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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选择题题库及答案

外国合同法案例教学选择题题库

(2021年版)

一、肖特案(《选评》P.4——9)

(1)雇主的建议方案与悬赏广告的关键不同的地方在于B。

A、悬赏广告以行为许诺

B、该方案属于要约邀请

C、该方案是向特定的主体发出的

(2)雇主的建议方案在性质上属于A。

A、要约邀请

B、要约

C、二者都不是

(3)多数法官以为合同没有成立的关键缘故在于B。

A、两边已经就许诺的方式作出了约定

B、雇主有权决定许诺的方式

C、两边的意思缺乏确信性

(4)某人把他的汽车停放在路边,回来时车已被他人擦洗干净。

前者无义务付清洗费的缘故是A。

A、前者不是在明知后者有索取回报的用意的情形下同意该利益的

B、后者没有给前者讨价还价的机遇

C、后者没有营业执照

(5)本案中雇主有获利的用意,雇员也有提供利益的用意,B

A、因此,合同成立了,但有关细节有待确信。

B、合同没有成立,因为雇主没有给予回报的用意

C、现在,该合同是可撤销的,因为认定合同成立会致使显失公平。

(6)合同成立时准合同不成立,因为

A、二者的救济方式彼此抵触。

B、前者可为原告提供更多的爱惜。

C、后者可为原告提供更多的爱惜。

二、贝利案(《选评》P.10—11)

 

(7)本案中的合同

A、成立了。

B、没有成立。

C、成立了,又被解除。

(8)本案中法院认定不妥得利成立,其缘故是

A、合同从未成立过。

B、为了实现公正的结果,又不与制定法的规定相抵触。

C、使原告取得更合理的补偿。

3、斯特纳航空公司案(《选评》P.2—3)

(9)原告提起侵权之诉的缘故是:

A、依合同难以胜诉。

B、能够取得更多的补偿金。

C、能够承担较轻的举证责任。

(10)“弃权条款……是由议价权相对平等的两边在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寓义着:

A、原告难以主张合同显失公平。

B、原告只能取得较少的补偿金。

C、原告应自大该损害的后果。

(11)关于一个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可否提起侵权之诉,本案法院的回答是

A、能够不受限制地提起。

B、产品责任关系的买方能够对卖方提起。

C、依个案的不同情形,由法官行使裁量权。

(12)从本案能够看出,默示担保与严格责任的相似的地方在于:

A、原告没必要证明被告有过失。

B、被告须证明产品是绝对地无瑕疵的。

C、原告只须证明被告没有履行谨慎行事的义务。

4、佩索维克案(《选评》P.13—15)

(13)本案合同没有成立的缘故是:

A、合同条件的显失公平。

洛文顿饲养场案

B、父亲的意思表示因缺乏确信性而不能成为一项诺言。

C、父亲的许诺缺乏对价。

(14)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但没有说明以什么价钱购买,在这种情形下

A、甲的表示可能组成要约。

B、甲的表示组成要约。

C、甲的表示不组成要约。

(15)从原那么上讲,依照英国的判例,一个广告

A、组成要约。

B、不组成要约。

C、可能组成要约。

五、洛文顿饲养场案(《选评》P.22—24)

(16)卖方说:

“该疫苗优于原告原有的产品”。

这是一种描述性的语言,因此使法官更有可能

A、认定他的话是一种担保。

B、认定他的话表达了一种观点。

C、认定他的话是一种夸张。

(17)法律决定某一陈述是一种担保,仍是一种观点时,采纳的标准是:

A、相对方是不是了解陈述中包括的事实。

B、相对方有无相关的专业知识。

C、相对方有无理由对该陈述产生依托。

(18)律师对客户说,“那个官司能打赢”。

这一表示

A、只是一种观点,不可能成为担保。

B、有可能成为担保。

C、通常会成为担保。

(19)一项担保可否成立,与作出表示的人是不是具有担保的用意

A、无关。

B、有关。

C、可能有关。

(20)厂家在广告中说,“利用本产品可迅速排除眼角皱纹”。

这种表示

A、一样不组成担保,因为商家在广告中的措词能够有夸张的成份。

B、可能组成担保,因为这种话是描述性的。

C、答案是不确信的。

六、沙伊尔曼案(《选评》P.24—26)

(21)本案的争议是,货物的品质是不是符合卖方的许诺。

这一表述,。

A、不正确

B、正确

C、不确信

(22)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

A、就价钱问题的陈述是不是组成担保?

