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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采样

1目的

规范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的操作程序,正确使用仪器,保证采样工作顺利进行和人员的安全。

2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采样。

3采样位置

3.1采样位置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

3.2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

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

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采样断面的气流速度最好在5m/s以上。

3.3测试现场空间位置有限,很难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选择比较适宜的管段采样,但采样断面与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并应适当增加测点的数量和采样频次。

3.4对于气态污染物,由于混合比较均匀,其采样位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应避开涡流区。

3.5必要时应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方便地操作。

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m2,并设有1.1m高的护栏和不低于10cm的脚部挡板,采样平台的承重应不小于200kg/m2,采样孔距平台面约为1.2m~1.3m。

4采样孔和采样点

4.1在选定的测定位置上开设采样孔,采样孔的内径应不小于80mm,采样孔管长应不大于50mm。

不使用时应用盖板、管堵或管帽封闭。

当采样孔仅用于采集气态污染物时,其内径应不小于40mm。

4.2对正压下输送高温或有毒气体的烟道,应采用带有闸板阀的密封采样孔(图1)。

4.3对圆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点在内的互相垂直的直径线上(图2)。

对矩形或方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点在内的延长线上(图3、图4)。

图1带有闸板阀的密封采样孔图2圆形断面的测定点

图3长方形断面的测定点图4正方形断面的测定点

5采样点的位置和数目

5.1圆形烟道

5.1.1将烟道分成适当数量的等面积同心环,各测点选在各环等面积中心线与呈垂直相交的两条直径线的交点上,其中一条直径线应在预期浓度变化最大的平面内,如当测点在弯头后,该直径线应位于弯头所在的平面A-A内(图5)。

图5圆形烟道弯头后的测点

5.1.2对符合要求的烟道。

可只选预期浓度变化最大的一条直径线上的测点。

5.1.3对直径小于0.3m、流速分布比较均匀、对称并符合要求的小烟道,可取烟道中心作为测点。

5.1.4不同直径的圆形烟道的等面积环数、测量直径数及测点数见表1,原则上测点不超过20个。

表1圆形烟道分环及测点数的确定

烟道直径,m等面积环数测量直径数测点数

<0.31

0.3~0.61~21~22~8

0.6~1.02~31~24~12

1.0~1.23~41~26~16

2.0~4.04~51~28~20

>4.51~210~20

5.1.5测点距烟道内壁的距离见图6,按表2确定。

当测点距烟道内壁的距离小于25mm时,取25mm。

5.2矩形或方形烟道

5.2.1将烟道断面分成适当数量的等面积小块,各块中心即为测点。

小块的数量按表3的规定选取。

原则上测点不超过20个。

5.2.2烟道断面面积小于0.1m2,流速分布比较均匀、对称并符合要求的,可取断面中心作为测点。

图6采样点距烟道内壁距离

表2测点距烟道内壁的距离(以烟道直径D计)

