区自然人、法人到大陆地区投资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分为禁止类与一般类。

禁止类包括基于国际公约、国防、国家安全需要、重大基础建设及产业发展重要性考虑,禁止前往大陆投资之产品或经营项目。

凡不属于禁止类之产品或经营项目,归属为一般类。

(2)2010年6月29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签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并于2010年9月12日起实施。

该协议的目标为:

加强和增进海峡两岸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尽管目前海峡两岸的经贸合作正在向积极的方向发展,但两岸经济政治环境的变化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台湾对大陆地区投资方面的经贸政策发生变化,对在大陆地区投资范围采取较为严格的限制措施,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方案分析

方案一:

单主体上市

该方案可概括为:

“母公司台湾退市、子公司大陆上市”,主要流程为:

流程详解:

1.确定大陆子公司为拟上市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大陆证券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大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可见,在大陆发行股票的主体,必须是根据大陆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台湾母公司的设立是根据台湾公司法,台湾公司法与大陆公司法没有“对接程序”,无法通过改制的方式变身为大陆股份有限公司,所以拟上市主体只能是在大陆境内、依据大陆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台湾母公司退市、回购发行在外的股份

该方案中,台湾公司将完全脱离台湾证券交易所,因此需履行退市程序,由台湾母公司完成或委托台湾律师完成,回购发行在外的股份。

3.母子公司地位互换

将台湾母公司股东持有的台湾母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大陆子公司,使大陆子公司成为台湾母公司的股东,即原台湾母公司成为原大陆子公司的子公司,母子地位互换;同时,将台湾母公司对大陆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台湾母公司的股东,使台湾母公司股东直接持有大陆子公司的股权。

股权转让方式具体如下:

转让完成后,原大陆子公司成为原台湾母公司股东,直接持有股权的集团母公司,也即原台湾母公司股东直接持有大陆拟上市主体的股权,如下图:

完成上述程序后,原台湾母公司及其下属其他资产成为原大陆子公司的资产,大陆子公司进行资产整合,从此大陆子公司成为整个集团的母公司,并由原台湾母公司股东直接控制。

4.大陆拟上市主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大陆《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规定,有权通过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公司法人需为股份有限公司,因此需将大陆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改制后,拟上市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相关改制问题请见“五、重点问题关注”。

5.包装大陆拟上市主体,登陆国内A股市场

改制完成后,拟上市主体成为整个集团的母公司,拥有集团内全部资产,且已具备了登陆A股市场的基本资格,经过证券公司的上市辅导、上市保荐,上报中国证监会,经审查后,符合上市条件,即可登陆大陆A股市场。

方案二:

双主体上市

该方案概括为“台湾母公司不动,国内子公司上市”,双主体上市,主要流程如下:

流程详解:

1.确定大陆子公司为拟上市主体

与“方案一”一样,大陆拟上市主体必须是依据大陆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大陆拟上市主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将大陆拟上市主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拟上市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相关改制问题请见“五、重点问题关注”。

改制完成后如下图:

3.划分市场、避免同业竞争

由于台湾母公司仍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若与大陆拟上市主体在业务上存在相似性,则会导致同业竞争情形的产生,因此需要对市场界限或业务界限做出明确区分,即签订市场分割协议。

通过合理划分大陆拟上市主体与台湾上市公司的市场区域,或对产品品种或等级进行划分,也可对产品的不同生产或销售阶段进行划分,或将与大陆拟上市主体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委托给大陆拟上市主体经营等,以避免同业竞争情况的发生。

4.包装大陆拟上市主体,登陆国内A股市场

改制完成后,大陆拟上市主体已具备了登陆A股市场的基本资格,经过证券公司的上市辅导、上市保荐,上报中国证监会,经审查后符合上市条件,即可登陆大陆A股市场。

至此,整个集团内拥有两家上市公司,分别为台湾上市的台湾母公司和大陆上市的子公司,母子公司分别在两地证券市场获取双通道融资。

(三)方案比较

1、结构比较

“方案一”是将整个集团资产整合为一个主体,以单主体上市进入大陆A股市场;“方案二”是在保留台湾上市公司的基础上,新增大陆上市公司,进而在集团中实现双主体上市模式。

2、优劣比较

两种方案比较如下:

二、相关法规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相关规定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

发行人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

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号)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三)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二)大陆拟上市主体的选择

1.无论“方案一”还是“方案二”,在选择大陆拟上市主体时,均应选择“重要子公司”,因为“重要子公司”是集团利润的主要来源,将其作为大陆拟上市主体,有利于更好的展示公司实力,登陆A股后获得更高的市值。

2.台湾证券交易所关于“重要子公司”的规定:

(三)股份改制

1.无论“方案一”、还是“方案二”,在大陆以IPO为目标,改制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需满足以下条件:

2.改制后,上市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了满足《公司法》的规定外,还需要满足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需要取得《关于同意XXXX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如《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四)台湾退市

1.“方案一”中,台湾母公司需从台湾证券交易所退市,需履行以下程序:

2.“方案二”因台湾母公司无需退市而无需履行上述程序。

(五)同业竞争

1.“方案一”,由于台湾公司成为大陆上市主体的子公司,进行合并报表,因此一般不存在此问题。

2.“方案二”,大陆拥有较低的人力成本,台湾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很多是“台湾接单、大陆生产销售”,通常在大陆设立子公司,由子公司负责生产产品,因此台湾公司与大陆子公司在主营业务上是重合的,存在同业竞争情况,需要签订“市场、业务分割协议”。