B、就货源作出的表示是不是组成讹诈性的不真实表示?

C、卖方的表示是夸张,仍是一种观点?

(23)卖方说:

“这是齐白石的手迹”,但事实上是仿造品。

在这种情形下,

A、卖方违背了品质担保。

B、卖方就价钱作了保证。

C、卖方可能就价钱作了保证,也可能只表达了一种观点。

7、卡佩坦案(《选评》P.18—19)

(24)在本案中起作用的法律原理是

A、爱惜交易的平安。

B、爱惜当事人的合法期望。

C、法院执行合同,但不为当事人制造合同。

(25)本案合同涉及不动产的租赁或生意,这一事实使法官偏向于

A、认定合同未成立。

B、认定合同已成立。

C、把问题交给陪审团解决。

八、Collinsv.Collins(《选编(英文)》P.175——177)

(26)“Calboun案”不能组成对本案的先例的缘故是

A、两案的案情不同。

B、法院的立场发生了改变。

C、Calboun案的裁决是错误的。

(27)在Calboun案中,法院说:

“爱和慈爱本身或道德上的义务即组成足够的对价”。

这对本案不能产生阻碍。

因为:

A、该意见是一种“附带意见”(dictum)。

B、该意见是错误的。

C、该意见是被修正了。

(28)“Anexecuteddeed,assignmentormortgage”,其共性是:

A、都涉及不动产交易。

B、都须由律师办理。

C、转让均已完成。

(29)原告不能依制定法主张权利,因为这种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立法,

A、必需让位于判例法。

B、只爱惜本地的居民。

C、是爱惜美国公民的。

(30)Hamerv.Sidway案(见P.177页试探题4)与本案案情的不同的地方在于:

A、在前案中,舍弃法定的权利能够组成对价。

B、在本案中,尽法定的义务能够组成对价。

C、在本案中,母亲没有尽其扶养义务,因此没有提供充分的对价。

九、韦布案(《选评》P.60—63)

(31)过去的对价指

A、在诉讼发生时,对价已经转移。

B、对价的提供发生在诺言作出之前。

C、起诉的时效期已过。

(32)“道德上的义务”理论与大陆法上的无因治理制度的不同的地方在于

A、前者以诺言的存在为前提。

B、前者属于公民应尽的义务。

C、前者是一种古老的制度。

(33)本案与米尔斯案(《美国合同法》P.22)的裁决结果不同,因为

A、两案的案情不同。

B、所依据的法律原那么不同。

C、米尔斯案代表了美国法院的新偏向。

(34)《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86条规定与本案

A、不一致。

B、没有关联。

C、维持了一致。

(35)《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86条的规定事实上是让法官依照道德准那么作出裁决。

如此的观点

A、正确。

B、不正确。

C、很难说。

(36)《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86条中“在该诺言的价值与该利益的价值不相称的程度上,该诺言没有约束力。

”意思是说:

A、既然诺言是无对价的,法官有权限制诺言的人的义务。

B、诺言的价值与对价的价值应当对称。

C、诺言的价值与对价的价值不该背离太大。

(37)从必然意义上说,美国法院通过采纳“过去的对价”,吸收了大陆法上的无因治理制度。

如此的说法

A、正确。

B、不正确。

C、很难说。

10、高街国家银行案(《选评》)P.65—67)

(38)本案裁决的一样作用在于

A、避免不妥得利。

B、使修改合同和弃权的诺言归于无效。

C、避免胁迫。

(39)《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与本案裁决的不一致的地方在于:

A、合同的修改不必对价。

B、在商人之间签定的货物生意合同的修改不必对价。

C、《统一商法典》废弃了对价制度。

1一、拉克利德煤气公司案(《选评》P.69—72)

(40)法院什么缘故以为原告没有“独断地解决合同的权利”?