测点号环数

12345

10.1460.0670.0440.0330.026

20.8540.2500.1460.1050.082

30.7500.2960.1940.146

40.9330.7040.3230.226

50.8540.6770.342

60.9560.8060.658

70.8950.774

80.9670.854

90.918

100.974

表3矩(方)形烟道的分块和测点数

烟道断面积(m2)等面积小块长边长度(m)测点总数

<0.1<0.321

0.1-0.5<0.351~4

0.5-1.0<0.504~6

1.0-4.0<0.676~9

4.0-9.0<0.759~16

>9.0≤1.016~20

6采样方法

6.1移动采样用一个滤筒在已确定的采样点上移动采样,各点的采样时间相同,求出采样断面的平均浓度。

6.2定点采样每个测点上采一个样,求出采样断面的平均浓度,并可了解烟道断面上颗粒物浓度变化情况。

6.3间断采样对有周期性变化的排放源,根据工况变化及其延续时间,分段采样,然后求出其时间加权平均浓度。

6.4维持等速采样的方法

6.5维持颗粒物等速采样的方法有普通型采样管法(预测流速法)、皮托管平行测速采样法、动压平衡型采样管法和静压平衡型采样管法等四种。

可根据不同测量对象状况,选用其中的一种方法。

有条件的,应尽可能采用自动调节流量烟尘采样仪,以减少采样误差,提高工作效率。

6.6普通型采样管法(预测流速法)按GB/T16157-1996中8.3的规定。

6.7皮托管平行测速采样法按GB/T16157-1996中8.4的规定。

6.8动压平衡型采样管法按GB/T16157-1996中8.5的规定。

6.9静压平衡型采样管法按GB/T16157-1996中8.6的规定。

6.10皮托管平行测速自动烟尘采样仪

7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

7.1相关标准中对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有规定的,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7.2除相关标准另有规定,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7.3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等间隔采集2~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7.2的要求采样。

7.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执行。

7.5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

7.6一般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如被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列为年度重点监管的排污单位,每年监督性监测不少于4次。

8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8.1仪器的检定和校准

8.1.1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内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期送计量部门检定,检定合格,取得检2定证书后方可用于监测工作。

8.1.2排气温度测量仪表、斜管微压计、空盒大气压力计、真空压力表(压力计)、转子流量计、干式累积流量计、采样管加热温度、分析天平、采样嘴、皮托管系数等至少半年自行校正一次。

8.1.3定电位电解法烟气(SO2、NOX、CO)测定仪,应根据仪器使用频率,每3个月至半年校准一次。

在使用频率较高的情况下,应增加校准次数。

用仪器量程中点值附近浓度的标准气校准,若仪器示值偏差不高于±5%,则为合格。

8.1.4测氧仪至少每季度检查校验一次,使用高纯氮检查其零点,用干净的环境空气应能调整其示值为20.9%(在高原地区应按照当地空气含氧量标定)。

8.1.5定电位电解法烟气测定仪和测氧仪的电化学传感器寿命一般为1到2年,若发现传感器性能明显下降或已失效,必须及时更换传感器,送计量部门重新检定后方可使用。

8.1.6自动烟尘采样仪和含湿量测定装置的温度计、电子压差计、流量计应定期进行校准。

8.2监测仪器设备的质量检验

8.2.1监测仪器设备的质量应达到相关标准的规定,烟气采样器的技术要求见HJ/T47,烟尘采样器的技术要求见HJ/T48。

8.2.2对微压计、皮托管和烟气采样系统进行气密性检验,进行检漏试验。

当系统漏气时,应再分段检查、堵漏或重新安装采样系统,直到检验合格。

8.2.3空白滤筒称量前应检查外表有无裂纹、孔隙或破损,有则应更换滤筒,如果滤筒有挂毛或碎屑,应清理干净。

当用刚玉滤筒采样时,滤筒在空白称重前,要用细砂纸将滤筒口磨平整,以保证滤筒安装后的气密性。

8.2.4应严格检查皮托管和采样嘴,发现变形或损坏者不能使用。

8.2.5气态污染物采样,要根据被测成分的存在状态和特性,选择合适的采样管、连接管和滤料。

采样管材质应不吸收且不与待测污染物起化学反应,不被排气成分腐蚀,能在排气温度和气流下保持足够的机械强度。

滤料应选择不吸收且不与待测污染物起化学反应的材料,并能耐受高温排气。

连接管应选择不吸收且不与待测污染物起化学反应,并便于连接与密封的材料。

8.2.6吸收瓶应严密不漏气,多孔筛板吸收瓶鼓泡要均匀,在流量为0.5L/min时,其阻力应在5±0.7kPa。

8.3现场监测的质量保证

8.3.1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工况,污染源生产设备、治理设施应处于正常的运行工况。