(六)关联交易

“方案一”、“方案二”均需注意此问题,因为通常台湾公司在大陆设立公司主要是生产产品,而销售是以台湾公司名义进行,台湾与大陆之间容易产生大量的“经常性关联交易”,而关联交易向来是重点核查的问题之一。

上市公司不得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关联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因此如何证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以及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是应当关注的问题。

(七)独立性要求

“方案一”、“方案二”均需注意此问题,根据大陆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保持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的独立性,本身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独立经营的能力。

“方案一”中,在资产的重新整合过程中,应当确保大陆拟上市主体符合该要求,“方案二”中,应在保证台湾母公司仍符合台湾上市条件的前提下,进行资产的合理布局,以使得大陆拟上市主体符合该要求。

(八)品牌专利

1.按照“方案一”进行时,应当将集团内拥有的优质品牌、专利技术等,转让至大陆拟上市主体,确保大陆上市主体拥有完整的技术链条,能够更好的对立面对市场的竞争。

2.按照“方案二”进行时,应综合考虑台湾上市公司和大陆拟上市主体的市场实际需求,以及业务、市场划分情况等,进行合理布局。

(九)监管重点

“方案一”、“方案二”均需注意此问题。

大陆证监会主要考察以下方面:

1.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主营业务情况,各板块业务资产、收入、利润情况,设立发行人以来发行人资产、收入、利润在体系内占比情况。

2.发行人到大陆上市是否经过台交所同意、履行的法律程序、是否符合台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发行人所披露的相关信息与相关主体曾在原上市地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等问题。

三、相关案例

(一)台资企业A股上市成功案例

2017年:

金鸿顺、艾艾精工

1、金鸿顺

(1)基本情况:

(2)股权结构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洪建沧、洪伟涵两位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自然人。

洪建沧与洪伟涵系叔侄关系。

洪伟涵通过金鹤集团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通过众成投资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通过众擎投资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洪建沧、洪伟涵通过高德投资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二人合计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两人均为中国台湾籍。

(3)主要会计数据

(4)项目特殊之处

公司报告期内董事长逝世,但原董事长之子是唯一继承人,而该继承人之前已经在公司任职,参与公司的运营中。

另公司现任董事长为原董事长弟弟,之前任公司总经理,再加上继承人母亲主动放弃股份以及与现任董事长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最大的降低了董事长逝世对公司的经营带来的不确定性。

另外,公司作为规模较大的汽车零配件企业,行业整体向好,公司盈利稳定,治理规范,盈利规模基本维持在每年1亿元左右,整体抗风险能力较强

2、艾艾精工:

(1)基本情况:

(2)股权结构

(3)主要会计数据

(4)项目特殊之处

2014年1月,艾艾精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2017年5月25日在上交所上市,艾艾精工成为大陆唯一一家台商、也是大陆第五家从新三板下市再到上海A股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

2016年:

亚翔集成(双主体上市)、元祖股份、优德精密、哈森股份

3、亚翔集成(双主体上市)

(1)基本信息

(2)股权结构

其中:

台湾亚翔为台湾上市公司。

(3)主要会计数据

(4)项目特殊之处

双主体上市的最大问题在于同业竞争的解释,招股说明书关于同业竞争的解释: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台湾亚翔,其主营业务包括土建施工、机电安装、洁净工程服务业务,其中洁净室工程及机电安装工程服务业务与本公司相同。

但基于以下原因,双方在实质上不存在同业竞争:

1、洁净室工程业务具有“不动产”特性台湾亚翔自成立以来,其从事洁净室相关业务的主要区域始终为台湾地区,近年来在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从事少量业务,服务对象主要为台湾地区的客户;而本公司从事业务的主要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服务对象为中国大陆的客户,双方从事业务的区域明确区隔,不存在交叉。

2、中国大陆地区严格的资质管理有效防止了台湾亚翔在中国大陆与亚翔集成形成竞争。

3、台湾地区法律法规禁止中国大陆企业投资台湾建筑工程行业,同时对建筑工程行业有严格的资质要求,防止了亚翔集成在台湾地区与台湾亚翔形成竞争。

4、协议安排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5、下游产业在大陆地区的快速发展使得公司具有充足的市场空间有利于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

6、台湾亚翔与发行人相同的业务板块的收入规模、主要业务区域、主要客户

与发行人境内客户的关系、台湾亚翔与发行人在业务开拓方面不存在利用共同渠道的情况

2014年:

鼎捷软件(单主体上市)

4、鼎捷软件(单主体上市)

(1)基本情况

(2)股权结构

(3)主要财务数据

(4)特殊之处

该案例属于单主体上市案例,2008年1月有台湾“微软”之称的鼎新电脑有限公司主动从台湾证券市场退市。

2008年9月,神州数码ERP与鼎新电脑重新整合成立了鼎捷系统集团控股公司,神州数码ERP则更名为鼎捷软件有限公司。

从台湾退市,将原来的神州数码ERP和鼎新集团的资源全部装进这个新公司,积聚全力开拓大陆市场,而想要完成这种资本和股权变局,按照台湾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唯有下市才能达成。

2011年3月10日,鼎捷有限全部22位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

同日,鼎捷有限董事会会议决定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9,000万元,共同发起设立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3月23日,公司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出具的《市商务委关于同意鼎捷软件有限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沪商外资批[2011]832号),该文批准了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方案。

2011年3月30日,公司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沪股份字[2001]0790号)。

(二)失败案例

2017年:

钜泉光电(业绩低于3000万)、勋龙智造(业绩低于3000万)、联德精密(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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