A、因为原告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解除合同。

B、因为被告也能够随时解除合同。

C、因为原告若是在一年内解除合同,必需提早30天发出通知。

(41)当一方有权“独断地”解除合同时,另一方能够以合同缺乏对价的互惠为理由解除合同或撤销合同,因为,

A、前者的诺言是空洞的诺言。

B、另一方能够主张合同显失公平。

C、任何一方的诺言均失去了对价的支持。

(42)依一般法,需求合同是缺乏对价的互惠的合同,因为

A、卖方没有对应的决定供货量的权利。

B、这种合同没有对价。

C、两边从对方取得的对价不对称。

(43)本案与霍布金斯案(《美国合同法》P.28)的相似的地方在于,产量决定于买方的需求,因此是不确信的。

这种说法

A、正确。

B、错误。

C、很难说。

(44)本案中补充协议的签署使原告的诺言

A、成为空洞的诺言。

B、再也不是空洞的诺言。

C、丧失了对价。

(45)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价的互惠”原理反映了显失公平的理念。

这种观点

A、正确。

B、错误。

C、很难说。

1二、里奇兹案(《选评》P.63—65)

(46)在本案中,祖父开出支票,若是是以原告舍弃工作为条件的,祖父的诺言就有了对价。

如此说,

A、正确。

B、错误。

C、很难说。

(47)张三对李四说:

“若是你喜爱我的表,尽管拿去。

”这一表示

A、使李四有权主张张三“不得自食其言”。

B、可能只是一个玩笑。

C、只能组成一个玩笑。

(48)对慈善机械机构作出的捐钱的诺言

A、由于无对价而能够被撤回。

B、能够依据“不得自食其言”的理论而具有约束力。

C、在如此的机构发生依托之前就具有约束力。

13、Schoenung案[《选编》(英文)P.185——188]

(49)让未成年人就购买生活必需品承担合同义务的理由,不包括以下哪一种?

A

A、不如此做,未成年人就可能饿死。

B、对未成年人且必需提供专门的爱惜。

C、有关生活必需品的交易比较简单,故未成年人的交易能力是不成问题的。

(50)下面的哪个判定是错误的?

A、未成年人已离开父母监护这一事实对其是不是有缔约能力并非发生阻碍。

B、若是在决定交易的对象是不是生活必需品时存在疑问,可将已离开父母的未成年人视为有能力之人。

C、在决定未成年人为一个当事人的合同的效劳时,法院全然不必考虑未成年人是不是已离开父母监护的事实。

(51)在本案中,原告用汽车上下班这一事实对裁决并未发生阻碍,因为

A、参加工作是一种“交易”,开汽车上下班是从属于这一交易的,而交易的支出不属于生活必需品。

B、那个州的法院过去从未裁决汽车是生活必需品,为与先例维持一致,本案法院只能裁决汽车是非生活必需品。

C、汽车是一种奢侈品,不可能成为生活必需品。

(52)在Covault案[《选编》(英文)P.187]中,一个未成年人雇了一个看门人。

这不属于生活必需品的范围,因为

A、这过于奢侈了。

B、未成年人难以操纵那个看门人。

C、这不是为了知足其个人的需要。

(53)在Wallace案[《选编》(英文)P.187]中,交易的物不属于生活必需品,因为

A、家具不能成为生活必需品。

B、该未成年人购买家具的目的不是为了他自己利用。

C、该未成年人购买了太多的家具。

(54)以下哪个判定是错误的

A、特定的物是不是生活必需品,是由法官依特定案件的情形决定的事。

B、关于生活必需品的确信,法律不能确信一样性的规那么。

C、生活必需品只能是知足未成年人个人需要的物品。

14、克拉斯纳案(《选评》P.78—80)