8.3.2在进行排气参数测定和采样时,打开采样孔后应仔细清除采样孔短接管内的积灰,再插入测量仪器或采样探头,并严密堵住采样孔周围缝隙以防止漏气。

8.3.3排气温度测定时,应将温度计的测定端插入管道中心位置,待温度指示值稳定后读数,不允许将温度计抽出管道外读数。

8.3.4排气水分含量测定时,采样管前端应装有颗粒物过滤器,采样管应有加热保温措施。

应对系统的气密性进行检查。

对于直径较大的烟道,应将采样管尽量深地插入烟道,减少采样管外露部分,以防水汽在采样管中冷凝,造成测定结果偏低。

8.3.5用奥氏气体分析仪测定烟气成分时,必须按CO2、O2、CO的顺序进行测定,操作过程应防止吸收液和封闭液窜入梳形管中。

8.3.6排气压力测定时,事先须将仪器调整水平,检查微压计液柱内有无气泡,液面调至零点;对皮托管、微压计和系统进行气密性检查。

8.3.7使用微压计或电子压差计测定排气压力时,应首先进行零点校准。

测定排气压力时皮托管的全压孔要正对气流方向,偏差不得超过10度。

9采样体积与时间

9.1二氧化硫:

9.1.1技术依据: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57-2000)

9.1.2步骤:

a、开机与标定零点,将仪器接通采样管及相应附件。

定电位电解二氧化硫测定仪在开机后,通常要倒计时,为仪器标定零点。

标定结束后,仪器自动进入测定状态。

b、将仪器的采样管插入烟道中即可启动抽气,抽取烟气进行测定。

待仪器读数稳定。

同一工况下应连续测定三次,取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c、测量过程中,要随时监督气流速有否变化,及时清洗,更换烟尘过滤装置。

9.2氮氧化物:

9.2.1技术依据: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法(HJ/T693-2014)

9.2.2步骤:

a、开机与标定零点,将仪器接通采样管及相应附件。

定电位电解氮氧化物测定仪在开机后,通常要倒计时,为仪器标定零点。

标定结束后,仪器自动进入测定状态。

9.2.3将仪器的采样管插入烟道中即可启动抽气,抽取烟气进行测定。

待仪器读数稳定。

同一工况下应连续测定三次,取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9.3氯气:

9.3.1技术依据: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HJ/T30-1999)

9.3.2采样:

将采样管头部塞玻璃棉后,插入排气筒采样点,用两支串联,内装10.0ml甲基橙吸收液的多空玻板吸收管,以0.2L/min的流量采样。

当吸收液颜色有明显减退时,即可停止采样。

如不褪色,采样时间选择60min。

9.4氨:

9.4.1技术依据: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3-2009)

9.4.2采样:

用50ml吸收管,以0.5L/min-1L/min的流量采集,采样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9.5氟化物:

9.5.1技术依据: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67-2001)

9.5.2采样:

污染源中氟和气态氟共存时,采用烟尘方法进行等速采样,在采样管的出口串联三个装有75ml吸收液的大型冲击式吸收瓶,分别捕集尘氟和气态氟。

若污染源中氟和只存在气态氟时,可采用烟气采样方法,在采样管的出口串联二个装有50ml吸收液的大型冲击式吸收瓶,以0.5-2.0L/min的流速采集5-20min。

9.6烟(粉)尘:

9.6.1技术依据: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

9.6.2移动采样用一个滤筒在已确定的采样点上移动采样,各点的采样时间相同,求出采样断面的平均浓度。

定点采样:

每个测点上采一个样,求出采样断面的平均浓度,并可了解烟道断面上颗粒物浓度变化情况。

间断采样:

对有周期性变化的排放源,根据工况变化及其延续时间,分段采样,然后求出其时间加权平均浓度。

9.6.3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

除相关标准另有规定,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等间隔采集2~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9.6.2的要求采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执行。

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

一般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如被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列为年度重点监管的排污单位,每年监督性监测不少于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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