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刑法已考简答题及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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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刑法已考简答题及解析

法硕刑法已考简答题及解析

1、刑法的概念与特征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

它的特征有

(1)调整的范围的广泛性。

⑵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3)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⑷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2、危害结果的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刑法中的危害结果可分为:

(1)属于构歲要件的危害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这是以危害结果是否属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列如,甲诈骗乙1万元,乙因而含恨死亡,1万元的损失是诈骗罪犯罪构成的结果,死亡却不是。

〈2)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

这是根据危害结果与危窖行为的联系形式所作的分类。

如上例,乙的财产损失是诈骗行为的直接结果;而乙自杀身亡则是诈骗行为的间接结果。

3)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这是根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所作的分类。

前者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它往往是有形的,可以具体认定和測量的。

后者它往往是

无形的,不能或者难以具体认定和测量,如对人格的损害、名誉的毁拘等,属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4)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这是以危害结果的表

现形式为标灌作的分类。

前者如故意杀人罪的死亡结果。

后者如破坏交通设施罪足以使火车、汽

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顿覆、段坏危险

(5)标准犯罪构成的危害结果与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这是以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不同划分的。

例如,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之死亡结果,故意伤害加重的结果之死亡结果。

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1、相同引点:

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2、不同点:

(1)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

过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甚至纵容危害结果发生。

4、防卫过当的成立要件及其刑事责任

1、防卫过当,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其成立条件如下:

(1)防卫过当具有防卫性质,需要满足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

即具备了针对不法侵害事实防卫的基本条件。

(四个条件应分别阐述

(2)防卫过当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对造的过分损害存在过失甚至故意,具有罪过性。

必要限度是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所谓重大损害,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2、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1)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不能定防卫过当罪。

因防卫过当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罪名和适用的法定刑。

如致人重伤。

依法定过失致人重伤罪。

2)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轻或者免除处罚。

它实际是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

5、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及特征

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咸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其特征主要有

(1)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还造成了额外的结果。

如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该重伤、死亡结果不在蠹奸基本构范围内。

(2)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法定刑。

如强奸通常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具有罪过,具有故意或过失。

因为刑法规定结果加重犯通常都是与基本罪有紧密联系的结果,如抢劫暴力易引发死伤结果。

6、结合犯的概念及其特征

结合犯,指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其特征有:

(1)结合犯中的犯罪行为。

是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的。

(2)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惜。

数个独立的犯罪,是指数个各自具有自己罪名的犯非:

;新罪是指区别于被结合之罪的、具有自己的独立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棖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例如在日本,行为人实施强盗之际又强奸了受害人,依日本刑法不是分别构成强盗罪和强奸罪,而是构成强盗强奸罪。

7、刑事责任解决的几种方式

在实践中,刑事贲任的解决方式确定为以下几

种:

(1)定罪判刑方式。

定罪判刑即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犯罪人作出有罪宣告的同时确定对其适用相应的刑罚。

⑵定罪免刑方式。

定罪免刑即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犯罪人作出有罪宣告,但同时决定免除刑处罚。

(3)消灭处理方式。

刑事责任的消灭处理,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本已成立犯罪而应负刑事责任,但由于存在法律的规定而实际阻却究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犯罪婔疑人死亡或者被赦免等,使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归于消灭。

(4)转移处理方式。

转移处理是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兔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贵任不由我国司法机关处理,而是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1)所谓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顶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主要是通刑罚的适用与执行,把绝大多数犯罪人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

(2)所谓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3)我国刑罚目的之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和辅相成的。

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

法律在对

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f,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判决符合这两方面的要求,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9、一般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华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刑罚之罪的犯罪分于。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1)犯罪发生时,犯罪人己满18,岁,这是构成累犯的主体条件。

(2)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罪与后罪均为过失犯罪,或者前罪与后罪之一是过失犯罪,都不能构成累犯。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此为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

4)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其中,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10、数罪并罚的概念、特点

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其特点:

(1)必须是行为人犯有数罪。

所谓数罪,是指实质上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其必均系一行为人所为

(2)行为人所犯的数罪必须发生于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

我国刑法以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数罪作为适用并罚的最后时间界限。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并罚范围和并罚方法期计算方式,决定执行的刑罚

11、缓刑的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同吋符合犯罪情节较輊、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

这是适用可以缓刑的实质条件。

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上述条件,应当宣告缓刑

3)犯非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使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判处拘役或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12、缓刑考蔡的后果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一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新犯之罪和漏判之罪,不受犯罪性质、种类、轻重以及应当判处的刑种、刑期的限制。

(1)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

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纳税人,即有义务向国家纳税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

扣缴义务人,是指根据税收征管法律的规定,负有代扣亻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逃避履行纳税义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13、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客体是他人的人格与名誉。

(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的行为。

所谓捏造事实,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事实。

所谓散布,是指用口头、文字的方式将其捏造的虚假事实散布出去,让众多的人知道。

诽谤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这一点与侮辱罪相同。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为目的。

14、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

(2)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毀灭罪证。

窝藏赃物,是指为防护已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的抓捕、扭送;毁灭罪证,是指毁火作案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品等以免被采取成为罪证。

3)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所谓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一离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过程。

15、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1)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

侵占罪的行为人在持有公私财物之后才产生犯罪故意,即产生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盗窃罪的行为人是在没有占有财物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犯罪对象不尽相同。

侵占罪对象是行为人业已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已经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盗窃罪的对象则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

3)客观方面不尽相同。

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行为,即将自己已经控制下的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行为,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

护人、持有人等发觉的方法窃取其财物。

16、缓刑考察的后果

(1)被宜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一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刂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新犯之罪和漏判之罪,不受犯罪性质、种类、轻重以及应当判处的刑种、刑期的限制。

(1)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

收征收管埋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

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纳税人,即有义务向国家纳税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

扣缴义务人,是指根据税收征管法律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逃避履行纳税义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17、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客体是他人的人格与名誉。

(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的行为。

所谓捏造事实,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事实。

所谓散布,是指用口头、文字的方式将其捏造的虚假事实散布出去,让众多的人知道。

诽谤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这一点与侮辱罪相同。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为目的。

18、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j为,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

(2)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毀灭罪证。

窝藏赃物,是指为防护已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的抓捕、扭送;毁灭罪证,是指毁火作案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品等以免被采取成为罪证

(3)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力相威

胁。

所谓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一离现场就被人发觉迸捕的过程。

19、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1)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

侵占罪的行为人在持有公私财才物之后才产生犯罪故意,即产生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盗窃罪的行为人是在没有占有财物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犯罪对象不尽相同。

侵占罪对象是行为人业已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已经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盗窃罪的对象则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

(3)客观方面不尽相同。

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行为,即将自己已经控制下的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行为,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等发觉的方法窃取其财物

20、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1)行为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以暴力、暴力相威胁为其行为内容;敲诈勒索罪仅限于威胁、胁迫,不当场实施暴力,而且威胁的内容不只是暴力,还包括非暴力威胁。

(2)犯罪行为方式不同。

抢劫罪的威胁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一般是用言语或动作来表示;敲诈勒索罪的威肋可以是当着被害人的面,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来实现,可以用口头的方式来表示,也可通过书信的方式来表示

(3)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问不同。

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实施威胁、要挟之后取得他人财物。

(4)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不同。

抢劫行为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不要求其劫取财物的数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敲诈勒索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刑法规定以数额较大作为敲诈勒索的必要要件

21、赌博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賭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1)侵犯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2)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贏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罪论处。

22、污染坏境罪的构成要件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1)侵犯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护"环境、防治污染的法律规定。

实施了环境污染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

23、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1)侵犯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

(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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