(55)判定智力有缺点的人订立的合同可否撤销的首选标准是:

A、主观标准。

B、客观标准。

C、很难说。

(56)“熟悉标准”是指

A、当事人在签约时是不是有能力明白得签约的性质和后果。

B、当事人是不是具有明白得交易性质的知识能力。

C、当事人在履约时精神状态是不是仍然正常。

(57)本案采纳的标准是一种客观标准,即

A、在一个合理人看来合同的条件是不是公平。

B、相对方是不是意识到了“智力有缺点”的一方的智力问题。

C、A和B都是不正确。

(58)本案标准的可取的地方在于

A、能够用公平条件取代合同中的可能是不公平的条件。

B、主观标准在运用上发生困难时,能够用客观标准来补充其不足。

C、A和B都是不正确。

(59)在本案中不能采纳主观标准的缘故是

A、被告的精神有缺点,因此不能够用衡量一样人的标准进行衡量。

B、涉及原告签约时可否明白得合同,相关的证据是矛盾的。

C、本案法院对主观标准抱排斥态度。

(60)本案与“诚信原那么”和“公平原那么”的关系是C

A、与前者无关。

B、与后者无关。

C、与二者都有关。

1五、建筑机械供给公司案(《选评》P.88—91)

(61)《讹诈行为法》是

A、惩处和处置合同讹诈行为的法律。

B、有关合同订立的形式要件的法律。

C、处置刑事讹诈行为的法律。

(62)以下哪一种情形不受《讹诈行为法》管辖?

A、婚姻财产协议(夫妻间订立的处置婚前婚后财产的协议)。

B、有关不动产的合同。

C、货物生意合同。

D、建筑合同。

(63)《讹诈行为法》的名称与有关。

A、惩处讹诈行为

B、防范讹诈行为

C、二者都不是

(64)本案涉及《讹诈行为法》的

A、担保条款。

B、一年条款。

C、生意条款。

(65)在本案中,决定被告的诺言是不是为他人偿债的诺言的意义在于:

A、若是是,让他为他人偿债就会显失公正和让原告不妥得利。

B、若是是,那么其诺言是担保性质的,因此需要采纳书面方式订立。

C、若是不是,那么合同需采纳书面形式。

(66)被告的诺言若是是初始的,他就成了主债务人,他的诺言就不是担保性质的,在这种情形下,他的诺言就

A、不必采纳书面形式。

B、必需采纳书面形式。

C、成为不可强制执行的。

(67)被告作出许诺的要紧目的若是是为了增进其自身的利益,他的口头许诺确实是能够强制执行的,因为其许诺不是担保性质的,因此不需要采纳书面方式作出。

这种判定

A、正确。

B、不正确。

C、很难说正确不正确。

(68)担保条款效劳于以下社会目的:

A、证明作用。

B、说明诺言是郑重作出的。

C、A和B兼而有之。

1六、霍夫曼案(《选评》P.91—94)

(69)本案合同不符合法定的形式,因为

A、两边都没有签字。

B、有一方没有签字。

C、两边签署的支票没有提到合同。

(70)本案涉及到

A、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问题。

B、支票的签署方式问题。

C、不动产交易是不是须采纳书面方式签定的问题。

17、乔利诉克莱案(《选评》P.98—100)

(71)合同的部份履行能够使其形式上的缺点取得弥补。

其原理不包括:

A、合同的成立已取得证明。

B、履行方的诺言是郑重地作出的。

C、恢恢复状会致使经济上的浪费。

(72)若是合同项下的要紧义务已取得履行,合同形式上的缺点就被弥补了。

这一规定是由作出的。

A、UCC。

B、一般法。

C、中国法。

1八、违法和违背公共政策的问题

(73)法院在处置合同违法的后果时,应当

A、只考虑对社会公共利益加以保护。

B、将重点放在爱惜交易的平安之上。

C、将重点放在避免不妥得利之上。

D、把违法是故意仍是过失的或无过错的,作为作出裁决的要紧依据。

E、对以上因素和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74)瑟金案和麦康内尔案的裁决(《美国合同法》P.145——146)

A、反映了英美法院对违法合同的一样态度。

B、只反映了一种比较极端的做法。

C、只反映了纽约州法院的做法,并无普遍意义。

(75)律师没有营业执照而营业与画家没有办理注册的区别在于:

A、前者违背的是治理性质的法规。

B、前者违背的是保障税收的法规。

C、后者违背的是治理性质的法规。

(76)对违法的合同进行分解是为了

A、在保障社会公益与避免不妥得利之间实现一种平稳。

B、保障社会公益。

C、避免不妥得利。

(77)在佩顿案(《美国合同法》P.156)中,原告有权要回律师费,因为

A、律师的保证没有兑现。

B、律师违背了其诺言。

C、两边过错的程度不一样。

1九、比奇科默硬币公司案(《选评》P.123—126)

(78)错误的组成要件不包括

A、事实与当事人的“假定”不符。

B、当事人以为事实与“假定”相符。

C、错误对交易的互换有重大的阻碍。

D、当事人在未发觉错误方面不存在过失。

(79)原告用放大镜对该硬币作了15——45分钟的查验。

这一事实与

A、风险的承担有关。

B、错误发生的缘故有关。

C、A和B均无关。

 

(80)一方承担了风险就不能再主张错误,因为

A、该方没有作过“假定”。

B、再将风险转移给其他人是不公平的。

C、所有的交易都包括着风险。

(81)若是被告主张的行业老例(应把硬币送去查验)真地存在,原告未送去查验

A、就属于“自知无知”的行为。

B、缔约过失行为。

C、引发另一方错误的行为。

20、马洛尼案(《选评》P.126—128)

(82)买方进行土地勘测时,没有发觉该土地不适合于做化龚池。

这一事实使他无权撤销合同。

其理由不包括:

A、他的过错使卖方有理由相信该土地适合这一用途。

B、他的过错属于单方错误,不组成撤销合同的理由。

C、他的过错属于自知无知的愚蠢行为。

(83)法官说本案中的错误应当属于买方的单方错误。

这种说法:

A、是正确的,因为签约进程中的失误属于合同法上的错误。

B、是错误的,因为错误应指当事人的“假定”与事实不符。

C、很难说。

 

2一、高速东道企业集团案(《美国合同法》P.161)

(84)合同规定的面积少写了80亩,法院不同意纠正的缘故是

A、两边的真实期望是成交该片土地,而不是该特定面积的土地。

B、买方在签约时没有认真审查合同,应当自己承担风险。

C、这一误差与交易的总量相较是微乎其微的,可不能致使显失公平。

(85)若是合同价是单价与面积的乘积,本案的结果极可能不同,因为

A、两边期望成交的是该面积的土地。

B、合同书写的错误很容易认定,因此应予以纠正。

C、因为计算错误是卖方引发的。

(86)某人与保险公司签了一个为第三人保人寿险的合同,但事实上该第三人在签约时已经死亡。

这是一个()错误的案例。

A、两边

B、单方

C、很难说

2二、第一平安人寿保险公司(《选评》P.134—136)

(87)法院认定16500美元的两倍为合同条件的缘故是:

A、保险公司以为保险单与它的一贯做法相符,其实不符。

这是单方错误,故合同不可撤销。

B、两边均以为保险单与保险公司的做法一致。

这是两边错误。

但保险人有不可原谅的失误。

C、A和B的推理都是正确的。

23、梅约案(《选评》P.131—134)

(88)本案中的单方错误是指

A、卖方对“从属于承租人的权利”这一词语未作清楚的说明。

B、买方对“从属于承租人的权利”这一合同条件的熟悉的错误。

C、买方没有对合同订立的背景情形作认真的调查。

(89)本案合同什么缘故是可撤销的?

A、因为卖方有讹诈行为。

B、因为合同的规定显失公正。

C、因为买方的错误由卖方造成。

24、赫德森案(《选评》P.136—138)

(90)这是一个错误的案例。

A、单方

B、两边

C、可能是两边错误,也可能是单方。

2五、Wood案[《选编》(英文)P.238——241]

(91)本案卖方不能以一起错误为由撤销合同,因为

A、卖方的错误是单方错误。

B、两边并无作出一起的大体假定。

C、两边的一起假定没有涉及到合同的基础。

(92)“Bothwereentirelyignorantatthetimeofthecharacterofthestone……”这一事实

A、对卖方有利。

B、对买方有利。

C、对裁决结果不发生重要阻碍。

(93)“Theplaintiffhadthestoneinherpossessionforalongtime……”。

这一事实

A、对卖方有利。

B、对买方有利。

C、对裁决结果不发生重要阻碍。

2六、莱德劳案(《美国合同法》P.176)

(94)这一裁决所运用的原那么在今世C

A、被继续保留。

B、大体上被否定了。

C、很难说。

(95)依《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61(b)条,本案的买方

A、有披露义务。

B、无披露义务。

C、很难说。

27、胁迫的组成(《美国合同法》P.192——201)

(96)以下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

A、胁迫由人身强制组成。

B、胁迫由要挟组成。

C、胁迫能够由不适当的要挟组成。

(97)合同一方在签约进程中能够对另一方进行要挟。

这一表述,

A、正确。

B、错误。

C、很难说。

(98)若是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对另一方的要挟手腕是合法的,该要挟就不组成胁迫。

这一表述

A、正确。

B、错误。

C、很难说。

(99)一方以对另一方提起民事诉讼相要挟,

A、也可能组成胁迫。

B、可不能组成胁迫。

C、组成胁迫。

(100)当一种要挟令另一方无合理的选择余地时,这种要挟组成胁迫。

这是

A、传统的观点。

B、现代的观点。

C、错误的观点。

(101)受到要挟的一方能够通过起诉而强制执行合同。

这是不是组成“合理的”选择余地?

A、组成。

B、不组成。

C、可能组成。

(102)以下关于货物胁迫的哪一种表述是错误的?

A、货物胁迫是从经济胁迫进展而来的。

B、货物胁迫只能是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

C、货物胁迫是卖方对买方的胁迫。

(103)当一种要挟令另一方无合理的选择余地时,这种要挟组成胁迫。

从合同法的角度讲,这涉及到

A、被告的过错程度问题。

B、因果关系问题。

C、被告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104)有人以为,受到要挟的一方能够通过起诉而强制执行合同。

英美法院的观点是,这对受到要挟的一方来讲,

A、组成一种“合理的”选择余地。

B、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C、不组成一种“合理的”选择余地。

(105)一样而言,手腕的不适当本身即可致使胁迫的成立。

如此的表述是

A、正确的

B、错误的。

C、自相矛盾的。

(106)在()胁迫的案件中,对要挟方动机的考察通常具有重要意义。

A、经济

B、暴力

C、经济或暴力

(107)要挟方寻求的利益与该方的合法权利有无因果关系,属于胁迫的

A、手腕问题

B、动机问题

C、因果关系问题

 

2八、韦弗案(《选评》P.176—180)

(108)实质性显失公平是指

A、合同的条件不公平。

B、显失公平的程度是严峻的。

C、合同订立进程中的不公平。

(108-1)实质性显失公平与程序性显失公平加以区别是因为,()。

A、两种不公平会致使不同的救济。

B、仅仅依据实质性显失公平通常不能撤销合同。

C、两种不公平的后果叠加会增强法官撤销合同的信心。

(108-2)一方没有合理的机遇明白得合同的内容,是一种典型的证明存在程序性显示公平的情形,例如,()。

A、该合同是一种takeitorleaveit合同。

B、两边在合同项下交易的对象在价值上过度地不对称。

C、免责条款用小号字体写在合同下方的脚注中。

(108-3)韦弗“白纸黑字”地签署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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